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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與寬容論文

正義與寬容論文

正義與寬容論文

內容提要:寬容思想是西方自由哲學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羅爾斯在闡述其政治哲學理論的過程中也運用了寬容原則,並以寬容原則來論證和解釋其正義論思想。本文試圖分析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對寬容原則的闡釋,瞭解寬容原則與其正義原則的關係。

關鍵字:羅爾斯 寬容 正義原則

“寬容是指一個人雖然具有必要的權力和知識,但是對自己不贊成的行爲也不進行阻止、妨礙或干涉的審慎選擇。寬容是個人、機構和社會的共同屬性。”1在西方,寬容最初發源於宗教,特別是從啓蒙運動開始,作爲一股反對封建專制和宗教壓迫的力量,寬容的思想對人類思想自由解放運動有着重要的意義。可以說,它構成了西方近代民主政治的顯著特徵,體現了西方民主精神。

作爲西方政治哲學的熱點議題之一,寬容備受思想家們的關注,政治哲學大家羅爾斯在《正義論》中也運用了寬容的思想爲其政治哲學作理論論證。羅爾斯從原初狀態推演出兩個正義原則,這兩個原則按照自由原則優先差異原則次之的詞典式排列方式在社會中掌管着權利和義務的分派,決定着社會生活中利益和負擔的恰當分配。兩個正義原則規定了社會的基本結構,在社會制度中發揮規範作用。但是,羅爾斯發現,美國現代社會深受密爾等人的功利主義的影響,政府按照功利原則來制定各種政策,根據累進利益的方式追求最大淨餘額是人們行動的原則,“任何都同意,良心自由要因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共同利益而受到限制”2,國家對自由的限制和寬容原則的運用依據國家利益的增長。羅爾斯堅決反對這種觀點,他說,“寬容不是從國家的實際需要或理由中推演出來的”3,它不能訴諸於利益的簡單算計,而是要依據正義原則。羅爾斯認爲,如果當自由本身和正義公民的自身自由受到威脅時,正義的公民就要透過對他者自由的限制來維護自由;而如果正義公民的自由沒有受到威脅,那麼他們應該給予他者以寬容,並且還要相信心理原則的運用可以使不寬容者能夠遵守正義原則。這樣,羅爾斯批判了功利主義的寬容觀念,依據正義原則提出了新的寬容觀。

一、功利主義的自由及其寬容原則

功利主義在西方哲學、倫理學中佔重要的位置,尤其是在美國現代社會中,它成爲主導的哲學觀,羅爾斯在《正義論》的序言中也提到,“在現代道德哲學的許多理論中,佔優勢的一直是某種形式的功利主義”4。從邊沁開始,一些功利主義思想家曾提出過許多關於思想、知識自由和對宗教的寬容的觀點,這些觀點適應了西方現代社會發展的要求,這也使得功利主義一度成爲該時代主要的思想潮流。

“功利主義的觀念簡單明瞭,它實際上只有一條原理,即‘最大幸福原理’”5,“最大幸福原理”是行動的準則。邊沁認爲,人生的目的就是要使自己獲得最大幸福,最大限度地增加幸福總量,並且幸福可以計算的,倫理學就是研究如何計算幸福和如何追求幸福,“最大幸福”是功利主義倫理學的最高目標,一切違反功利主義倫理標準的行爲都是錯誤的,“行爲按照其有助於促進幸福的程度而是正確的,按照其有助於產生不幸福的程度而是錯誤的”6,因此,每個人都要儘可能地提高自己的福利,最大地滿足自己的理性慾望,並用理性算計來評判自己的得失。並且,社會是由一個個個體組成,個體的原則是“最大的幸福”,那麼推而廣之,社會的原則也就是“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按照羅爾斯的說法,功利主義的觀點是“如果一個社會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夠達到總計所有屬於它的個人而形成滿足的最大餘額,那麼這個社會就是被正確地組織的,因而也是正義的。”7

既然功利主義主張追求最大淨餘額,那麼它對其他一切東西比如說權利、義務、自由和機會等基本的善是如何看待呢?按照密爾的理解,功利主義是支援自由權利的。他在《論自由》中對自由作了深刻的闡釋,批判了教條主義,重視思想自由、討論自由及自我掌握的道德判斷自由,肯定寬容原則所發揮的積極意義。自由和寬容作爲個人和社會合理選擇的依據,是社會不可缺少的因素。但是,功利主義始終堅持“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原則,並沒有把自由權利看作是人類的價值,而把它僅僅當成達到最大幸福的手段和條件,認爲自由選擇的條件更能增進利益的獲得,對人的自由權利的保護有助於獲得最大的利益。甚至,當社會的“大善”與個人“小善”發生衝突時,人們就可以剝削或犧牲少數人的自由、權利和利益,換取整個社會利益餘額的淨增。由此,在功利主義倫理學中,最大利益的“善”獲得的絕對優先地位,而正當是作爲“善”的依附條件,正當優先於善。

