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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

章程3.01W

第一章 總 則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強居務管理,實現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之目的,依據《憲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和黨的有關方針、政策,密切聯繫本村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人口管理

第二條 實行人口規範化管理,建立戶口簿和計生臺帳管理制度。

第三條 凡確需分戶或開戶的,先經村民小組同意,報村兩委會研究批准,報派出所後重新登記造簿,方可分戶或並戶。

第四條 暫住戶口,經批准回村定居的非農業戶口,必須登記在有聯繫的常住戶口的戶口簿裏。

第五條 提倡晚婚晚育,對未達到婚齡不具備結婚條件的男女,不出具結婚介紹信。嚴禁非法同居。結婚應領取結婚證。

第六條 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小孩,堅持計劃持證生育,對無證生育者,按計劃生育政策處罰,實行一孩上環,二孩結紮,計劃外懷孕引流,杜絕多胎。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七條 村內所有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水塘地等,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

第八條 土地實行二輪承包,承包期30年不變,原則上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內對土地使用權可依法有償轉讓、出租、抵押入股等。確因特殊情況無法承包者,由本人申請,經居、組同意,可以免包,但必須承擔土地以外的一切社會經濟義務。

第九條 承包期內,承包戶應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條 在承包期內,要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土地,積極配合村集體進行農田基本建設,修建道路、建校等公益事業工程的實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和不正當行爲阻礙、刁難。對無理取鬧者,造成後果將追究其經濟或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承包人有保護、合理利用耕地的責任,嚴禁在承包土地上任意挖土、蓋房、採砂或將土地轉化爲其它非農業用地,違反者,除責令復耕外,並視情節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二條 村各項收入,包括農戶上交的稅費任務,企業上交的利潤以及其它收入,要按有關項目入帳,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根據“居籌鄉管”的要求,村應將各項收支按月到鎮農業綜合站及時報帳。

第十四條 成立民主理財小組,加強財務監督,實行財務公開,定期張榜或口頭公佈,交給村民一本“放心帳”。

第五章 綜治管理

第十五條 不得侵佔、破壞公路、橋樑、溝渠、塘壩和其它公共設施,嚴禁在公路上挖溝排水、打場曬糧、堆積糞土、砂石等,嚴禁砍伐,損壞道路兩旁的樹木,嚴禁在溝渠兩岸種植莊稼。

第十六條 不打架鬥毆,不辱罵他人,不造謠生事,不搬弄是非,不製造事端,不酗酒滋事,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利用封建迷信招搖撞騙。

第十七條 嚴禁賭博或爲賭博提供條件,嚴禁制作、複製、出售、傳播淫穢物品。

第十八條 不得用下流語言或舉動引起糾紛,不得有調戲婦女或其它有作風化的.行爲,不得虐待老人、兒童、嚴禁棄嬰,溺嬰,禁止歧視、虐待和殘害婦女。

第十九條 嚴格用電管理,不得破壞電力設施,杜絕偷電現象發生。未經電工同意,不得隨意接電用電、私自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責任自負。

第二十條 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移風易俗,反對封建迷信活動及其它不文明行爲,喜事新辦,不鋪張浪費;喪事從儉,不搞陳規舊俗,實行火化“一刀切”。

第二十一條 村民之間要相互尊重,相互諒解、相互合作、建立良好的相鄰關係。

第二十二條 在生產活動中,要自覺服從鎮、居、組安排,不爭電、不爭水、不爭場所、不爭農具和設備,不隨意移動土地標誌。

第二十三條 在通風、採光、排水、通行、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歷史現狀和統一規劃,本着有利生產、生活的原則,合理解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損害集體和相鄰關係。

第二十四條 對飼養的家禽家畜,飼養人應對其嚴格管理。造成他人財產或農作物損害的,視其情節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加倍經濟處罰,受損農戶,不得在田間投毒,違者視情節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其監護人應加以約束和管理,對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損害的,監護人應承擔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六條 村民要遵守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反對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條 每10-15戶選舉產生一名村民代表,每季度召開一次村民代表大會,必要時可臨時召開,討論研究本村重大事情,並形成決議。

第二十八條 居委會佈置主要工作任務和其他重大問題,一律由村集體研究決定,必要時透過表決,不搞個人說了算。

第二十九條 實行居務公開,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村民代表和廣大羣衆的監督。

第三十條 村班子成員必須樹立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思想,廉潔勤政,不以權謀私,不侵佔羣衆的利益,帶頭艱苦創業,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透過,全體公民都要遵守執行,對違反本章程者,視其情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村兩委提出條款,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透過,方可施行。

標籤:村民 章程 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