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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文(精選5篇)

通信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文

什麼是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組織、機構、單位管理的工具,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定的規範。它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爲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過程,提高管理效率。

通信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文(精選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通信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文(精選5篇),歡迎大家分享。

通信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和財產安全,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通信建設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用電信網新建、改建、擴建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等活動,以及實施對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單位主體責任,建立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通信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執行保障生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確保通信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通信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覈標準等內容,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六條 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二)工程概預算應當明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應明確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對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增加項目及費用清單。

(三)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生產安全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佈置,明確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七條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檔案應當真實、準確,滿足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對有可能引發通信工程安全隱患的災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檔案中註明,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並在設計交底環節就安全風險防範措施向施工單位進行詳細說明。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三)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全額列出安全生產費用。

第八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施工單位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通信專業操作規程,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管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應當由通信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覈合格。

對本單位所有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保證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瞭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同時,建立教育和培訓情況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覈結果等情況。

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應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三)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範進行施工作業。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應由安全生產考覈合格的人員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工程施工前,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對施工安全重點部位和環節以及安全施工技術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詳細說明,並形成交底記錄,由雙方簽字確認。

(四)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五)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覈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登高架設作業人員、電工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六)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電作業時必須配備有害氣體探測儀、防護繩、防觸電等用具。

(七)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鐵塔底部、有害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部位,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安全警示標識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八)在有限空間安全作業,必須嚴格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嚴禁通風、檢測不合格作業;必須配備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設定安全警示標識,嚴禁無防護監護措施作業;必須制定應急措施,現場配備應急裝備,嚴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十)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爲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爲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國家鼓勵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九條 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監理規範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二)監理單位應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理人員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

(三)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相關監理規範的要求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項目監理機構應配置安全監理人員。

(四)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範,並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

(五)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條 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施工單位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單位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費應當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範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執行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招標時,招標檔案應當單列安全生產費清單,並明確安全生產費不得作爲競爭性報價。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應列入標外管理。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並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複提取。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以下範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颱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諮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覈算,按規定範圍安排使用,不得擠佔、挪用。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爲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六條發生通信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省級通信管理局報告。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啓動事故處理應急預案,或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八條對於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通信管理局應於收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工業和資訊化部報送通信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表(見附件,以下簡稱事故報表)。

第十九條 對於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通信管理局應按季度彙總,於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業和資訊化部報送事故報表。

第二十條 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織事故搶救、事故調查及事故處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處理決定),監督相關事故責任單位對處理決定的落實,並及時將處理決定及事故責任單位內部處理結果報部(資訊通信發展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工業和資訊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委託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通信工程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全國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標準規範。

(二)監督、指導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對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生產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依法對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四)建立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通報制度,及時通報通信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情況。

(五)對全國通信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六)建立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爲資訊庫,記錄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爲資訊。

(七)協助有關部門對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規範,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對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生產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建立省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通報制度,並定期向部報送省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

(五)記錄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爲資訊並負責入庫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建設項目是否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規範組織落實,施工過程中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產費用是否足額支付。

(二)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建立健全並落實;相關單位是否制定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預案並演練。

(三)施工單位是否購置足夠的安全生產防護用具及設施,安全生產費是否專款專用;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是否落實,安管人員是否經考覈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通信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拍照、錄像,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爲,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六條 相關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業內予以通報;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從其規定:

(一)不配合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及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及時上報或對事故調查處理不力的。

(三)未制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四)施工單位未按規定每年對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五)未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解釋。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工信部規[20xx]111號)同時廢止。

通信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預防安全生產危急事件(以下簡稱危急事件)的發生,減輕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等規章制度,結合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系統的實際制定,用於規範集團公司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各基層企業。

第四條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堅持防禦和救援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本規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影響企業安全生產,並對企業安全生產構成重大威脅的洪水、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及企業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對電網影響較大的設備、電網事故等。

第六條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預防、報告、救援、處理及生產、生活恢復工作。

第七條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實行行政正職負責制,各企業的行政正職是本單位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八條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動員全體職工,並積極依靠政府部門和社會力量共同做好。

集團公司、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各發電企業的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有參與危急事件發生後緊急救援的義務。

第二章 責任制

第九條 集團公司的危急事件管理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執行政府部門關於危急事件處理的重大部署;

(二)制定集團公司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危急事件典型預案庫,指導集團公司系統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

(三)制定集團公司危急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演練,完成日常應急準備工作,落實到負責人;

(四)檢查各分支機構、子公司及直屬企業的危急事件應急預案、日常應急準備工作、組織演練的情況;指導、協調危急事件的處理工作;

(五)及時向政府部門報告集團公司危急事件的發生及處理情況;

(六)部署危急事件發生後的善後處理及生產、生活恢復工作;

(七)對集團公司系統各企業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進行考覈。

第十條 分支機構、子公司的危急事件管理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執行政府部門和集團公司關於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重大部署;

(二)制定自身危急事件的應急預案及各項規章制度,完成日常應急準備工作,負責組織演練,落實到負責人;

