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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路治超新規定

規定1.78W

昨日,交通運輸部聯合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以及《車輛運輸車治理工作方案》。公路治超新規出臺,這一新規的出臺是否能夠有效的解決公路卡車超載的情況呢?那麼具體是什麼情況呢?《意見》中稱,將透過深入持續的綜合治理,基本杜絕貨車非法改裝現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國省幹線公路超限超載等,農村公路超限超載也將得到有效遏制。

2016年公路治超新規定

普及標準貨運車型,根據交通運輸部等部門的新規定,自9月21日起,嚴禁雙排車輛運輸車進入高速公路;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規車輛運輸車通行,普及標準貨運車型。在超載超限道路執法標準方面,統一車輛限載標準。取消車貨總重超過55噸、平均軸載超過10噸和載貨超過車輛出廠標記載質量的超限超載認定標準。

在營運車輛准入管理方面,不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的車輛,不得允許進入道路運輸市場。加強貨車營運資質清理,規範普通貨物、大件貨物和危險貨物營運資質分類許可。禁止大件運輸專用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

在清理和規範涉企收費方面,將全面清理涉及道路運輸企業和駕駛人的各類收費項目,堅決杜絕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行爲。此外,將加強汽車維修市場監管,依法查處非法經營、無證經營、超範圍經營、違法拼裝改裝和承修報廢車等違法行爲。

據介紹,2004年以來,各地各有關部門深入推進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幹線公路平均超限超載率由集中治超前的80%以上下降到5%左右,貨運車輛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數量明顯下降。與此同時,在局部地區,貨車超限超載現象還較爲突出,造成安全隱患,導致一些重大事故發生;特別是重型貨車非法改裝未能有效遏止,嚴重干擾道路運輸市場秩序。近10年來,全國因超限超載違法引發的重特大交通事故觸目驚心。在納入統計的96起事故中,共造成人員死亡481人、傷361人,平均每起事故死亡5人、傷3.7人,死亡率極高。

針對這一突出問題,《意見》提出,要健全完善“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工作機制,嚴格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手段,加強對貨車生產、改裝、銷售和道路貨物運輸的全過程監管,透過深入持續的綜合治理,基本杜絕貨車非法改裝現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國省幹線公路超限超載,使農村公路超限超載得到有效遏制,公路網整體安全保障水平進一步提升。爲此,《意見》還從加強車輛生產和改裝監管、加強貨物裝載源頭和路面執法監督、健全完善道路運輸市場發展機制、健全完善治超工作機制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工作舉措。

下一步,全國範圍內將重點開展三個“專項行動”:爲期一年的整治貨車非法改裝專項行動和整治公路貨車違法超限超載行爲專項行動,爲期兩年的車輛運輸車聯合執法行動。

【附】《關於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

  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公安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2004年以來,各地、各有關部門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入推進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取得積極成效。但近期在局部地區,貨車超限超載現象還較爲突出,造成安全隱患,導致一些重大事故發生;特別是重型貨車非法改裝未能有效遏止,嚴重干擾道路運輸市場秩序。爲進一步加強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切實保護廣大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提高車輛裝備技術水平,促進我國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治理貨車超限超載工作的有關要求,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以人爲本、安全發展”理念,堅持“依法嚴管、標本兼治、立足源頭、長效治理”原則,健全完善“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工作機制,嚴格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手段,加強對貨車生產、改裝、銷售和道路貨物運輸的全過程監管,透過深入持續的綜合治理,基本杜絕貨車非法改裝現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國省幹線公路超限超載,農村公路超限超載得到有效遏制,公路網整體安全保障水平進一步提升,初步建立法規完備、權責清晰、執行順暢、執行有力、科學長效的治超工作體系。

