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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法制宣傳播音稿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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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理念,指導法治實踐。XX縣xx鎮(鄉)農村法制廣播學校現在開始播音。農民朋友們,大家好!民訴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是規範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規則。我國現行民訴法是1991年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透過的。2007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曾對民訴法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的部分規定作了修改。2012年8月31日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透過了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並決定修改後的民訴法從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們就修改後的民訴法在方便百姓打官司、減輕百姓打官司負擔等方面的幾大亮點進行解讀。

亮點1

可先約定好在哪家法院打官司

胡女士2年前借了一筆錢給同學,當時說好兩年後歸還。可現在該同學離開長沙到了浙江工作,並且一直躲避這筆債務。“電話打不通,在qq上留言也無音訊……打官司吧,還得到她現在所在的城市去起訴,這一路奔波,實在是太麻煩了。”胡女士無奈地說。

法律新規:修改後的民訴法明確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也就是說,借貸雙方可以事先就書面約好在哪個地方的法院打官司,以免日後產生麻煩。

法官解讀:“實際上,這條規定與之前的規定相比,主要是明確了一下概念和範圍。”法官張朝暉介紹說,“這個法律術語叫‘約定管轄’,就是約定哪個地方的法院更方便、更適合你打官司,以節約原告的訴訟成本,包括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等。”

亮點2

當事人可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打官司就是打關係。”不少市民對法律訴訟有這樣的誤解。因此,他們在選擇律師打官司的時候,也往往以律師與法官關係好不好來作爲主要標準。

法律新規:爲了打消這種顧慮,修改後的民訴法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是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是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同時,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法官解讀:法官張朝暉介紹,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可以申請法官迴避,法院會對迴避申請進行審查:“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爲迴避申請的理由成立,就會要求法官迴避;認爲迴避申請的理由不成立,則會駁回申請人的迴避申請,法官繼續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如果法院未對迴避申請進行審查而直接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則屬於程序嚴重違法,應按上訴或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亮點3

可委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打官司

家住XX區的朱先生前不久在小區裏散步時,被鄰居駕車不小心撞傷。因爲對賠償不滿,朱先生與該鄰居發生糾紛。既然雙方協商不下,就只好打官司了。“可我根本就不認識什麼律師,而且聽說現在的律師打官司,動不動就要一筆不菲的'訴訟代理費,說不定賠償我的錢還不夠付律師費。”朱先生說,加上他對法律又不是很熟,身邊的親戚和朋友也都是“半吊子”,不知道該怎樣去維權。

法律新規:修改後的民訴法明確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爲訴訟代理人:一是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是當事人的近親屬;三是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法官解讀:“這條規定增加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可作爲代理人,主要是考慮了當前社會客觀現實情況。”法官張朝暉說,現在社會上有很多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強,訴訟能力較弱,而又不可能全部委託律師代理訴訟,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及當事人的近親屬、社區推薦的公民等當事人信任、熟悉的人員作爲代理人,能贏得當事人信任,能較好地爲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