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如何與往昔相處雜文隨筆
在厚重的二十四史所記述的正史之外,還存在着另外一個更爲龐大的歷史記述---《地方誌》。這些有關地方的記載或存在地方歷史敘述中,或存在於歷代文人的私人記述中。正如歷史有正史與野史之分,究其本質還是在於江湖與廟堂之分。
在《宮崎市定人物論》中提到循吏代表人藍鼎元一節時,對於何謂循吏,還在於藍鼎元私人文集《鹿洲全集》中。藍鼎元,字玉霖,別字壬庵,號鹿洲。《鹿洲全集》包括鹿洲初集8冊,東征集3冊,鹿洲公案2冊,棉陽學凖3冊,平臺紀略1冊,脩史試筆2冊,鹿洲奏疏1冊,女學4冊共計24冊。從往昔的評價來看,其中《東征集》、《鹿洲公案》、《平臺記略》、《鹿洲奏疏》是相當有價值的記錄。而以上四冊書中又以《東征集》與《鹿洲公案》最有盛名。相傳《東征集》與《平臺記略》是晚清檯灣巡撫劉銘傳的精讀書目。
但我在這裏要推崇的確是《鹿洲公案》這本小書。更爲具體的說法是,這本書不僅僅是大清律例的具體實施案例寫照,也同時是藍鼎元在粵地任職時對潮州府風土人情最直接的.觀察。《鹿洲公案》與我們熟知的《包公案》、《施公案》大不同,與這些街頭市井演義對比起來,《鹿洲公案》是作爲地方法律實施者的記錄,《鹿洲公案》所羅列的民事或刑事案件,更接近真實故事在真實時間裏的本來樣貌。
清雍正五年(1727年),藍鼎元經薦引朝見雍正,是年秋,藍鼎元被任命爲普寧知縣。後調任潮陽。不論普寧還是潮陽,均地處閩粵交界之處,素稱難治之地。且在藍鼎元之前,該地已有四任地方知縣被彈劾入獄。雍正六年(1728年)藍鼎元也因事遭人彈劾,奉旨革職入獄。《藍公案》一書即是藍鼎元在被劾罷職後。在獄中把治潮十四個月所經辦的典型案例追記成書,資政惠人。後有人作序評價說:“先生聽訟如神,果有包孝肅遺風,每當疑獄難明。虛公靜鞫,似別有鉤致之術。雖狡黠訟師、積年老賊,詞說不能難,吏責不能服者,一見先生即鬼詐不知何往,不待刑而畢輸其情”。《藍公案》之後稱之爲《鹿洲公案》。
這裏還值得一提是,藍鼎元在雍正六年(1728年)奉旨革職入獄,到了雍正八年(1730年)秋獲釋,雍正十一年(1733年)六月病逝於廣州知府任上。彼時藍鼎元距離接任廣州知府還未滿一個月。從藍鼎元的個人經歷上,可以看到藍鼎元不足一年的知縣經歷,爲個人帶來了三年的牢獄生活。而藍鼎元在《鹿洲公案》中所記載的事項皆是從“治獄”的角度出發的。他可能未曾想過自己也會成爲“治獄”當中的一員。
宮崎市定在講述藍鼎元作爲循吏代表人這一主題上,基本上是依據《鹿洲公案》中所展示的藍鼎元。但是在《鹿洲公案》中更爲值得一看的是這些“治獄”案例中所反映的地方生活百態。中國曆代讀書人在進入廟堂前後會產生巨大的變化,作爲田間讀書人而言,四書五經八股是其研習的主要內容,而位列朝堂之後,掌握獄訟則是必須要具備的能力。《鹿洲公案》不僅僅是地方生活的寫照,也同時是《大清律例》的寫照。從現代的角度來看,《鹿洲公案》也是士大夫這一羣體的生活寫照。在《鹿洲公案》中所展示的地方生活,即便時至今日,也依然可看到其遺蹟。
宮崎市定在拋出了《鹿洲公案》這本書之後,對於藍鼎元的敘述也就戛然而止了。我想宮崎市定可能更想讓人透過這本小書去認識藍鼎元這個人。而透過藍鼎元在個人生平,作爲循吏代表人,藍鼎元也的確做到了“循而治之”這一原則。
也正是在這樣的書中,我們可以瞭解到有關“吏治”的種種艱難與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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