二、加強車輛生產和改裝監管

(一)組織開展貨車生產改裝、銷售企業及產品集中清理。對貨車生產和改裝企業不執行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機動車出廠銷售的,以及未獲強制性產品認證出廠、銷售、貨證不符的,由工業和資訊化部門暫停或者撤銷所許可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質檢部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法嚴厲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工業和資訊化、質檢、工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二)健全完善車輛生產監管制度。工業和資訊化部門、質檢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完善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許可管理制度和機動車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建立機動車型參數共享機制,督促車輛生產企業落實危險化學品運輸罐式車輛出廠檢驗制度。建立貨車整車生產企業廂式車、自卸車等車型委託改裝相關制度,規範委託改裝業務。完善合格證發放管理制度,對違規生產、銷售底盤或買賣合格證的,撤銷或暫停產品許可,暫停企業申報新產品或相關產品合格證資訊上傳。建立貨車產品一致性評價與資訊反饋機制,加強待售貨車檢測。建立健全車輛違規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無證出廠及貨證不符行爲,暫停或撤銷違規車輛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工業和資訊化、質檢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汽車維修市場監管。落實《關於促進汽車維修業轉型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4﹞186號)要求,依法查處非法經營、無證經營、超範圍經營、違法拼裝改裝和承修報廢車等違法行爲。機動車維修企業從事貨車非法改裝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交通運輸部門牽頭負責)

(四)加強貨車登記和檢驗。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嚴格執行《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等標準規定,嚴把註冊登記關,對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不一致的車輛,不得予以註冊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嚴格執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21861)等標準,對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不得出具檢驗合格報告。對於檢驗機構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未經檢驗即出具檢驗報告等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應加強對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對發現的問題依法進行處理。(公安、質檢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營運車輛准入管理和綜合性能檢測。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嚴格執行《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嚴把營運車輛技術關,對不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的車輛,不得允許進入道路運輸市場。加強在用貨車營運資質清理,規範普通貨物、大件貨物和危險貨物營運資質分類許可。禁止大件運輸專用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建立貨車使用環節資訊採集、分析與處理機制,爲改進車輛設計、提高產品質量及缺陷召回提供資訊依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六)加強道路查糾。加強對貨車的檢查,發現非法改裝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依法處罰。能夠當場恢復的,當場監督整改到位;不能當場整改的,依法處罰後,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在辦理申領檢驗合格標誌業務時重點審覈,同時通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貨運企業改正並依法處罰,作爲運輸企業誠信考覈的依據。對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貨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收繳,強制報廢。各地公路超限檢測站應配備相應的設備和工具,方便當場整改。(公安、交通運輸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貨物裝載源頭和路面執法監督

(七)加強重點貨運源頭監管。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加強礦山、水泥廠、港口、物流園區等貨物集散地排查,確定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報地方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引導貨運源頭單位安裝使用稱重設備,採取執法人員駐點、巡查、視頻監控等方式,加強重點貨運源頭單位貨物裝載工作的監管,從源頭杜絕超限超載車輛上路行駛。清理取締公路沿線的非法煤場、砂石料場及其他貨物分裝站場,杜絕貨車中途加載。(交通運輸部門牽頭負責)

(八)完善道路監控網絡。各地交通運輸部門結合公路網發展變化等情況,調整優化國省幹線公路超限檢測站點佈局,指導完善農村公路限寬限高保護設施;探索在未設定超限檢測站點且繞行貨車較多的節點位置,安裝技術監測設備,研判超限超載多發高發的點段,開展針對性查糾,加強非現場監管。實行高速公路入口檢測管理,禁止超限超載車輛進入高速公路行駛。質檢部門應當加強公路計量設備檢定。(交通運輸、公安、質檢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九)統一執法標準,加強道路聯合執法。嚴格按照《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規定的最大允許總質量限值,統一車輛限載標準。取消車貨總重超過55噸、平均軸載超過10噸和載貨超過車輛出廠標記載質量的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各地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公安部門健全完善道路聯合執法協作機制,以超限檢測站點爲依託,開展聯合執法,並推動聯合執法常態化。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指揮引導車輛到超限檢測站接受檢測,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稱重。對經檢測確認超限超載的車輛,由公路管理機構監督消除違法行爲;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公路管理機構開具的稱重和卸載單,依法進行處罰、記分後放行。對堵塞交通、強行衝卡、暴力抗法、破壞相關設施設備等違法行爲,由公安機關依法及時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交通運輸、公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嚴格實施“一超四罰”。建立健全車輛註冊登記、市場準入和路面執法等相關資訊的共享機制。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在執法中發現超限超載車輛,除依法責令卸載並處罰外,應將有關資訊抄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和貨運車輛駕駛人、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運輸企業實施處罰,並按照《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對貨運場所經營者實施處罰。對因超限超載發生事故,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路橋樑垮塌等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交通運輸、公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四、健全完善道路運輸市場發展機制

