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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申訴狀範例

申訴狀1.34W

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分享的盜竊罪申訴狀範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盜竊罪申訴狀範例

申訴人:鄭XX,男,二十八歲,漢族,原籍xx省xx縣xx村,原住xx市xx區xx新中苑xx房,現在xx廣福勞改場服刑。

申訴請求: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0)法刑終字第56號刑事裁定書認定申訴人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與原事實不符,申訴人並無行竊事實,該判決屬錯誤判決。請求貴院發現錯誤,撤銷原判,按實以銷贓罪處理。

事實理由:

申訴人原在xx市xx區開辦塑料廠,任廠長。經常在附近廠家聯繫收購廢舊塑料業務。xx手袋廠是本人經常收購廢舊塑料關係廠。該廠門衛森嚴,出入按制度辦事,不經門衛請示領導同意,一律不得進廠。收購廢料廠方均派二人以上監督過秤。未經該廠派員監督,任何人無法運走廠裏廢料。xxx0年2月間申訴人前往該廠聯繫收購邊角廢料,在該廠門口碰到一位工人,他問我“是否要收購廢舊車頭”,我說:“要看過後才能決定”。他說:“我已放在廢料堆裏,如合適便自行取去,每臺五百元,有兩臺,共一千元,若不合適便算了。”過了兩天,我和廠內四、五個職工一起去該廠收購廢料,透過門衛請示領導同意後便進入廢料廳裏,發現廢料堆裏確有一箇舊車頭,用蛇皮塑料袋裝着,我以爲修好後總能使用,便叫樑X新一起扛上車去。當時廠裏派有兩個工人看住我們,他們都沒有說什麼。廢料全部裝好後當場過秤,過秤結算清楚我們才一起出廠。此次,一同去該廠收廢料的有樑X新、鄒X玲、朱X芳等,他們都親見舊車頭是在廢料堆裏的,副廠長陳X標也和我們一起進廠,也知道這件事。他們都可證實,我並沒有去偷舊車頭。

過了十天左右,我又帶樑X新、朱X芳、謝X珍等一起前往xx手袋廠收購廢料,同樣在廢料堆裏取出一隻舊車頭,情況和第一次基本相同。同去的都可證實,舊車頭不是我偷來的。

兩部車頭確是壞的,缺少很多零件,旋牀、送布才、針板、壓腳一概沒有。因爲它是壞車頭,我才以爲確是廠裏不要的,用多少錢買來修理後出賣,能賺一點錢。該車頭運回廠後,我請羅X瓊給我修理,也完全可證實,車頭是怎麼樣的。副廠長陳X標也看過這車頭,他也完全可證實這兩部車頭都是無用壞車頭。

壞車頭賣主我不知道他的'姓名、住址,我聽過有人叫他“阿侯”,第一次取回車頭的當晚便來取錢,我共給了他一千元,以後再也沒有碰見他。

該車頭取回後,我請了羅X瓊修理,羅X瓊是到xx橋華南衣車展銷部買齊零件配好的。其後,一隻賣給赤岌崗楊師傅,一隻賣給三角鎮蔡師傅,每隻四千元。

xx手袋的衣車頭確是壞車頭,不是我偷來的,是該廠人員放在舊廢料堆裏我用錢買來的,我並無盜竊行爲,和我一起進廠的陳X際,運廢料工人樑X新、鄒X玲、朱X芳,謝X珍概行可予證實。

該廠廠長藍X煙、李X明都是熟人,該廠任何人都不能證實該車頭是我偷來的。

盜竊行爲應當有時間、地點、情節、證人。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硬指我是盜竊是不公道的,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我的行爲充其量是構成銷贓罪,何況我並不知道此車頭是偷來的,我總以爲是廠內用壞不要的,我只是貪便宜買了來歷不明的東西。

xx區法院和xx市中級法院定我爲盜竊罪,判我九年徒刑是錯誤的,特聘請律師調查一切在場人,弄清真相。茲特向進階人民法院申訴,請求省高院查清案情,明辨是非,給予提審或指令再審,撤銷原判,按實判處,洗雪冤情。

  申訴人:鄭xx

  代書律師:劉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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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民事案件的申訴人,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再審的申請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三年內提出。申請再審要符合下列條件: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營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此外,當事人對違反自願原則的調解協議和調解協議內容違法的,也可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