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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精選10篇)

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一、應急預案體系構成

應急預案應形成體系,針對各級各類可能發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險源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並明確事前、事發、事中、事後的各個過程中相關部門和有關人員的職責。生產規模小、危險因素少的生產經營單位,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可以合併編寫。

1、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從總體上闡述事故的應急方針、政策,應急組織結構及相關應急職責,應急行動、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應對各類事故的綜合性檔案。

2、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是針對具體的事故類別(如煤礦瓦斯爆炸、危險化學品泄漏等事故)、危險源和應急保障而制定的計劃或方案,是綜合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應按照應急預案的程序和要求組織制定,並作爲綜合應急預案的附件。專項應急預案應制定明確的救援程序和具體的應急救援措施。

3、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針對具體的裝置、場所或設施、崗位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現場處置方案應具體、簡單、針對性強。現場處置方案應根據風險評估及危險性控制措施逐一編制,做到事故相關人員應知應會,熟練掌握,並透過應急演練,做到迅速反應、正確處置。

二、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精選10篇)

應急預案几大重要子系統爲:完善的應急組織管理指揮系統;強有力的應急工程救援保障體系;綜合協調、應對自如的相互支援系統;充分備災的保障供應體系;體現綜合救援的應急隊伍等。從文體角度看,應急預案是應用寫作學科研究的重要文體之一。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精選10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1

爲保證地震應急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根據《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制定本預案。

一般破壞性地震發生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國務院根據災情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指揮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工作。

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發佈後或破壞性地震發生後,有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立即自動按照本應急預案採取緊急措施。

一、一般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一般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數量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指標低於嚴重破壞性地震)的地震。

一般破壞性地震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迅速瞭解震情、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國務院並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宣佈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由設立的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中國地震局要及時將震情、災情上報國務院並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災情向國務院提出建議。國務院視情對災區進行慰問。

二、嚴重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經濟損失達到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l-5%的地震。

在100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區發生大於6.5級、小於7.0級的地震,或在50-l00萬人口的城市或地區發生7.0級以上級的地震,也可視爲嚴重破壞性地震。

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立即採取應急行動並向國務院報告,國務院視情作出應急反應。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應急行動。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迅速瞭解震情、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國務院並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時通報當地駐軍領導機關;宣佈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由設立的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必要時決定實行特別管制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迅速組織進行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

(二)國務院的應急反應。

1、中國地震局及時向國務院報告震情、災情並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地震趨勢估計和應急工作的建議。

2、根據情況,國務院領導同志或祕書長召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總參謀部、武警總部通報震情、災情;派出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協調總參謀部和武警總部迅速調集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和組織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必要時,國務院決定採取幹線交通管制或者封鎖國境等特別管制措施。

3、國務院向災區發出慰問電或視情派工作組赴災區慰問,指導應急工作。

4、根據災情和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請求,國務院確定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的部門和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按國務院部署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1)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總參謀部、武警總部:迅速調集部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並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工程搶險。

(2)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

衛生部門:迅速組織急救隊伍搶救傷員;幫助災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

經貿部門:迅速向災區提供所需藥品、醫療器械。

(3)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鐵道、民航部門:儘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鐵路、港口、空港和有關設施;優先保證搶險救援人員、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4)通信保障。

電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儘快恢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經批准可調用其他有關部門的通信系統。

其他有關部門儘快恢復本部門被破壞的通信設備,協助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5)電力保障。

經貿部門:指導、協調、監督災區所在省級以下電力主管部門儘快恢復被破壞的發、送、變、配電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功能等,保證災區用電供應。

(6)糧食食品物資供應。

計劃、糧食部門:調動糧食,保障災區糧食的供應。

內貿部門:調運食品與物資,保障災區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7)災民安置。

民政部門:調配救濟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

(8)城市基礎設施搶險與應急恢復。

建設部門:組織力量對災區城市中被破壞的供排水、燃氣熱力、公共客貨交通、市政設施進行搶排險,儘快恢復城市基礎設施功能。

(9)維護社會治安。

公安部門、武警總部: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l0)重要目標警衛。

武警總部:增加兵力,加強對首腦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救濟物品集散點、監獄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11)消防。

公安部門:協助災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發生和火災的擴大蔓延。

(12)次生災害防禦。水利、經貿、石油和化學工業、煤炭、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冶金、建設、機械、資訊產業、民航、環保、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對本系統處在災區的易於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和設施採取的地區和設施採取緊急處置措施並加強監視、控制,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13)地震監測。

地震部門:向震區派出工作組,加強地震監測工作,協調震區與鄰省的監測工作。

(14)災害損失評估。

地震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災害損失評估。

(15)應急資金。

財政部門:做好中央應急資金以及應急撥款的準備。

民政部門:做好中央應急救濟新的發放工作。

(16)呼籲與接受外援。

民政、外經貿、外交等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震情、災情,呼籲國際社會提供援助,提出急需救災物資種類、數量,援助捐款總金額。民政部門負責接受和安排國際社會提供的緊急救援。

中國紅十字會:向國際對口組織發出提供救災援助的呼籲;接受和安排境外紅十字會和國際社會透過中國紅十字會提供的緊急救援。

(17)宣傳報道。

新聞部門:按照規定及時向公衆發佈震情。災情等有關資訊。

(18)涉外事務。

外交、外經貿、海關、旅遊、新聞等部門。除軍事禁區和由國務院確定的特殊區域外,一般地區可以允許外國專家和外國救災人員到現場進行考察和救災;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允許外國新聞記者到現場採訪。上述人員來華後的接待工作,由對口單位負責安排。

外交部門對申請來華救災人員。新聞記者及科學考察專家的入境手續可作特殊處理,海關予以配合;運送救災物資的外國飛機經批准允許直接飛往災區就近的對外開放機場降落。

處於災區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人員、外國民間機構或國際組織代表機構及其人員,由對口管理部門負責安置;應有關部門邀請臨時來華的外賓、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請單位負責安置;外國來華旅遊者和港澳臺旅遊者由旅遊接待部門負責安置。

三、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死亡數超過1000人,直接經濟損失超過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5%以上的地震。

在100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區發生7.0級以上的地震,也可視爲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

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指揮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同時,國務院領導同志迅速召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總參謀部、武警總部的負責同志參加急會議。通報震情、災情;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開始運作,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爲指揮部辦事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設立部門地震應急機構,負責本部門的地震應急工作並派出聯絡員參加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一)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國務院領導同志

副指揮長:國務院副祕書長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負責同志

國家計委負責同志

國家經貿委負責同志

民政部負責同志

中國地震局負責同志

成員: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國防科工委、公安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資訊產業部、水利部、外經貿部、衛生部、海關總署、環保總局、民航總局、廣電總局、旅遊局、新聞辦、保監會、內貿局、煤炭局、冶金局、石化局、武警總部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

(二)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主要職責:

1、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主任:中國地震局負責同志

成員: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總參謀部、武警總部的聯絡員。

辦公室設在中國地震局並設綜合聯絡組、震情監視組、災情資訊組、國際聯絡組、條件保障組。

2、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迅速瞭解、收集和彙總震情、災情,及時向指揮部報告;負責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應急機構保持聯繫。

(2)組織現場強餘震監視和震情分析會商。

(3)組織震害損失調查和快速評估,瞭解、彙總應急工作情況。

(4)負責審查地震新聞宣傳報道,組織抗震救災新聞發佈會。

(5)負責處理指揮部日常事務,辦理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臨震應急反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佈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後,即可宣佈預報區進入臨震應急期。

預報區地方人民政府的臨震應急反應主要包括:

(一)地震部門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

(二)根據震清發展和建築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發佈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採取緊急防護措施。

(四)督促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五)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保持社會安定。

