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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弒母獲改判 法大?情大?

北京青年報     2000-11-29     

 

    據媒體報道,今年9月16日,汕頭26歲男青年陳某受到母親責罵後,用菜刀將其母砍殺;11月8日,北京男青年奚某因瑣事與母親發生爭吵,而將其母殺死…… 

    本月初,《羊城晚報》、《揚子晚報》等多家媒體報道的浙江省金華高二學生徐力的殺母案,更因其二審改判,在社會和法學界中引起較大爭議。 

    浙江省金華四中高二學生徐力吃過中飯後,因不滿其母對他的嚴格管束,在與母親發生爭吵之後,趁正在臥室織毛衣的母親不備之機,用鐵榔頭向其頭部猛擊,導致其母死亡。鑑於該案具體情況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爲貫徹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刑事政策,今年4月29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處徐力犯故意殺人罪,有期徒刑15年。隨後其父作爲法定代理人依法爲徐力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爲徐力犯罪是在一定社會環境下的家庭壓力所引起的,有一定的特殊性,徐力犯罪後有悔罪表現,對其可以從輕處罰。上訴人及辯護人提出有關量刑過重的部分理由可予採納。10月30日,徐力的父親收到浙江省進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維護一審刑事判決中的定罪部分,撤銷量刑部分,改判爲有期徒刑12年。 

    那麼,這種改判是否意味着人情戰勝了法律?法律的尊嚴是否受到威脅?本期法律圓桌將就此進行探討。 

    議題一:法律是否應該爲整個社會環境負責? 

    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我國《刑法》規定的減輕、從輕處罰有一個“法定的減輕和從輕”和“酌定的減輕和從輕的問題,“法定”是《刑法》有明確規定的,主要是《總則》的規定。“酌定”部分,法律本身並沒有規定,是由審判人員根據案件的情況酌定來從輕或減輕。 

    就子女殺死自己親生父母的這類案件,並沒有法律規定對這類案件可以從輕或減輕。但是,這類案件爲什麼出現了這樣的情況呢? 

    就浙江金華高中生殺母一案而言,徐力是未成年人,法律規定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法官是有權力直接減刑的。一審法院判15年,我認爲不錯。二審減了三年,有什麼根據和理由呢?這是值得探討的。 

    世平(海淀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原則問題,總的原則是從輕、減輕,教育感化、挽救,但是具體的原則,怎麼減,什麼樣的從輕,什麼樣的減輕,減輕到什麼程度,這個沒有規定。 

    對於金華這個案件,我認爲他最後減輕處罰到12年,還是比較重的,因爲從媒體的報道來看,徐力平時是個好學生,他所犯的罪,按辯護意見來講,主要就是由於他母親對他施加的壓力太大了。 

    衛爾真:據說徐力一案法院改判的理由是,徐力犯罪是在一定社會環境下的家庭壓力所引起的,有一定特殊性,我想問法律是否應該爲整個社會環境負責?在量刑的時候是否要考慮社會環境的因素? 

    陳衛東:這裏有矛盾和衝突的地方。一方面要求嚴格按照法律辦事,但現在也確實不能不考慮社會輿論的要求,羣衆的呼聲,但這種考慮絕對不能脫離法律的規定。 

    世平:我認爲社會環境顯然是法律考慮的因素之一。當然就是這個社會環境你也不能殺人啊,殺人顯然是構成了殺人罪,按殺人罪在法定刑之內處罰你,這個法定刑有幅度的,但是要考慮種種因素,只要和這個案件有關的因素,和量刑有關的因素,就應該作爲考慮的因素之一。 

    議題二:法律有“彈性”嗎? 

    陶瀾:每一個殺人的人都能找出一些理由來,是不是都要考慮? 

    世平:是在法定刑之內考慮的,我說過法律是剛性和彈性的統一,在法定刑幅度之內判刑。至於從輕、減輕的情節,當然有法定的情節,還有酌定的情節。 

    衛爾真:所謂的“酌定情節”也就是法律上彈性的部分? 