(三)檢查所管理企業危急事件的應急預案、日常應急準備工作及組織演練情況,指導協調所管理企業的危急事件管理和處理工作;

(四)及時向政府部門和集團公司報告危急事件發生及處理情況;

(五)部署所管理企業危急事件發生後的善後處理及生產、生活恢復工作;

(六)對管轄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進行考覈。

第十一條 發電企業的危急事件管理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的有關規章制度,執行政府部門和上級部門關於危急事件處理的重大部署;

(二)制定企業自身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針對企業可能存在的各種危險因素,按照集團公司要求,制定相應的危急事件應急預案;

(三)根據應急預案,組織相應的應急隊伍,並進行專門的技能培訓和演練,組織日常應急準備工作,負責危急事件發生時的搶險和生產、生活恢復等各項工作;

(四)及時按規定向政府部門和上級部門如實報告危急事件的發生及處理情況;

(五)危急事件處理完畢後,認真分析危急事件發生的原因,總結危急事件處理過程中的經驗教訓,並形成總結報告。

第三章 危急事件的預防

第十二條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着眼於預防,積極採取有力措施,綜合治理,及時排除危險源,防患於未然。

第十三條 各企業要認真開展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技術監控、缺陷管理等工作,認真落實各項反事故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消除設備存在的缺陷和隱患,改善勞動作業環境,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加強職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有效防範各類人身和設備、電網事故的發生。

第十四條 各企業安全生產日常管理工作,要做好各種事故預想工作,尤其是可能對電網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預想工作;開展事故演習,防止事故擴大。

第十五條 各企業要認真落實《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的要求,保證消防設施的完整,並定期檢查更換;對防火的薄弱環節要加強監控,防止重大火災事故的發生。

第十六條 對於洪水、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各企業要根據所在地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資訊通報,結合本企業實際進行分析,積極採取針對性的措施。對水電站大壩、火電廠灰壩、主廠房等主要建築物、主要設備和設施要及時進行加固改造,

通信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保障員工在電力生產中的人身安全,保證安全可靠發電,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的組織形式制定,用於規定集團公司系統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關係。

第三條 集團公司系統實行以各級行政正職爲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有系統、分層次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體系,保障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第四條 集團公司系統各級組織在各自主管的工作範圍內,圍繞統一的部署,依靠職工共同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條 集團公司系統各企業應依據國家、相關行業及集團公司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制定本企業的規章制度,實施安全質量標準化,推動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標準化。

第六條 集團公司系統各企業要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考覈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考覈安全工作。

第七條 集團公司系統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八條 集團公司系統各企業要積極開展安全性評價和危險點分析工作,改善勞動環境,夯實企業安全基礎,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九條 集團公司系統各發電企業要遵循《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遵守調度紀律,加強與電網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資訊的交流,共同做好電網安全工作。

第十條 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各發電企業以及從事電力生產工作的多種經營企業和專業公司。

第二章 目標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的總體目標是:

(一)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

(二)不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

(三)不發生集團公司系統電廠負主要責任的重大電網事故;

(四)不發生有人員責任的重大設備事故;

(五)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

(六)不發生同等責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發生電廠垮壩事故;

(八)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子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

(一)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

(二)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

(三)不發生電廠負主要責任的重大電網事故;

(四)不發生有人員責任的重大設備事故;

(五)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

(六)不發生同等責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發生電廠垮壩事故;

(八)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第十三條 發電企業實行安全生產目標四級控制:

(一)企業控制重傷和事故,不發生人身死亡、重大設備和電網事故;

(二)車間控制輕傷和障礙,不發生人身重傷和事故;

(三)班組控制未遂和異常,不發生人身輕傷和障礙;

(四)個人控制失誤和差錯,不發生人身未遂和異常。

第十四條 發電企業每年實現的安全生產週期目標:

(一)1200MW及以上容量火電廠1個百日無事故記錄;600MW及以上容量火電廠2個百日無事故記錄;200MW及以上容量火電廠3個百日無事故記錄;其他容量的火電廠全年無事故記錄;

(二)1000MW及以上容量水電廠2個百日無事故記錄;500MW及以上容量水電廠3個百日無事故記錄;其他容量的水電廠全年無事故。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系統各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確定自身的安全生產目標,但不能低於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責任制

第十六條 集團公司系統各級行政正職是其管理範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其管理範圍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負全面責任。

第十七條 各級行政正職作爲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基本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並落實本企業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重要檔案等,及時協調和解決各部門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三)及時瞭解安全生產情況,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定期聽取安全監督部門的彙報。定期主持安全分析會議,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保證安全監督機構及其人員配備符合要求,支援安全監督部門履行職責;

(五)保證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所需經費的提取和使用;保證安全獎勵所需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六)組織制定本企業的生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在突發事件發生後組織救援、搶險和生產恢復工作;

(七)在配備有關負責人時,把安全生產業績作爲調整、任免的主要條件之一,並把安全生產業績作爲其業績考覈的重要內容;