五、其他事項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參照本預案,從實際情況出發,制定應急預案。

本預案適用於發佈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後或發生破壞性地震後的應急階段。

國家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地震應急預案另行制定。

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破壞性地震應急活動的管理,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保障國家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破壞性地震應急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地震應急工作實行政府領導、統一管理和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應急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社會防震減災意識。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參加地震應急活動的義務。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地震應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應急機構

第六條 國務院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國地震應急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具體負責本部門的地震應急工作。

第七條 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國務院設立抗震救災指揮部,國務院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爲其辦事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設立本部門的地震應急機構。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地震應急工作。

破壞性地震發生後,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抗震救災指揮部,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實行集中領導,其辦事機構設在本級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門;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應急預案

第九條 國家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由國務院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並報國務院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根據地震災害預測,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以及有關單位,參照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區和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還應當報國務院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部門和地方制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應當從本部門或者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做到切實可行。

第十三條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應急機構的組成和職責;

(二)應急通信保障;

(三)搶險救援的人員、資金、物資準備;

(四)災害評估準備;

(五)應急行動方案。

第十四條 制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部門和地方,應當根據震情的變化以及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對其制定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進行修訂、補充;涉及重大事項調整的,應當報經原批准機關同意。

第四章 臨震應急

第十五條 地震臨震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有關發佈地震預報的規定統一發布,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發佈地震預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傳播有關地震的謠言。發生地震謠傳時,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協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十六條 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發佈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宣佈預報區進入臨震應急期,並指明臨震應急期的起止時間。

臨震應急期一般爲10日;必要時,可以延長10日。

第十七條 在臨震應急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震情,統一部署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實施工作,並對臨震應急活動中發生的爭議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第十八條 在臨震應急期,各級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對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工作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在臨震應急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向預報區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提出避震撤離的勸告;情況緊急時,應當有組織地進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條 在臨震應急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佔用場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阻攔;調用物資、設備或者佔用場地的,事後應及時歸還或者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在臨震應急期,有關部門應當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採取緊急防護措施。

第五章 震後應急

第二十二條 破壞性地震發生後,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宣佈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並指明震後應急期的起止時間。

震後應急期一般爲10日;必要時,可以延長20日。

第二十三條 破壞性地震發生後,抗震救災指揮部應當及時組織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及時將震情、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等資訊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條 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現場地震監測預報工作,並及時會同有關部門評估地震災害損失;災情調查結果,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和上一級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應當儘快恢復被損毀的道路、鐵路、水港、空港及有關設施,並優先保證搶險救援人員、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其他部門有交通運輸工具的應當無條件服從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徵用或者調用。

第二十六條 通信部門應當儘快恢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其他部門有通信設施的,應當優先爲破壞性地震應急工作服務。

第二十七條 供水、供電部門應當儘快恢復被破壞的供水、供電設施,保證災區用水、用電。

第二十八條 衛生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急救隊伍,利用各種醫療設施或者建立臨時治療點,搶救傷員,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並向受災人員提供精神、心理衛生方面的幫助。醫藥部門應當及時提供救災所需藥品。其他部門應當配合衛生、醫藥部門,做好衛生防疫以及傷亡人員的搶救、處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迅速設定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提供救濟物品等,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門應當支援、配合民政部門妥善安置災民。

第三十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災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儘快恢復社會秩序。

第三十一條 石油、化工、水利、電力、建設等部門和單位以及危險品生產、儲運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次生災害的地點和設施採取緊急處置措施,並加強監視、控制,防止災害擴展。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嚴密監視災區火災的發生;出現火災時,應當組織力量搶救人員和物資,並採取有效防範措施,防止火勢擴大、蔓延。

第三十二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單位應當根據抗震救災指揮部提供的情況,按照規定及時向公衆發佈震情、災情等有關資訊,並做好宣傳、報導工作。

第三十三條 抗震救災指揮部可以請求非災區的人民政府接受並妥善安置災民和提供其他救援。

第三十四條 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國內非災區提供的緊急救援,由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接受和安排;國際社會提供的緊急救援,由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接受和安排;國外紅十字會和國際社會透過中國紅十字會提供的緊急救援,由中國紅十字會負責接受和安排。

第三十五條 因嚴重破壞性地震應急的需要,可以在災區實行特別管制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特別管制措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別管制措施,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共同決定或者由國務院決定;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特別管制措施,由國務院決定。

特別管制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佈。

第六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在破壞性地震應急活動中有下列事蹟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出色完成破壞性地震應急任務的;

(二)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或者搶救人員有功的;

(三)及時排除險情,防止災害擴大,成績顯著的;

(四)對地震應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五)因震情、災情測報準確和資訊傳遞及時而減輕災害損失的;

(六)及時供應用於應急救災的物資和工具或者節約經費開支,成績顯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製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

(二)不按照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規定和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要求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

(三)違抗抗震救災指揮部命令,拒不承擔地震應急任務的;

(四)阻撓抗震救災指揮部緊急調用物資、人員或者佔用場地的;

(五)貪污、挪用、盜竊地震應急工作經費或者物資的;

(六)有特定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臨震應急期或震後應急期不堅守崗位,不及時掌握震情、災情,臨陣脫逃或者玩忽職守的;

(七)在臨震應急期或者震後應急期哄搶國家、集體或者公民的財產的;

(八)阻礙抗震救災人員執行職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九)不按照規定和實際情況報告災情的;

(十)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破壞性地震應急工作的;

(十一)有對破壞性地震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爲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地震應急”,是指爲了減輕地震災害而採取的不同於正常工作程序的緊急防災和搶險行動。

(二)“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數量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地震事件。

(三)“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使災區喪失或部分喪失自我恢復能力,需要國家採取對抗行動的地震事件。

(四)生命線工程,是指對社會生活、生產有重大影響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輸油等工程系統。

(五)“次生災害源”,是指因地震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等災害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質貯存設施、水壩、堤岸等。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XXXX年4月1日起施行。

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3

爲保證地震應急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和《河東省防震減災條例》,參照《河東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和《河東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所稱的地震應急,是指對破壞性和有重要影響的地震以及與地震有關、並影響社會穩定和減災效果的事件的緊急處置,主要包括以下幾類:破壞性地震應急、有感地震應急和臨震應急。一般破壞性地震或有感地震發生後,由區政府領導我區的地震應急工作;嚴重破壞性地震或造成特大損失的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區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即轉爲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同時接受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領導、指揮和協調。破壞性地震臨震的預報發佈後或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區政府和有關街道辦事處立即自動按照本應急預案採取緊急措施。

一、一般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一般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數量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指標低於嚴重破壞性地震)的地震。在我省內陸發生5.0≤ms≤6.0級地震,也視爲一般破壞性地震。

一般破壞性地震發生後,震災區和地震強烈波及區的各街道辦事處要迅速瞭解震情、災情,迅速報告區政府並抄送區地震局;宣佈災區進入震後應急;設立街道辦事處抗震救災機構,負責本街道辦事處地震應急工作。區地震局要負責地震速報、地震災害損失快速預評估、災情速報和震情趨勢判斷等工作,並及時上報區政府和市地震局;向區政府提出應急反應建議;實施本部門應急預案,組織應急工作;立即派出先遣現場工作隊伍,開展地震現場考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社會宣傳等工作。區政府視災情對災區進行支援、慰問。

二、嚴重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後,震災區和地震強烈波及區的各街道辦事處應立即採取應急行動,實施應急預案,並迅速向區政府報告;區政府迅速做出應急反應並報告市政府。

(一)街道辦事處的應急行動

有關街道辦事處迅速瞭解震情、災情,報區政府並抄送區地震局;成立街道辦事處抗震救災機構,負責本街道辦事處的地震應急工作,必要時向區政府請求實行特別管制措施。有關街道辦事處抗震救災機構要迅速組織進行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組織對災區的救援。

(二)區政府的應急反應

1、區地震局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報告震情、災情,並抄送區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地震趨勢判定意見和應急工作建議。

