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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轄協商函及回覆函

公函1.06W

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民事管轄協商函及回覆函,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民事管轄協商函(管轄爭議協商用)

  ×××進階人民法院

  民事管轄協商函

  (××××)……民轄……號

×××人民法院:

××××年××月××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初……號……(寫明當事人及案由)一案,××××年××月××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初……號……(寫明當事人及案由)一案,兩地人民法院之間對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未果。××××年××月××日,××××人民法院報請我院協商解決。

本院經審查認爲,……(寫明事實和理由)。該案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管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條規定,現函告你院協商解決管轄爭議。請你院在收到本函後××日內函覆我院。

聯繫人:……(寫明姓名、部門、職務)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此致

  ××××年××月××日

  (院印)

【說明】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條制定,供進階人民法院對本轄區的下級人民法院和其他轄區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未果,商請其他進階人民法院協商解決管轄用。

2.民事管轄協商案件只能產生於進階人民法院之間。管轄權爭議發生後,爭議人民法院之間也可以進行協商,但此項協商不屬於民事管轄協商案件範疇。

3.對同一管轄權爭議,參與協商的各進階人民法院均編立民事管轄協商案件,案號類型代字爲“民轄”。

4.發生管轄權爭議的`兩個人民法院因協商不成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雙方爲同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的,由該地、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的,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進階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雙方爲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進階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

  民事管轄協商回函(民事管轄協商案件回覆用)

  ×××進階人民法院

  民事管轄協商回函

  (××××)……民轄……號

××××人民法院:

你院××××年××月××日(××××)……民轄……號民事管轄協商函收悉。

本院經審查認爲,……(寫明事實和理由)。

(同意對方法院協商意見的,寫明:)同意……(寫明當事人及案由)一案由××××人民法院審理。

(不同意對方法院協商意見的,寫明:)不同意……(寫明當事人及案由)一案由××××人民法院審理。該案應當由××××人民法院管轄。

聯繫人:……(寫明姓名、部門、職務)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年××月××日

  (院印)

【說明】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一條制定,供進階人民法院在收到其他進階人民法院民事管轄協商函後,回覆同意或者不同意對方意見用。

2.案號類型代字爲“民轄”。

3.進階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