(八)及時、如實報告生產事故;

(九)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中所明確的職責。

第十八條 各企業行政副職是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對行政正職負責。總工程師對本企業的安全技術管理工

通信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電力生產發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等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集團公司系統的電力生產工作應充分挖掘、利用集團公司系統自身的人力和設備資源來完成。確需要利用系統外人力資源的,必須採用對外發包工程的方式,嚴禁僱傭臨時工。集團公司系統各單位要立即按照本規定的要求,認真清理、規範企業的電力生產發包工程和用工管理。

“電力生產工作”是指發電、輸變電、供電、電力調度、電力檢修、電力試驗、電力建設等有關的生產性工作,如電力設備(設施)的執行、檢修維護、施工安裝、試驗、生產性管理工作以及電力設備的更新改造、業擴、用戶電力設備的安裝、檢修和試驗、輸煤、除灰等工作。

“集團公司系統自身的人力和設備資源”包括集團公司系統主業,隸屬各企業管理的檢修公司、燃料公司、實業公司等二級公司。

“臨時工”指與企業的僱傭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無固定工作崗位的外來用工人員。

第三條 電力企業生產對外發包工程必須由企業統一管理,發包給有相關資質的單位,嚴禁發包給任何個人,嚴禁以車間、班組或職能部門的名義對外發包工程。

第四條 對外發包工程必須依法簽訂合同。合同中應具體規定發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並經企業的安全監督部門審查同意。

第五條 對外發包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必須到位,嚴禁以包代管。

第六條 本規定中適用於集團公司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各直屬企業。

第二章 發包方的職責

第七條 發包方在工程項目發包前必須對承包方以下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

(一)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施工簡歷和近3年安全施工記錄;

(二)工作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滿足工程要求;

(三)承包方保證安全施工的組織機構、工器具、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能否滿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試驗的工器具、絕緣用具、施工機具、安全防護用品,是否有具有檢驗、試驗資質部門出具的合格的檢驗報告。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四)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方是否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是否設有兼職安全員。安全管理機構、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是否滿足要求。

第八條 開工前對承包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並應有完整的記錄。根據承包方提供的員工名單,審查施工人員的健康情況是否符合本規定的要求;必要時,在承包方教育培訓的基礎上對承包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考試,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程、制度、要求。

第九條 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有可能造成火災、爆炸、觸電、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燙傷、墜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設備損壞及電網破壞事故的,發包方應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險點分析,並制訂安全措施,經發包方審覈批准後,監督承包方實施,承包方必須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設監護人。

第十條 發包方與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須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並簽訂安全協議作爲附件。安全協議要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發包方提出的確保施工安全的組織措施、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確保施工安全的組織措施、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

(三)承包方應遵照執行的有關安全生產、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四)發包方對現場實施獎懲的有關規定;

(五)有關事故報告、調查、統計、責任劃分的規定;

(六)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考試及辦理施工人員胸卡等的要求。

第三章 承包方的職責

第十一條 必須按照發包方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接受發包方的資質和條件審查。

第十二條 要積極主動地配合發包方做好技術交底工作,瞭解所承包工程的生產和工藝流程的特點,對作業現場可能的危險因素進行分析;組織全體施工人員認真學習,學習要有簽字。

第十三條 開工前應按照與發包方簽定的安全協議的要求,認真制定確保施工安全的組織措施、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經發包方審覈批准後貫徹落實。

第十四條 承包方不得擅自將工程轉包或分包,嚴禁返包,即承包方將工程的某些具體工作交由發包方的車間、班組或個人完成。施工單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況確實需要由發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書面提出申請,經廠級領導批准後,指派有關車間、班組完成。

第十五條 承包方施工隊伍在施工過程中不得擅自更換工。

通信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文5

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之相關制度和職責,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爲加強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通信建設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用電信網新建、改建和擴建等活動及實施通信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以下簡稱“建設單位“)、通信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以下簡稱“設計單位“)、通信建設監理企業(以下簡稱“監理單位“)、通信工程施工企業、通信資訊網絡系統集成企業、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以下合稱“施工單位“)等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通信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工業和資訊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全國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有關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技術標準。

(二)監督、指導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全國通信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考覈工作。

(四)協助有關部門對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考覈工作。

(四)協助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條 工業和資訊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爲。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通信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對超出管理權限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理權限的部門。舉報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佈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

(二)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覈實;

(三)督促落實整頓措施,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條 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實行定期報送和統計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報告上季度安全生產情況,每年1月10日前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

各行政區電信運營企業、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將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報送本行政區通信管理局;各電信運營企業總部和中央企業所屬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將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報送工業和資訊化部。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電信運營企業(即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生產安全事故緊急預案,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確定責任人。

(二)按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提取費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預算中明確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不得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四)建設單位在通信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佈置,明確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五)建設單位在對施工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時,應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通信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覈合格進行審查。有關人員未經考覈合格的,不得認定投標單位的投標資格。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設計單位和有關人員對其設計安全性負責。

(二)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必須按照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