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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仲裁申請書範文集合七篇

在現在社會,各種申請書頻頻出現,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要切忌長篇大論。來參考自己需要的申請書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仲裁申請書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關勞動仲裁申請書範文集合七篇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1

申請人:xxxxx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爲武漢市礄口區古田五路17號(三新材料產業孵化器後三樓102號),郵政編碼:,電話號碼。

被申請人:王xx,女,漢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武漢市漢陽區碧湖社區14棟3-102號,郵政編碼:,電話號碼:。

申請事項:

1、判決撤銷礄勞仲裁字[20xx]第198號仲裁裁決書。

2、判決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仲裁所依據的事實不清。

申請人於20xx年7月1日開始承接########清潔綜合服務項目。承接該項目後,申請人即於當日和第三人###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將該項目中的勞務工作分包給第三人。被申請人就是由第三人聘請的勞務人員。##仲裁委員會在沒有查清上述事實的情況下,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是勞動關係是錯誤的。

2、仲裁裁決的法律適用錯誤。

被申請人於20xx年8月24日到第三人處應聘保潔員崗位,因故於20xx年3月4日與第三人解除勞務關係。被申請人於20xx年11月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其仲裁請求已明顯超過了仲裁時效,應當依法予以駁回。但是##仲裁

委員會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認定被申請人的請求沒有超期,並予以支援,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仲裁程序違法。

在仲裁開庭前,申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請書》,仲裁委表示同意追加,第三人也依法參加了庭審、辯論,並在庭審筆錄上簽字確認。但是在最後的裁決書中卻不同意追加第三人,沒有關於第三人裁決,也沒有說明理由。仲裁委的這種行爲是嚴重違反法律關於仲裁程序規定的。

綜上所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該案的審判過程中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決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願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8月9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2

請求事項:

1、 要求被申請人爲申請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d2]

2、要求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xx年7月18日、7月19日和xx年8月6日至8月20日包括400元手機補貼在內工資9365.58元及25%額外經濟補償金2341.40元;

3、 要求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xx年7月17日至xx年8月20日期間加班工資6099.32元及25%額外經濟補償金1524.83元;

4、要求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超過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按雙倍工資標準另外支付xx年8月17日-8月20日計4個工作日的工資2758.64元;

5、 要求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解除勞動合同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4983元及50%額外經濟賠償金2491.5元;

6、 要求被申請人按照申請人工資標準爲其繳納xx年7月17日至xx年8月20日的各項社會保險;

以上共計人民幣29564.27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女士於xx年7月17日進入被申請人公司,任國際貿易部經理職位。雙方口頭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爲1年,月工資15,000元,手機通訊補貼爲500元/月。由於被申請人未依法爲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未依法支付加班費等,xx年8月20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並根據公司要求辦理了交接公司檔案、電子文檔等相關手續離開公司。截至今日,被申請人除支付申請人xx年7月28日至xx年8月5日工資4,500元、100元手機通訊補貼[d3]外,尚未支付其在公司工作期間(xx年7月18日、7月19日和xx年8月6日至8月20日)的工資報酬及手機補貼,並且公司一直未依法與【】女士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依法爲其繳納社會保險、未依法支付加班費、未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提出請求理由如下:

1、被申請人應當爲申請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申請人已經按公司要求辦理工作交接,雙方已經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所以被申請人應當爲申請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2、申請人於xx年7月17日到崗開始工作,月工資爲15,000元,按照被申請人公司規定每月5日支付上月工資,xx年8月5日,被申請人支付了申請人xx年7月28日至8月5日的工資4500元,但截至今日,被申請人一直拖欠xx年7月18日、7月19日和xx年8月6日至8月20日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按照雙方約定月工資15,000元,每月21.75個工作日爲標準,申請人日工資爲689.66元,xx年7月18日、7月19日和xx年8月6日至8月20日共計13個工作日工資合計8965.58元,另外,根據雙方的約定,被申請人應當每月支付申請人手機通訊補貼500元,但截止今日,被申請人仍然拖欠申請人手機費通訊補貼400元。所以,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工資包括通訊補貼在內總額爲9365.58元及25%額外經濟補償金2241.40元。

