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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監察條例

條例1.83W

什麼是特種設備監察條例

特種設備監察條例是爲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的條例。經200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46次常務會議透過,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三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以下統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第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檢驗檢測工作,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支援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八條 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採用先進技術,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防範事故的能力,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國家鼓勵特種設備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促進特種設備節能技術創新和應用。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證必要的安全和節能投入。

國家鼓勵實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爲,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佈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爲的舉報,並及時予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爲舉報人保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特種設備的生產

第十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並公佈的安全技術規範(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不得生產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第十一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設計審覈人員;

(二)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場所和設備;

(三)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中的氣瓶(以下簡稱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檔案,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覈准的檢驗檢測機構鑑定,方可用於製造。

第十三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製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須進行型式試驗和能效測試。

第十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製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製造單位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製造、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前款特種設備的製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

第十六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維修活動。

第十七條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透過合同委託、同意的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執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