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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泉州小學招生新購房落戶入學要求

初等教育機構最早產生於十六世紀的德國,由城鎮主辦,教習實用知識和新教教義。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2022泉州小學招生新購房落戶入學要求,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新購房落戶的入學有新要求

1.自2022年秋季招生起,中心市區公辦小學認定招生服務區域戶籍、住房產權、實際居住“三一致”對象時,對2021年3月1日以後(包括3月1日)新購房落戶的,要求: ①適齡兒童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擁有該實際共同居住的住房產權比例應超過50%(不包括50%,產權證或不動產登記證上沒註明共有產權人產權比例的,視爲平均分配);②市直小學和學位緊缺的區屬公辦小學(學校名單由各區教育局確定)招生服務區域的同一套住房每6年只能有一位適齡兒童在該校入學(同一戶主、子女多於一個的家庭除外)。

2.自2022年秋季招生起,戶籍在鯉城、豐澤、洛江、泉港區和臺商投資區的人員(簡稱“五區人員”),在中心市區務工並暫住,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不能申領到居住證的,申請其適齡子女到務工並暫住地所在區的公辦小學入學,需提供:

①達到1年6個月及以上的合法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簽訂時間爲2021年3月1日前);

②父母雙方或一方在申請入學的學校所在區連續參加社會保險滿1年及以上的證明等材料。

關於2022年秋季中心市區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

一、招生原則

落實義務教育“以縣爲主”管理體制要求,依法保障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由市教育局統籌協調,鯉城、豐澤、洛江區教育局履行具體招生管理職責。堅持教育公平,實行“劃片招生,免試就近入學”,因地制宜探索穩步推進“單校片區”與“多校片區”相結合招生入學的辦法。以居住證爲主要依據、以公辦學校爲主接收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就學。堅持規範招生,嚴格執行公民辦學校同步招生規定,落實招生資訊公開制度,加強招生入學監督管理。

二、招生對象

戶籍在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或居住在以上區域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滿6週歲(即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適齡兒童。

三、公辦小學招生辦法

在總體延續2021年招生辦法基礎上,根據上級有關檔案精神和中心市區學位供需等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招生入學辦法,明確工作要求。

(一)公辦學校招生服務區域內戶籍、住房產權、實際居住“三一致”家庭的適齡兒童(以下簡稱“三一致”對象)

1.各公辦學校優先招收本校招生服務區域內“三一致”對象及按國家、省市相關入學優待政策照顧的對象。如果本校“三一致”對象及政策照顧對象的數量超過學校招生計劃數,則“三一致”對象採取以落戶到學校招生服務區域時間先後或公開電腦派位(抽籤)等辦法錄取(具體辦法由各區教育局、市直小學自定)。

2.各區可根據學校佈局和學位供需情況,在部分區域按照就近原則將若干所公辦學校的招生服務區域(“單校片區”)組合成“多校片區”,探索穩步推進“單校片區”與“多校片區”相結合招生入學的辦法,具體辦法由各區教育局自定。

3.學校招生服務區域內戶籍、住房產權、實際居住“三一致”家庭適齡兒童的具體條件:

(1)適齡兒童與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戶籍一致(均在學校招生服務區域內)並實際共同居住,戶籍與房產一致(產權性質、用途爲住宅),房產與實際居住一致。

(2)適齡兒童落戶到學校招生服務區域的截止時間爲2022年3月1日前。

(3)2021年3月1日以後(含3月1日)新購房落戶的(包括透過其它形式取得房產的,下同),適齡兒童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擁有該實際共同居住的住房產權比例應超過50%(不包括50%,產權證或不動產登記證上沒註明共有產權人產權比例的,視爲平均分配,下同)。

(4)2021年3月1日以後(含3月1日)在市直小學和學位相對緊缺的區屬公辦小學(學校名單由各區教育局確定並公佈)招生服務區域內新購房落戶的,須符合“六年一個學位”要求。“六年一個學位”具體要求:同一套住房每六年只能有一位適齡兒童在該校入學(同一戶主,子女多於一個的家庭除外)。如果該住房過戶時學位已被佔用,須待佔用學位的適齡兒童畢業後,新購房家庭的適齡子女纔可以到該校入學。父母輩的房產過戶給祖輩的,須待佔用學位的原產權人的子女畢業後,原產權人的兄弟(姐妹)的適齡子女纔可以到該校入學。

(二)戶籍在鯉城、豐澤、洛江區但不符合學校招生服務區域內戶籍、住房產權、實際居住“三一致”條件的適齡兒童

本類對象應按時向戶籍所在招生服務區域公辦學校報名登記,原則上由戶籍所在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公辦學校接收入學。其中,鯉城轄區的市直小學招生服務區域內的集體戶適齡兒童,由鯉城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到鯉城區新村小學或其它片區學校。

