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菸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菸條例》是深圳借鑑香港經驗,並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並透過的一項地方性法規,被稱爲“史上最嚴控煙條例”的《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菸條例》從2014年3月1日正式實施。
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菸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爲減少菸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衆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衛生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特區內控制吸菸工作(以下簡稱控煙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工作原則】控煙工作實行政府主導、分類管理、場所負責、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機制】各級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政府)建立多部門綜合管理機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制吸菸宣傳教育工作,使公衆瞭解菸草煙霧的危害,增強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倡導公衆不吸菸。
第五條【經費保障】政府應當對控煙的宣傳教育、監督管理、行爲干預、人員培訓、科學研究、監測及評估等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六條【社會參與責任】鼓勵並支援市控制吸菸協會開展控煙宣傳,提供控煙技術服務。鼓勵志願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透過各種形式,參與控煙工作或爲控煙工作提供幫助和支援。
政府相關行政部門開展控煙工作可以採用志願者服務或者購買服務等方式。
第二章 控制吸菸的場所
第七條【個人義務禁止性規定】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菸場所和限制吸菸場所的禁菸區域吸菸。
第八條【禁止吸菸場所區域】下列場所爲禁止吸菸場所:
(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
(二)主要爲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學、活動服務的教育或活動場所的室內外區域;
(三)除第(二)項以外的學校、培訓機構的室內區域及室外教學區域;
(四)主要爲婦女、兒童提供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內外區域;
(五)除第(四)項以外的醫療衛生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內區域;
(六)影劇院、音樂廳、圖書館、展覽館、科技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檔案館以及其他各類公共文化、科技場館的室內區域;
(七)文物保護單位、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的室內區域;
(八)金融、郵政、電信、股票交易等營業場所的室內區域;
(九)商場、超市、書店等商品批發零售場所的室內區域;
(十)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遊藝廳等的室內區域;
(十一)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的室內區域及室外的觀衆坐席、比賽賽場區域;
(十二)校車和客運公共汽車、長途汽車、電車、出租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船舶、飛機、火車等各類公共交通工具內部及售票廳、旅客等候的室內區域;
(十三)公用電梯間及其室內等候區域;
(十四)賓館、酒店、旅店、餐廳等場所的室內區域;
(十五)市、區政府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臨時增設的禁止吸菸場所;
(十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場所。
第九條【限制吸菸場所區域】下列場所爲限制吸菸場所:
(一) 酒吧、咖啡廳、茶藝館等餐飲服務場所;
(二) 歌舞廳、桑拿、按摩、洗浴等公共休閒服務場所;
(三) 機場候機隔離區。
第十條【限制吸菸場所的禁菸區域吸菸室設定】限制吸菸場所除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自行規定室內區域禁止吸菸外,應當設定吸菸室。吸菸室以外的其他室內區域爲禁止吸菸區域。
鼓勵限制吸菸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自行全面禁止吸菸。
第十一條【吸菸室區設定標準】限制吸菸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設定吸菸室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與禁止吸菸區域有效分隔,並安裝獨立有效的通風換氣裝置;
(三)設定吸菸室指引標識;
(四)配置菸灰缸(盒)並放置吸菸有害健康的標牌。
第十二條【鼓勵自願設立禁菸區域】鼓勵禁止吸菸場所和限制吸菸場所以外的其他場所,參照本條例的規定,設立禁止吸菸區域,並做好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鼓勵設定室外吸菸點】鼓勵場所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在室外遠離人羣和必經通道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區域設定吸菸點。
第三章 經營管理者職責
第十四條【經營管理者職責】禁止吸菸場所和限制吸菸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禁止吸菸的管理制度,配備控煙檢查員,並履行控煙宣傳教育和管理職責;
(二)在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不得放置煙具、張貼或懸掛有菸草廣告的標識或物品;
(三)在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的入口及其他明顯位置設定禁止吸菸標識和監督投訴電話;
(四)對在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的吸菸者,場所工作人員應當要求其熄滅點燃的菸草製品,或者勸其離開;對不服從勸阻者,應當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五)接受相關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鼓勵行業自律社會參與】鼓勵場所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制定內部控制吸菸獎懲制度。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制定和組織實施控制吸菸準則。
第十六條【銷售限制一】醫療衛生機構、少年兒童教育或活動場所、兒童福利機構等場所內的商店、小賣部不得銷售菸草製品。
禁止使用自動售賣設備銷售菸草製品。
第十七條【銷售限制二】菸草製品銷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菸草製品銷售者應當在其售煙場所的明顯位置設定吸菸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的標識。
第十八條【禁止廣告】禁止利用廣播、電視、電影、互聯網、報紙、期刊等各種媒體發佈菸草廣告或變相菸草廣告。
禁止在戶外和公共場所設定菸草廣告。
禁止菸草製品生產者、經營者以各種形式向公衆派送、發放、贈與菸草製品或菸草宣傳品。
第十九條【無煙日】每年5月31日“世界無煙日”集中開展控煙宣傳,並倡導菸草製品銷售者停止售煙、吸菸者停止吸菸。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聯席會議職責】市政府建立控煙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訂控煙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協調解決控煙工作中的問題;
(三)督促、檢查、評估有關管理措施的落實。
控煙工作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衛生工作的領導召集,市衛生行政部門具體組織,市宣傳、發改、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文體旅遊、市場監督、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經濟貿易和資訊、科技創新、住房建設、機關事務管理、總工會、團市委、婦聯等有關部門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控煙工作的開展情況應當作爲文明單位、文明社區等評比活動的內容之一。
