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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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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事業單位章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事業單位章程範本,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事業單位章程範本

  事業單位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單位定名爲 (單位名稱) ,英文譯名是 (縮寫爲 )。

〔名稱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二條 本單位是經 (審批機關) 批准,由 (舉辦單位) 舉辦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業務主管單位是 。

第四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單位的宗旨:

第六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必須具體明確,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須知》“宗旨和業務範圍用語”填寫。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應與業務主管單位確認的業務範圍一致〕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本單位 (決策機構或領導和決策形式) 。其主要職責是(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 。

(五) 。

(六)提出終止動議。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 (舉辦單位) 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 。

(三) 。

(四) 。

(五)查閱 (決策機構) 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職務) 經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覈准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其主要職責是(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 (決策機構) 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四) 。

(五) 。

(六)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特殊情況下,(單位副職職務)受(單位主要負責人職務),委託或經 (舉辦單位) 批准代行上述(職責)職權。

第十條 (單位負責人職務)由 (舉辦單位) 任命。

〔⒈ 設董事會、理事會等機構的單位在本章增加相關條款;

2.由有關國家機關根據政策法規確定的權限任命單位行政負責人的,不設第十條〕

第四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第十一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在覈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捐贈。

(四)利息。

(五)有關部門及組織委託開展的 (專項課題或工作名稱) 等專項資金。

(六)附屬單位上繳收入。

(六) 。

(七) 。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本單位按照 (收費批准單位、檔案) 規定收取 (收費名稱) 費,各項收費按照有關規定全部上繳,實行收支兩條線。

〔僅限於按規定收費並納入財務收支且實行收支兩條線的`單位〕

第十三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並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使用;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單位宗旨和業務範圍的用途時,本單位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十四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覈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五條 本單位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並接受舉辦單位和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監督。接受捐贈及使用接受舉辦單位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十七條 本單位用人和工作人員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單位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條 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經 (決策機構) 表決透過後15日內,報 (舉辦單位) 審查同意,自 (舉辦單位) 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覈准。

〔⒈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職工大會制度的事業單位,修改的章程在決策機構透過後,還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表決透過。再報有關機關審查同意;

2.有業務主管單位的事業單位,在報舉辦單位的同時,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 (決策機構) 提出終止動議,並報 (舉辦單位、編制管理部門) 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 。

(四) 。

因其它情形需終止的,經 (舉辦單位、編制管理部門) 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有業務主管單位的事業單位,在報舉辦單位的同時,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舉辦單位和院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併、分立解散;

(三)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四)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申請註銷登記前,須在舉辦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至少發佈三次擬申請註銷登記的公告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舉辦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爲終止。

 第七章

〔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xxxx年xx月xx日 (決策機構) 表決透過。

〔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職工大會制度的事業單位,應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表決透過〕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制定,由 (決策機構) 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覈准之日起生效。

事業單位: (公章)

年 月 日

舉辦單位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登記管理機關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