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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決定的寫作格式

決定2.87W

(一)決定的寫作格式

關於決定的寫作格式

決定是黨政機關及其他部門對某些重大問題或重要事項,經過一定會議討論研究表決透過後要求貫徹執行的文體。決定除會議作出外,也可以由領導機關制發。

決定一般由標題和日期、正文、結尾三個部分組成。

(1) 標題和日期

決定的標題要完整地寫出發文機關、決定事由和文種三項內容。在決定事由前一般以"關於"連結。決定的日期即會議透過或領導簽發此項決定的日期。它寫在標題之下,外用括號。重大法規性的決定,還需註明透過該決定的機關、日期和生效日期。文末不再註明。

(2) 正文

決定的主體部分也就是正文。其篇幅長短,由內容多少決定。一個篇幅較長的決定,其內容通常包括兩層意思:一層是說明形勢和有關情況,作出決定的目的與意義;另一層是說明決定的具體事項,落實決定的政策、措施和要求等等。

篇幅較長的決定,正文在結構上可分爲開頭、主體、結語三部分。

開頭。這一部分一般用一個自然段落,用"特決定如下"或"特做如下決定"與主體部分銜接。"開頭"主要用以說明目前形勢,分析或闡述做此決定的原因目的及意義。其語言要求簡潔、概括性強。

主體。表達決定的'具體內容。因爲它是下級機關、相關單位及所屬個人必須執行的準則,所以要求寫得明確、具體、詳盡。這一部分的表達方式常採用條文式寫法,在這些表現具體內容的"條"、"項"之間可以是明顯的並列關係,也可以是明顯的遞進關係,無論何種關係,都一定要形成完整、嚴謹、清晰的整體。主體部分也可用簡述式寫法,對所決定的事項作出直接公佈。

結語。在這一部分中提出希望、號召和要求。

(3) 結尾

在決定的正文之後,可寫"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通常不寫成文日期和發文單位。見諸報刊時,可在文末署發文機關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