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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勞動仲裁申請書錦集九篇

在市場經濟發展迅速的今天,申請書應用範圍廣泛,申請書可以使我們的願望和請求得到合理表達。什麼樣的申請書纔是合理的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勞動仲裁申請書9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推薦】勞動仲裁申請書錦集九篇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1

郵編:100001

勞動仲裁請求事項:

1、 請求裁決先予執行被申訴人支付申訴人XX年1月1日到XX年6月30日共計六個月的提成款13213.38元;

2、 請求裁決先予執行被申訴人支付申訴人產假期間的工資補償18208 .12元

3、 請求裁決被申訴人支付申訴人經濟賠償金13667.52元

4、 請求裁決被申訴人支付申訴人生育補償金XXXX元

5、 請求裁決被申訴人承擔申訴人申請仲裁的一切費用包括誤工費、交通費;

6、 請求裁決被申訴人承擔全部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於XX年11月到被申訴人公司入職,XX年11月懷孕,XX年7月初開始休產假,XX年8月24日生產,XX年11月份申訴人告知被申訴人自己可以正常上班,並通知被申訴人自己將回公司上班,被申訴人以合同到期、崗位已經有人頂替、公司業務萎縮等原因爲由,拒絕申訴人繼續在被申訴人公司就職,申訴人多次與被申訴人多次溝通未果(其中一次有電話錄音爲證)。

合同有效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爲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另外,根據最高法院1995年對勞動法的司法解釋,女職工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爲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所以申訴人的合同雖然到XX年6月30日終止,由於被申訴人的原因不願意續簽合同,但是合同依然是有效的,有效期持續到哺乳期爲止。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和《勞動部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第十四條規定,哺乳期應爲十二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一週歲。所以申訴人合同有效期應該延續到20xx年8月24日爲止。

提成計算方法(XX-1-1——XX-6-30之間的提成)

根據被申訴人提供的材料很容易計算出申訴人在XX-1-1到XX-6-30之間的提成爲13213.38元。

工資的計算方法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3條、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明確規定,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3條第2項明確規定,補貼包括生活補貼和住房補貼。

提成屬於計件工資的一種,在合同附件工資計算方法上也有說明。

因此申訴人的工資有兩部分組成:底薪和提成,底薪每個月月底發放,爲1500元(電話錄音爲證),提成年終發放,所以工資應爲=1500 + 每年提成/12

根據計算

申訴人的基本工資爲

底薪(元) 總提成(元) 時間(月) 每月提成(元) 每月總工資(元)

XX年 1500 32844 12 2737.00 4237.00

XX年 1500 40156 12 3346.33 4846.33

XX年 1500 14690 12 1224.17 2724.17

XX年(只有6個月) 1500 13213.38 6 2202.23 3702.23

最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爲(2724.17×6+3702.23×6)÷12=3213元

產假工資

除了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外,各地一般都規定了獎勵產假,各地獎勵產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卹待遇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週歲後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增加產35天,產假期間給予方看護假10天”。所以產假除了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外,還應該遵守地方法律法規,申訴人屬於晚育(女27,男31),難產(剖腹產,有病例證明),獨生子女,所以實際產假應該爲90+30+15+35=170天,被申訴人應該給予申訴人產假期間5個月20天的工資。

工資計算基準爲產假之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213×170/30=18208 .12元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由於被申訴人的原因,在哺乳期內不同意申訴人繼續上班,屬於在合同有效期內單方面解除合同,按照我國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勞動者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爲,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由於申訴人XX年11月在被申訴人公司工作,目前已經3年11個月,所以應該給予4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 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最近12月的加權平均工資爲

(1×2724.17+6×3702.23+5×3213)/ 12 = 3416 元

被申訴人應該支付給申訴人的經濟補償金爲

4×3416=13667.52元

生育補償金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該依法爲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金。被申訴人沒有給申訴人繳納生育保險金,導致申訴人在生育期間的檢查費和醫療費全部自理,給申訴人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所以要求被申訴補償申訴人在生育期間所支付的檢查費和醫療費XXXX元(以醫院收費單據爲準)

由於被申訴人未能依照有關規定落實申訴人在生育期間勞動法賦予申訴人的各項權利,給申訴人帶來極大的傷害。爲維護申訴人的正當權益,特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支援申訴人的請求!

