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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憶追悼會

 

   傅然可

    人離不開符號,諸如國旗國歌,軍裝法袍,公司標誌之類。符號

維繫人羣、社會。追悼會融顏色(黑白),音樂(哀樂),儀式(脫

帽鞠躬),文字(悼詞輓聯)於一體,其強大的符號功能不言自喻。

旅居美國數年,尚未親身參加過美國人的葬禮和死者紀念會(MemorialService)。

不過,每次校園槍殺案之後,電視臺都不厭其煩地直播死者紀念會。

紀念會通常是在一個大教堂裏,哀樂,合唱團,悼詞,祈禱,黑衣等

等,儼然一套程序。出國前,家住太原市郊,隔路而望便是一個頗富

裕的鄉村。每有人去世,便可見長長一隊拖拉機載着批麻戴孝的後人

們,哭聲,鞭炮聲憾人心脯。不過,美國的死者紀念會和太原市郊的

喪事都不是追悼會。

    追悼會既是符號,更是一項制度。“制度”一詞在這裏不是隨便

用的。

    《中庸》裏講“非天子,不議禮,不制度,不考文。”

    錢穆認爲制度比英文institution 多一層規範性的內涵。在英語

世界,任何廣爲遵守、經時歷久的習慣和常例都可以稱作institution,

但中文的“制度”則必須體現某種價值某種理念,否則只能算得上法

術。

    今天我們所熟悉的追悼會正是這樣意義上的制度。五十六年前,

毛澤東在張思德烈士的葬禮上發表講話,正式倡導了追悼會制度。該

講話後來以“爲人民服務”爲題成爲最爲人所熟知的毛選著作之一。

    《爲人民服務》無愧爲巨人之傑作。千字短文既追悼了張思德,

一名普通炊事員,又稱讚了民主人士李鼎銘精兵簡政(制度)的建議;

既批評了忽視安全條件而造成戰士犧牲的部隊領導作風,又倡導了億

萬人後來遵循的追悼會制度。尤其體現偉人智慧的是,文章從容自如

地給追悼會這樣具體的操作性的制度以一個高度理念化的奠基和辯護:

    * 司馬遷說過,人固有一死,或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 爲人

民而死,是重於泰山的死;我們爲人民而死,就是死得其所;* 今後,

革命隊伍裏,不管死了誰,無管是戰士,是炊事員,只要作過一些有

益的工作,我們都要給他送葬,開追悼會。這要成爲一個制度。用這

樣的方法,寄託我們的哀思,使整個人民團結起來。

    典故理想、務實務虛、形而上下可謂面面俱到,一氣呵成。如此

高屋建瓴氣勢恢宏地推出一個如此具體細小的制度讓人不禁覺得當今

立法千篇一律的“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的前言空乏無味。

    光陰荏苒,近六十年過去。追悼會之重要有目共睹。誰參加誰不

參加誰的追悼會往往有至高的政治意義。幾百人還是幾千人的禮堂標

志着死者生前的貢獻大小。是大廳內還是廣場上的追悼會亦往往有巨

大歷史性意義。然而,隨着“革命”和“單位”的功成名就,我們所

熟知的追悼會怕是也要漸漸淡出歷史舞臺。別說數百萬流動的民工從

來就沒算在“隊伍”裏,開不出工資的單位以“爲人民服務”的名義

紀念去世的老職工恐怕也有點勉強。

    而今,我們處在初級階段,以經濟建設爲中心,努力建設法治國

家。法治國裏,人照樣是要死的,死人照樣是件大事,死者也照樣還

是要紀念的。要問在公司的死和民工“隊伍”裏的死是不是和在“革

命隊伍”或單位裏的死一樣重於泰山,頗有無理取鬧的.味道。公司的

“公”和爲人民服務的單位的“公”有着大不一樣的內涵。對於前者,

兩個以上的股東按國家法律規定的形式結合就可以成爲“公”。人民

之“公”間接地體現在規範公司成立的法律當中。(公司在英美歷史

上最初是由政府特許授權的方式成立,且多用於公益事業。)

    單位之“公”和公司之“公”各有其形而上形而下的一面,很難

講誰更“公”一些。公司如果願意,照樣是可以開追悼會的,只是此

追悼會和彼追悼會相差何其大也。

    《爲人民服務》一文在結尾明確倡導追悼會作爲制度不但要在革

命隊伍推行,而且要在“老百姓”包括“村上”推行。“村上”的

“老百姓”沒有少爲(城市)人民服務,不過追悼會的制度似乎未曾

紮根。中國人紀念死者的歷史不是六十年,也不止六百年。我們沒有

必要庸人自擾,操心“後單位”時代的中國人如何紀念死者。新的形

式自然會漸漸脫胎而出。只是,在多大程度上新的紀念形式會有“制

度”的份量是個值得關心的問題。

    制度之盛衰離不開理念之盛衰。制度之具體離不開理念的抽象。

制度之可操作性離不開理念之被心悅誠服。換言之,任何稱得上制度

的儀式或行爲規範都不能脫離被社會行爲者內化的理念系統。制度總

是看得見摸得着的,甚至是象追悼會這樣有聲有色的,但其根基在於

內化了的理念。維繫傳統中國兩千年的禮曾有一整套理念的支援。當

那一套理念被德賽兩先生揭了短,行爲層面的禮的分崩離析便指日可

待了。

    世紀之交,我們在傳統理念的廢墟上,帶着對極端理想主義的反

思,嘗試以立法建制度。在這一前所未有的宏大實踐中,難的不是設

定具體且可操作的法律,而是尋找使新法律真正成爲新制度的新理念

新價值。如果我們肯定學不象美國人在教堂裏紀念死者的儀式,我們

有理由擔心,大把大把地移植外國的法律怕是不足以建立法治之中國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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