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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快處工作的探析

報告3.34W

近幾年來,全市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爲切實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力以赴開展交通排堵保暢工作,但是,本市道路交通擁堵情況仍得不到有效改善。爲了進一步提高道路資源的利用率,有關部門採取了許多措施,相當一部分措施在潛力上已挖掘殆盡,但在交通事故現場處置這一塊,潛力還有待挖掘。但如進一步提高快撤水平並形成長效機制,應在兩個方面進行突破,一是強化民警意識,提高一線民警的處置能力和水平;二是加強宣傳,促成有關部門理順保險理賠機制,提高當事人不自撤現場的違法成本。透過兩種手段的綜合運用,可有效提高交通事故現場的撤除速度。筆者想從交通管理部門可行使的權利方面出發,闡述如何把握,進一步提高實踐運用水平。

道路交通事故快處工作的探析

一、本區交通事故快速處置工作現狀

前兩年,本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快撤率一直維持在70%左右,其中,事故雙方自撤率僅爲42%,截止到推進"快處"工作法之前,快撤率一直維持在這個水平,處於波瀾不驚的狀態。20xx年8月,實施交通事故現場處置"五步法"以來,本區事故快處率由之前的72.4%提高到目前的90%以上,處置時間也由原來的平均10~20分鐘提高到目前的平均3~5分鐘。事故當事人現場自撤率的大幅攀升無疑對本區的排堵保暢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二、制約交通事故現場快速撤除率提高的主要因素

交通事故現場自撤率雖有明顯的提高,但在實踐中仍然存在不少制約因素,亟待重視與改進。

(一)法律法規的因素。

即執勤民警是否有權勘察人傷和較大物損以及責任不清的事故現場,關於這點相關法律法規並不明確,對人員輕傷以上或較大物損以及責任不清的事故,依照現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9條的規定,其適用一般程序。《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條第2款這樣描述:"具有2年以上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經培訓考試合格獲得資格登記證書後,可以處理適用一般程序的交通事故",也就是說,只有事故專職處理民警具備相應的資質,事故處理進入一般程序必須進行調查取證,其中就涉及到事故現場處置的核心問題--現場勘查,在歷來的工作規範中,一般由事故科專職民警來勘察,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第2款這樣表述,"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現行法律法規對事故現場的勘查主體資格並不十分明確。

(二)執勤民警的主觀因素。

即執勤民警“快處”意識的強弱和技能的高低,統計數據顯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執勤民警到場時間一般爲3分鐘,事故專職民警二次出警到達現場時間少則需要5、6分鐘,多則近10分鐘。據有關資料統計,在兩車道的道路中只要有1條機動車道因拋錨或事故受阻,該道路的運能將降至原來的40%,且疏導恢復時間將隨着處置時間的增長呈幾何級數增長,而執勤民警目前實際情況是:到達現場3分鐘,處理一般在15~20分鐘左右。執勤民警對事故快處的理解爲"快到",個別執勤民警還存在調劑利用進行體能恢復的現象。

另一方面,民警在快處上也存在技能不到位的問題。這裏有兩個案例,

【案例一】20xx年10月14日上午8:45分,瑞金二路近復興中路發生一起3車事故。執勤民警勘查完畢撤除現場時,才發現一事故車嚴重損壞無法移動,再通知施救車輛到場牽引。整個過程前後歷時30分鐘,造成瑞金二路全線嚴重擁堵。該起事故中,執勤民警如能事先了解事故車輛的狀況並通知清障車輛,將大大縮短事故處置的延誤時間。

【案例二】20xx年11月3日上午7:15分,建國中路20號發生一起事故,助動車駕駛人左腿明顯骨折。執勤民警到場後無法處理,回過頭來呼叫警長,警長到場後再通知事故科勘查現場。傷員在事故現場滯留15分鐘左右,事故前後歷時45分鐘,造成建國中路交通癱瘓。該起事故中,執勤民警如能對傷者迅速定位,直接送醫救治,對道路交通暢通的影響程度將大爲減少。

上述案例雖然發生在個別民警身上,但總體上還是暴露出存在的問題:一是快處技能不高,處置措施不當。部分執勤民警由於事故處理技能較差,對一些事實清楚的現場舉手無措、無所適從,尤其是人傷事故,“兩腳閒着逛,心裏直髮慌,電臺喊幫忙”的現象屢見不鮮;二是快處意識不強,處置流程不明。部分執勤民警對事故“快處”認識不到位,認爲慢功出細活,導致一些現場處置措施滯後、延長了處置時間。從座談會摸底情況來看,一部分民警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規則不懂,生怕定責錯誤而不敢“動”現場,另一部分民警對事故現場處置程序不清,擔心處置不當而不敢“動”現場,還有一部分民警有一定消極態度,唯恐多做多錯而不願“碰”現場。

(三)事故當事人的因素。

即有權處置事故現場的事故當事人,其是否確立了事故現場的自撤觀念,由於目前保險理賠制度和法律法規的配套未能及時跟上,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2、3款已經明確了事故當事人在未造成人身傷亡或物損輕微且事實清楚的情況應當先行撤離現場,但事實上相當多情況下,當事人不敢自撤。本區80%以上事故都符合自撤條件,但由於法規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當事人沒有明確的相應的懲罰性條款,造成事故當事人自撤意識相當低。

