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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解除合同案)

起訴狀3.26W

噹噹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民事起訴狀(解除合同案),供大家閱讀參考。

民事起訴狀(解除合同案)

  民事起訴狀(解除合同案)1

原告:xxx,女,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區xx路xx號院x號樓x號。電話xxxxxxxxxxx

被告:xxxx有限公司,住xx市xx區xx路x號x層x號。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xx 電話xxxxxxx

訴訟請求:

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代理費xx元;

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年x月x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代理合同,雙方對合同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後,原告給被告交納了代理費xx元,但被告嚴重違約不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不派技術員上門技術培訓指導、不按照約定的價格提供設備),致使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爲此,原告已於xx年x月x日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後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代理費xx元,被告不理,無奈只有訴至貴院維護其權益。

綜上所述,爲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原告特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公判。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民事起訴狀(解除合同案)2

原告:xx,男,xx歲,漢族,住所地:電話: xxx

被告:xx,男,xx歲,漢族,住所地:電話: xxx

訴訟請求:

1、確認原告代理人傅XX與被告就廈門市集美區路4號公寓樓1號樓202室、203室、301室、302室、303室等五套房產簽署的五份房屋租賃合同已於20xx年1月7日解除。

2、判令被告立即將上述房產恢復原狀並返還給原告。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相應的滯納金,租金從20xx年4月15日計至20xx年1月7日爲_______元,滯納金暫計至20xx年1月11日爲____元(每天按逾期額的%計算)、應計至實際付款之日止。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房產的佔有使用費,從20xx年1月8日計起按每月元計至被告將上述房產恢復原狀並返還原告之日止。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從20xx年6月至20xx年11月的物業管理費____元、公共維修基金爲______元。

6、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8日,投資項目合同範本。原告全權委託處理址在廈門市集美區路4號公寓樓1號樓202室、203室、301室、302室、303室的五套房產的出租等一切相關事宜。20xx年4月14日,傅XX將上述五套房產出租給被告用於經營“足浴”,相應達成了五份《房屋租賃合同》。規定:

1、各套房產的租金標準分別爲,202室第一年每月租金_______元、第二年起每年遞增10%,203室第一年每月租金____元、第二年起每年遞增10%,301室第一年每月租金___元、第二年起每年遞增10%,302室第一年每月租金____元、第二年起每年遞增10%,303室第一年每月租金_____元、第二年起每年遞增10%;

2、租賃期間均爲20xx年4月15日起至20xx年5月29日止;

3、各合同均規定被告應提前並每一個月一次繳納租金,租賃期間如有拖欠租金則每天按拖欠金額部分的2%支付滯納金,拖欠租金達半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提前解除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範本

被告一直拖欠自20xx年4月15日以來的租金,拖欠的租金從20xx年4月15日計至20xx年11月15日爲_____元,相應的滯納金暫計至20xx年11月15日爲_____元,已經構成嚴重違約。經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才於20xx年11月16日支付了18萬元款項,此款項尚不足清償滯納金。鑑於被告嚴重違約並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損失,於20xx年1月6日向被告發出《關於解除租賃合同的函告》,單方解除上述五份《房屋租賃合同》,該函已於次日送達被告。另外,被告未支付從20xx年6月以來的物業管理費及公共維修基金,截至20xx年11月,被告拖欠物業管理費元、拖欠公共維修基金 _______元。

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向貴院起訴,請判如所訴。

此致

  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

  原告:

  特別授權代理人:

  (簽字)

  20xx年____月___日

相關閱讀:

 《合同法》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