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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文明餐桌倡議書5篇

倡議書1.9W

現如今,倡議書對我們的作用越來越大,透過倡議書可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梳理具有奉獻愛心的精神,營造一個更美好和諧的社會。大家知道倡議書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食堂文明餐桌倡議書,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食堂文明餐桌倡議書5篇

食堂文明餐桌倡議書1

親愛的同學們:

食堂是大家生活的共同空間,營造清潔舒適的就餐環境,需要我們共同的努力,需要警院的每位學子從點滴做起。當代大學生的健康成長事無鉅細,讓我們共同營造一個良好的就餐環境,用行動體現自己的文明禮儀,讓文明傳遞。你還在爲桌子上的殘渣食慾全無,還在爲打飯時擁擠而煩惱,還在爲餐桌的清潔程度而發愁嗎?你想擁有一個舒適的就餐環境嗎?那就讓我們做好舉手之事,方便你我他。讓我們一起向下靠攏吧!

1. 良好的就餐秩序,排隊就餐,講文明、講禮貌,言語文明,舉止得當,讓整齊有序的隊伍成爲學校餐廳裏一道亮麗的風景線。

2. 請大家不要隨地吐痰,亂扔餐巾紙和食物殘渣,隨手帶走所帶物品。

3. 請愛護餐廳設施,不亂塗、不亂倒,維護公共秩序。

4. 請尊重食堂工作人員,對工作人員的不滿意及相關飯菜質量的不滿意及時向食堂管理人員反映,發現問題,不吵不鬧,立即反映妥善解決。

5. 請愛惜糧食,杜絕浪費,節約糧食。

6. 請自覺回收餐盤,吃完飯後把餐具和一、雜物帶到回收處,既減輕了餐廳工作人員的壓力,也方便其他同學就餐。

7. 請在就餐時儘量保持安靜,切勿影響他人就餐。

細微之處可以顯示出一個人的品質,良好的秩序需要大家共同維持,文明就餐從我起,從今天做起,您的舉手之勞就能夠給他人帶來無限的溫暖。一個舒心的微笑、一個讓座的動作、一個真誠的道歉,能讓我們感受到生活中充滿陽光,到處都是愛的園地,希望廣大師生杜絕浪費,動手回收餐具,文明就餐讓我們一起努力,共同營造一個溫馨的就餐氛圍,把文明之風傳播校園

食堂文明餐桌倡議書2

敬愛的老師,親愛的同學們:

小餐桌,大文明,餐桌文明是社會文明的重要體現,傳承着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和尊重勞動、珍惜糧食、勤儉節約的傳統美德。爲積極響應今年在全縣廣泛開展的“文明餐桌大行動”號召,結合我校的就餐現狀,現向全校師生髮起文明就餐倡議:

1、請愛惜糧食,杜絕浪費。節約糧食是尊重他人勞動的表現,也是您高尚人格的體現。

2、請保持良好的就餐秩序,排隊就餐。讓整齊有序的隊伍成爲學校餐廳裏一道亮麗的風景線。

3、點餐時不適用一次性方便筷、一次性發泡餐盒級塑料袋,爲環保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4、點餐時明確說出自己要的菜,使用文明用語,同時禮讓老師。

5、餐廳內不得惡意損壞或丟棄餐具,損壞公物要賠償。

6、爲了您的財產安全,也爲了他人的方便,請不要用書包或其他物品佔座。

7、請不要隨地吐痰、亂扔餐巾紙和實物殘渣,不要再餐廳內吸菸喝酒。注意自己的儀表、穿着和行爲,爲他人創造乾淨整潔的環境。

8、請自覺歸放餐具。就餐後請講餐具、生菜和剩飯自覺帶到餐具回放處,既減輕了服務人員的工作壓力,有方便了其他同學的就餐。

老師們、同學們,讓我們身體力行,與文明握手、與陋習告別,樹立安全、理性、健康的生活方式!

倡議人:XXX

時間:XXXX年XX月XX日

食堂文明餐桌倡議書3

親愛的同學們:

食堂是大家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營造清潔舒適的就餐環境,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文明用餐是個人素質的體現,自覺收拾餐具,則是個人素質的提高。文明就餐體現一個人的美德與個人魅力,當代中學生的健康成長事無鉅細,讓我們從自身做起,從點滴做起,從身邊做起,共同營造一個良好的就餐環境;用行動展現自己的風采,讓身心得到昇華!文明就餐一直是我們每位中學生共同的嚮往。

那就用文明演繹自己的生活,用實際行動來積極響應我們的倡議吧!