2、區政府組成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召集區地震、經貿、發展計劃、民政、財政、公安、交通、衛生、建設、通信、人武、供電、物資等部門和單位通報震情、災情;宣佈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派出區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協調區人武部迅速調集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和組織有關部門對災區進行緊急救援。必要時,區政府決定採取交通管制和重災區特別管制等措施。

3、區政府視災情派工作組赴災區進行慰問,並協助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做好應急工作。

4、根據災情和受災地區的請求,區政府確定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按照區政府部署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5、特大或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應採取以下應急行動:

(1)地震發生2小時之內,召開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基本成員單位緊急會議,通報震情、災情,研究部署地震應急工作,對地震應急工作實行集中領導。

(2)立即組織和啓動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和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工作。

(3)向災區派出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及醫療救護隊,並採取相關有效措施防止疫情發生。

(4)迅速派出由區人武部、區政府辦公室、地震局、廣播電視局等單位組成的災情、險情調查小組,對地震災區的震中位置、地震烈度、震害損失等情況進行覈實、報告,對災區房屋和橋樑、水庫、公路等重要工程及大型企業破壞情況進行調查、錄像,及時向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並提出搶險救災的重點和隊伍進入災區應迴避的路徑等建議。建議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災情、險情的發展,不斷增派、調整搶險救災隊伍。

(5)迅速組成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先遣隊,趕赴重災區直接組織指揮抗震救災。先遣隊應包括區人武部、區政府辦公室、地震、公安、安全、民政、通信等部門和單位的負責同志及從事地震現場監測和通訊保障工作的人員與裝備。

(6)迅速彙總災情,在震後2小時內向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及省、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首次報告震情、災情、險情及已採取的搶險救災措施,及時提出請求緊急支援的項目和內容。

(7)部署向災區實施緊急支援的有關事宜。

(8)及時編制《震情災情快報》和《抗震救災通訊》,供各級各部門參閱並作爲宣傳部門報道依據。

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4

爲確保學校發生破壞性地震時,各項應急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結合我校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應急機構組成

1、領導小組

學校防震減災工作在上級領導下組織實施。

組長:王小鵬校長

副組長:劉瓊珍、胡素雲、楊曉霞組員:朱虎善、王波、倪宏宇、賀紅梅、智濤、劉志鵬、王濤、吳開軍、呼延

總務處兼防震減災辦公室,校長室爲指揮部,倪宏宇任聯絡員。

2、主要職責

(1)加強領導,健全組織,強化工作職責,加強對破壞性地震及防震減災工作研究,完善各項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各項措施的落實。

(2)充分利用各種渠道進行地震災害知識的宣傳教育,組織、指揮全系統防震知識的普及教育,廣泛開展地震災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訓練,不斷提高廣大師生防震抗震的意識和基本技能。

(3)認真搞好各項物資保障,嚴格按預案要求積極籌儲、落實飲食飲水,防凍防雨,教材教具、搶險設備等物資落實,強化管理,使之始終保持良好戰備狀態。

(4)破壞性地震發生後,採取一切必要手段,組織各方面力量全面進行抗震減災工作,把地震災害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點。

(5)調動一切積極因素,迅速恢復教育教學秩序,全面保證和促進社會穩定。

二、臨時應急行動

1、接到上級地震、臨震預(警)報後,領導小組立即進入臨戰狀態,依法發佈有關消息和警報,全面組織各項抗震工作。各有關組織隨時準備執行防震減災任務。

2、組織有關人員對所屬建築進行全面檢查,封堵,關閉危險場所,停止各項室內大型活動。

3、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學物的管理,加強對鍋爐、供電輸電,機房機庫等設備、場所的防護,保證防震減災工作順利進行。

4、加強廣大師生宣傳教育,做好師生、學生家長思想穩定工作。

5、加強各類值班值勤,保持通信暢通,及時掌握基層情況,全力維護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6、落實各項物資準備。

三、震後應急行動

1、無論是否有預報、警報,在本市範圍或鄰近地區發生破壞性地震後,學校行政人員立即趕赴學校,搶險救災隊伍必須在震後1小時內在本單位集結待命。

2、各領導小組在校長室統一組織指揮下,迅速組織開始搶險救災。

(1)迅速發出緊急警報,組織仍滯留在各種建築物內的所有人員撤離。

(2)迅速關閉、切斷輸電、燃氣,供水系統(應急照明系統除外)和各種明火,防止震後滋生其它災害。

(3)迅速開展以搶救人員爲主要內容的現場救護工作,及時將受傷人員轉移到附近救護站搶救。

(4)加強對重要設備,重要物品和歷史文物的救護和保護,加強校園值班值勤和巡邏,防止各類犯罪活動。

3、積極做好廣大師生的思想宣傳教育工作,迅速恢復正常秩序,全力維護社會安全穩定。

4、迅速瞭解和掌握本系統受災情況,及時彙總上報。

四、其它

1、進入防震緊急狀態後,學校防震減災領導小組將根據上級的命令、指示,透過電話,口授,會議等形式傳達各種命令、指示。

2、在抗震減災應急行動中,各部門要密切配合,服從指揮,確保政令暢通和各項工作落實。

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5

爲進一步搞好防震減災應急工作,加強對破壞性地震的新聞宣傳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新聞報道工作職責,結合××宣傳部工作實際,特擬定破壞性地震宣傳報道應急預案。

一、組織保障

成立地震應急宣傳報道組,由XX宣傳部、XX廣電局等單位組成。

二、工作職責

對地震事件按平時、臨震前、震後及地震謠傳發生時等四種狀態有所側重進行報道。

三、應急程序

縣內發生有感以上地震、或受鄰區波及縣內有感時,在測定三要素後,透過電話、傳真等方式迅速傳遞至地震應急宣傳報道組成員單位。

四、應對措施

嚴格按照縣抗震減災指揮部的工作要求,正確把握新聞宣傳口徑和方式。

(一)根據相關部門擬定涉及震情的新聞報道方案和發佈內容,採用適當方式發佈和報道,及時、準確報道震情;

(二)積極配合地震部門做好防震減災知識、避震疏散知識的應急宣傳;

(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嚴格按照規定內容播發與震情災情有關的新聞,並認真審覈與震情相關的`新聞稿件;及時收集製作反映災情的文字、圖片資料;

(四)積極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和對地震應急、抗震救災典型事蹟的報道。

(五)加強廣播電視與地震、科技、教育、文化等相關部門、單位的通力協作,開展防震減災科普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公衆減災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增強社會公衆的地震應急意識,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廣泛動員社會公衆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

(六)針對無確切原因和來源,無中生有地產生並透過非正規途徑進行社會傳播的地震謠傳,嚴格按照地震部門報經縣人MIN政府批准的宣傳口徑,播發有關闢謠的新聞報道或公告;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新聞宣傳正確的輿論導向,及時組織進行闢謠,以正視聽,平息地震謠言和誤傳,穩定羣衆情緒和社會秩序。

五、其他事項

未盡事宜在今後的實施過程中進一步修改完善。

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6

一、總則

(一)爲保證地震應急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根據國務院《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廣東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修訂)》和《深圳市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總預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二)市防震抗震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市破壞性地震應急的日常工作,其辦公室設在深圳市民防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民防辦)。

(三)地震應急工作包括震後應急和臨震應急,以震後應急爲主。本預案爲破壞性地震突然發生後,市政府應急組織指揮搶險救災的基本程序和組織原則。

(四)地震應急工作實行政府領導、統一管理和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

(五)本市或鄰區發生破壞性地震使本市遭受一定數量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時,由市政府宣佈實施本預案。

二、應急反應程序

(六)我市發生震級大於4.7級的地震,或鄰區發生破壞性地震使本市遭受一定數量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時,市民防辦立即將發震時間、發震地點和震級報告市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辦公室。

(七)市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辦公室接到發生破壞性地震的報告後,即通知防震抗震工作領導小組全體成員和本預案中各工作組正副組長,並召集市防震抗震工作領導小組全體成員、本預案中各工作組正副組長和有關部門領導參加的緊急會議。如遇地震,通訊中斷,地震本身就是命令,上述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到市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或其指定地點報到。

