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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減災的科普知識

地震是對人類最具威脅性的自然災害之一,具有突發性和不可預測,不過我們可以在日常生活中掌握一些遭遇災難時的自救方法,以便在危急關頭能保護自己、減少傷害。那麼我們該如何去防範和自救?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防震減災的科普知識,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防震減災的科普知識

1.避震時須把握什麼原則?

答:要因地制宜,不要一定之規

震時,每個人的處境千差萬別,避震方式不可能千篇一律。例如,是跑出室外還是在室內避震,就要看客觀條件:住平房還是樓房,地震發生在白天還是晚上,房子是不是堅固,室內有沒有避震空間,室外是否安全等等。

要行動果斷,不要猶豫不決

避震能否成功,就在千鈞一髮之間,容不得瞻前顧後,猶豫不決。有的人跑出危房後又轉身回去救人,結果自己也被埋壓。記住,只有儲存自己,纔有可能救助別人。

2.震時是跑還是躲?

答:目前多數專家認爲:震時就近躲避,震後迅速撤離到安全的地方,是應急避震較好的辦法。這是因爲,震時預警時間很短,人又往往無法自主行動,再加之門窗變形等,從室內跑出十分困難;如果是在高樓裏,跑出來更是不太可能的。

但若在平房裏,發現預警現象早,室外比較空曠,則可力爭跑出避震。

3.怎樣預防地震火災?

答: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應與災民居住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②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凡性質互相牴觸的易燃易爆物品,都要分別貯存;放在架子上的易燃易爆物品,應將容器和架子固定,以防餘震發生時傾倒。

③防震棚尤應注意防火。不要隨便吸菸、亂扔菸頭;儘量不用油燈、蠟燭照明,需用時應放在盛有沙土的盆內或桶內。

④人員密集區要留出消防通道,並儘量解決消防水源問題。

⑤爲了不使火災釀成大禍,左鄰右舍之間要互相幫助,力求儘快撲滅早期火災。

4.什麼是地震預報?

答:地震預報是針對破壞性地震而言的,是在破壞性地震發生前作出預報,使人們可以防備。

地震預報三要素

地震預報要指出地震發生的時間、地點、震級,這就是地震預報的三要素。完整的地震預報這三個要素缺一不可。

地震預報按時間尺度可作如下劃分:

長期預報 是指對未來10年內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的地域的預報。

中期預報 是指對未來一二年內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的地域和強度的預報。

短期預報 是指對3個月內將要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的預報。

5.地震微觀前兆是怎樣觀測的?

答:觀測小地震的活動要使用地震儀;觀測其他地震微觀前兆則須使用前兆觀測儀器,其種類很多。如觀測和記錄地殼形變的儀器有傾斜儀、自記水管儀、伸縮儀、水準儀、激光測距儀等;觀測和記錄地磁場變化的有磁變儀、核旋儀、地磁經緯儀等。觀測地電、地應力、重力、水氡、水位、水質成分及其他微觀前兆現象,也都有相應的儀器。

6.震前地下水有哪些異常變化?

答:①水位、水量的反常變化。如天旱時節井水水位上升,泉水水量增加;豐水季節水位反而下降或泉水斷流。有時還出現井水自流、自噴等現象。

②水質的變化。如井水、泉水等變色、變味(如變苦、變甜)、變渾,有異味等。

③水溫的變化。水溫超過正常變化範圍。

④其他。如翻花冒泡、噴氣發響、井壁變形等。

7.你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嗎?

答:我國政府非常重視防震減災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08年12月27日修訂透過,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關於防震減災工作的第一部法律,它是我國幾十年來防震減災工作經驗的高度概括和各種有效的規章制度的法律化。它的`制定、公佈、施行,爲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進行防震減災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標誌着我國防震減災工作進入了法制化的新階段。

8.你知道《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嗎?

答:這個條例是在1994年1月10日由國務院頒佈的,其目的是爲了保證各類地震觀測儀器正常工作,以取得可靠的數據,每個公民都應當自覺貫徹這個條例。

條例中明確規定的地震監測設施的保護範圍是:

①地震臺內的監測儀器設備、設施;

②地震臺外的觀測用山洞、儀器房、觀測井(水點)、井房、觀測線路、通信設施、供電設施、供水設施、專用填壩、專用道路、避雷裝置及其附屬設施;

③地震遙測臺網接收中心的觀測設備、中繼站、遙測點用房等;地震專用測量標誌、測量場地等。

9.爲什麼說“建築大計,抗震第一”?

答:據統計,世界上130次巨大的地震災害中,90%~95%的傷亡是由於建築物倒塌造成的。因此,居民住房、單位辦公樓、學校校舍、工廠廠房,乃至水、電、氣、通信等生命線工程,能否抗禦大地震的襲擊,是能否把震災損失降到最低的關鍵所在,所以說,“建築大計,抗震第一”。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防震設計規範進行抗震設計,並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

10.《地震預報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國家對地震預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全國性的地震長期預報和地震中期預報,由國務院發佈。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長期預報、地震中期預報、地震短期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佈。新聞媒體刊登或者播發地震預報消息,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以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佈的地震預報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