3、累計平時加班爲36.5小時,休息日加班爲一天。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申請人爲每天8小時工作制,每月21.75個工作日,月工資15,000元,則申請人的小時工資爲86.21元,所以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加班費爲6099.32元及25%額外經濟補償金1524.83元。

4、申請人xx年7月17日到崗,被申請人應該在xx年8月16日前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截止xx年8月20日,雙方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被申請人也沒有向申請人提出及簽訂任何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所以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按雙倍工資標準另外支付xx年8月17日至8月20日(計4個工作日)工資2758.64元。

5、根據法律法規,被申請人應當依法爲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但是被申請人沒有依法爲申請人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所以申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解除勞動合同按北京市平均工資三倍計算的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4983元及50%額外經濟賠償金2491.5元。

6、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公司應該依法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任何單位不得少繳、不繳、拒繳。所以,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按照申請人工資標準爲其繳納xx年7月17日至xx年8月20日的各項社會保險。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 請 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3

申請人:**,男,漢族,1966年7月18日生,原系烏魯木齊市華通豐田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龍庭·**,電話:13809972614

被申請人:烏魯木齊華通豐田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地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銀川路39號,電話:0991-3668600。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烏魯木齊市華通豐田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請求事項:

1、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工資10000元,

2、支付剋扣申請人應得出差補貼及申請人出差墊付款5000元,

3、支付經濟補償金2個月(每月工資5000元,工資報酬的百分之二十五)共4000元,

4、被申請人承擔勞動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6月正式到被申請人李建平華通豐田旅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上班,擔任其副總經理一職,當時由於公司經營不規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申請人在職期間兢兢業業爲公司出謀劃策,在總經理審批後舉辦了一系列活動使公司逐步從最初的幾輛車發展到現在的七十餘輛車。

今年又爲公司完成春運,由於公司新車上牌耽誤等原因,導致沒有按預約的時間到達,預定任務爲100萬元,實際回收70萬元,除去費用,不算來回載客贏利,每臺車的淨利仍能達到10萬元,對於這樣的利潤對於被申請人李建平華通豐田旅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來說,還是史無前例的,但被申請人卻以此爲原因剋扣我的工資、補助、應報銷的業務款項不予發放。

基於以上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的相關規定,訴訟貴處,請求依法裁決,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申請人:

  20xx年10月21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4

尊敬的_____勞動部門領導:

我原是________,姓名:___,男,__歲,__族,電話:______。

我於20xx年8月份被xx市“xxx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招聘爲保安,並連續工作至今已有7年的工齡。但期間用人單位既不與我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不依法幫我繳納養老保險;7年來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法定休息日照常上班無一休息,但用人單位從未依法發過一分一釐的加班工資;而且用人單位每月要我們上班15天,而每班長達24小時,每月上班時間合計高達360小時,遠遠超過了《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上班工作時間,對此用人單位也從未發過一份一釐的延時加班費。但事至今年6月3日,用人單位的辦公室人員到我上班地點(白馬苑)值班室,口頭對我:我們正式告知你,公司要減員,你年紀大了,這個月上完30號或者上到10號發工資就不要來上班了,你被減員了。爲此,根據我與用人單位已存續了7年勞動關係的事實,透過學習相關法律並諮詢了律師,我認爲用人單位已屬於違法用工和違法裁減勞動者,所以,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特向勞動部門領導提起勞動仲裁申請。

首先,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作爲主動方的用人單位不與我(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7年來致使我諸多合法權益受到了嚴重損害,所以,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最後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據此我具體訴求如下:

一、請求勞動部門責令用人單位賠償我已補繳的從20xx年至20xx年共六年的養老保險費。此以20xx年4月16日《春城晚報》載有的“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明確:個人補繳的社保費,用人單位應予賠償”來作爲賠償的政策依據;而且,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最後一款中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也理應按“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中的第(七)項法律規定爲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所以,無論根據現行政策或法律,用人單位都應當對我給予賠償,因而請求勞動部門對我的主張給予支援,並幫助按比例計算後責令用人單位賠償給我應由單位繳納的6年的份額。特提交我補繳社保的6張證據。