(三)適齡隨遷子女

非鯉城、豐澤、洛江區戶籍,在鯉城、豐澤、洛江區具有居住證及務工證明(勞動合同或營業執照)且目前仍在該區務工(經商)的人員,申請其適齡隨遷子女到務工(經商)並居住所在區的學校入學,由各區教育局根據學校生源及學位情況,按照以居住證爲主要依據、以公辦學校爲主接收的原則統籌安排,具體招收辦法由各區教育局參照往年做法制定。

戶籍在鯉城、豐澤、洛江、泉港區和泉州臺商投資區的.人員(簡稱“五區人員”),在鯉城、豐澤、洛江區務工(經商)並暫住,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不能申領到居住證的,申請其適齡隨遷子女到務工(經商)並暫住所在區的學校入學,由各區教育局根據學校生源及學位情況、務工(經商)人員的合法房屋租賃合同及在本區繳納社會保險證明等情況,參照以上對象統籌安排學校接收,具體招收辦法由各區教育局參照往年做法制定。

(四)港澳臺僑和外籍適齡兒童

1.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適齡兒童申請在中心市區入學的,視同本地戶籍適齡兒童安排學校接收。其中:(1)其父親(母親)爲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由市、區教育局根據其父親(母親)房產所在地或居住地統籌安排入學。(2)其父親(母親)爲中心市區戶籍的,如果其父親(母親)在中心市區有房產(持有該住房產權比例應超過50%)並實際共同居住,在房產所在地安排入學;如果其父親(母親)在中心市區沒有房產(或持有該住房產權比例不超過50%),由其父親(母親)戶籍地的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入學。

2.持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臺灣學生,因家長在泉州購房置業或工作需隨父親(母親)在泉州生活而要求在中心市區小學就讀的,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教育廳、臺辦、財政廳、團省委<關於進一步加強臺商子女在閩就讀服務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07〕210號)、《福建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意見》(閩教合作〔2018〕22號)精神,由監護人按要求向學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後,統籌安排到居住地所屬片區內小學就近入讀。

3.華僑子女(中國籍)申請在中心市區就讀小學的,依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教育部《關於華僑子女回國接受義務教育相關問題的規定》(僑文發〔2009〕5號)及省教育廳、省僑聯《關於疫情期間華僑子女回閩就學有關事項的通知》(閩教合作〔2020〕15號)精神,向國內監護人戶籍地所屬片區的小學提出申請,視同本地戶籍居民子女辦理入學手續。

4.外籍學生申請在我市小學就讀的,依據《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教育優待照顧對象

1.烈士子女、現役軍人子女、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子女入學照顧,按照教育部、中央軍委政治部、全國雙擁辦有關檔案和《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軍分區政治部關於印發泉州市貫徹教育部、總政治部<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泉教綜〔2013〕73號)、《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泉州市貫徹落實教育部、總政治部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實施細則的補充通知》(泉教綜〔2015〕29號)、《福建省公安廳 福建省教育廳轉發公安部 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閩公綜〔2018〕140號)、《福建省應急管理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於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閩應急〔2019〕51號)、《關於研究我市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有關工作專題會議紀要》(泉州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20〕4號)等檔案精神執行。

2.高層次人才子女等入學照顧,按照《福建省委組織部 省教育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做好高層次人才子女就讀中小學和幼兒園工作的通知》(閩教基〔2015〕34號)、《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泉州市高層次人才認定和團隊評審及政策支援規定的通知》(泉政辦〔2021〕29號)、《中共泉州市委辦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泉州市進一步支援民營企業健康發展行動方案>的通知》(泉委辦發〔2018〕34號)等檔案精神執行。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在泉州市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系統上申請。

四、民辦小學招生辦法

嚴格執行公民辦學校同步招生規定,由區教育局負責組織轄區內民辦小學(含九年一貫制、十二年一貫制學校小學部,下同)開展招生工作。

(一)覈定招生範圍和計劃。各區教育局要做好民辦小學招生範圍和招生計劃的核準工作。民辦小學年度招生計劃只減不增,在學校審批機關管轄區域內招生。優先滿足學校所在區適齡兒童入學需求,所在區未招滿且審批機關爲市教育行政部門以上的,經申請、審批同意可以適當跨區招生,但不得跨泉州市域招生。申請跨區招生的,由所在地的區教育局初步覈定學校的跨區招生範圍並報市教育局批准後,向社會公開。

(二)網上報名。各區教育局應進一步完善民辦小學招生報名資訊化管理平臺。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在充分了解民辦學校辦學條件、收費標準等情況後,在規定時間內登陸“民辦小學招生報名資訊管理平臺”,按要求填寫學生相關資訊,填報志願(每位適齡兒童只能報1所民辦小學),同時應向所屬片區公辦學校報名。

