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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人深圳同鄉會章程

章程2.65W

同鄉會是同鄉之間爲便於交流而自由組建或官方組建的組織。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桃江人深圳同鄉會章程,歡迎閱讀。

桃江人深圳同鄉會章程

  桃江人深圳同鄉會章程

第一章宗旨

團結友愛,相互幫助,

資源共享,共同發展。

第二章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桃江人在深圳的團結協作、共謀發展,制定本章程。本會定名爲“桃江人深圳同鄉會”,簡稱“同鄉會”

第二條 同鄉會必須遵守和維護國家相關法律,合法開展同鄉會活動。

第三條 同鄉會要聯合全體會員,互相幫助,精誠團結,維護全體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同鄉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相幫助、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加強同其他同鄉會、組織的友好合作和聯繫。

第三章會員

第五條 同鄉會是自願結合的羣衆組織。

第六條 會員必須是工作、生活、居住在深圳的桃江人(包括祖籍桃江人),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組織並能夠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執行本會決議的,可以加入同鄉會。

第七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學習本會章程,努力學習,進一步提高個人素質和爲本會會員服務的本領。

(二)執行本會決議,帶頭積極參加深圳的經濟建設,帶動桃江人士爲改善其在深圳的社會、經濟地位而艱苦奮鬥。

(三)堅持本會和全體會員利益高於一切,互相幫助、克己奉公,樂於奉獻。

(四)自覺遵守國家法律,自覺遵守本會章程,積極完成本會賦予的任務,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維護本會的團結和統一,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本會內的一切分裂活動。

(六)隨時保持和本會組織的密切聯繫,及時向本會反映各種資訊和要求,維護桃江人在深圳的名譽、地位和正常權益。

(七)按時交納會費.(一年一次)。(2014年12月30日前免費入會)

(八)有介紹會員入會及協助本會會務活動之義務。

(九)一年不交納會費的,按自動退會處理。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利益和聲譽者,本會理事會視其情節,分別給予勸告、警告或除名處理。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閱讀本會的有關檔案,積極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二)在本會會議和活動中參加討論並對同鄉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三)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xx資訊,得到本會的幫助。

(五)向同鄉會組織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請求本會有效的答覆和幫助。

(六)對本會的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聲明保留及提出建議。揭露有關組織和會員的違紀行爲。

(七)在同鄉會網站上發表資訊和交流的權利,但不得中傷和誹謗他人。

第九條 加入同鄉會的人,須認真填寫《資訊登記表》。以便在今後的工作生活中能夠自由、便捷、無障礙的溝通!

第四章組織

第十條 同鄉會各機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全體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每年開會一次,十五天前必須通知會員召集。

第十一條 同鄉會設名譽會長若干名;榮譽會長若干名;會長1名;副會長5?10名;祕書長1名;副祕書長2 名;理事若干名;財務總監1名;會員若干名。由祕書長負責事務性工作。所有人員皆爲義工性質。

第十二條 理事會通常每季度開會一次,若有需要會長可召開臨時會議。理事除有特殊原因外,不得無故缺席理事會議,若連續三次無故缺席者,視爲自動辭職。

第十三條 會長之職權:

領導本會熱愛深圳,熱愛桃江,遵紀守法;關心愛護全體會員;主持本會大局。

第十四條 副會長之職權:

協助會長處理會務,若會長不能視之或出缺時,由副會長代替會長職務。

第十五條 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理事、祕書長、財務總監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也可罷免。

第五章同鄉會工作人員

第十六條 同鄉會的工作人員是會員的公僕。選拔本會工作人員必須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

第十七條 同鄉會各工作人員必須模範的.遵守本章程,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有強烈的同鄉情、事業心和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第六章同鄉會的經費

第十八條 經費的來源

(一)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社會和老鄉的捐贈和贊助。

(三)其它收入。

第十九條 費用的支出

(一)印刷通訊錄、網站建設及維護。

(二)捐助老鄉在深圳的暫時困難生活。

(三)費用使用情況定期在同鄉網上公佈,接受監督。

(四)資助家鄉貧困地區、受災地區、困難學生等和支援家鄉經濟建設。

(五)每次活動費用實行AA制。

第二十條 同鄉會經費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同鄉會經費屬於同鄉會全體會員所有。

第二十一條 同鄉會經費堅持賬務公開原則,經費使用請全體會員審查監督。

第二十二條 同鄉會的財產、經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實行民主理財,一支筆審批的制度,即所有開支發票均需經本人簽名,理事會同意,會長審籤,方可在財務人員處辦理報帳手續。否則,財務人員可拒絕進行財務報帳。如有違紀行爲,同鄉會將採用一切手段責令其退還,並公之於衆。如有違法行爲,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同鄉會接受當地有關部門監督,也歡迎其他同鄉會及家鄉政府指導。

第二十四條 本會章程修改,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以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纔可以修改。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另行決定。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歸同鄉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