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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師範大學章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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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師範大學簡稱陝西師大、陝師大,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陝西師範大學章程,歡迎大家閱讀。

陝西師範大學章程(全文)

  陝西師範大學章程

  序 言

陝西師範大學的前身是1944年成立的陝西省立師範專科學校。1949年,陝西省立師範專科學校與國立西北大學文學院教育系合併成立西北大學師範學院。1952年西北大學師範學院獨立設定,1954年經政務院批准更名爲西安師範學院。1960年西安師範學院與陝西師範學院(1956年成立)合併,定名爲陝西師範大學。1978年劃歸教育部管理。2005年被確定爲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的高等學校。

陝西師範大學(以下簡稱學校)以“崇真務實、開放包容、追求卓越”爲辦學理念,以建設教師教育爲主要特色的綜合性研究型大學爲辦學目標,着力培養引領教育發展的卓越教師和教育家,具有突出創新精神的各類專門人才,推動國家、民族與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優秀公民。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完善學校治理結構,規範辦學行爲,維護學術自由,保障師生員工合法權益,實現學校辦學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爲陝西師範大學,簡稱陝西師大、陝師大;英文名稱爲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簡稱SNNU。

學校法定地址爲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長安南路199號,設有雁塔、長安兩個校區。雁塔校區位於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長安南路199號,長安校區位於陝西省西安市長安區西長安街620號。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的非營利性教育事業單位,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

學校的設立、分立、合併以及終止,需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校長爲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爲基本職能,實施高等教育,不斷拓展繼續教育,積極開展中外合作辦學。

學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學歷教育是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爲主。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確定和調整教育修業年限。

第五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辦學實際,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根據國家覈定的標準,保持適度的辦學規模。

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涵蓋人文藝術、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工程、醫學等領域的學科門類。

第六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學校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學校可以依法向爲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二章 學 生

第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文獻資訊;

(二)依照法律、法規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開展學術交流、社會活動和文體活動,課餘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

(三)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獲得就業創業指導服務;

(四)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透過學生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依法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遵守學生行爲規範,尊敬師長,誠實守信,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爲習慣;

(四)努力學習,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五)按國家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獲得助學金和貸學金的學生應該履行相應的義務;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學校按規定爲學生提供必要的學習和生活服務以及就業指導,支援學生開展課外活動、參與社會公益事業,鼓勵學生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等。

學校提供獎學金、助學金、貸學金,對學生的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給予鼓勵和支援,並進行引導和管理。

學校爲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十一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規範學生申訴處理程序,保障學生正當的申辯、申訴、聽證等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學校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和爲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學校鼓勵、支援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援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委員會和研究生會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四條 無學籍受教育者的權利義務由學校依法與受教育者另行約定。

第三章 教職工

第十五條 教職工由教師、管理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十六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學校管理及保障服務,按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聘用合同約定,享受薪酬、醫療、休假、保險等待遇;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對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學校黨務和行政管理工作、學校及本單位領導班子的產生與調整等事項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就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規範;

(三)履行崗位職責,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爲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五)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與業務水平;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教師是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爲教師進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國家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第二十條 學校建立和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設立相關申訴機構,按規定程序受理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全員聘任、分類管理制度。

學校對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職員聘任制度,對工勤人員實行技能等級聘任制度。

第二十二條 學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覈,考覈結果作爲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處分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構建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援教職工提高職業素質、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表彰獎勵制度,對爲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學校鼓勵和支援教職工對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透過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及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條 教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或退職條件的,應當退休或退職。

離退休教職工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享受相應待遇。學校按照國家和本校有關規定對離退休教職工進行服務,鼓勵、支援離退休教職工爲學校發展繼續貢獻力量。

第二十七條 學校的其他教育工作者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或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二十八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國共產黨陝西師範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陝西師範大學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黨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援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並開展工作。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覈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羣衆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全體委員會議(以下簡稱黨委會)閉會期間,由其選舉產生的黨委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作爲常設機構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特殊情況下可委託黨委副書記或其他常委主持。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爲透過;重大議題的表決採取票決制,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2/3方爲透過。

第二十九條 校長是學校的主要行政負責人。校長、副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校長在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主持校務會議,處理前款規定的有關事項;

(七)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重要事項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務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會議成員由校長、副校長、總會計師、校長助理等組成。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情況參加。校務會議由校長主持,特殊情況下可委託黨委書記或副校長主持。

校務會議須在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1/2以上方可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校長認爲多數人的意見不正確的,可以決定另行討論,也可由其本人最後決定,但多數人的意見應記入會議記錄。

第三十條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重大問題,由學校黨委集體研究決定。

第三十一條 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制度。

第三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陝西師範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執紀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學校紀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學校黨委會相同。

第三十三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對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等學術事務統籌行使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權。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正進階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併爲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教學科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教學科研機構民主推薦、選舉產生,由校長聘任。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由全體委員直接選舉等方式產生。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2/3。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覈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部章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爲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術委員會組織評定下列事項: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