此致

XX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簽名):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2

申請人:XXX,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浙江省XXXXXXXXXX

被申請人一:浙江省XX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請人二: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嘉興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

申請事項:

1 裁決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xx年X月工資2500元。

2 裁決二被申請人支付20xx年X月至X月未足額發放的工資1808元。

3 裁決二被申請人支付20xx年X月XX日至X月XX日的雙倍工資9000元。

4 裁決二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8000元。

5 裁決二被申請人補繳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的社會養老保險1350元及補繳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未足額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3760元。

6 裁決二被申請人支付加班費17400元。

7 裁決二被申請人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4300元。

事實與理由:

20xx年X月XX日被申請人一將申請人派遣到被申請人二處,從事XXX工作,經申請人多次要求,被申請人才於20xx年X月XX日簽訂勞動合同。申請人在被申請人二處,平時工作盡心盡責,每天及時的完成工作任務。20xx年X月XX日,被申請人二無故解除用工關係,也沒有結清20xx年X月份的工資,平時加班工資也未發放。

申請人認爲,二被申請人的行爲已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提出仲裁申請,望仲裁委查清事實,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市秀洲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200X年X月XX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3

被申請人:武漢新星通信有限公司

住址:武漢市東湖開發區關山二路

負責人: 聯繫電話:

請求事項:

1. 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已解除;

2. 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4291元;

3. 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工資和各項補貼9600元;

4. 裁判被申請人支付賠償金6480元;

5. 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加班費160元;(20xx年4月份加班費)

6. 裁判被申請人根據合同約定向申請人按比例發放年績效工資6066.67元;

7. 裁判被申請人根據合同向申請人按比例發放第13個月工資2211元;

8. 裁判被申請人爲申請人補繳20xx年12月25日至20xx年9月份社會保險費;

9. 裁判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的律師代理費1000元。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2月25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正式工作,並於同日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份,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期限爲20xx年12月25日起至20xx年12月24日止,其中約定試用期爲3個月;工作內容爲工程師;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資報酬爲年薪44500元,支付方式:年薪中80%約定爲年基本工資,共計36400元,按13個月發放,第13個工資參照當年業績評定進行發放,約定月度基本工資爲2800元,試用期工資爲每月2240元,年薪中的20%約定爲年績效工資,共計9100元,在財年度發放;《勞動合同》還對其它事項進行了具體約定。合同簽訂後,由於申請人工作表現出色,被申請人於20xx年1月5日提前轉爲正式工並提升爲用服部經理。

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努力工作,但被申請人自申請人用工之日至今一直未予辦理社會保險。且自20xx年5月份起也未向申請人足額發放工作及支付福利待遇(每月200元交通及誤餐補助,300元的電腦補助);更爲氣憤的是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協商一致,於20xx年6月25日未擅自變更了申請人的工作崗位;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爲被申請人的行爲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爲維護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特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二〇XX年九月十八日

附:證據:

1.申請人身份證和被申請人營業執照;

2.勞動合同,調崗協議;

3.工資條複印件;

4、律師代理費收據。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4

申請人:xxx,女,1962年3月14日出生,漢族,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下洋村xxx號

被申請人:海口xxx市場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海口市瓊山區府城鎮中山南路水果市場二樓

法定代表人:xxx

申請事項:

1、請求確認自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5月18日期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2、被申請人依法爲申請人補繳自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5月18日期間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及生育保險五項保險,具體數額由社會保險徵稽部門確定;

3、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支付自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3月13日期間加班工資人民幣111384元〔12x(『850÷21.75』x10x3)+(『850÷21.75』x104x2)〕;

4、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23045元1471+(8x2x『1471÷21.75』)x11〕;

5、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支付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人民幣54470元1471+(8x2x『1471÷21.75』)x13x2〕。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9月15日經人介紹,入職被申請人處工作,工種爲環衛工。在職期間,申請人每天均嚴格遵守被申請人的各項規章制度,工作盡心盡責,按時上午7.00-11.00、下午16.00-20.00上下班。在水果市場交易旺季,爲了完成當日工作任務,每天均不得不工作至20.00後纔可下班;從來沒有節假日,也沒有休息日,這樣的工作狀態一直持續至20xx年3月12日。

20xx年3月12日下午,被申請人突然口頭通知申請人“水果市場內的路面正在整修,用不了那麼多人,你明天暫時不要來上班了,兩個月後等路面整修完畢後再回來上班”。一個月後的20xx年4月27日,申請人詢問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邱天灼何時能回來上班,他講“路面還未修好,暫時還不能上班”。之後,見到工友的工作量多時,申請人就主動與他(她)們一起參加勞動。至20xx年5月18日,因爲路面已經修好,申請人再次詢問被申請人何時能上班,得到的答案卻是“路搞好了,不用人了”!至此,申請人被被申請人強行辭退。

自20xx年9月15日至2xxx年5月18日,申請人在爲被申請人兢兢業業工作的這些年裏,被申請人即沒有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從未給申請人購買過任何種類的社會保險,更沒有向申請人支付加班工資。申請人爲此曾多次向被申請人主張合法權益,要求被申請人爲申請人交納社會保險費及加班工資,但是均未果。

綜上,鑑於被申請人的行爲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迫於無奈,申請人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決定依法向貴委提起勞動仲裁,懇求貴委依法支援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

此致

海口市瓊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二0xx年六月三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5

申請人:銀某某,男,出生於1980年×月×日,住北京市×

被申請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陽區

法定代表人:×,性別:職務:電話:

請求事項:

1、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40234.80元;

2、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加班工資25%的補償金10058.70元;

3、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標準二倍賠償金12084元;

4、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70元及所欠差額工資25%的補償金17.50元。

事實和理由:

20xx年2月23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建立勞動關係,20xx年2月26日雙方續簽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勞動期限至20xx年2月22日終止,其中20xx年2月23日至20xx年3月5日申請人擔任實驗員崗位,實行標準工時制度,20xx年3月6日至今申請人擔任現場調度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每天工作12小時。

20xx年8月15日至20xx年3月5日申請人擔任實驗員期間,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每天加班,一天工作12小時,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支付加班工資,在申請人的強烈要求下,被申請人於20xx年3月6日調換申請人工作崗位,轉爲現場調度,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但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一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12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總工作時間遠遠超過法定工作時間,且不支付加班工資,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20xx年月日被申請人違反法律規定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標準二倍賠償金。

基於以上事實,被申請人的行爲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並給申請人工作、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爲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申訴,請依法裁決。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X

  XXXX年X月XX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6

申請人:____,女,漢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被申請人:______公司地址:____

法定代表人:____,電話:______

申請事項:

一、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爲申請人補交社會養老保險費及滯納金合計18000元人民幣。

二、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爲申請人補交醫療保險費滯納金合計20000元

三、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雙倍的工資合計26000元(20xx年1月至今)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3月8日開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請人處工作,現擔任公司的銷售經理,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至今,被申請人從未給申請人交納過任何的保險,同時也未與申請人簽定書面的勞動合同。

申請人認爲,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併爲勞動者交納各類法律規定的保險,而被申請人卻一直未給申請人交納各類保險,此行爲已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爲維護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申請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納保險,但被申請人卻拒絕交納,致使申請人的保險費用產生了高額的滯納金,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爲維護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現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爲申請人補交保險及滯納金並依法向申請人支付雙倍的工資。

此致

  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7

申請人:張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X市X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

代理人:姚XX 北京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xxXX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經濟技術開發區XX號,電話:xxxxxxxxxxXXXX

聯繫人:劉XX 聯繫電話:1370731XXXX

法定代表人:羅XX 職務:總經理

申請事項:

一、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30234元(自20xx年9月至20xx年3月止)。

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3xxx 元。

三、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加班工資共計9826元。

四、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爲申請人補繳自20xx年9月至20xx年3月的社會保險。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申請人應聘進入被申請人質檢部擔任質檢員一職,雙方約定基本工資爲1600元。進入公司後,申請人即要求與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被申請人的負責人讓申請人先安心工作,以等段時間再籤爲由推脫,之後申請人多次要求與被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均未得到同意,在申請人工作期間,被申請人不僅安排申請人從事本職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標準,法定節假日加班也未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至今未給申請人辦理任何社會保險,20xx年2月,申請人因其親屬意外身亡急需回家料理後事,便向被申請人請假一個月,但假期結束,申請人回去繼續上班時,卻被告知工作崗位已滿,並拒絕爲申請人安排其他崗位,此後,被申請人始終未給予正面答覆,被申請人的行爲已構成變相辭退申請人拖欠工資勞動仲裁申請書拖欠工資勞動仲裁申請書。

綜上,被申請人已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爲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之規定,特依法提起勞動仲裁,請予支援!

此致

xx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張XX

  日期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8

申請人:

地址:

身份證:

被申請人:

住址:

請求事項:

1、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責令被申請人履行辦字第xx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判決書的內容;

2、本案執行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xx與被申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已經由長沙市芙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0xx年x月x日開庭並作出辦字第xx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判決書,判令:1、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應未簽訂勞動合同支付申請人20xx年8月5日至20xx年1月10日的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XXXXXX。2、被申請人應在上述期限內爲申請人補繳20xx年7月至20xx 年1月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該判決現已生效,但被申請人仍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無奈,申請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特向貴院申請予以強制執行。

此致

XX法院

申請人:xx

二〇一五年x月x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9

申請人焦XX,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漢族,現住海南省海口市海德路5號

被申請人核工業第七研究設計院。地址:太原市小店區幷州南路西一巷五號。

法定代表人劉XX院長。

仲裁請求:

1、依法裁決被申請人辦理移轉申請人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手續至海口市某建築設計院,並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一萬元。

2、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和律師代理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原系被申請人員工,1993年大學畢業分配至被申請人處,工作兢兢業業。20xx年4月,申請人因事請假外出,正值非典高發期,被申請人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違反法定程序將申請人除名,致使申請人無法上班。至今該除名決定申請人也從未見過。由於申請人無除名決定,導致申請人的權利無法行使。申請人在外漂泊,由於沒有人事檔案、社會保險,無單位接收,工作沒有着落,給申請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申請人多次要求被申請人辦理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的移轉手續,但是被申請人卻提出種種無理條件,甚至提出數萬的高價作爲交換條件,無理扣押申請人的人事檔案。現申請人已在海口市某建築設計院找到工作,急需辦理人事檔案及社會保險的移轉手續。根據《勞動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被申請人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係,理應及時辦理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的移轉手續,給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也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爲此,特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請貴委裁決被申請人辦理移轉申請人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手續至海口市建築設計院,並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此致

太原市小店區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焦XX

二00七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