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行政公文 > 報告

工程費用鑑定報告格式

報告1.08W

隨着個人的素質不斷提高,我們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觸到報告,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內容的完整。一起來參考報告是怎麼寫的吧,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工程費用鑑定報告格式,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工程費用鑑定報告格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我省公路工程質量鑑定工作管理,規範工程質量鑑定工作,實現質量鑑定工作程序化、標準化,真實、準確、科學定位工程質量,根據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和《公路工程質量鑑定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省新建、改建和大修公路項目,中修等其它養護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公路工程質量鑑定階段的劃分和責任部門。

公路工程質量鑑定對應工程交、竣工驗收分爲兩個階段:

(一)工程交工階段的質量評定(簡稱工程質量評定)。

工程質量評定由工程監理機構負責在工程交工驗收前完成。

(二)工程竣工階段的質量鑑定(簡稱工程質量鑑定)。

工程質量鑑定由負責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的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包括工程交工驗收前質量檢測(簡稱交工質量檢測)、竣工驗收前質量檢測(簡稱竣工質量檢測)、工程質量分數和等級的核定。

根據工程竣工驗收單位要求或工作安排,上級質量監督機構可對工程質量鑑定結果進行復核或直接組織工程質量鑑定工作。

第四條 公路工程質量評定和質量鑑定執行的評價體系規定:

(一)公路工程質量評定按照《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即《標準》質量評價體系進行。

(二)公路工程質量鑑定按照《公路工程質量鑑定辦法》,即《辦法》質量評價體系進行。

第五條 工程質量評定和鑑定的關係:

(一)工程質量評定是工程質量鑑定的基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經工程監理機構質量評定合格的工程進行質量檢測和鑑定。

工程質量評定結果經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審定後,作爲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組織工程交工驗收的.質量依據;

(二)工程質量鑑定在工程交工階段進行的質量檢測結果,作爲質量監督機構判定工程監理對工程質量評定結果是否準確和交通主管部門准予工程交工通車試執行的依據;最終鑑定結果是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的質量依據。

第六條 對於三級以下(含三級)公路或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下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工程竣工驗收單位認定要一次性驗收的其它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的交工質量檢測和竣工質量檢測及工程質量鑑定工作可合併爲一次竣工質量檢測鑑定(簡稱一次性鑑定)。

第二章 工程質量評定

第七條 工程質量評定的依據:

(一) 交通部《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二) 批准的工程設計和變更設計檔案;

(三) 批准或確認的招標檔案及合同文字;

(四)國家和省有關部門頒發的公路工程標準、規範、規程及相關規定;

(五)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批覆、批示檔案;

(六)工程監理獨立抽檢資料,在獨立抽檢資料不能滿足評定要求時,可以依據經監理確認的施工自檢資料。

第八條 工程質量評定工作程序:

1、工程按照合同規定的項目內容建設完成;

2、施工單位對工程組織質量自檢合格;

3、由工程施工單位向工程監理機構申請交工質量評定;

4、工程監理機構接到申請後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工程質量評定;

5、評定工作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成工程質量評定報告;

6、在工程交工驗收前10個工作日把工程質量評定報告報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或法人授權人,同時報負責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的質量監督機構。

第九條 工程質量評定的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的劃分;質量分數、等級的確定;表格、報告的格式等均按《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規定執行。<1><2>

第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或法人授權人要根據對工程檢查和平時掌握的有關情況,對工程監理機構作出的工程質量評定結果進行審定。

第十一條 負責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的質量監督機構,依據《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規定和交工檢測結果等,對工程監理機構進行的質量評定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章 工程質量鑑定

第一節 工程質量鑑定管理

第十二條 公路工程質量鑑定依據:

(一)《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及其配套的《公路工程質量鑑定辦法》等檔案;

(二)交通部《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三)批准的工程設計和變更設計檔案;

(四)批准或確認的招標檔案及合同文字;

(五)國家和省有關部門頒發的公路工程標準、規範、規程及相關規定;

(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批覆、批示檔案;

(七)交工質量檢測和竣工質量檢測資料;

(八)質量監督機構監督過程中對工程項目(尤其是隱蔽工程項目)的檢查、檢測資料及抽查意見等。用於工程質量鑑定的有關工程建設中監督檢查數據及資料,必須是能夠反映最終工程質量實際的數據和資料。

第十三條 公路工程質量鑑定工作內容:

(一)交工質量檢測:交工驗收前質量監督機構對負責監督的公路建設項目按照規定要求進行工程實體檢測、外觀檢查和質量保證資料審查,評價合同段(單位工程)及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是否符合技術標準及設計和規範要求,判定工程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階段施工或者是否符合交工驗收條件。

(二)竣工質量檢測:竣工驗收前質量監督機構按照規定的項目對負責監督的公路項目經過試運營期後進行實體檢測(複測)、外觀檢查和質量保證資料審查。

(三)工程質量鑑定:根據工程交工質量檢測、竣工質量檢測結果,結合工程建設中監督檢查數據、資料,覈定工程質量分數及等級,綜合評價公路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狀況,是否符合竣工驗收條件。

第十四條 工程交工質量檢測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設計檔案要求建成;

(二)經施工企業質量自檢合格;

(三)由工程監理機構對工程質量評定合格;

(四)質量保證資料已整理完成。

第十五條 交工質量檢測實施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