可以看出,功利主義主張以“以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爲原則最大限度地追求總的內在價值和獲取滿足的最大淨餘額,並且認爲自由爲其提供有利的條件。自然地,寬容原則的使用也是依據功利主義原則,只有當寬容原則有助於社會利益的增加時,纔有其合法地位,反之則採取不寬容和壓制政策。

二、羅爾斯對功利主義的批判

用羅爾斯的話說,功利主義“首先把善定義爲獨立於正當的東西,然後再把正當定義爲增加善的東西”8,而功利主義的這種觀點存在着很大的缺陷,羅爾斯給予了深刻的反駁,並試圖用正義原則取代功利主義的“最大幸福原則”。

功利主義不僅把幸福原則作爲個人的理性選擇,而且還要把它從個人推至整個社會,使之成爲一種公共理性和社會自由和寬容的標準。殊不知,功利主義的這一跳躍反而事與願違,恰恰暴露了功利主義的自身矛盾和軟肋所在,羅爾斯以敏銳的眼光洞察了這一點,主要從三個方面切中功利主義的要害。首先,“功利主義是一種目的論”9,目的論把善獨立並優先於正當。作爲一種目的論,功利主義把最大利益和幸福原則當成價值判斷和解釋的標準,並要求最大限度地增加已定的善。但是,羅爾斯認爲這種關於幸福的概念本身就模糊不清,而且無法量化的。我們對於什麼是幸福是不得而知的,如果我們定義個人的幸福的話還是有一定的道理,而假如去確定集體幸福的話就不行了。因爲不同的人可能會有不同的慾望,不同的慾望就會導致不同的幸福感,甚至同一類型的幸福會有不同的強度,持續的時間也有長短。同時,幸福是人的一種內在情感,所以它又是難以計算的。這樣,可以看出功利主義“有關目的論原則的論證是建立在靠不住的計算和有爭議的、不確定的前提上的”10。第二,“功利主義觀點的突出特徵是:它直接地涉及一個人這樣在不同的時間裏分配他的滿足,但除此之外,就不再關心滿足的總量怎樣在個人之間進行分配”11。功利主義的首要宗旨是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但對於這些利益如何在個人之間進行分配、誰多誰少的問題並沒有解決。羅爾斯認爲在資源有限的社會裏,分配是必須的,正義的分配有利於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分配不僅是社會總體利益的分配,還會涉及到基本權利、義務、機會和特權的分配以及歷史的繼承關係。它既要考慮橫向方面,又要考慮縱向方面,可是功利主義只是一味地宣揚追求眼前的最大化的幸福總量。因此,功利主義並未完全解釋正義的職責,這也是它時常遭到其他學說攻擊的方面。第三,功利主義“原則上沒有否認可用一些人的較大利益補償另一些人的較少損失,或更嚴重些,可以爲了使很多人分享較大利益而剝削少數人的自由”12,而認爲“對一些人的損害是夠能夠被一種其他人享受的較大的利益總額綽綽有餘地抵消”13。功利主義承認,爲了利益的最大化,可以損害他人的權利。羅爾斯認爲,較大的經濟和社會利益並不構成對較小利益侵犯的理由,他明確指出“每個人都擁有一種基於正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義否認爲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當的,不允許許多人享受的較大利益能夠綽綽有餘地補償強加於少數人的犧牲”14,自由與權利的要求對社會福利的總的增長的慾望之間有原則的區別的,正義否認爲了一些人的利益而剝削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當的,基於正義或自然權利的每個社會成員的自由是不可侵犯的。

羅爾斯深刻地指出了功利主義理論的缺陷,批評了它把個人的選擇原則擴大到社會原則的錯誤。他總結了功利主義不足的原因就在於沒有認清個體與社會的根本區別,而“如果我們承認調節任何事物的正確原則都依賴於那一事物的性質,承認存在着目標互異的衆多個人這種多元性是人類社會的一個本質特徵,我們就不會期望社會選擇的原則是功利主義的”15。因此,我們可以說,功利主義把自由和寬容原則建立在社會利益的最大化的基礎上,既然這種基礎在羅爾斯看來並不能成立,那麼自由和寬容原則就不能依照功利主義的“最大多數最大幸福”原則了。

三、羅爾斯的寬容原則

針對功利主義的明顯不足,羅爾斯提出了“作爲公平的正義”,主張社會正義的標準應該從功利主義原則轉向兩個正義原則,以兩個正義原則來調整國家政治和分配關係,並在公平正義的基礎上探討寬容原則的適用,從而克服功利主義和其他直覺主義哲學對寬容原則理解的缺陷。