第二十一條【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是轄區控煙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控煙工作規劃;
(二)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協調、指導、監測和評估各部門、各行業的控煙工作;
(三)負責指導、協調、部署、組織開展控煙宣傳和菸草危害的健康教育;
(四)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戒菸醫療服務、提供戒菸諮詢和指導;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管理部門一】政府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管理職責,並對管理職責範圍內發生的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爲進行處罰:
(一)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負責各自管轄教育培訓機構的控煙工作;
(二)交通運輸行政部門負責客運公共汽車、長途汽車、電車、出租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內,以及售票廳、等候室、室內站臺等等候場所和有關工作場所的控煙工作;
(三)民航、鐵路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飛機、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場所和有關工作場所的`控煙工作;
(四)文體旅遊行政部門負責文化場所、體育場所、遊藝場所、旅遊景點、賓館、酒店、旅館以及所管轄的教育培訓機構的控煙工作;
(五)市場監督行政部門負責餐飲服務場所、商品批發零售場所的控煙工作以及對各種形式的菸草廣告、違法出售菸草製品的行爲進行監督管理;
(六)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控煙工作;
(七)公安部門負責校車、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及遊藝廳、歌舞廳、桑拿、按摩、洗浴等公共休閒服務場所的控煙工作;
(八)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公園的控煙工作;
(九)經濟貿易和資訊行政部門負責展覽場館的控煙工作;
(十)科技創新行政部門負責所管轄的科技場館的控煙工作;
(十一)住房和建設行政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單位的控煙工作;
(十二)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以及本條第(一)至第(十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控煙場所的控煙工作。
第二十三條【管理部門二】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和各機關、單位負責其所管理的國家機關辦公及公共服務場所的宣傳教育、日常管理和監督等控煙工作。
第二十四條【控煙宣傳教育】報刊、廣播、電視、通信、網絡等有關媒體單位應當主動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應當免費開展菸草煙霧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活動,發佈禁止吸菸的控煙公益廣告。
第二十五條【投訴制度】全市統一的控煙投訴電話是12345公開電話。
各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控煙日常巡查及投訴處理等制度,並每年定期向社會公佈監管情況。
第二十六條【監測評估制度】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對控煙工作進行監測和評估,並每年定期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七條【健康教育】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菸草煙霧危害的內容納入學生健康教育課程。
第二十八條【禁菸標識】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設計控煙標識及模版,並向社會提供,廣泛發放。
第二十九條【戒控煙服務】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戒菸醫療服務,爲吸菸者提供戒菸諮詢和指導。
第三十條【個人公民權利】任何個人或單位有權要求吸菸者停止在禁止吸菸場所和限制吸菸場所的禁菸區域吸菸,有權要求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菸管理職責,並有權向相關監管部門投訴。
第三十一條【投訴反饋】監管部門接到投訴後,應當對被投訴的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進行監督管理,並將處理結果答覆投訴人。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個人公民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在禁止吸菸場所或限制吸菸場所的禁菸區域吸菸且不聽場所經營者、管理者勸阻的,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監管部門按照職責範圍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行政與刑事責任】對在禁止吸菸場所或者限制吸菸場所的禁菸區域吸菸,不聽勸阻且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阻礙有關監管部門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經營管理者責任】限制吸菸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不設定吸菸室又不禁止吸菸的,由相關監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萬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經營管理者責任】限制吸菸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設定的吸菸室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相關監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經營管理者責任】禁止吸菸場所和限制吸菸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責之一的,由相關監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銷售者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督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二萬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督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廣告規定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督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佈,沒收廣告費用,並處以廣告費用五倍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督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派贈行爲,並對派贈單位處以十萬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公務人員責任】相關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控煙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吸菸定義】本條例所稱吸菸是指擁有或支配點燃的菸草製品。
第四十一條【室內區域定義】本條例所稱室內區域是指有頂部遮蔽且四周封閉總面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內的所有空間。
第四十二條【生效日期】本條例自 2014 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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