會議由市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總指揮或市防震抗震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或其指定的市領導主持,會議主要內容如下:

1、成立“深圳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由市防震抗震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和有關部門及單位領導組成。

2、聽取市民防辦和有關部門彙報震情和災情。

3、實施本預案,部署救災工作,落實指揮部各工作組任務。

4、視情況請求駐軍和武警部隊支援。

(八)及時向國務院和省政府報告震情和災情,視情況請求支援。

(九)各部門、各單位接到市政府發出啓動預案的通知後,應按各自的應急預案,立即組織搶險救災隊伍,開展救災工作。救災工作的首要任務是抓緊寶貴時間搶救被壓埋人員。災區各搶險救災隊伍的通訊、交通、食宿等原則上自行解決。

(十)宣佈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震後應急期一般爲10天,必要時可延長或縮短;發表告災區人民書,號召災區人民自救互救,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工作。

三、應急機構及其職責

(十一)破壞性地震發生後,迅速成立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和若干工作組。指揮部及其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辦公廳或其指定地點,其他各工作組分別設在組長單位。

(十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機構設定及其職責如下:

總指揮:市長

副總指揮:分管副市長、深圳警備區、武警深圳指揮部負責人

1、指揮部辦公室

主任:市政府祕書長

副主任:市公安局、計劃局、財政局、建設局、經濟發展局、貿易發展局、深圳警備區和市民防辦負責人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協調、綜合處理抗震救災有關事宜;掌握震情和災情,隨時向中央和省彙報,向駐軍、各區、指揮部各工作組通報;籌集、調撥救災經費和救災物資;負責處理指揮部的日常事務。

2、震情監視和震害評估組

組長:市建設局負責人

副組長:市民防辦、統計資訊局、經濟發展局、各大保險公司負責人

主要職責:協助地震專業部門做好餘震監測、震情分析預報;編寫震情通報;進行震害調查,確定地震烈度;負責地震傷亡和財產損失統計工作,評估災情。

3、搶險救災組

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祕書長

副組長:深圳警備區、武警深圳指揮部、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建設局、水務局、環保局、城管辦、東深供水局、供電局、商貿控股公司、市燃氣(集團)公司、大亞灣核電站負責人

主要職責:組織指揮軍民和專業隊伍迅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包括搶救被壓埋人員、撲滅火災、排除各種險情、並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搶修供電、供水、供氣等管線和設備,迅速恢復供電、供水、供氣。

4、醫療衛生組

組長:市衛生局負責人

副組長:市醫藥總公司、衛生防疫站、各大醫院負責人

主要職責:組建臨時包紮所,搶救、轉運、醫治傷病員;檢查、監測水源和食品,防止和控制疫情;調撥藥品和醫療器械。

5、治安保衛組

組長:市公安局負責人

副組長:武警深圳指揮部負責人

主要職責:維護災區社會治安,打擊哄搶物資、盜竊財物等不法行爲,保衛重要目標。

6、通訊組

組長:市郵政局、電信局負責人

副組長:深大電話公司、長途電話局、移動通信局負責人

主要職責:負責指揮部與各工作組的專用電話或電臺;配備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專用通訊指揮車;組織力量搶修被毀的通訊線路和設備,恢復有線和無線通迅。

7、物資供應組

組長:市計劃局負責人

副組長:市貿易發展局、民政局、紅十字會、商貿控股公司負責人

主要職責:根據各部門和災區提出的物資計劃,負責採購、調撥急需的救災物資;接收國內外援助,統籌安排。

8、生活安置組

組長:市民政局負責人

副組長:市社會保險局、商貿控股公司負責人

主要職責:設定避難場所,安置受災羣衆,解決災民食物、飲水、穿、住等問題,發放救災款物;協助災情調查統計工作,做好死難者的善後工作。

9、交通運輸組

組長:市運輸局負責人

副組長: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港務局、口岸辦、廣深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機場(集團)公司負責人

主要職責:搶修受損的公路、橋涵、鐵路、機場、水港設施,運送人員、傷員和救災物資。

10、宣傳報道組

組長:市委宣傳部負責人

副組長:市文化局、深圳特區報、深圳商報、深圳電視臺、深圳廣播電臺負責人

主要職責:負責抗震救災工作宣傳報道,向公衆發佈震情和災情資訊,宣傳防震抗震救災知識,安定民心;錄製災情和救災資料。

四、臨震應急反應

(十三)臨震應急是指發佈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後的應急工作。當省政府發佈我市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後,我市即進入臨震應急期。

臨震應急措施如下:

1、由市政府宣佈我市進入臨震應急期,並規定臨震應急期的期限和區域、市民注意事項等。

2、成立“深圳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各部門、各單位建立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

3、根據建築物抗震能力,發佈避震通知,組織市民避震疏散。

4、市民防辦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

5、通知駐軍和武警部隊做好搶險救災準備。

6、各區、各單位立即組織搶險救災隊伍,準備救災物資,做好應急工作。

7、市公安局迅速調集各警種做好應急準備,維護社會治安、交通秩序,密切注意火災等突發事件的發生。

8、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採取緊急防護措施。

9、及時透過新聞媒介發佈震情通報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指示,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安定民心,保持社會安定。

五、附則

(十四)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各工作組由組長單位牽頭,根據本預案制定各自的應急預案,報市民防辦備案。

(十五)市屬有關單位和部門、各區、各大企事業單位,應根據此預案並結合實際制定各自的應急預案,報市民防辦備案。

(十六)人員集中的單位、場所(學校、大商場、大影劇院、大賓館酒樓等)及容易產生次生災害的單位,應根據此預案並結合實際制定各自的應急預案。

(十七)市民防辦應根據抗震救災需要,向有關責任單位提出儲備救災物資和搶險設備的要求,並督促落實。

(十八)本預案自公佈之日起實施。XXXX年制定的《深圳市地震應急方案》(深府〔19XX〕75號)同時廢止。

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7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根據《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172號)、《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國辦發〔1996〕5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十九號),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特編制中國石化集團公司“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第二條根據集團公司機關各部門職責,履行各自的應急工作職能,使應急工作快速啓動,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地減少地震及其次生災害造成的損失。同時,利用集團公司現有條件和行業優勢,爲震後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條應急工作原則

1、組織原則

集團公司“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是“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應服從國家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集團公司所屬單位也應接受地方政府的具體指揮。堅持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一般工作服從應急工作的基本原則。

2、協調原則

應急工作既要與集團公司日常行政管理、生產管理、安全管理、工業衛生管理、消防管理和抗震減災管理協調一致,又要在應急工作實施過程中具有權威性;既要在應急工作時全面調動集團公司內部各職能部門的力量,分級、分部門負責,又要相互配合,協調一致。

3、重視次生災害

由於石油化工行業的生產過程易燃、易爆、高溫、高壓、有毒、污染的特點,決定了地震的次生災害將比較嚴重,甚至其危害遠遠大於地震本身造成的災害。應急工作充分考慮了這些特點。

4、預案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集團公司本部和所屬單位所在地發生破壞性地震時的應急工作。本預案涉及集團公司機關各部門,並視震情由集團公司確定參與應急支援的有關單位、動員規模、接受支援的地震災區。

5、破壞性地震的等級劃分

(1)一般破壞性地震

一般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死亡10至200(含200)人和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以上的地震。

(2)嚴重破壞性地震

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經濟損失達到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5%的地震。

集團公司所屬單位處在100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區發生大於6.5級、小於7.0級的地震;或在50~100萬人口的城市或地區發生7.0級以上的地震,也可視爲嚴重破壞性地震。

(3)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

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死亡人數超過1000人,直接經濟損失超過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5%以上的地震。

集團公司所屬單位處在100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區發生大於7.0級以上的地震;也可視爲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

