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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交易協會章程參考範文

章程1.59W

產權交易協會章程

產權交易協會章程參考範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XX產權交易協會。英文全稱:XXX,縮寫:XXX。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XX省從事產權交易(包括股權、債權、物權、技術產權、文化產權、金融產權、環境產權、農村產權、訴訟資產等各類權益類資產交易,以及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和其他標準化及非標準化合約交易等,下同)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進行產權交易理論研究的機構、團體、專家學者,以及產權交易從業人員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協會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服務與監督相結合,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創新性、自律性的原則,發揮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行業自律,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促進我省產權交易市場的健康規範發展,爲維護協會會員的正當利益服務,爲政府的決策和監管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政廳的指導監督,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省財政廳的監督管理及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XX。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XX產權交易市場在XX經濟發展中發揮的作用,支援XX產權市場業務創新,利用XX產權交易機構優質資源爲XX地方經濟服務;

(二)研究產權交易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反映產權交易市場發展的相關要求,提出完善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議;

(三)宣傳、貫徹國家關於產權交易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的相關政策,協助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單位監督產權交易市場,規範產權交易行爲,防範和化解XX產權交易市場系統風險和產權交易機構交易風險;

(四)收集併發布行業資訊,研究開拓新業務,促進行業資源共享;

(五)依法制定行業執業標準和自律規則,督促會員執行;

(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間的關係;

(七)經相關政府部門授權,開展行業統計分析等工作,組織調查研究,提供諮詢服務;

(八)開展有關產權交易理論學術研究和業務開發等工作;

(九)組織行業培訓,推動業務交流與合作;

(十)發展行業公益事業;

(十一)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委託事項;

(十二)開展符合本協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依法設立的下列單位,可以申請爲本會單位會員:

1、在本省境內依法從事產權交易業務的機構,且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

2、從事產權交易活動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含轉讓方、受讓方及產權交易中介服務機構);

3、與產權交易有關的學會、研究會、協會和其他有關機構(含公證機構)或團體。

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單位會員代表應當是本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單位授權代表。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常務理事會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履行該會員在協會中的職務。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時,應報協會常務理事會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個人會員。包括產權交易行業從業人員,以及特邀對產權交易相關領域有研究的專家學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願意履行本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透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本協會依法依規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向本協會提供本機構產權交易資訊,提供有關資料;

(七)議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爲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爲,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透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重大變更;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透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選舉或聘任祕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