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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工會與單位行政方面有關費用劃分的法律、法規(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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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層工會與單位行政方面有關費用劃分的法律、法規(摘錄)

一、關於工會房屋、設備費用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爲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2、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建設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物資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妥善解決各級工會房屋、設備問題的通知》(〔79〕財事字第426號工發總字〔1979〕162號):

產業公司工會和基層工會及其所屬職工集體文化、福利事業所需房屋設備及其維修和水電取暖等費用,均由同級行政解決。

二、關於工會專職人員費用方面

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4、全國總工會、財政部《關於〈工會法〉中有關工會經費問題的具體規定》(工總財字[〔1992〕9號):

工會脫產專職人員工資等列支問題。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支付工會委員會脫產專職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勞動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與所在單位行政管理人員有關經費的列支渠道相同。

5、財政部《關於企業基層工會工作人員離、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開支問題的覆函》(〔82〕財企字第98號):

關於企業基層工會工作人員的離、退休費及退職生活費開支問題,應與企業職工一樣,由企業行政方面負責支付,在營業外列支。

三、關於工會開展活動有關費用方面

6、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解決勞動保護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工廳生字〔1986〕21號):

基層工會爲搞好勞動保護工作所需費用,應在本單位的行政勞動保護經費中支付,不能在工會經費中開支。

7、國家勞動總局《關於企業勞動保護宣傳教育經費開支問題的函》[(80)勞護字18號]:

凡企業開展勞動保護宣傳教育(包括裝備勞動保護教育室)所需經費,應按《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第四項規定,在企業勞動保護措施經費中開支。

第四項的規定爲:

購置或編印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的參考書、刊物、宣傳畫、標語、幻燈及電影片等。

舉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展覽會、設立陳列室、教育室等。

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訓練及座談會、報告會等。

建立與貫徹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措施。

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的研究與試驗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儀器等。

8、全國總工會財務部《關於職工代表大會的費用由誰擔負的通知》[工財字(1981)29號]:

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是整個企業的工作,其開支費用應由企業負擔。

四、關於職工教育、療休養活動費用方面

9、財政部、全國總工會《關於組織少數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短期休養活動經費開支問題的通知》(工發財字〔1982〕100號):

組織勞模、先進生產(工作)者休養活動的往返路費、伙食補助費和牀位費由勞模、先進生產(工作)者所在單位的企業基金或利潤留成中列支;活動費、公雜費由組織活動的工會負擔。

10、財政部《關於企業職工療養費用開支的覆函》(〔82〕財企字100號):

職工經批准到療養所療養的往返路費,屬於因工負傷的,全部由企業報銷;屬於疾病或非因工負傷的,五十公里以內的,由職工本人自理,五十公里以外的,原則上由企業補助二分之一。職工在療養所療養期間的伙食費,可由企業適當給予補助,最多不得超過伙食費的二分之一,如因身體衰弱或經濟確實困難負擔不起伙食費的,可酌量提高其補助費,但不得超過伙食費的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