二、由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且無視《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最後一款中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從而也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有關裁減人員的法規並單方將我解除、裁員,終止存續了7年的事實勞動關係。所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請求勞動部門依法裁定用人單位補償我工作了7年但只作6年計算的每年1個月的工資,即:6×1870×2=22440元。此項賠付以我上班工作數月後才於20xx年11月5日簽字的《協議書》及20xx年7月1日的《證明》和20xx年1月1日簽字的《物業員工崗位責任書》中的第五條第8項、及20xx年11月至20xx年5月份用人單位的工資表來證實我的工齡年限並再以其中的“應發工資”之數據來作爲計算證據。

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法律規定,請求勞動部門依法裁定用人單位賠付我11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收入按我提供的工資表中的“應發工資”計算,即11×1870=20570元。此項以《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作爲用人單位應當賠付給我的法律根據。

四、《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但我所在的用人單位每月要我們上班360小時,卻從未發過一分一釐的延時加班費。按照每月4.5周、每週工作44小時計算,則合法的工作時間每月約爲4.5×44=198小時,如此我們每月被延時上班的時間高達:360-198=162小時,每年則爲:12×162=1944小時。我近7年的工齡僅按6年計算,則6×1944=11664小時。對此被延時且我已付出了上班勞動時間及汗水的事實,請求勞動部門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用人單位對我給予合理賠付。此項上班24小時又輪空24小時的延時上班工作時間,以“20xx年11月(白馬苑)值班考勤表(8:30——8:30)”和20xx年4月22日用人單位的《通知》及20xx年6月9日、10日的《白馬苑小區秩序維護員工作記錄》作爲證據。而且沒有休息天、沒有節假日和不能請假的該用人單位的上班制度,自始至今都是如此。請求向一線保安人員調查覈實。

五、《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但是在實際的上班工作中,自起始以來用人單位不僅不給我們休息,就連請假都不準,所以,依據20xx年9月9日《春城晚報》刊載的工資計算方法:〈一〉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二〉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200%;〈三〉法定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300%。如此,按每年有52個周、每週依法休息1天、且我近7年工齡只按6年計算。即6×52=312天,而我的日工資按計算方法每日=85.97元。爲此,請求勞動部門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用人單位對我應該依法得到休息但又沒有安排休息並照常上班的累計312天的休息日給予合理賠付。

六、依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再結合我近7年來從沒有被用人單位安排休息、休假過一天的事實。而現行的國家法定休假日每年爲11天,且也只按6年工齡和日工資85.97元計算,即6×11=66天。這66天的法定休假日,無一不被用人單位安排爲照常上班,但又不發一分一釐的假日加班工資,故請求勞動部門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用人單位對我給予合理賠付。關於節

假日照常上班的情況,我再提供兩份證據。即20xx年10月31日和20xx年5月10日用人單位的兩份《通知》,因其中的某一“時間”恰恰記載了五一節和國慶節依然上班的事實。而五一節當天我也同該得獎的兩人一同上班,請求查實。

最後,中國社會正趨向老齡化,各級政府都在關注和關心老年人。然而當我步入老齡階段且離退休尚有5年之際,用人單位卻以我年紀大了而藉口“減員”一句話就將我辭退,使我再次失業。過去失業我尚年輕,還可另謀職業維持生活,而此次失業不同以往,再謀職業希望渺茫生計難求。思來想去,唯有以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故特寫此《勞動仲裁申請書》,懇請勞動部門及領導給予據實依法的公證仲裁,維護我的合法權益。謝謝!

  勞動部門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5

申請人:______市_______貿易公司;

住所:_______市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趙_______,總經理。

被申請人: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_____市______區_____大街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路______,董事長。

申請人已就與被申請人之間的購銷合同糾紛案的解決,向你會提交仲裁申請書,申請貴會仲裁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返還所欠貨款。根據申請人近日得到的消息證實,被申請人由於長期經營不善,虧損嚴重,已出現變賣車輛、轉移資產,試圖逃避債務的動向。

爲確保申請人的經濟利益能在仲裁裁決之後得以順利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及《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特向你會申請:請求對被申請人採取仲裁保全措施,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80萬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請人相應價值之其他財產。如因申請採取仲裁保全措施不當,造成被申請人的經濟損失,則本申請人願負一切賠償責任。

此致

________仲裁委員會

附:

1、被申請人開戶銀行情況及財產狀況說明書一份。

2、申請仲裁保全措施擔保書一份。

  申請人:____市____貿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6

申請人: xx,男,漢族,職務:專職安全員、身份證號:xxxx現住xx市xx區xx農場第xx居民小組xx公司宿舍xx標農網工程項目部。聯繫電話:xxx

被申請人:xx省xx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xx工程處,

住所地:xx縣xx鎮xx鄉xx村。電話:xxx。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總經理

請求事項:

一、拖欠工資,從xx年1月至今未發,已達14個月,每月4000元人民幣(其中基礎工資(14個月)56000元人民幣;私車公用、燃油費、過路費等每月2500元人民幣合計:30000元人民幣。

二、違約終止用工合同,按《勞動法》第四章執行,公司應賠償違約金12000元人民幣。

三、年終一次性獎勵30000元人民幣未發。

四、生活費按當初xx總承諾每月500元人民幣(合計7000元)最後結算。

以上合計申請金額爲:135000元人民幣(生活費未包含)。 (壹拾三萬伍仟圓整)。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xx年8月進入被訴人單位工作,任專職安全員一職至今。xx年8月1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申請人爲xx年xx農網項目部專職安全員。被訴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違反《勞動法》第三章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等。

1、拖欠工資已達三個月,從xx年1月至今未發,有帳可查,每月4000元人民幣(14個月),合計56000元人民幣,屬實。

2、違約終止勞動合同,可按《勞動法》第四章執行,補償違約金1個月工資的三倍,合計12000元人民幣。

3、年終一次性獎勵在合同上未註明是多少,但當時我問xx總獎勵應該在什麼數額,他說:“有10萬人民幣已有8萬人民幣的”到年底再決定(有證人在現場,張xx,李xx可以作證)xx總當時還說:“所定工資只是一點額外費用而已,重要的是獎金”認爲獎金是可觀的,就同意和xx總經理簽了勞動合同,現在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時,才答應只給獎金5000元人民幣,xx總經理違背了當時的承諾,我不服,獎金最低應該給三萬,我是項目部的專職安全員,擁有國家認可的《安全員資格證書》。“安全責任重於泰山”是每個企業的重中之重,而我在工作期間所管項目未出任何安全事故,我恪盡職守,認真負責,我應該得到相應的報酬。

4、以上是我的仲裁申請,希望仲裁委員會爲我主持公道,討回工錢,讓我們農民工爲偉大的中國夢抱有希望,爲夢想去儘自己的一份力。謝謝!

地址:xx市xx區xx農場第xx居民小組xx公司宿舍xx標農網工程項目部專職安全員xxxx。

聯繫電話:xxxxxx

  申請人:xxx

  xxx 年 xxx月 xxx 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7

申請人: ,男, 年 月 日生,漢族,住廣東省XXXXXXXXXXXX

住址:

被申請人:廣州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電話:

請求事項:

1、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資81400元;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7600元;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7600元;

4、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400元

5、護理費10000元;

6、住院伙食費2400元;

7、返還押金5000元

以上合計人民幣1384000元。

事實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被申請人聘請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工作,從事司機兼送貨員的工作,工資加提成約2200元/月。xx年xx月xx日19時左右申請人駕駛粵xx號貨車從廣州至高州路段經陽春市,往電白縣沙琅鎮方向行駛時發生交通事故。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xx年xx月xx日認定爲工傷,xx年xx月xx日廣東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評定爲九級傷殘。

第一次醫療終結時間至xx年xx月xx日止,第二次醫療期從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所有的醫療費都是由被申請人支付了,但從xx年xx月直至現在xx年xx月xx日沒有給申請人支付工資,每次找被申請人要求支付工資時,被申請人卻要求申請人寫借條借錢用於平時的生活開支,現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資81400元(20xx年5月至20xx年5月30日)由於被申請人沒有給申請人繳納工傷保險費,所以被申請人還要支付申請人工傷保險待遇: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7600元(2200元/月×8個月);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7600元(2200元/月×8個月);3、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400元(2200元/月×2個月);申請人住院、治療10個月都是由申請人老婆進行護理,應該支付護理費10000元(1000元/月×10個月);申請人住院共計80天應該支付住院伙食費2400元(80天×30元/天),被申請人還應該返還押金5000元;合計人民幣1384000元。

現具申請,請求你委依法仲裁。

此致

x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20xx年 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