低於一般破壞性地震指標的地震按日常管理程序處置。

6、預案的啓動條件

根據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應急工作分爲兩個層次。

第一層次,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所在地區在發生一般破壞性地震時,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及下設的抗震辦公室和煉化部總調度室、油田部總調度室、銷售部安全處等單位,在集團公司主管領導的指揮下,按業務管理範圍,按本預案組織實施應急工作。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在集團公司的指揮下,實施本單位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第二層次,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所在地區在發生嚴重和造成特大損失的破壞性地震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佈破壞性地震XX後,集團公司成立“抗震救災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本預案開始啓動,並按本預案組織實施應急工作。

當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所在地區受其它地區破壞性地震影響,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時,比照上述劃分標準啓動本預案。

第二章應急指揮部的組織機構及職責分工

第四條人員組成

集團公司安全監督委員會組成單位及成員、集團公司百川公司和資訊中心的負責人,在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即轉爲集團公司“應急指揮部”。其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分別爲應急指揮部的指揮長、副指揮長。(具體組成單位及人員見附件1)。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由辦公廳、安全環保局、煉化部、油田部、銷售部的指揮部成員組成。地點設在集團公司煉化部總調度室(有關人員見附件3)。

第五條應急指揮部的職責範圍

1、主要負責人蔘加國務院或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會議。執行有關指示,服從統一領導。根據要求部署集團公司抗震救災工作。

2、負責集團公司涉及的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工作,協調有關行動。

3、實施應急工作指揮,調度集團公司系統搶險救災、醫療救護、消防保衛、物資救援等各方力量和接受援助的單位。

4、負責震情及震後災情的上報下達工作。

5、負責派出工作組赴受災單位,協助其抗震救災工作。

6、負責國務院或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指揮部的內部分工

指揮部組成單位的成員,在集團公司預案啓動後,均負有保證指揮部指令暢通、貫徹高效的責任。

1、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職責

(1)負責通知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人員兩小時內到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到。未在京應急指揮部人員,由所在單位按職務高低遞補。

(2)負責協調集團公司各部門的應急工作。

2、辦公廳的.職責

(1)負責保持與國務院或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聯繫,保證集團公司指揮部的正、副指揮長及時參加其會議。

(2)接受集團公司系統外其它部門和單位抗震救災物品支援的請求,並安排相應的應急工作。

(3)必要時請求國家有關部門的支援。

(4)負責應急狀態下集團公司機關的保衛工作。

(5)負責對受災單位的慰問等事宜。

4、煉化部的職責

負責除油田企業、銷售企業以外的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所在地發生破壞性地震後抗震救災有關工作。

(1)負責保持集團公司與地震災區單位的資訊聯絡,及時收集震災資訊。接受受災單位的救災要求,並負責向指揮部彙報;同時將指揮部的救災指令傳達到有關單位。

(2)負責組織調集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現場搶險工作組,參加現場搶險工作。

(3)負責組織受災單位做好恢復生產的準備工作。

4、油田部的職責

負責油田企業所在地發生破壞性地震後所轄單位的抗震救災有關工作。

(1)負責保持集團公司與地震災區所轄單位的資訊聯絡,及時收集震災資訊。接受受災單位的救災要求,並負責向指揮部彙報;同時將指揮部的救災指令傳達到有關單位。

(2)負責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現場搶險工作組,參加現場搶險工作。

(3)負責組織受災單位做好恢復生產的準備工作。

5、銷售部的職責

負責銷售企業所在地發生破壞性地震後所轄單位的抗震救災有關工作。

(1)負責保持集團公司與地震災區所轄單位的資訊聯絡,及時收集震災資訊。接受受災單位的救災要求,並負責向指揮部彙報;同時將指揮部的救災指令傳達到有關單位。

(2)負責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現場搶險工作組,參加現場搶險工作。

(3)負責組織受災單位做好恢復生產的準備工作。

6、工程部的職責

負責調動施工企業的施工機具及施工力量,組織設計院專業人員趕赴受災單位,參加現場搶險及恢復生產工作。

7、物資裝備公司的職責

籌措並組織向受災單位調運各類救災物資、搶險工具、通迅器材、急救醫療藥械和爲恢復生產所需的設備、材料、配件。

8、財務部的職責

經應急指揮部批准後,負責安保基金和救災資金的應急撥款工作。

9、國際事業公司的職責

(1)負責受災單位恢復生產急需進口設備、儀表及各類物質、材料等工作的對外聯絡和緊急進口等事宜。

(2)協助受災單位組織安全撤離在該單位參與技術及商務工作的外商等工作。

10、資訊中心的職責

負責建立指揮部與受災單位的24小時熱線聯繫。注意在受災單位喪失通信能力時,及時與相鄰最近地區的集團公司所屬企、事業單位取得聯繫。

11、石化報社的職責

負責對地震災情、避震知識、震後防疫和集團公司搶險救災工作的宣傳、報導工作。宣傳口徑按國務院或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要求執行。

12、百川公司的職責

(1)負責提供集團公司搶險救災工作組赴受災單位的交通保障。

(2)負責提供指揮部的專用車輛。

(3)負責集團公司機關受災人員的醫療救護、辦公設施安排,臨時住房安排等項工作。

13、安全環保局的職責

(1)負責保持與建設部抗震辦公室、中國地震局有關部門的聯繫。瞭解地震震級、發震時間、震中位置及餘震情況(有關人員見附件二)。

(2)負責組織調集醫療救護力量。

(3)負責集團公司消防力量的調動。

(4)負責組織抗震專家赴災區協助震後災害評估工作。

(5)負責安保基金應急撥款及受災單位的保險理賠。

第三章應急工作的準備

第七條抗震設防及加固

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應嚴格按國家及集團公司有關標準規範做好震前抗震設防、抗震鑑定、抗震加固工作。確保建(構)築物及設備達到抗震設防標準及破壞性地震發生時“小震(低於抗震設防烈度的)不壞、中震(等同於抗震設防烈度的)可修、大震(高於抗震設防烈度的)不倒”。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佈破壞性地震XX後,有關單位還應採取應急加固,人員疏散等措施。

第八條應急(自防自救)方案

集團公司頒發的《石油化工企業抗震防災對策》是集團公司系統應急工作的組成部分和重要依據,也是減輕地震次生災害加劇、損失擴大的重要措施。各單位應按有關要求,定期修訂本單位的有關方案,以備應急工作需要。

第九條抗震防災演習

在制定抗震防災預案等規定的基礎上,定期開展關鍵生產。

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8

一、編制目的

爲了使地震應急能夠順利、有序和高效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把損失降到最低程度和減小社會影響。

二、編制依據

爲了快速、有效的預防突發破壞性地震造成的自然災害,確保科學、有序的指揮和協調應急救援,力爭最大限度的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及社會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規定,按照國務院《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和《甘肅省防震減災條例》,結合我轄區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應急預案。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僅適用於崇信縣新窯礦區管委會轄區。

四、啓動條件

本預案在突發性、破壞性地震發生或發生前,由本單位防震減災總指揮辦發佈預案實施令後,立即啓動本應急預案。

五、組織機構、人員分工及職責

地震災害臨震發佈以後或發生重大地震災害時,由礦區黨委、管委會全面負責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礦區地震應急工作,併成立新窯礦區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下設一部一辦6組,即抗震救災指揮部、抗震救災辦公室、安全生產恢復組、後勤保障組、搶險救援組、治安保衛組、醫療救護組、組織宣傳組。

(一)抗震救災指揮部:

總指揮:張嘉炯——新窯礦區管委會黨委書記

副總指揮:何建輝——新窯礦區管委會主任、李迎春——新窯礦區管委會副主任

成員:李四存——新窯學區校長

朱彥岐——新窯派出所副所長

孟志雄——新窯衛生院院長

譚旭東——新窯供電所所長

嶽明強——新窯水廠廠長

王小春——新窯電信公司經理

馬宏福——新窯礦管會防震減災聯絡員

張學文——新窯村黨支部書記

楊生鶴——新窯村主任

閆正忠——新窯市場負責人

職責:

