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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消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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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需要進行消防管理,那麼在進行消防管理時應該如何制定相關的制度呢?下面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項目部消防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項目部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公安消防機關頒佈的有關消防、防火法規,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制定。

第二條 本制度旨在加強我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通信設備、企業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第二章 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車間、班組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定防火責任人。本公司的防火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部門防火責任人按有關要求由各部門主要領導擔任,生產車間、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由各車間主管、各班領班擔任。

第五條 爲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本公司設立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小組名單見附表1)由消防組長負責安排管理日常消防安全工作。此外,各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設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小組名單見附表2)。

第六條 各級均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便在萬一發生火災及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漫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第三章 防火安全職責

第七條 公司全體職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並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部門、生產小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部門的防火安全負責。

第九條 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是:

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消防法規;

2.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產、經營同計劃、同佈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

4.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 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處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險與事故隱患;

4.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第十一條 各施工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 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應能召之即來,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第四章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 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預防爲主,消防結合”爲方針的原則,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條 各單位在生產和工作中,都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消防機關頒佈的有關防火條例,並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定出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 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領導、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並組織業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

第十六條 各生產班組、要害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本工作部位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其它部門每星期做一次檢查;各部門的防火責任人應每月對本單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檢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進行抽查;完善逐級檢查制度以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檢查中應着重對廠內吸菸現象進行狠抓狠打,發現廠內吸菸現象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十七條 各生產辦公大樓原設計安裝的消防設施,如消防龍頭、水管、煙感報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證有效,此外,還應給各施工和要害部位及本單位其他工作地點配置相應的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設備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條 對從事或僱請電工、燒焊工、易燃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規定進行防火安全技術考覈,取得合檢證方可操作,提出動火作業申請後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作業中需要動火的,要按規定由動火單位填寫《動火作業申請表》按不同級別事前進行審批。一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一般性火災事故,由本單位安全負責人提出意見,經本單位的防火責任人審批;二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由本單位安全部門提出意見,安全負責人批准,經本單位防火責任人審批;三級動火責任人提出意見,經公司安全部門審覈,報公司安全責任人審批。要嚴格辦理審批手續,待批准後發給《動火作業許可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並要動火前做到“八不”,動火中做到“四嚴”,動火後做到“一清”(具

體解釋見下列A、B、C解釋條款)和下班前嚴格執行檢查制度,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全體幹部職工不論在宿舍或工作區,一般不得使用電爐等電器。

A、動火前“八不”

1、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2、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採取安全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涮乾淨、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5、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7、在高空進行焊接或開始焊接作業,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未採取保護措施的不動火。

8、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B、動火中“四要”

1、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2、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滅。

4、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C、動火後“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後,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保火種完全熄滅,留守現場15-30分鐘才能離開現場。

第二十條 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要按公安部公佈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的要求堆放和管理,對易燃、易爆有害物品,更要嚴格按章妥善管理。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發現火險,都要及時、準確地向安全部門或消防機關報警(火警電話119),並積極投入參加撲救。單位接到火災報警後,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二條 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1.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條件,促進了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

2.堅持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於同違章行爲作鬥爭,保障了安全的可靠性。

3.不怕危險,勇於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4.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的最大化。

5.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的想法或行動。

第二十三條 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部門或個人,應視情節給予處分和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對直接責任者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