    世平:可以這麼說。是不是法律就是剛性的,沒有彈性?我認爲法律,尤其是刑法,應該是剛性和彈性的統一,這次刑法修改之後的三條原則,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還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應該視爲是剛性的。 

    同樣是殺人罪,殺人的原因、殺人的方法、殺人的後果各有不同,把世界上發生的任何一個案件都事先規定到法律中是不可能的,法律只能規定一些剛性的、相對剛性的原則,這就給了法官一定選擇的餘地和權力,這就是所謂“彈性”。 

    甄貞:在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對於有罪無罪,此罪彼罪這類問題是沒有商量的'餘地的。除此之外,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比如說量刑幅度的問題,法官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法官有自由裁量的權力,當然法官是在事實、證據、法律的基礎之上裁判的。 

    楊書文(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廳辦公室主任):作爲執法官,最大的一個原則就是忠誠於法律,不折不扣地執行法律。他只能夠按照法律所規定的從輕、減輕和加重、從重的情節來考慮,不應該考慮案件之外的因素。 

    議題三:親子弒母案中,親屬的雙重身份會不會影響控辯雙方的力量對比進而影響司法公正? 

    衛爾真:在一系列的親子弒母案中,父親的身份是雙重的,一方面是被害人的丈夫,另一方面是加害人的父親,這種雙重身份往往會導致他有這樣一些考慮:我已經失去了妻子,不能再失去兒子。這種考慮是否會使其放棄或損害爲被害人也就是自己妻子爭取權利的機會,而完全站在保全加害人也就是自己兒子的立場上? 

    陳衛東:我認爲這個案子一審法院已經判得很輕了。在這裏,法律和整個社會的輿論以及被害人的要求產生了一些衝突,爲什麼?因爲這個案子出來以後,徐力母親的一些同事、鄰居,徐力所在的學校的老師、同學,包括徐力的父親所在單位,紛紛給法院寫信,要求減輕處罰。對於這樣的一起案件,被告人和被害人是一家,通常考慮量刑的時候還是要考慮被害人的要求的,被害人如果強烈要求懲戒犯罪分子,法律會考慮;被害人要求從輕減輕處罰我們也是儘可能考慮這方面要求的,當然不能違背法律的規定了。 

    衛爾真:如果殺害他母親的是另外一個陌生人,至少她丈夫首先要站起來,要治他死罪,要還我公道!現在的事實就是沒有人替受害人說話。 

    世平:雖然有很多人聯名寫信,有很多人反映情況,但並不是因爲有這些人反映而改判的,法院考慮的是反映的問題是否可取。這跟他父親站在哪一方有一定關係,但如果沒有真正能夠打動法官的材料,他父親動員再多的人也沒有多大的用處。 

    甄貞:我國刑事訴訟法在訴訟程序上是有公訴和自訴之分,所謂公訴案件是由國家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殺人這種重罪都由檢察機關代表受害人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爲它的社會危害性已經超出了自訴的程度。被害人的丈夫在本案中是代表被害人的利益的,但是被害人的利益已經由檢察官充分代表了,即使這時被告之父想留下兒子,而不再過多地考慮已經死了的人的權利了,但被害人的權利是由檢察機關代表的,國家法律已經設定了這些程序,來使受害者的利益得到很好的保障,這是要向公衆澄清的。 

    王自豪(小耘律師事務所進階律師顧問):很難說親情和血緣關係什麼時候起作用,什麼時候不起作用。比如說從律師的角度,在辦案過程中,要達到所代理的當事人的目的,要運用很多的訴訟技巧,包括找人聯名寫信,找關鍵的家庭成員來牽頭等等,類似這樣的事情很多。但你很難說法律是否考慮了親情和血緣關係的問題,在法律判決上也不一定明確地表現出來。 

    劉計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師):這個擔心應該說是不必要的。這個案件發生在親屬之間,和一般的一個兒子對母親極不孝順,而實施的殺人是不一樣的。 

    二審法院改判的時候正是考慮到被告弒母背後隱藏了很多社會原因,從這個角度來說作出了改判是合法的。 

    議題四:法律應不應該考慮親情和血緣關係? 

