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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訴狀概念及範文

申訴狀3.01W

行政申訴狀有什麼概念?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行政申訴狀概念及範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行政申訴狀概念及範文

一、概念及作用

申訴狀是指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家屬等,對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司法機關(主要指人民法院)重新調查或重新審理時使用的書面請求。

申訴權是公民在訴訟中的一項基本權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一經生效,必須嚴格執行。但是,當訴訟當事人發現已產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仍確有錯誤時,可以行使國家賦予的申訴權,用申訴狀向司法機關提出複查糾正的要求,人民法院如果認爲申訴有理,即將案件隨時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刑事、民事案件,檢察院如果認爲申訴有理,即按審判監督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因此,申訴狀是司法機關決定是否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重要參考材料,是再審案件的來源之一,是司法機關發現冤案、錯案的一個重要途經。

二、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申訴狀的結構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

在文書頂端寫“刑事申訴狀”、“民事申訴狀”或者“行政申訴狀”。

2.當事人身份概況

刑事公訴案件的申訴狀,只有申訴人欄,沒有被申訴人欄。如系被告人提出申訴的,則寫爲二申訴人(註明原審訴訟地位)“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如系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公民提出申訴的,則寫“申訴人(註明與被告人的關係)“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刑事自訴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提出申訴的當事人稱“申訴人”,未提出申訴的一方稱爲“被申訴人”,並在稱謂原用括號註明各自的申訴地位。然後依次寫明各自身份等基本情況。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而提出申訴的在申訴人後在括號註明“被不起訴人”或“被害人”,接着寫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

3.申訴案由

寫爲:“申訴人×××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號刑(民)事(行政)判決不服,提出申訴。”

(二)正文

1.請求的事項

用簡明扼要的概括法寫明請求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予以解決何問題,說明原來受的處理有何不當,要求給予撤銷,變更的.意見,以供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審查時考慮。寫法爲“請××人民法院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原判定、決定)”、“予以改判(或重新審理等)”。請求事項若有兩項以上,應分別列項書寫。

2.申訴的理由

這是申訴狀的核心內容。這也是能夠引起審判監督程序(或複查)的重要依據。因此,該內容一定要寫清楚。這部分內容主要是針對原判決、裁定(或者決定)的不當之處,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上存在的錯誤,分別加以闡述。指明錯誤時,要提出有關證明錯誤的證據材料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論證,以此來論證提出的申訴請求是合理合法的,原生效的裁判(或決定)應予撤銷、變更或重新審理。

(三)尾部

1.申訴狀致送機關名稱

2.附項

(1)案卷名稱及份數;(2)申訴人如爲在押犯,現在的羈 押處所;(3)物證、書證的名稱及數量,有證人的,列出證人姓名、住址。

3.申訴人署名或蓋章,並註明製作的日期。如系律師代書,還應在申訴人姓名之後寫明“代 書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三、注意事項

突出主要矛盾,理由闡述準確。申訴人不服原審法院的裁判,其申訴理由必須針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結論,將自己不服判的論點明確寫出。

邏輯嚴密,反駁有力。在擺出不服原判的論點後,充分運用事實論據進行說理、反駁及論證。論點與論據要一致、原因和結果、前提和結論吻合。

結構嚴謹,層次分明。

措辭準確,語言規範。

  行政申訴狀範文

申訴人:羅**,男,**歲,**族,**縣人,醫務工作者,住**縣**街**號。

申訴人:陳**,女,**歲,**族,**縣人,個體工商戶,住址同上,系羅**之妻。

申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鹽法行訴字第**行政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訴人訴**縣人民政府之不應經租房屋而經租引起產權糾紛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一起落實解決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的案件。所爭執之房屋現爲**縣**街**號(與申訴人現住房爲一個房號)。該房系申訴人羅**之父羅**於19**年購得舊房後改建而成,面積 281.76平方米。羅**在該房建成後因勞累過度吐血死亡。19**年,申訴人羅**之母王素容因後夫趙俊臣的成份問題與後夫一起被迫遷往農村居住。其時,申訴人羅**尚且年幼,在城裏投靠親友讀書,房屋鎖閉。此後,城關鎮(現云溪鎮)政府部門,未徵得房主同意,擅自開門,先後安排東街伙食團和甜食店等單位使用,直至19**年,城關鎮和縣房管部門將東街17號納入私房社會主義改造。19**年經縣領導處理,該房全部退還房主,但在19**年申訴人一家又被強行趕出。申訴人全家7口無處棲身,不斷申訴,要求退還私房。19**年**縣人民政府以(**)**號檔案決定發還其中72.9平方米作爲補留住房。申訴人認爲,東街17號確係申訴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確無私人之間的租佃關係,此情況有本案一、二審代理律師的調查材料和知情的東街幹部羣衆證明,縣政府認爲申訴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將該房出租作營業用房確無充分證據,因此,縣政府將其納入私改,實行經租,最後沒收該房,違反了國家關於經租房屋的有關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設委員會川建委發(**)城**號檔案的規定,屬於不符合私改條件而私改,應予糾正。故申訴人一直向縣政府有關部門申訴,但均無結果,不得已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縣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況下,又以此案不屬於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理範圍爲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訴後,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的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爲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申訴人認爲,你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年*月*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在第1條中就指出了頒佈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是“爲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王漢斌同志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草案)》的說明》中也指出:“根據憲法和黨的十三大的精神,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出發,適當擴大人民法院現行受理行政案件的範圍。”私房改造問題是個歷史遺留問題,行政訴訟法當然不可能單獨列出,所以該法第11條規定的受案範圍才單列了第八項“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根據該條該項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這樣做,也才能體現行政訴訟法的目的。

你院在(**)綿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書中作爲駁回上訴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想來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於19**年*月**日發佈的法(研)發(**)**號檔案《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一一應移送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辦理”。申訴人認爲,依據這一規定來確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範圍也是錯誤的。第一,該《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問題的一些處理方法,並不是對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規定;第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只是一個政府部門,既無立法權,又無司法解釋權,最高人民法院會同該部下發的檔案並不具有司法解釋更不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該《通知》發佈於19**年*月**日,《行政訴訟法》生效於19 **年*月*日,該《通知》顯然不能用來限制或解釋《行政訴訟法》。再者,本案是由縣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決定的,已經剝奪了當事人提出複議的權利,人民法院又拒絕受理,如何能實現和保護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由於申訴人的私房被錯誤私改,申訴人一家受到了極大的損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戶口,子女入學、就業都無着落,全家僅靠申訴人擺地攤維持生計。爲此,懇請貴院能依法撤銷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羅**,陳**

附:

1.原向**縣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訴狀》一份。

2.**縣人民法院鹽法行訴字第**號裁定書一份。

3.**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書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