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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實習的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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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乃畢業課程之一,是對自己所學知識的一種檢測,而實習也必然有實習的規範,下面則是爲大家所收集的律師事務所實習的管理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律師事務所實習的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1、爲規範律師事務所的實習管理活動,保障實習質量和秩序,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覈規程》、《福建省律師協會省直分會關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省直分會實際,制定本辦法。

2、 本辦法所稱的律師事務所,專指具備接收實習人員條件,向福建省律師協會省直分會(以下稱“省直分會”)提出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申請,經省直分會審覈、備案後,獲得接收實習人員實習資格的律師事務所。

3、本辦法所稱的實習人員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爲申請律師執業而在省直律師事務所實習的人員。

4、律師事務所對實習人員實習管理,應當接受福建省司法廳和省直分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律師事務所接收實習條件

1、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實習人員實習:

(1)不足三名符合條件的實習指導律師;

(2)管理不規範,內部規章制度不健全,不具備爲實習人員提供實習的固定場所和必要辦公條件;

(3)不能爲實習人員提供完備的實習指導計劃和實務訓練;

(4)受停業整頓以下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自被處罰或者懲戒之日起未滿一年的;

(5)受到停業整頓行政處罰,尚在停業整頓期間或處罰期滿後未逾三年的;

(6)被省直分會決定暫停其接收實習人員資格,暫停期限未滿的。

2、已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省直分會可決定暫停其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資格。

3、已經被投訴且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立案調查的,在調查終結前省直分會可決定暫停其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資格。

4、具備以下條件的專職律師,可擔任實習指導律師:

(1)具有五年以上的執業經歷;

(2)熱愛律師事業,熱心年青律師的培養,忠實履行律師職責,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素養;

(3)具有較高的執業素養和豐富的實務經驗;

(4)能夠保證有必要的時間指導實習人員;

(5)三年內未因執業行爲受過司法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

第三章 實習管理制度

1、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和健全專門針對實習人員的實習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實習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實習人員實習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2、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務訓練指南(試行)》的.要求制定詳細的實習人員實務訓練計劃,並建立健全實習人員實務訓練考覈制度。

3、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和健全對實習指導律師的監督以及實習指導質量考評制度。對於不能勝任的,應及時爲實習人員變更指導律師。

4、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和健全實習人員工作記錄制度和實習人員考勤登記制度。

第四章 實習管理職責

1、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實習人員簽訂實習協議,明確實習期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實習協議應報省直分會備案。

2、律師事務所應當爲實習人員辦理社保、醫保。

3、律師事務所應當爲實習人員提供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備、條件。

4、律師事務所應當指派符合條件的指導律師對實習人員進行律師業務的基礎技能訓練。

5、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指導律師履行指導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並及時書面上報省直分會。

6、律師事務所應當爲實習人員提供實習案源保障,保證每個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參與、輔助十件以上(包括本數,其中訴訟案件不少於五件)的輔助案件或非訴訟法律事務。

第五章 禁止行爲

1、律師事務所在接收實習人員實習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爲:

(1)同意或默許實習人員採用掛名等形式進行非專職實習;

(2)爲實習人員申請實習或申請考覈出具虛假意見、證明或說明;

(3)默許、放縱或鼓勵指導律師、實習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爲;

(4)同意或默許實習人員在名片上印製“律師”稱謂;

(5)實施其他違反實習人員管理規定或損害實習人員權益的行爲。

第六章 罰 則

1、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律師事務所,省直分會視情節輕重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並可暫停其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資格,在暫停期間,不接受其報請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登記申請,之前已完成實習登記的實習人員的實習及考覈不受影響。

2、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實習人員的實習行爲負責。凡實習人員因違法違規而遭受處分的,如查明律師事務所存在過錯,由省直分會參照本辦法第十六條進行處理。

3、律師事務所連續三年出現實習人員考覈不合格的,省直分會有權暫停其接收實習人員實習資格。

4、律師事務所被省直分會決定暫停接收實習人員實習資格的,暫停期限爲六個月至二年,暫停期限自省直分會的暫停決定作出之日起算。暫停期間,原有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實習考覈不受影響;暫停期滿,律師事務所方可向省直分會書面申請恢復接收實習人員實習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1、本辦法由福建省律師協會省直分會常務理事會解釋。

2、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