1、請保持良好的就餐秩序,排隊領取餐卡,排隊購買食物,講文明、講禮貌。

2、請愛惜糧食,杜絕浪費。節約糧食是尊重他人勞動的表現,也是您高尚人格的體現。

3、請自覺送還餐具。吃完飯後把餐桌收拾乾淨,把餐具和雜物帶到餐具回收處,把雜物倒入泔水桶,既減輕了餐廳人員的工作任務,又方便了其他就餐同學。

4、請不要隨地吐痰、亂扔餐巾紙和食物殘渣,給自己留下美好的回憶,也爲其他學生創造乾淨整潔的就餐環境。

5、請不要多佔座位,多拿筷子,每人一雙筷子。方便他人,就是方便自己。

6、請愛護餐廳的設施,不蹬踏桌凳,不亂塗,不亂刻,維護公共衛生安全。

7、請尊重餐廳工作人員,對工作人員的服務不滿意,可及時向生活老師反映,不侮辱甚至謾罵工作人員。發現問題,不吵不鬧,逐級反應,妥善解決。

餐廳的良好秩序、文明就餐,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請大家文明就餐,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用自己的行動“播種的是習慣,收穫的是品格”。讓我們以養成良好的社會公德,樹立當代中學生良好的形象爲目標,爲共同營造一個文明有序溫馨的就餐環境而努力!

倡議人:XXX

時間:XXXX年XX月XX日

食堂文明餐桌倡議書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對抗日戰爭遺址的保護利用,進行愛國主義教育,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抗日戰爭遺址(以下稱抗戰遺址)是指反映抗日戰爭歷史,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抗戰遺址除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分爲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市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尚未覈定公佈爲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四個等級,實施分級保護管理外,還應當遵守本辦法有關抗戰遺址認定、保護和利用的規定。

第四條抗戰遺址的保護利用遵循統一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抗戰遺址保護利用工作的領導,建立抗戰遺址保護利用工作協調機制,將抗戰遺址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協助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抗戰遺址的相關保護利用工作。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抗戰遺址的`保護利用,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抗戰遺址保護利用的關係。

第六條市、區縣(自治縣)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抗戰遺址的保護利用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抗戰遺址保護利用規劃,加強抗戰遺址宣傳,對抗戰遺址保護利用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規劃、國土房管、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抗戰遺址保護利用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抗戰遺址的義務,並有權檢舉、制止破壞、損毀抗戰遺址的行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毀抗戰遺址。

第八條對在抗戰遺址保護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認定

第九條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抗戰遺址進行專項調查,全面、系統記錄抗戰遺址。

第十條建立抗戰遺址名錄。市人民政府將經市文物行政部門認定的抗戰遺址列入《重慶市抗戰遺址名錄》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一條抗戰遺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依法認定的不可移動文物;

(二)與抗日戰爭重要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有關;

(三)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

市文物行政部門認定抗戰遺址應當徵求有關專家和社會公衆的意見

第十二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抗戰遺址設立保護標誌。

抗戰遺址保護標誌包括抗戰遺址名稱、認定機關、認定日期等內容。抗戰遺址保護標誌製作標準由市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毀抗戰遺址保護標誌。

第十三條經認定發現新的抗戰遺址或者因爲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抗戰遺址滅失的,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報請市人民政府調整《重慶市抗戰遺址名錄》,並向社會重新公佈。

第三章保護

第十四條規劃、國土房管等相關行政部門組織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應當根據抗戰遺址保護需要,會同文物行政部門確定抗戰遺址保護措施,並納入相應規劃。

市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編制抗戰遺址保護利用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相銜接。

第十五條市文物行政部門編制抗戰遺址保護利用規劃時,應當對分佈集中的抗戰遺址劃定片區,實行片區整體保護。

抗戰遺址片區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對每一處抗戰遺址片區分別編制片區保護利用專項規劃,制定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抗戰遺址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劃定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並進行管理。

抗戰遺址屬於尚未覈定公佈爲文物保護單位的,由抗戰遺址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規劃部門劃定保護範圍,並根據需要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在其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抗戰遺址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抗戰遺址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抗戰遺址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抗戰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納入城鄉規劃管理。