1、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負責轄區內防震減災應急救援實施指揮、人員疏散和協調等。

2、組織、協調和指揮轄區內抗震救災搶險工作,人員安全疏散及生活安置。

3、及時發佈地震情況,掌握統計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程度,受傷人員治療及思想安撫。

4、及時根據震情修訂和完善應急救援措施,實施方案的落實。

5、地震結束後及時制訂並實施自救方案,總結抗震救災搶險工作中的先進事蹟、個人獎懲。

(二)抗震減災辦公室

主任:何建輝——新窯礦區管委會主任

副主任:李迎春——新窯礦區管委會副主任

成員:朱海元——新窯礦區管委會黨政辦文書、於潔——新窯礦區管委會黨政辦文書

職責:

1、全面負責轄區內防震減災工作的指揮與協調。

2、隨時保持與指揮辦聯繫,24小時堅守崗位電話暢通。

3、負責各組抗震救災工作安排與協調。

4、負責災情統計和彙總上報。

5、負責災後恢復生產自救、人民生活保障等工作落實。

(三)安全生產恢復組

組長:李迎春——新窯礦區管委會副主任

副組長:關金龍——新窯礦區管委會幹部

成員:張學文——新窯村黨支部書記、譚旭東——新窯供電所所長、王小春——新窯電信公司經理、嶽明強——新窯水廠廠長

職責:

1、全面負責地震後恢復生產自救前財產損毀情況統計上報,保持值班電話24小時暢通。

2、牽頭制訂恢復生產方案並上報討論。

3、組織實施恢復生產自救方案落實。

(四)後勤保障組

組長:何建輝——新窯礦區管委會主任

副組長:李迎春_新窯礦區管委會副主任

成員:閆瑨——新窯礦區管委會民政幹事、樑華——新窯礦區管委會民政幹事、劉春雁——新窯礦區管委會幹部

職責:

1、全面負責轄區內後勤人員的傷亡和生活設施的損失統計和上報,保持值班電話24小時暢通。

2、全面負責轄區內人民生活保障安置,防震救災所需物資、資金、設施的供給。

3、根據指揮部的安排,及時協調和解決各部門所需設備物資等分配運輸。

(五)搶險救災組

組長:李迎春——新窯礦區管委會副主任

副組長:李四存——新窯學區校長

成員:張濤濤——新窯礦區管委會職工、閆正忠——新窯市場負責人、楊生鶴——新窯村主任、樑新輝——新窯礦區管委會職工、郗朝華——新窯社區黨支部副書記

職責:

1、負責地震發生後快速趕到現場,集合待令。

2、負責受傷人員的安全救護及應急治療。

3、負責防火、防疫等工作的實施

4、負責傷亡人員的統計和上報。

(六)治安保衛組

組長:朱彥岐——新窯派出所副所長

副組長:黨小龍——新窯派出所民警

成員:新窯派出所全體民警

職責:

1、全面負責地震後和恢復生產自救期間轄區的治安保衛工作,維護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2、加強轄區內巡邏與檢查,防止人員接近高危建築物等造成傷害。

3、負責地震期間藉機偷盜、人爲破壞、製造謠言等擾亂治安秩序的人和事防範和處理

4、全面保障地震期間轄區內安全維護、人員穩定、治安秩序。

(七)醫療救護組

組長:孟志雄——新窯衛生院院長

副組長:位小紅——新窯衛生院副院長

成員:杜聚會——新窯社區衛生所負責人、朱潔——新窯礦區管委會幹部、新窯衛生院全體醫護人員

職責:

1、及時組建專職救護治療小組,確保救護對象及時得到搶救和治療。

2、設立臨時救護小分隊,隨時待命,快速上崗。

3、準備及時、救護藥品、醫療器械充足、完好、有效。

4、做好衛生防疫,預防疫情發生。

(八)組織宣傳組

組長:楊皓欣——新窯社區黨支部書記、居委會主任

副組長:路存蘭——新窯礦區管委會職工、張越——新窯礦區管委會幹部

職責:

1、及時傳達上級部門及公司總指揮辦的指令、通知、方案、措施等。

2、隨時發佈震情,做好宣傳工作,以穩定職工思想爲主要方針,不得違背上級及轄區防震指揮總體安排思路。

3、利用宣傳欄、標語等形式做好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指導工作。

4、及時表彰宣傳抗震救災中涌現出的先進人物及典型事蹟,維持職工思想穩定工作,顧及大局利益,以穩定爲主。

六、應急準備

地震預案發布啓動後,轄區抗震震減災指揮部應盡最快的速度,制訂科學高效的應急準備方案,並統一部署。

1、各小組人員按照分工與協作的方式,以最快的速度投入緊急狀態,按照分工做好一切地震發生後必須準備的生活、醫療、搶險救援物資等。

2、材料物資(總務、供應)供應組要以最快速度組織人員安排搶險救援物資、食品的採購、轉運、儲備和臨時庫房的搭建準備工作。

3、負責人員撤離安置小組要不惜一切代價組織所有人員有序快速轉移到安全場地。不得有一人留在危險區內。

4、隨時保持與指揮部聯繫,服從指揮,步調一致。

七、臨震應急

破壞性地震預報發佈後,立即進入地震應急狀態,要求如下。

1、本轄區發生地震災害後,總指揮立即啓動應急預案,召集臨時緊急會議,通報震情、部署工作、安排分工、人員撤離點、線路。

2、各部門、各組立即進入應急狀態,嚴守崗位,不得臨震退縮,及時掌握和發佈、傳達資訊。

3、各工作組組織人員檢查防震救災各項措施落實情況,對生命線工程如交通、通訊、供水、供電、供氣等重要設施和要害場所實行嚴密管制,死守崗位。

4、負責生產、生活區域防震避險、人員撤離路線、人員安置點的安排落實。

5、負責保障全礦通訊工作、必要時架設臨時與指揮部及上級聯繫專線、專車,保障資訊及時傳遞。

八、震後應急

1、震後半小時內總指揮部全體成員必須到達辦公樓前集中,由總指揮下達防震減災應急預案實施令。

2、指揮部辦公室調度所有車輛集中待命,隨時出動參加搶險救護、人員轉移、物資運輸等。

3、各組組長分頭行動,按照預案進行工作安排,調集各組人員,快速參與抗震搶險救援,並及時向總指揮辦上報災情。

4、指揮部在最短的時間內向上級部門傳達地震資訊及震情,隨時保持與上級聯繫暢通,必要時請求救援。

九、要求

1、各小組要嚴格執行本預案要求,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變方案制定的要求,臨時性方案要請示總指揮同意後方可實施。

2、在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各部門負責人要顧及大局,嚴守崗位,全面指揮。確保職工生命安全、財產損失減少到最小,嚴禁臨震脫逃和玩忽職守現象對國家、和社會造成的重大損失,負責該追究法律責任的自行承擔。

3、要在恢復生產後及時對抗震救災中的先進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4、本預案適用於發佈或發生破壞性地震的應急搶險。

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9

爲確保地震應急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務院《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和《廣東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破壞性地震的應急處理。破壞性地震發生後,本預案爲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組織原則。市直屬有關部門要配合本預案制訂相應的應急實施方案。

二、破壞性地震的分類

破壞性地震按其造成的破壞程度分爲四類:

(一)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人員死亡數超過1000人,直接經濟損失超過本省上一年國內生產總值5%以上的地震。

在100萬人口以上的地區發生7.0級以上地震,也可視爲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

(二)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死亡200~1000人,直接經濟損失超過本省上一年國內生產總值1%~5%的地震。

在100萬人口以上的地區發生大於6.5級、小於7.0級地震,或在50—100萬人口的地區發生7.0級以上地震,也可視爲嚴重破壞性地震。

(三)中等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死亡10~200人,直接經濟損失超過本省上一年國內生產總值0.1%~1%的地震。

