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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破產的申請書

申請書2.95W

依照本法的規定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破產程序並未開始,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以後,破產程序纔開始。因此,本條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撤回破產的申請書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申請人則不得請求撤回申請。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撤訴。但是破產案件與一般的民事訴訟有所不同。法院一旦受理了破產申請,即是初步認定債務人已經具備了破產原因,無論是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還是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所涉及的利益關係便不限於申請人,已經超出了申請人的範圍。在債務人有破產原因時,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也依賴破產程序來保障,如果允許申請人在破產申請受理以後撤回申請,一是會損害債權人整體的利益;二是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作出以後,要發佈公告,通知債權人等有關當事人,債權人對債權進行申報,人民法院要採取必要的財產保全措施,等等。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已經開始進行。如果這時允許申請人撤回申請,會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