第十七條對抗戰遺址實施原址保護。

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實施原址保護的,應當依法實施遷移保護。抗戰遺址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遷移保護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規定批准後實施;抗戰遺址屬於尚未覈定公佈爲文物保護單位的,遷移保護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禁止擅自遷移抗戰遺址;禁止拆除抗戰遺址。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對抗戰遺址實施原址保護的,抗戰遺址建築面積可以不計入該建設項目容積率,抗戰遺址佔地面積可以不計入該建設項目建築密度指標和綠地指標。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涉及抗戰遺址的,規劃、國土房管、城鄉建設等相關行政部門在履行相應行政審批職能時,應當徵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

文物行政部門對建設項目涉及的抗戰遺址應當提出保護建議。

第二十條抗戰遺址應當確定保護責任人。

抗戰遺址保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有抗戰遺址,有保護管理機構的,保護管理機構是保護責任人。沒有保護管理機構屬於直管公房的,公房管理機構是保護責任人;屬於其他公房的,使用人是保護責任人。

(二)非國有抗戰遺址,所有權人是保護責任人。

(三)土地儲備期間,所有權人搬離的,土地儲備機構爲保護責任人。

根據前款規定無法確定抗戰遺址保護責任人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保護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抗戰遺址保護責任人負責抗戰遺址的修繕、保養及其安全管理。

抗戰遺址保護責任人在抗戰遺址的修繕、保養及其安全管理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改變抗戰遺址原建築立面、色彩色調、基本平面佈局和有特色的內部裝飾等;

(二)不得損毀,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與抗戰遺址相關的建築物以及其他設施,確需進行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的,應當依法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三)不得擅自對抗戰遺址進行裝飾、裝修,確需進行裝飾、裝修的,應當依法報文物行政部門批准;

(四)發現危害抗戰遺址安全的險情時,應當立即採取救護措施並向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修繕、保養抗戰遺址所產生的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

保護責任人不按照規定對抗戰遺址進行修繕、保養或者保護責任人之間對抗戰遺址的修繕、保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抗戰遺址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委託有關單位代爲修繕、保養,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

抗戰遺址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保養能力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

第二十三條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向保護責任人發出保護通知書,督促保護責任人履行抗戰遺址保護義務。

保護通知書應當包含該抗戰遺址的保護措施、安全防範要求和利用要求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抗戰遺址修繕、保養的技術導則。

抗戰遺址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技術導則做好抗戰遺址的修繕、保養,保證抗戰遺址的真實、完整。

第二十五條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抗戰遺址評估機制,對抗戰遺址保護情況定期進行綜合評估,並將綜合評估情況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六條保護抗戰遺址是全社會的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爲:

(一)在抗戰遺址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建築設施內,生產、儲存或經營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

(二)在抗戰遺址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建築設施內,安裝影響抗戰遺址安全的設施設備;

(三)在抗戰遺址上刻劃、張貼、塗污;

(四)其他危害、損毀抗戰遺址或者影響抗戰遺址安全的行爲。

第四章利用

第二十七條在保證抗戰遺址安全的前提下,鼓勵利用抗戰遺址開辦展覽館、博物館,開展地方文化研究,發展文化、旅遊產業,以及以其他形式對抗戰遺址進行合理、適度、可持續的利用。

第二十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編制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包含抗戰遺址旅遊開發內容。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劃指導旅遊經營者結合抗戰遺址特點,開發、推廣具有抗戰文化特色的旅遊線路、旅遊服務、旅遊產品。

第二十九條製作城市地圖、開發公衆服務平臺、建設公共交通站臺及其相應報站系統、設定旅遊交通標誌和道路標牌等,應當結合抗戰遺址特點和分佈情況包含抗戰遺址相關內容。

第三十條鼓勵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利用抗戰遺址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

鼓勵抗戰遺址類博物館結合本單位特點,發揮抗戰遺址作用,積極參與城市文化氛圍營造和社區文化建設。

抗戰遺址保護責任人應當爲宣傳教育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加強抗戰遺址保護的公益宣傳,製作播放抗戰文化公益廣告,增強全社會的保護意識,傳播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

第三十二條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文博單位開展抗戰遺址、抗戰文化科學研究,促進抗戰遺址保護成果的推廣和應用,促進抗戰文化的宣傳和傳播。

第三十三條利用抗戰遺址開展各類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抗戰遺址保護利用規劃;

(二)符合抗戰遺址保護通知書中有關利用要求;

(三)對外開放的,其安全和消防狀況符合相關規定;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利用抗戰遺址開展各類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利用抗戰遺址開展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進行信用管理,建立信用檔案,並依法向社會公佈不誠信單位和個人名單。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損毀抗戰遺址保護標誌的,由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20xx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尚未覈定公佈爲文物保護單位的抗戰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非經營性行爲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經營性行爲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污染抗戰遺址及其環境設施活動的;