三、解決問題的方法和途徑

(一)在法理上對執勤民警事故現場的處置權限進行梳理。

首先,要解決“誰能做”的.問題。依照目前法律相關條款描述,本區只有事故專職處理民警具備相應的資質。爲此,支隊提出將現場“快處”分爲二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快速勘察階段,第二階段是快速處理結案階段。並由此引申出了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處置權限和事故處理權限兩個概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第2款的規定,現場處置(包括現場勘查)可由執勤民警承擔,而事故辦案處理則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條第2款規定,應移交給專職民警。"快處"事故現場要求執勤民警接警後,立刻從路面執勤狀態迅速轉換爲處警狀態,以最快的速度處置完道路現場並迅速恢復交通,對超出現場處置權限的立即通知事故處理部門到場,並做好事故現場勘驗的先期處置和滯留車輛的疏導工作。

對人傷事故,支隊又進一步探索和論證,提出了“除人員已當場死亡或有明顯生命危險以及涉外事故外,一律由執勤民警自行或由機動警力輔助,依照支隊制定的交通事故現場快速處置“五步法”流程,在3~5分鐘內快速處置完畢,而事故專職處理民警勘查的現場,執勤民警應先期做好判斷車輛、搶

救傷員、尋找證人以及現場警戒和車輛疏導分流等工作。"再一次大膽前進一步,解除了束縛民警手腳的限制,實行該措施後,事故違章審理科二次處警由原來平均每天2~3次減到每週3~5次,轄區平均每起事故現場的處置時間也由原來15~20分鐘減少到3~5分鐘。

(二)提高執勤民警事故“快處”技能。

解決了事故“快處”“誰來做”的問題,那制約事故“快處”的另一個瓶頸問題,也即“怎樣做”又如何讓民警找到捷徑。首先,參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和《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等法規和規章,支隊結合實際精簡了處置流程,力求實用易記,推出交通事故現場處置“五步法”流程。(收取覈對證照、組織搶救傷員、判斷車輛狀況、固定現場證據、人車撤離現場。)“五步法”流程將事故現場處置程序簡化,讓民警對現場的處置做到心中有底、運用有譜,尤其強調了對人傷和車輛損壞情況,要先期瞭解情況,避免由此延誤現場處置時間,同時還要求借助執勤裝備(數碼相機和錄音筆)及時取證、爲後續處理打下基礎;其次、“五步法”的運用直接與勤務考覈相掛鉤,勤務科和事故科聯手,對執勤民警“五步法”運用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對存在的問題跟蹤錄像並播放點評;同時,爲了提高民警的快處技能,支隊還編纂了《事故快處實用手冊》,將事故快處“五步法”流程以及常用的事故定責規則圖表化後編錄其中,同時,依照“五步法”流程模擬場景拍攝,轉錄成VCD分發各中隊,便於中隊組織民警開展事故"快處"培訓。

(三)提高違法成本,增強事故當事人自撤意識。

在實踐中,事故當事人是否有較強的自撤意識將直接影響到事故現場附近道路暢通的程度。對此,支隊的主攻方向放在加大事故快撤宣傳力度上,並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事故,嚴格按一般程序處理的措施,按最高期限扣留車輛並予以檢測,同時對其違法行爲按上限處罰,提高當事人的違法成本,形成震撼效應以拓展社會影響面。爲確保措施得到落實,支隊制定了未自撤現場的事故處理工作規範,對自撤的事故按一般程序簡化處理,降低辦案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同時還進一步完善了案件審覈和扣車放行審批制度強化監督機制,對違規辦案的民警行依照《盧灣交警支隊執法管理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實行責任追究,一年下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不僅對違法當事人達到了教育和處罰目的,還擴大了社會宣傳面。據統計,本區實行該項措施後,事故自撤率呈上升態勢,去年下半年來事故自撤率一直維持90%以上。

此外,要提高事故當事人的自撤意識,最有效的辦法還是要變革保險賠償機制,實行類似英美國家的“互碰免責”的方式。但我國目前的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機制起步較晚,賠償還主要建立在民警對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上。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6條和87條,明確了事故當事人可以撤離現場並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但目前保險公司普遍不認可當事人自行協商的協議,造成當事人無法實施該項法定措施。另外,部分事故當事人擔心自行撤離現場後,辦案民警在事故責任認定上是否會設定障礙,影響其保險理賠工作,因而不肯輕易撤離。而事實上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可能存在騙保情況、互碰免責也可能使保險公司利益受到一定損害,但從社會效益來說,還是有一定的積極意義,爲此,支隊透過多種渠道也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以改進和完善當前的保險理賠機制,從客觀上創造條件,提高當事人的自撤意識。

交通事故現場“快處”既需要民警自身素質的提高和社會環境因素影響的共同作用,也是“排堵保暢”中永恆的主題。對此,支隊仍將採取積極措施,切實增強民警事故“快處”工作意識、提高“快處”工作技能、加大“快處”工作宣傳力度、從嚴執行“快處”工作制度、完善“快處”考覈工作,不斷探索能適應當前道路交通形勢的工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