(十一)強化貨運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貨運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經營、合法運輸。加強貨車安全管理,定期進行車輛維護、保養和檢測,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杜絕非法改裝、安全技術條件達不到要求的貨車投入運營。嚴格從業人員聘用審覈把關和日常管理考覈,定期組織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增強安全意識,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加大安全生產經費投入和隱患排查整治力度,有效提升運輸企業安全生產風險防控能力。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督促貨運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十二)鼓勵貨運企業集約化經營。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快推廣甩掛運輸、無車承運人、物流企業聯盟等運輸組織方式,促進貨運企業規模化經營、網絡化發展,提升產業發展水平。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加強道路貨物運輸成本價格資訊監測和發佈,引導運輸價格合理形成、運力合理配置和利用,維護道路運輸市場正常競爭秩序。(交通運輸部門牽頭負責)

(十三)鼓勵先進貨運車型發展。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資訊化、公安等部門積極推廣使用安全高效、技術先進、綠色環保的貨車。鼓勵廂式化、輕量化貨運車型發展。加強標準化車型推廣使用的政策引導,重點加大車輛運輸車、液體危險貨物運輸罐車等標準化車型的推進力度。加大對老舊重型貨車報廢更新的支援力度,鼓勵老舊重型貨車提前退出運輸市場。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的要求,嚴格落實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安裝防抱死制動裝置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等要求和制度,探索對三軸及三軸以上貨車和貨運列車安裝限載裝置,2019年底前全面實行實時動態監管。(交通運輸、工業和資訊化、公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加強道路運輸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快推進運輸企業、從業人員、營運車輛的數據庫建設,加強數據交換與共享;大力推進道路運輸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對超限超載行爲建立信用記錄,將運輸企業相關資訊,透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進行公示,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資訊交換平臺和“信用中國”網站,實現有機對接和資訊共享,對嚴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探索實行超限超載車輛保險費率上浮制度。(交通運輸部門牽頭負責)

(十五)清理和規範涉企收費。按照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落實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精神,全面清理涉及道路運輸企業和駕駛人的各類收費項目,堅決杜絕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行爲。(交通運輸部門牽頭負責)

五、健全完善治超工作機制

(十六)健全完善地方治超工作領導機制。各省(區、市)要按照國務院對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有關要求,健全完善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牽頭,交通運輸、公安、工業和資訊化、工商、質檢等部門參加的本地區治超工作領導小組和日常工作機構,明確工作職責,強化政府治超主體責任,切實組織實施好本地區治超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門牽頭負責)

(十七)保障治超執法經費。積極協調財政部門,按照預算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規範健全交通運輸、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嚴禁將罰沒收入同部門經費保障掛鉤。(交通運輸、公安部門牽頭負責)

(十八)加強治超責任倒查與追究。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資訊化、公安、工商、質檢等部門,在省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責任倒查與追究制度,加強治超工作檢查和考覈。發現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的車輛,或者因車輛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引發事故的,應認真排查車輛生產、改裝、註冊登記、市場準入、檢驗檢測、貨物裝載、路面檢測執法等全鏈條中各個環節的失職、瀆職行爲,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交通運輸、工業和資訊化、公安、工商、質檢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2016年7月12日

標籤:公路 治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