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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資格考試:分期收款銷售增值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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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資格考試:分期收款銷售增值稅處理

一、分期收款銷售收入的確認

財政部2006年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分期收款銷售符合實質性融資性質的,可在銷售成立時一次確認銷售收入,且以公允價值(分期收款總額的現值或商品採用一次性付款時的售價)確認收入金額。

例:假定A公司於2007年1月1日銷售一批商品給B公司,若B公司一次性付款,則需支付該商品售價8萬元(不含增值稅),由於B公司有暫時資金困難,雙方協議分3年等額付款,每年末支付3萬元,共計9萬元(不含稅)。在不考慮增值稅的情況下,按新準則確認收入的會計處理如下:

第一年

借:長期應收款         9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       10000

期末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4880①

貸:財務費用           4880

第二年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3348

貸:財務費用           3348

第三年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1772

貸:財務費用           1772

注①:採用插值法計算可得實際利率約爲6.1%,按此實際利率計算的每期應確認的利息收入分別爲4880元、3348元、1772元,合計10000元。

二、分期收款銷售增值稅會計處理

分期收款銷售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有兩種方式:一是在銷售時一次性計繳增值稅,二是按收款期分期計繳增值稅。由於會計上在銷售時即按公允價值確認了銷售收入,因此,分期計繳的部分只有利息收入應交的`增值稅額。仍沿用上例,分期收款銷售及其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如下:

應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80000(元)

銷售收入應交增值稅額=80000×17%=13600(元)

不含稅利息收入(未實現融資收益)=10000÷1.17=8547(元)

利息收入應交增值稅額=8547×17%=1453(元)

應交增值稅總額=13600+1453=15053(元)

長期應收款=80000+8547+15053=103600(元)

採用插值法計算出實際利率爲5.25%:

(一)增值稅銷售時一次計繳 會計分錄如下:

(1)2007年1月1日銷售成立時,會計分錄爲:

借:長期應收款           103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           854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5053

(2)2007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爲:

借:銀行存款             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           4200

貸:長期應收款             34533

財務費用 4200

(3)2008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爲:

借:銀行存款             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           2871

貸:長期應收款             34533

財務費用               2871

(4)2009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爲:

借:銀行存款             34534

未實現融資收益          1476

貸:長期應收款             34534

財務費用               1476

(二)增值稅分期計繳會計分錄如下:

(1)2007年1月1日銷售成立時,會計分錄爲:

借:長期應收款            103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00

(2)2007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