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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管理規章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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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運輸管理規章制度範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運輸管理規章制度範本

運輸管理規章制度1

危險品運輸車(Dangerous goods transport vehicles)是一種貨箱頂部不封閉,排氣管前置並裝有防火花裝置,運送石油化工品、炸藥、鞭炮等危險品的專用車輛。危險品運輸車配備ABS系統裝置實行運輸過程全程監控。配備防撞條、防靜電等設施安全可靠。

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等危險特性,在道路運輸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環境污染或者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材料或者物品。危險貨物以列入《危險貨物品名錶》(GB 12268)的爲準。

基本常識

危險貨物的公路運輸必須具備確保安全的運輸設備和裝卸設備,具有專業危險貨物性能的營運管理人員和駕駛員,以保證危險貨物運輸安全。

機動車貨箱應是木質底板,這樣可以避免產生火花;若用鐵質底板,就應採用相應的襯墊防護。機動車排氣管必須有隔熱和熄火花裝置。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捆紮、防水、防散失等器具。

槽(罐)車的槽(罐)體材質必須與所裝貨物性質相適應,如:硝酸應用鋁槽,廢硝酸應用玻璃鋼和不鏽鋼。根據需要配備雙道閘門、防波板、遮陽物等安全裝置。裝運集裝箱、大型氣瓶和可移動槽(罐)的車輛,必須具備有效的.堅固設備和相應的木塞。

裝運放射性同位素的專用運輸車輛和設備必須符合衛生防疫部門的有關規定。要對車輛、設備、搬運工具、防護用品進行放射性污染情況定期檢查,污染放射強度超標時,必須清洗、消毒後才能繼續使用。

使用的各種裝卸機械要求有足夠的安全係數,一般設計要求超過負荷能力的三分之一,如額定載荷5噸的吊車和行車,應能達到6噸~7噸的起吊能力。裝運機械必須有消除火花產生的防爆裝置。禁止使用易摩擦產生火花的工具,使用的工具上也不能粘有與所裝貨物相牴觸的污染物。

管理制度

1.運輸瓶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廂式貨車,必須要安裝通風裝置和固定裝置;

2.運輸易燃易爆專用車,一律配裝符合規定的導靜電橡膠拖地帶裝置;

3.運輸水平放置瓶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專用車,其車廂寬度內部尺寸達不到鋼瓶長度尺寸的,要更換符合運輸要求的車輛;

4.運輸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必須用廂式控溫專用車;

5.對運輸危險貨物罐式專用車的經營範圍一律實行危險貨物品名制;

6.使用期限已滿七年(以行駛證登記日期爲準)的罐式專用車,其罐體容積、充裝介質與覈定載質量不相匹配的,都要退出危險貨執行列。

運輸管理規章制度2

爲規範我局各執法單位依法開展“隨機抽查事中事後監管”工作,保障我縣交通運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兩隨機、一公開”的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基本原則

1、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進行;

2、公開內容真實可信,抽查結果公平公正;

3、結合實際,講求實效,不搞形式主義;

4、便於經營者知情,有利於人民羣衆行使監督權。

(二)工作目標

嚴格落實執法程序,堅持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提高執法水平,強化執法監督制約,遏制違規執法,執法腐敗現象;規範行政執法內容,方便交通企業,提升效率,依法有序規範交通市場。

二、隨機抽查的法律依據

按照《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和《公路法》、《公路安保條例》、《道路運輸條例》、《水路運輸條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檢查事項開展隨機檢查。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和權力清單沒有界定的,一律不得擅自開展檢查。

三、隨機抽查的對象和主體

(一)抽查對象

滎經縣交通運輸經營者,即從事道路、水路運輸經營等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經營者。

(二)抽查主體

局辦公室負責局屬交通運輸事中事後監管領域隨機抽查工作。

四、隨機抽查的內容和方式

(一)抽查內容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行政權力清單界定,局屬各執法單位隨機抽查的主要事項爲公路、道路運輸和水路運輸等方面內容。

(二)抽查方式

1、按照我局《納入隨機抽查範圍主體名錄》和《隨機抽查任務執法檢查人員名單》,隨機抽取對象,隨機選派執法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嚴格限制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和監管機構自由裁量權。對同一抽查對象實施檢查,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法檢查人員與抽查對象有利害關係的,應依法迴避。不斷推廣運用電子化手段,對“雙隨機”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

2、對全縣道路運輸檢查和監督檢查等綜合性市場監管抽查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檢查比例按照局要求和部署確定;對單項市場監管抽查工作,原則上每半年進行一次,每次抽查比例25%以上;對投訴舉報多的交通運輸市場主體,要加大隨機抽查力度,抽查頻次每年至少3次。

五、公開的內容和形式

(一)公開的內容

1、向抽查主體單位公開抽選過程與結果、抽查事項、抽查程序、抽查結果。保障抽查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2、向抽查主體單位公開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條件、辦法等。

3、行政權力事項全部公開。

4、上級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必須公開的其他事項或其他依法應公開的事項。

(二)公開的形式

1、隨機抽查公開的形式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按照市場主體和人民羣衆看得見、聽得到、弄得懂和便於市場主體與羣衆周知、辦事、監督的總體要求,注重實效,防止和克服形式主義。除保密事項,要透過媒體、網絡、公示、告知等形式,做到經常性工作定期公開,階段性工作逐漸公開,隨機抽查工作隨時公開。

2、落實羣衆評議制度。加大社會監督、羣衆監督和輿論監督的力度,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民主評議活動,廣泛聽取監管主體的意見和建議,切實保障監管主體的知情權、監督權。對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全面性、有效性進行評議,對監管主體和羣衆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調查處理。

(三)監督檢查

1、完善監督舉報制度。把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結合起來,認真受理對違反執法公開各項規定和辦法的人和事的投訴,並及時處理。設立執法公開監督舉報電話:xx。

2、加大督查和責任追究力度,強化考覈工作。要充分發揮督促檢查的職能作用,由局辦公室負責對隨機抽查工作的督促和檢查。要強化考覈工作,對隨機抽查公開的情況、公開的效果等方面進行考覈,對隨機抽查公開工作敷衍應付、弄虛作假,或對隨機抽查公開工作責任不落實,導致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