在100萬人口以上的地區發生大於6.0級、小於6.5級的地震,或在地震重點監視防卸區發生6.5級左右地震,也可視爲中等破壞性地震。

(四)一般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數量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指標低於中等破壞性地震)的地震。

三、應急預案的啓動

發生破壞性地震(包括鄰省或海域地震波及造成同等程度破壞的地震,下同)時,各級政府、各部門按如下應急預案啓動:

(一)發生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或嚴重破壞性地震後,啓動一級預案。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應急工作,立即組成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指揮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執行國務院、廣東省、茂名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搶險救災工作部署,並向茂名市人民政府報告本市政府採取的應急行動,請上級人民政府作出地震應急反應。震區有關鎮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搶險救災工作。

(二)發生中等破壞性地震後,啓動二級預案。由市防震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組織搶險救災工作,宣佈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

(三)一般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啓動三級預案。震區鎮人民政府在市防震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市有關部門支援配合下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地震應急、搶險救災工作。

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發佈後或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市人民政府立即自動按照本應急預案採取緊急措施。

市內發生破壞性地震後,市地震辦公室負責判斷破壞性地震的類別和建議應實施的預案級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將預案實施的級別上報茂名市人民政府和廣東省地震局,並通知市直各有關部門和震區鎮人民政府。

市內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宣佈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

震後應急期一般爲10天;必要時,可以延長20天。

四、三級預案

市內發生一般破壞性地震,市人民政府要迅速瞭解震情、災情。市地震辦公室按以下要求作出應急反應:

(一)市地震辦公室組成先遣工作組赴震區現場,監視和了解震情、災情,協助災區鎮政府進行抗震救災工作。

(二)市地震辦公室立即向市防震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彙報震情和災情,並提出搶險救災工作事項的建議。

(三)視震情和災情,向市防震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提出召開市防震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落實救援工作。

(四)透過宣傳媒介做好安定民心等宣傳工作。

(五)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防震減災主管部門報告震情、災情及救災工作。

五、二級預案

市內發生中等破壞性地震後,市人民政府要迅速瞭解震情。市防震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和市地震辦公室,按以下要求作出應急反應:

(一)市地震辦公室組成先遣工作組赴震區現場,監視和了解震情、災情,協助災區政府進行抗震救災工作;

(二)召開市防震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全體成員會議,聽取市地震辦公室和有關單位報告震情、災情;成立現場臨時抗震救災指揮部;派出工作組和慰問團赴災區進行慰問;根據災情,確定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的部門和單位;向茂名市人民政府和上級防震減災主管部門報告震情、災情及救災工作;

(三)向軍事機關請求支援;

(四)新聞、宣傳部門會同市地震辦公室做好安定民心宣傳工作。

六、一級預案

市內發生嚴重破壞性地震或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後,市人民政府迅速組成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指揮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及時瞭解災情、震情,報茂名市人民政府和上級防震減災主管部門,並服從茂名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市直有關部門應設立地震應急小組。

一級預案的應急反應:

(一)召開市防震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全體成員和有關部門領導參加的緊急抗震救災會議,討論佈置以下事項:

(1)市地震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報告震情和災情;

(2)成立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救災工作;

(3)發出救災號令,組織救援隊伍;

(4)向茂名市人民政府及廣東省防震減災主管部門報告震情和災情,主動配合茂名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做好應急工作,決定採取幹線交通管制措施;

(5)向軍事機關請求支援;

(6)市長或副市長赴震區現場指揮,組成赴震區工作組指揮應急工作和對災區進行慰問。

(二)政府通知啓動一級預案後,有關部門應採取如下應急措施:

(1)市武裝部幫助災區搶險救災;

(2)市公安局維護社會秩序、交通秩序、撲滅火災、保護重要設施和目標;

(3)市衛生局組派醫療衛生隊伍、防疫隊伍協助並指導災區衛生部門開展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工作;

(4)市民政局派出人員協助災區民政部門瞭解災情和安置災民的轉移工作;

(5)市廣播電視局派出人員錄取災情、救災等資料;

(6)市交通局、市公路局派出人員調查公路、橋樑及其他交通設施損毀情況,組織搶修交通要道;

(7)市電信局瞭解災區通訊破壞情況,搶修通訊線路和設備,架設專用的無線通訊網,確保災區與指揮機關的通訊聯繫;

(8)市經貿局、市建設局、市水務局和供電、供氣、供水部門要及早調查災區供電、供水和水利設施以及城市基礎設施破壞情況並做好搶修工作;

(9)市經貿局、市農業局派出人員協助調查重要廠礦企業、農業生產和基礎設施以及農村破壞情況,指導災區生產自救工作。

各單位先遣工作組進入災區的交通、通訊、食宿等問題原則上由各單位自理。如交通、通訊確有困難時,則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安排解決。

(三)其他各有關部門執行各自制定的具體應急實施方案,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支援災區搶險救災工作。

七、地震應急機構及其職責

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和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實施一級預案,市防震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自動轉爲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視災情需要補充其他有關單位的領導。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和13個工作組,各工作組按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指令和所制定的應急預案實施與震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所屬對口部門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機構及其主要職責:

(一)總指揮:市長或市防震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組長;

副總指揮:市黨政軍有關領導和市防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領導

(二)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主任: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

副主任:市武裝部負責人

市科技局負責人

市發展計劃局負責人

市建設局負責人

市經貿局負責人

市民政局負責人

市財政局負責人

市衛生局負責人

市物資局負責人

市三防指揮部辦公室負責人

指揮部辦公室下設13個應急工作組:財務管理組、震情監視組、震害評估組、救災搶險組、醫療衛生組、治安保衛組、通訊聯絡組、物資供應組、生活安置組、交通運輸組、工程水電搶險組、宣傳報道組、生產自救組。

(三)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迅速瞭解、收集和彙總震情、災情,及時向指揮部報告;

(2)負責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市有關部門應急機構保持聯繫,協調13個應急工作組的工作;

(3)負責處理指揮部的日常事務;

(4)負責審查地震新聞宣傳報道,組織抗震救災新聞發佈會;

(5)辦理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應急工作組主要職責:

(1)財務管理組

組長:市財政局負責人

副組長:市民政局負責人

籌集抗震救災經費,統一管理上級下撥的救災經費及兄弟市、縣援助的經費;設立市地震救災專項資金;調度資金的使用;負責提出向上級政府申請經費及請求援助的計劃;做好應急救濟款的發放工作。

(2)震情監視組

組長:市科技局負責人

副組長:市地震辦公室負責人

加強現場強餘震監測,分析地震發展趨勢,提出強餘震防範對策;協調震區與鄰省的監測工作。

(3)震害評估組

組長:市科技局負責人

副組長:市地震辦公室負責人、市建設局負責人、市統計局負責人、市國土資源局負責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高州分公司負責人。

進行震害調查,確定震中區地震烈度,災情評估,負責地震傷亡和財產損失統計工作,評估房屋安全性能,提出救災意見,制定震區恢復重建計劃。

(4)救災搶險組

組長:市武裝部負責人

副組長:市武警中隊負責人

迅速調集救災人員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和營救傷員工作,視震情需要增派支援;組織民兵參加抗震救災。

(5)醫療衛生組

組長:市衛生局負責人

副組長:茂名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高州分局負責人、市疾控中心負責人

組織醫療衛生隊伍、防疫隊伍進入災區,組建震區臨時治療點,搶救、轉運和醫治傷員;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並向受災人員提供精神、心理衛生方面的幫助;籌集儲運醫療所需藥品和器械,防止和控制疫情發生。

(6)治安保衛組

組長:市公安局負責人

副組長:市武警中隊負責人

負責加強災區的治安管理和災區黨政機關、機要、金融等重要部位的保衛工作;打擊在特殊情況下的不法行爲;負責災區交通管理和救災物資、救災物品的保衛;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災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發生和火災的擴大蔓延。

