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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的答辯狀

答辯狀1.97W

尊敬的法官:

股權轉讓的答辯狀

針對XXX等六位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和相關證據,被告做如下答辯:

1、被告依約行事,並未違約。

根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第二條第4款之約定:甲方(即原告)承諾積極協助乙方(即被告)收回公司在股權轉讓前發生的總計柒拾萬的應收款,如果上述應收賬款中五十五萬的款項在三個月期限內沒有完成正常運轉,乙方有權遲延支付第三月轉讓價款,直至甲方積極協助乙方收回未能收回的部分應收款爲止。

該條款明確約定原告方並非只有積極協助的義務,更約定了原告方協助義務應該產生雙方約定的結果――乙方收回未能收回的部分應收款。暫且撇開甲方是否已經積極履行了協助義務,單從約定結果來說,甲方已經違約了,因爲乙方並未收回應收款項。

原告在訴狀中稱“出讓股權方僅有協助受讓方收回轉讓前應收款的'義務”這一主觀的說法已經完全違背了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的《股權轉讓合同》第二條第4款之約定,是曲解該條款的行爲。

因此,事實上是甲方並未依照雙方約定的協議行事,已經構成了違約;而乙方的行爲卻在雙方約定之內,並非違約。

2、被告並無不正當阻止合同條件成就之行爲。

原告在訴狀中稱“被告不積極採取法律手段收回欠款”,此主觀臆測之說完全違背了事實,被告並沒有不正當阻止合同條件成就之行爲,原告對於主觀臆測之說應負舉證責任

事實上,原告七個股東之間各自經營自己業務,股權轉讓前的公司並沒有實際的掌控者,造成了公司七股東各自爲政、相互隱瞞的不良經營狀態。在積滿了經營隱患和漏洞的情況下將股權轉讓給被告之後,諸原告並未依照《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積極履行協助義務幫助被告收回應收款。後,被告經過認真整理覈查原告提供的清單,發現部分按《股權轉讓合同》約定應由原告方支付的費用實際上變成了由被告支付、原告轉讓股權之前所列的部分應收賬款已經不存在或者已被原告諸股東收回了但仍然列給了不知情的被告等情況,除此之外,尚有部分錯帳、死賬等被告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並未獲知的情況(見後附清單)。而對於前述這些情況,諸原告事先並未告知被告,故存在故意隱瞞之嫌。

被告在接手公司之後就着手賬款催收工作,對原告所列應收應付賬款進行了全面細緻的盤點,才發現了原股東未告知被告的上述諸多情況,併爲此列出了一份清單以供質證。因此,原告主張的“被告不積極採取法律手段收回欠款”這一說法是沒有依據的。

綜上,原告違約在先(違反了《股權轉讓合同》第四條關於債務承擔的約定),且被告已經履行了催收工作,並無不正當阻止合同條件成就之行爲。

因此,原告起訴並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被告依約行事並未違約,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