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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工作調研報告

人口普查工作調研報告

人口普查工作調研報告

人口普查的目的在於取得準確的人口資料。國家根據準確的人口資料才能做出符合實際情況的正確決策,資料準確與否是人口普查的一個核心問題。選擇什麼樣的人口作爲人口普查的調查對象,直接關係到人口普查資料的準確性和人口普查的質量。在現代人口普查中,普查對象是一個帶根本性的問題,也是一個比較難於解決的問題。如果普查對象問題解決不好,必然出現重複和遺漏現象,直接影響人口資料的準確性,甚至導致人口普查工作的失敗。

一、 人口普查調查對象的歷史變遷

建國以來的五次人口普查,除1964年的第二次普查按戶口所在地登記外,其他四次都是按常住人口進行登記,這對於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防止重複和遺漏、準確地普查人口、正確反映人口規模和結構方面的基本國情,爲科學決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社會高度開放的今天,市場經濟機制已經基本完善,產業結構急劇調整,常住地與戶籍所在地分離的現象越來越普遍,這就限制了以常住人口爲對象的普查資料所能發揮的社會效益。改進人口普查對象,已是形勢發展的客觀需要。

 二、“五普”調查對象的利與弊

第五次人口普查的調查對象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常住的自然人,每個人必須在唯一的常住地進行登記。共分五款人:

1、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並已在本鄉、鎮、街道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的人;

2、已在本鄉、鎮、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戶口在本鄉、鎮、街道以外的人;

3、在本鄉、鎮、街道居住不滿半年,但已離開常住戶口登記地半年以上的人;

4、普查時居住在本鄉、鎮、街道,常住戶口待定的人;

5、原住本鄉、鎮、街道,普查時在國外工作或者學習,暫無常住戶口的人。

常住戶口在本鄉、鎮、街道,但已離開本鄉、鎮、街道半年以上的人,在戶口所在地只登記人數,不計入戶口所在地的常住人口內。

第五次人口普查是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進行的普查,其調查對象基本上是延用傳統的常住人口調查,加上過於複雜的調查指標體系,客觀上造成了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瑕疵。

三、對“六普”調查對象的思考

20xx年將開展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按照試點方案,港澳臺和外籍人口也將納入普查範圍,這在我國乃至世界人口普查史上尚屬首次,可以說是進行了創造性的探索,“六普”試點方案的調查對象爲試點區域內的全部人口,既包括大陸居民也包括在此居住的港澳臺居民和外國人,調查對象的界定與以往不同,由過去的常住人口調整爲“現有人口”和“外出人口”,即調查時點“在被抽中調查小區居住的人”和“戶口在、人已外出的人”都是調查對象,都要填報調查表,由計算機彙總出本地的常住人口、戶籍人口、外來人口和外出人口。調查對象的調整,主要是針對當前人戶分離情況嚴重和人口流動量大、羣衆配合程度減弱而採取的措施。這樣做的初衷是確保現場登記質量,確保獲得各類人口分佈的準確數據。按照這個調查對象的口徑,20xx年1‰人口調查進行了實戰演練,透過對揚州市33個鎮(鄉)街道、117個村(居)委會、234個調查小區的22827名常住人口的調查,我們有幾點感受:一是外出半年以上的人口和暫住人口都需要填報常住人口的全部資訊,工作量增加很多;二是人口流動的空網間標準採用以調查小區爲最小流動單位過於煩瑣,在實際工作中操作有一定困難,極端的例子是一戶人家在同一幢樓的相鄰單元背對背買了兩套房子居住,由於兩套房屋分屬不同的調查小區,房主在調查過程中也被作爲流動人口處理;三是在同一鄉鎮街道內有多套房產的,在判別外來外出時容易出現混淆;四是外出人口的資訊要求全部填報比較困難,這主要是因爲:在農村,留守的多爲老人和兒童,對家人外出的情況並不十分了解,在城區,全戶外出的情況更加難以掌握。

針對這些實際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結合現有的調查環境和調查員素質,本着既查準人口數字,又節約各種資源,同時又能滿足多數情況下資料應用的原則,可以這樣設計調查對象:將調查對象不分國籍,統一分爲 “現有人口”和“外出人口”兩大類,即調查時點“在被抽中調查小區居住的人”和“戶口在、人已外出的人”,同時將人口流動的空間範圍擴大到縣一級,外來、外出人口只採集一些基本資訊。鑑於我國居民身份證管理系統已經比較完善,在指標設計上創造性的加入“是否已領身份證----身份證號碼”指標,充分利用現代科技和計算機發展的成果,透過這一指標和公安身份證資訊系統的關聯,可以有效解決人口普查中最難解決的漏登和重複登記問題,流動人口的數據管理也能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