(7)通訊聯絡組

組長:市電信局負責人

副組長:市郵政局負責人

配備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通訊專用車,負責組織力量搶修和恢復被破壞的通訊設施,保證震區與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通訊聯繫,及時架設指揮部與各組(部門)的專用電話。經批准可緊急調用其他有關部門的通訊系統。

(8)物資供應組

組長:市物資局負責人

副組長:市發展計劃局負責人、市石油公司負責人

負責震區提出的物資計劃,做好調撥物資設備工作,管理地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確保專款專用。

(9)生活安置組

組長:市民政局責人

副組長:市糧食局負責人

迅速設定避難場所,疏散安置受災羣衆,解決災民的吃、穿、住問題,設定救濟物資供應點,保障災區糧食的供應;制定救濟標準,發放救災款物;協助災情調查、統計工作;做好死難者的善後工作和孤老幼殘人員的安置。

(10)交通運輸組

組長:市交通局負責人

副組長:茂名市高州公路局負責人、茂名市交通集團公司高州市分公司負責人、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負責人

儘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橋樑和有關公共客貨交通設施,實施對災區的交通管制,優先保證搶險救災人員、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11)工程水電搶險組

組長:市建設局負責人

副組長:廣電集團茂名高州供電分公司負責人、市水務局負責人

組織對被破壞的供水、排水、燃氣、電力線路等市政設施、重要水利設施採取緊急處理措施和修復工作,儘快恢復城市生活基礎設施功能,保證災區用電供應。

(12)宣傳報道組

組長:市委宣傳部負責人

副組長:市廣播電視局負責人、市文化局負責人、市地震辦公室負責人

負責抗震救災工作宣傳報道、按照規定及時向公衆公佈震情、災情等有關情況,宣傳防震減災知識,安定羣衆。

(13)生產自救組

組長:市經貿局負責人

副組長:市農業局負責人、市環境保護局負責人

組織對石化、化工等危險品生產、儲運單位及其他企業進行嚴格檢查,避免或控制次生災害,組織企業迅速消除震害,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組織對農業生產的救災復產,保證對災區種子、種苗和農資的供應等。

八、臨震應急反應

市人民政府發佈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後,即可宣佈預報區進入臨震應急期。臨震應急期一般爲10天;必要時,可以延長10天。

預報區地方人民政府的臨震應急反應主要包括:

(一)地震部門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

(二)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築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發佈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

(三)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容易產生次生災害的工程採取緊急措施;

(四)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五)平息地震謠言或誤傳,保持社會安定。

九、其他事項

(一)市直各有關部門應結合本部門實際,參照本預案,在原有預案的基礎上修訂本部門地震應急實施方案。

(二)本預案適用於本市範圍內發佈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後或發生破壞性地震後的天珠變應急階段。

(三)本預案由市防震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10

根據《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銀川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檔案精神,爲了加強劇場對破壞性地震應急工作的管理,高效有序地做好地震應急工作,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保障國家、觀衆、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現結合劇場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預案。

一、防震救災工作原則

(一)要貫徹“預防爲主,平震結合,常備不懈”的原則。執行以防爲主,抗、防、救相結合的綜合減災方針。

(二)實施預案的組織原則:劇場服從自治區政府和銀川市政府的統一領導;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一般工作服從應急工作。

(三)地震應急工作原則: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當遭受破壞性地震時,劇場防震減災領導小組應隨機應變、靈活指揮、決策有序,並在自治區政府和銀川市政府的防震減災指揮部領導下,按制定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高效有序的配開展破壞性地震應急工作,並要互通情況,相互協作。

(四)地震應急工作的紀律原則:

1、地震發生後各級防震救災人員都必須以最快速度趕赴並進入崗位;所有重要、關鍵、要害崗位人員、工作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屬劇場防震減災指揮部的人員必須按時到崗。

2、在崗人員必須沉着、冷靜、謹慎操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離崗或脫逃。

3、佈置地震應急工作程序:在發生破壞性地震或嚴重破壞性地震後,由最先趕到副組長以上領導立即發佈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命令,各部門立即按“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開展搶險救災工作。隨着人員的陸續到崗按正常程序開展工作。

4、應急、救災期間,領導小組人員和重要、關鍵要害崗位守崗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必須離崗者,須經領導小組組長批准。

5、應急、救災期間,領導小組人員飲食由搶險與保障小組負責。

6、在地震應急期間,黨、團員應發揮先鋒、模範作用,積極參加防震搶險和救災工作;

7、在地震應急期間,職工和家屬都應自覺參加防震搶險和救災工作。

8、劇場副科以上中層幹部、黨團員,在抗震救災期間不得離開崗位。

9、任何組織與個人都必須服從指揮和調遣,以提高防震救災的整體效果。確保劇場破壞性地震應急工作的協調一致。

二、應急機構

(一)機構組成:

1、機構名稱:劇場防震減災領導小組

接到臨震預報或遭遇突發地震後,劇場防震減災領導小組立即進入地震應急搶險救災狀態。

劇場防震減災領導小組下設:防震減災辦公室;搶險、後勤保障工作小組;宣傳組織小組;會場區應急小組。

2、劇場防震減災領導小組組成人員:

組長:徐小平

副組長:於佔維、馬麗

成員:哈村、王福中、石亞平、羅淑賢、晁嘉、任淑靜、王罡、郭斌

(二)機構職責

1、劇場防震減災領導小組職責:

(1)根據臨震預報或遭遇突發性地震,根據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和管局指令,宣佈劇場進入應急期及有關指令。

(2)根據臨震預報或遭遇突發性地震後的破壞程度,果斷決定劇場是否停業避震、震後復業等指令。

(3)根據劇場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研究部署並組織指揮劇場防震應急、抗震搶險、救災及震後重建等工作。

(4)向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和管局報告有關防震救災和震情、災情等事宜。

(5)隨時掌握震倩、災情及發展趨勢,並作出相應決策,指令各工作小組、管理幹部等組織實施。

(6)審查、制定劇場震後恢復方案,報政府辦公廳和管局批准後實施,組織震情、災情調查及處理,審定、簽發劇場震情、災情報告。

2、防震減災辦公室職責:

組長:王福中、羅淑賢

副組長:姚萍、王偉萍

(1)負責處理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及各基層工作組與劇場的聯絡、協調工作。

(2)負責與政府辦公廳和管局等主管部門的聯絡。

(3)接到臨震預報後,加強震情跟蹤,震後掌握震情趨勢,爲劇場抗震救災的指揮與決策提供依據。

(4)震後及時組織調查、總結、統計災情向有關部門彙報。

(5)震後及時收集、錄製震害、災害詳盡資料。

(6)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後工作。

3、搶險與後勤保障小組:

組長:王罡、郭斌

副組長:王婷、孟憲功、郝志明

(1)臨震前,根據自治區政府和銀川市政府指揮部決策,按照預案做好搶險救災的一切準備工作。震後,根據震情、災情和輕重緩急,儘快投入搶險救災。

(2)根據劇場受損情況,統一部署劇場的搶修、搶險救災工作和設備設施的恢復。

(3)制定劇場的修復方案,協助領導小組對受捐建築物的加固。制定防餘震措施。

(4)根據領導小組決策,做好搶險物資的合理儲備,保證震後物資供應。

(5)協助領導小組解決好受災職工的吃、喝、穿、住等緊急問題。

(6)保持外部生活物資的供應渠道,協助領導小組生活物資的供應。

(7)負責上級部門下發物資的儲存、保管、及分發工作。

(8)確保領導小組在震前及震後的通訊暢通,強震後有線通訊破壞嚴重時,應與上級部門聯繫,取得無線通訊設備,立即開通無線、移動通訊設備,保證劇場領導小組與基層小組負責人通訊的暢通。

(9)協助領導小組對受傷觀衆、職工的搶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