(三)資格審覈。各區教育局審覈報名資訊,審覈照顧對象資格並公示審覈結果。

(四)電腦派位和錄取。報名人數小於或等於招生計劃數的民辦學校,實行直接錄取。報名人數大於招生計劃數的民辦學校,實行分批次電腦派位錄取。第一批次:單列錄取符合相關政策的教育優待照顧對象,包括該民辦學校舉辦者直系親屬(須提供戶口本等有關證明材料)和經民辦學校董事會研究確認的本校教職工子女(應提供與學校簽訂的用人勞動合同以及在當地繳納社保等證明材料)。第二批次:錄取本區常住適齡兒童(指本區戶籍適齡兒童,符合條件的在本區務工、經商人員隨遷適齡子女,以及居住在本區的香港、澳門、臺灣、華僑適齡兒童)。報名人數少於或等於招生計劃數的,實行直接錄取;報名人數大於招生計劃數的,實行電腦隨機派位錄取。第三批次:經市教育局審批同意可以跨區招生的學校若有剩餘學位,錄取本區域外常住適齡兒童。電腦派位工作由各區教育局制定具體操作規則並統一組織實施,電腦隨機派位錄取須有公證機構參加,並組織民辦小學校長、學生家長代表及新聞媒體參加,全程接受社會監督。電腦派位結束後,各區教育局應主動公佈電腦派位結果並及時通知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同時向市教育局報送電腦派位結果。

(五)現場註冊。經電腦派位(或因報名人數少於招生計劃數實行直接錄取)已確定錄取資格的適齡兒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到錄取學校進行現場註冊。已辦理註冊手續,即已被民辦學校錄取的適齡兒童不能再到公辦學校入學。逾期未註冊的學生,視爲放棄錄取資格。任何民辦學校不得拒絕接收確定錄取資格且在規定時間內註冊的學生。

(六)補錄取。未完成招生計劃的民辦小學,可向其審批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錄並報送補錄方案,經批准後按規定補錄,不得錄取已被其它民辦小學電腦派位確定錄取資格的學生。補錄取對象應按時到錄取學校現場註冊,各區教育局應對補錄取對象註冊情況進行審覈。

(七)未被錄取對象入學安排。未被民辦學校錄取的適齡兒童(經電腦派位未取得錄取資格,或有錄取資格但未按時註冊的),由生源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當地相關政策規定安排公辦小學接收入學(與沒有報名參加民辦學校招生的同等對待)。

五、工作要求

(一)落實義務教育主體責任。各區要落實義務教育“以縣爲主”管理體制,加強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切實履行義務教育控輟保學法定職責,進一步做好消除義務教育階段大班額工作,保障招生工作平穩有序。堅持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爲主、以公辦學校爲主”,落實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重點關注貧困家庭兒童少年、留守兒童、困境兒童等的入學情況。加強殘疾兒童分類安置工作,爲不同類型和不同程度的殘疾兒童提供多種形式的學習機會,確保每個殘疾兒童少年都能夠接受合適的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按規定報當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或區教育局批准。

(二)加強招生政策宣傳和招生服務工作。各區教育局、各小學要繼續實行“三統一”“五公開”(“三統一”,即統一公佈公辦小學招生服務區域、招生程序、隨遷子女入學條件;“五公開”即要向社會公開招生時間、招生計劃、招生服務區域、招生辦法和招生結果)。要向社會公佈招生諮詢服務、監督舉報電話,透過學校網站、微信公衆號等平臺及時公佈招生資訊,並加強與新聞媒體的合作,做好招生政策解讀宣傳工作。要積極簡化招生手續,進一步清理不必要的入學證明材料,優化招生入學流程,及時更新辦事指南,方便入學辦理。根據省教育廳有關要求,試行公民辦小學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報名登記(申請)辦法。

(三)健全招生工作預警和風險排查化解機制。各區要加強對學齡人口變化趨勢的預測分析和摸底調查,出現常住人口中適齡兒童逐年增加、學位供給緊張的情況,應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提示,合理引導家長預期,同時加快學校規劃建設,有效增加學位供給。區教育局要會同相關部門健全協調機制,完善應急預案,及時發現並妥善處置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迴應人民羣衆和廣大學生家長的關切,認真辦理羣衆來信來訪事項,符合入學條件的要及時給予辦理,不符合的要給予明確答覆和耐心解釋說明。對往年招生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深入調研,提前做好招生輿情應對和風險防範化解工作;對今年招生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化解,嚴禁推諉和上交矛盾,以維護招生秩序,維護社會穩定,確保今年秋季小學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加強招生工作監管。各區要加強學校招生工作監督,暢通舉報渠道,認真核實羣衆信訪投訴,嚴肅查處頂風違規招生及亂收費行爲。要嚴肅公民辦小學同步招生紀律,規範招生宣傳行爲,所有小學不得提前組織招生,包括透過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意向登記、預約等方式爭搶生源,不得擅自擴大招生規模,不得預收費,不得采用筆試或以面試、評測等名義選拔學生,嚴禁以各類考試、競賽、培訓成績或證書證明等作爲招生依據。對存在違規招生行爲、違反學籍管理規定的學校,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通報批評、責令改正等。對監管不到位、履職不到位,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切實營造規範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教育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