羅爾斯站在對以往哲學如洛克、盧梭和康德等哲學進一步抽象化的高度,預先設定公正的原初狀態,然後再次運用社會契約理論對無知之幕進行加以推導,從而推演出被人們所公認的兩個正義原則即自由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自由平等原則是第一原則,它要求公民享有政治、言論、集會、良心和思想的自由與個人財產依法得到保障的權利。雖然功利主義也倡導這些自由權利,但只是作爲實現利益的手段,而在羅爾斯那裏,它們得到了充分的肯定,獲得了積極的優先地位,成爲實現社會利益的前提。差別原則是對自由平等原則的補充,佔據原則中的次要地位。它主要是處理在有差異的社會中各種資源的公平分配問題。它不僅認肯社會利益的增加,而且能夠處理好收入不均的社會資源的分配問題。因此,羅爾斯不僅闡明瞭公民在秩序良好的社會中如何享受基本的平等自由和財產等權利,同時就如何處理好經濟和社會差別狀態問題而提出獨特的理論標準,對正義理論基礎做出了頗有新意的論證。這樣,羅爾斯確立了正當的優先地位,透過社會契約理論合理地將公平正義推廣至整個社會,使之在現代社會中發揮調節作用,最終構成社會的基本制度。

既然羅爾斯以兩個正義原則取代了功利主義原則,那麼他在對寬容原則的理解上發生了重大變化。功利主義以“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爲依據,確定寬容與自由的關係,而羅爾斯則是以正義原則爲依據來理解寬容原則和對良心自由的限制。

按照完全世俗的國家觀來看,人們往往把對良心自由的限制當作是公共秩序和國家利益所必須的。爲了公共秩序和國家利益,國家控制人們的思想、限制信仰的自由是理所當然的。實際上,這種觀點是專制主義社會的殘餘思想和功利主義的偏見。羅爾斯認爲,人們必須轉變對國家的原有理解,而應該把它理解爲由平等的公民所組成的社團,國家扮演着公民代理人的角色,“國家並不干涉哲學和宗教的理論,而是要按照處在平等的最初狀態的人將會同意的原則來調節個人對道德、精神利益(興趣)的追求活動”16。政府的責任僅限於保證平等的道德、宗教自由的條件,而國家的行爲是依照建立在一種公認的推理方式上而產生的憲法來實現的。在古代,阿奎那曾經按照這一種獨斷教條來爲處死異教徒辯護—即信仰是靈魂的生命,金錢是維持生命的手段,因此腐蝕一個人的信仰比製造僞幣更嚴重;既然處死製造僞幣者或其他犯罪者是正當的話,那麼處死異教徒更加正當。阿奎那的辯護顯然能夠滿足當時政府的需要,但是他辯護的邏輯卻不能被普遍接受。羅爾斯批評道,對自由的壓制如果建立在神學原則或信仰的基礎上,任何辯護都是不成立的。再者,就功利主義而言,人們所追求的幸福和生活中的相對價值也是不可精確估計的,功利主義的社會原則理論本身就具有缺陷,它並不能反映普遍的推理原則。因此,在羅爾斯看來,不管是爲了公共秩序和國家利益需要的宗教壓迫還是功利主義原則,它們是不成立的,而只有建立在兩個正義原則基礎上的、爲了維護公民自由權利而對良心自由進行的限制纔是正當的。

