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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管理清收工作計劃範文

一是建立主責任人制度,嚴格責任界定。

2020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管理清收工作計劃範文

主責任人制,即第一責任人制,是適應農村信用社信貸業務展需要,在實行審貸分離、明確崗位職責和部門職責的基礎上,針對有權決策人在決策各環節中的作用及行爲而承擔責任的管理制度。主責任人制的建立,是對信貸決策各環節有權決策人管理責任的進一步明確,有利於規範信貸決策行爲,有利於克服多年來信貸業務逐級報批而由一人承擔責任或名爲集體承擔責任而實際無人承擔責任的弊端,是信貸管理制度的又一個創新。透過建立主責任人制,進一步強化責任人的責任意識,確保責任人嚴格認真履行職責,共同爲信貸業務的穩健發燕尾服負責,共同爲提高信貸資產質量負責,共同爲防範和化解貸款風險負責,建立有效的信貸風險監管機制。

二是強化制度制約,嚴格責任追究。

冷靜分析多年來信貸管理不規範和“三違”現象屢禁不止的原因,除信貸管理制度本身不完善的原因外,還有一個比較突出的原因,那就是有章不循,違章不究或追究不嚴,使信貸人員存有僥倖心理和依賴思想,養成了一邊糾改一邊違章或只查違章不認真糾正的不良習慣,信貸業務處於一種放任發展的態勢,可以說已經給我們帶來了沉痛的教訓。爲了確保信貸業務的健康快速發展,儘快改變信貸人員的惰性思維,必須透過制度建設,進一步明確調查、審查、審批各決策環節有關人員的責任,規範主責任人的行爲。

三是授權範圍內的貸款追究體系。

貸款本金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必須全額收回,到期未能及時回籠應查明原因,依據實際情況確認各自責任,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收回的貸款可進行延期,如是人爲因素造成的,不良貸款則要進行追究,出現一筆到期未收回貸款,信貸員承擔80%的賠償責任,信用社主管信貸的副主任負10%的賠償責任,信用社主任負10%的賠償責任(可從每月工資中扣發,或讓信貸員交一定的保證金)。出現兩筆到期未收回貸款除承擔以上賠償外,信貸員要停職清收,停職期間內只發生活費,三個月內如收不回,進行下崗清收。出現三筆以上到期未收回貸款,除進行經濟賠償外,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信用社正、副主任要給予記過處分。

四是超授權範圍內的貸款追究體系。

信用社在進行審批超授權範圍內的貸款,要經過的崗位有信貸員崗、審查崗、審批崗,如出現貸款未收回(除去不可抗力因素),信貸員負70%收回責任,審查崗負10%收回責任(審查主責任人負5%責任,其餘負5%責任),審批崗負20%收回責任(審批主責任人員負10%責任,其餘負10%責任),如出現一筆貸款未收回,根據以上責任劃分各自承擔相應責任,至貸款收回;如出現兩筆貸款未收回,信貸員要停職清收,停職期間內只發生活費,三個月內如收不回,進行下崗清收;出現三筆以上到期未收回貸款,除進行經濟賠償外,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信用社正、副主任要給予記過處分,聯社有關人員也要得到處分。

五是建立清收激勵機制。

我縣聯社制定了《關於對不良貸款管理清收工作的實施細則》,建立了不良貸款的清收激勵機制,明確了清收不良貸款的計酬辦法,具體如下:

對收回1978年以前的不良貸款按收回利息的xx計發;對收回1979年—1985年以前的不良貸款按收回利息的x0%計發;對收回1986年—1996年的不良貸款按收回利息的x%計發;對收回1997年—2002年的不良貸款按收回利息的x%計發;對收回2003—2005年的不良貸款按收回利息的x%計發;對收回呆帳貸款、已置換的不良貸款、抵債資產處置後剩餘部分的貸款按收回本息的x計發。上述獎勵由信用社按月統計上報收回資訊單,經縣聯社稽覈部門審查,直接發給清收人。在清收過程中因貸戶當時資金不到位,暫無法收回,但能於貸戶簽發催收通書並制定還款計劃的每戶獎勵信貸員1元。

六是探索建立“黑名單”制裁制度。

“黑名單”制裁制度的建立,對於改善農村信用社的信用環境,增強貸款客戶的信用意識,有着至關重要的意義。對有不能按期還貸款、不及時結息、擅自改變貸款用途等不良行爲的客戶要全部用“黑名單”制度進行制裁。建議和專業銀行及郵政儲蓄強化溝通,建立網絡互通、資訊共享的信用平臺,對有不良記錄的客戶不但要上農村信用社的“黑名單”,而且還要上到所有金融機構的“黑名單”。同樣,對於一些在其他金融機構有不良記錄的,我們農村信用社也對其以“黑名單”制度進行制裁,形成對不講信用、惡意逃廢債務的借款人“金融封殺”的強大態勢,由此逐步改善金融系統的“信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