(二)進行可能影響抗戰遺址安全及其環境活動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抗戰遺址保護責任人在對抗戰遺址進行修繕、保養及其安全管理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非經營性行爲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經營性行爲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法履行修繕、保養及其安全管理義務的;

(二)改變抗戰遺址原建築立面、色彩色調、基本平面佈局和有特色的內部裝飾的;

(三)損毀與抗戰遺址相關的建築物以及其他設施的;

(四)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與抗戰遺址相關的建築物以及其他設施的;

(五)擅自對抗戰遺址進行裝飾、裝修的;

(六)發現危害抗戰遺址安全險情未立即採取救護措施或者未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非經營性行爲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經營性行爲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抗戰遺址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建築設施內生產、儲存或經營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

(二)在抗戰遺址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建築設施內安裝影響抗戰遺址安全的設施設備的;

(三)在抗戰遺址上刻劃、張貼、塗污的;

(四)其他危害、損毀抗戰遺址或者影響抗戰遺址安全的行爲。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抗戰遺址利用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非經營性行爲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經營性行爲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符合抗戰遺址保護利用規劃的;

(二)不符合抗戰遺址保護通知書中有關利用要求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文物行政部門和規劃、國土房管、城鄉建設等相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抗戰遺址破壞、損毀、滅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重慶抗戰遺址博物館抗戰時期,重慶成爲中國陪都,是中共中央南方局所在地。作爲國際反法西斯戰爭遠東指揮中心,重慶南岸區成爲第二次國共合作和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重要舞臺。而當時的黃山就是這個舞臺中的重中之重,葉劍英舌戰羣儒;蔣介石召開重要軍事會議;中國代表參加開羅會議的文稿起草均在黃山。抗戰期間,蔣介石爲了防空避暑,在黃山棲居了6年多。宋美齡以及許多軍政要員、外國使節也紛紛在附近擇寓而居。

抗日戰爭期間,重慶作爲戰時首都、中共中央南方局所在地,爲抗戰勝利作出了巨大貢獻,留下大量彌足珍貴的抗戰遺址。據統計,重慶現存抗戰遺址348處,是全國儲存抗戰遺址最多的城市之一,主要集中在主城區渝中半島、縉雲山、歌樂山、南山、沙坪壩、北碚夏壩、江津白沙壩及周邊13個區縣。

但這些抗戰遺址面臨一個棘手的問題:由於戰時的特殊環境,絕大多數抗戰遺址爲簡單的磚瓦、竹木、土牆甚至捆綁式的“抗戰房”,加之經過70多年的日曬雨淋、風雪雷電、鼠災蟲害等破壞,許多抗戰遺址已殘破不堪,其中亟待修繕的就有20xx處。

黃濟人呼籲,將重要抗戰遺址納入國家重點文物保護體系,儘可能多地納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序列,提升保護等級。同時,他還建議國家設立抗戰文物遺址保護專項資金,將重慶確定爲抗戰遺址保護利用試點地區,對列爲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抗戰遺址保護利用項目給予重點支援,並支援重慶建設中國抗戰大後方歷史博物館暨重慶抗戰遺址博物館總館。

食堂文明餐桌倡議書5

同學們:

爲積極響應今年在全縣廣泛開展的“文明餐桌行動”,結合本單位食堂的就餐現狀,現向同志們發起文明就餐倡議:

一、踐行美德,爭做文明用餐表率。從現在做起,從自身做起,積極參與“文明餐桌”行動,爭做以儉養德、文明用餐的宣傳者、實踐者、監督者,共同營造文明、健康、環保、節約的就餐環境。

二、反對浪費,樹立勤儉節約之風。倡導科學用餐理念,講究餐量適中,節約食物資源。按需取量,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三、文明用餐,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倡導餐桌禮儀,不在用餐場所高聲喧譁,不在禁菸場所吸菸;不隨地吐痰,不亂扔紙屑、果皮;餐後自覺收拾餐盤。

四、科學飲食,倡導節能低碳環保。樹立科學飲食、健康養生新理念,注重膳食均衡,講求低碳環保。

“一粥一飯,當思來之不易;半絲半縷,恆念物力維艱”。讓我們攜起手來,從我做起,從點滴小事做起,崇尚節儉,與文明握手、與陋習告別,養成文明用餐的良好習慣!

倡議人:XXX

時間: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