羅爾斯認爲,公平正義原則是公民普遍承認的,反映了公民的一般合理要求。在自由權利優先的原則下,依據公平正義原則,寬容與否的唯一理由就是爲了避免更大的不正義或者避免喪失更多的自由。羅爾斯強調,“否認良心的自由的人不能透過譴責哲學懷疑主義或對宗教的冷淡,或者訴諸於社會利益和國家事務來證明他們的行爲。只有在爲了避免對於自由的可能是更糟糕的侵犯從而對自由本身是必須的,對自由的限制纔是合理的”17,限制自由的意義完全在於維護受到侵犯的自由,而當這種特有的情形不存在時,國家則應該採取自由放任的政策,給予社會一定程度的寬容。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考慮到了一種複雜的情形,即在組織良好的社會中如何對待不寬容者,正義是否要求對不寬容者的寬容,還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呢?羅爾斯主要從以下三層來考查了這個問題:首先,當不寬容團體不被寬容的話他們是否有權利抗議;第二,在什麼條件下,各種寬容團體有權利寬容那些不寬容者;最後,寬容團體基於什麼目的行使不寬容的權利。羅爾斯認爲,一個不寬容團體是沒有權利抗議對他的不寬容。因爲一個人的抗議權利僅限於雙方所承認的原則受到侵犯時,而不寬容者如果有權利壓制他人遵守他人認爲錯誤的原則,那麼別人就也有權利壓制不寬容者,“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是最好的解釋。雖然羅爾斯否定不寬容團體的抗議權利,但是也沒有肯定對不寬容者的壓制權,因爲他並不承認不寬容者對別人的壓制權利,而對不寬容者的壓制僅在正義原則受到侵犯的情形下才是正當的。羅爾斯說,“我了簡化起見,我們假設至少在某種環境下,即當寬容團體真誠地、理智地相信未來它們的安全不寬容是必需時,它們便有不寬容那些不寬容者的權利”18,而當不寬容者對其他人的平等自由不構成直接威脅時,寬容者沒有權利壓制不寬容者,沒有任何理由拒絕給予不寬容者以自由。這樣,羅爾斯對以上的問題作了一一回答,明確了他的觀點。除此之外,羅爾斯還從道德心理學上對他的回答進一步論證,他把寬容不寬容者的問題同有兩個原則所調節的組織良好的社會穩定性問題聯繫起來。羅爾斯認爲,在一般的情況下,組織良好的社會是一種開放性的社會,人們正是以平等的身份參加各種團體,進行相互討論,寬容不寬容者可以說服他們信奉自由,使其自由受到一種正義憲法保護並從中得益,那麼會在一段時間以後趨於喪失其不寬容性而接受良心的自由,不寬容者就變爲寬容者。因此,羅爾斯提倡組織良好社會應該相信它自身的內在穩定性,要給予不寬容者一定程度的寬容,引導它們信仰自由,從而更加普遍地實現社會的自由民主,而除了在特殊的場合下實現對不寬容者的自由的限制。

四、羅爾斯寬容原則的侷限

作爲羅爾斯的成名作,《正義論》批判了功利主義的弱點,確立了兩個正義原則,取代了功利主義“最大多數最大幸福”原則,顛倒了功利主義關於正當與善的關係,體現了其很強的理論創新性和說服力。與之相應地,羅爾斯對以正義原則爲標準的寬容原則的論述也體現了其深厚的哲學功底。但是,古人說“人無完人”,羅爾斯的理論也招致了許多思想家批判。桑德爾對他的理論根基提出了挑戰,認爲他在原初狀態中陷入了自我本質的幸而上學;內格爾否認羅爾斯所認肯的社會基本益品是每個人所想要的,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需求;甚至,還有一些理論家質疑從原初地位中得出兩條原則在邏輯上的嚴密性。對羅爾斯的理論的批判可謂是來自四面八方,而這些批判正是指出羅爾斯理論的不足。羅爾斯理論內核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動搖,這對理論防護帶有一定影響,因此,他的寬容理論也面臨着危險。在經過羅爾斯的一番深思後,他的正義論發生了轉變。在《正義論》中,羅爾斯爲正義的社會制度提供道德哲學解釋而將政治哲學與道德哲學融爲一體;而在《政治自由主義》中,羅爾斯不再把自己的思想侷限於道德哲學與政治哲學的糾結之中,而把政治哲學獨立於道德哲學之外,明確宣稱政治自由主義不需要一個形而上學或倫理學作爲理論基礎。與此相應地,羅爾斯關於寬容的論證也發生了變化而轉向了合乎理性,“理性多元論事實是寬容之所以必要的主觀環境,而有理性的人所堅持的相互性理念與承擔判斷的負擔的後果的意願使得他(她)做出寬容的承諾。”19爾後,羅爾斯在《萬民法》中,爲了將其合理政治正義觀念推廣至世界,他對寬容的論證又轉向了人權,寬容原則以人權爲依據。他認爲那些合宜社會哪怕是穆斯林社會只要尊重人權,自由民主國家就應當採取寬容的態度,把它們也納入萬民法的體系中來,並使其相信自由,從而實現世界永久自由與和平。

參考文獻:

1 米勒、波格丹諾:《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鄧正來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第820頁。

2 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第210頁。

3 同上,第212頁。

4 同上,第1頁。

5 姚大志:《羅爾斯與功利主義》,社會科學戰線,2008年第7期。

6 同上

7 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第22頁。

8 同上,第24頁。

9 同上,第29頁。

10 同上,第209頁。

11 同上,第25頁。

12 同上,第26頁。

13 同上,第33頁。

14 同上,第4頁。

15 同上,第29頁。

16 同上,第210頁。

17 同上,第213頁。

18 同上,第216頁。

19 劉曙輝:《合乎理性與寬容—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中的寬容觀》,華東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年9月,第39卷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