    楊書文:法律應該不應該考慮親情和血緣關係?從立法方面,我認爲,一定要考慮親情和血緣關係,爲什麼?這是從中國的國情來看,從古到今中國都是一個人情社會,是注重家庭關係的社會,中國古代法典影響了亞洲,特別是東亞地區的法律,他們都充分考慮了這一因素。 

    當前我國有一些具有正式法律效力的檔案,也是考慮到了親情的。如最高法院《關於盜竊家庭成員財產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家庭成員之間的盜竊一般不以犯罪論處,我個人認爲,考慮到中國國情,在立法上適當考慮這個因素,是有一定客觀現實根據的基礎和歷史的基礎的。 

    世平:我認爲從金華這個案件來看,基本上沒有考慮親情的因素,同時我覺得以後立法,或者司法,也不能把親情作爲量刑的一個重要因素。 

    衛爾真:浙江金華的高中生殺母案一方面是未成年人犯罪,另一方面是血緣關係之間犯罪,該案的判決是否會對人們造成“一種誤導”,認爲自己的親人以後再要“壓迫”自己,就可以這麼幹,反正我也可以減刑? 

    陳衛東:我認爲非常有必要透過媒體澄清,絕對不是因爲被告是被害人的兒子、具有血緣關係就能減刑,決不是這樣的,法律是根據社會的輿論要求,使判決能夠產生良好的社會效益的角度來考慮減刑的。如果大家以爲像這種帶有血緣親情關係的案子都可以減刑的話,在社會上可能會造成兩個後果,一是認爲法律是有彈性的,只要是涉及到子女、親屬、家庭之間犯罪的時候就可以減刑,認爲法律無非就是橡皮筋,可長可短,這跟目前正在建立的法治社會是格格不入的。第二,如果這個問題不引起逐步的重視,在現在父母望子成龍,給孩子學習加壓普遍存在的情況下,導致這種案子再度發生,悲劇重演,這是我們不希望看到的。 

    議題五:爲什麼親子殺母案會接連發生? 

    單光鼐(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從前的孩子沒有現在的孩子這樣得到父母的溺愛,從前也沒有孩子像現在的孩子這樣討厭父母親,主要是管得太多,什麼都管,吃喝拉撒,學習不用說了,更是全面管理。 

    我國現在每年出生兩千萬人口,但我們高等學校招收學生只有一百多萬,而每年進監獄的孩子跟每年的大學生人數差不多,這是一個殘酷的現實,弒母案也好,青少年其他犯罪行爲也好,與現在的教育體制,包括學校教育、家庭教育還有社會教育都有關係。 

    劉晶楠(北京安平城律師所律師):在美國,即使是一個小學生,如果他的父母打了他,他都知道打電話報警,警察接到這種報警以後,如果調查確實有這種事情發生,父母就要被帶到法庭,接受法官的詢問,孩子有自己的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一個保護令,要求父母在一定的時間內不接近他。父母要接受再教育,在社會上做義工,要從思想上改造父母,要愛孩子,不能打罵孩子。我認爲讓我們的孩子從小接受一些法制觀念,社會強化一些幫助的手段,能夠使得他們有一定的渠道來疏通比較緊張的家庭關係。文編/衛爾真 陶瀾 特約主持:甄貞 

    本期圓桌特別觀點 

    一、法律,尤其是刑法,應該是剛性和彈性的統一,但決不是一根可長可短的橡皮筋。 

    二、徐力一案獲改判減刑有其特殊性,絕對不是因爲被告是被害人的兒子,具有血緣關係就能減刑,血緣關係和親情可以影響控辯雙方的力量對比但決不至於影響司法的公正。 

    三、防止親子弒母悲劇的接連發生,要從法治和教育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