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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學習心得體會範文

我們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啓發後,可用寫心得體會的方式將其記錄下來,透過寫心得體會,可使我們今後少走彎路。很多人都十分頭疼怎麼寫一篇精彩的心得體會,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教育法》學習心得體會範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教育法》學習心得體會範文

《教育法》學習心得體會1

透過認真學習《教育法》有關教師職業道德要求的條文及規定,我認識到教師作爲人類靈魂的工程師,不僅要教好書,還要育好人,各個方面都要爲人師表。熱愛幼兒是教師職業道德的根本。教師對幼兒的愛,即是敬業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師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現,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師教書這個職業的具體表現。

教書不僅是傳授知識,更重要的是育人。我應平等的對待每一個幼兒,不歧視差生。愛一個幼兒就等於塑造一個幼兒,而厭棄一個幼兒無異於毀掉一個幼兒。慈祥的笑容、親切的言語、文雅的舉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聲色俱厲的嚴格,更能貼近幼兒的心靈,更能取得教育的實效。教師,應以虛懷若谷的胸懷,誨人不倦的精神,用嚴於律己、寬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響幼兒的言行舉止,去照亮幼兒的心靈,去培養好每一個幼兒,讓每一個幼兒適應時代發展。

在以後的工作中,我還要繼續認真學習《教育法》、《教師法》等。堅持以人爲本、以德立教、愛崗敬業、爲人師表,不斷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職業道德修養;並緊緊圍繞新時期師德素質要求和師德規範,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導幼兒德、智、體、美的全面發展。

《教育法》學習心得體會2

學習了新《教育法》使我感受到新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較大的突破,因爲它保障義務教育階段所有孩子、所有學校、所有老師的基本權利,其中最基本的一個立法理念是以學生髮展爲本,真正給學生以發展的空間,同時給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充分的發展空間,真正的體現了以人爲本,利國利民。所以新《教育法》的頒佈實施,是改革開放以來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開放、社會發展進步的一個必然,對於進一步深化教育體制改革,促進義務教育的發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

首先,新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闡述了義務教育的特徵與性質。明確了: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從這點看來,義務教育免收學費、雜費的法律原則,必將惠及全國的廣大適齡兒童、少年。特別在農村,蘊含着大量的人才,還有待開發的人力資源,將讓更多貧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學,從法律的角度給他們一個平等就學的機會,作爲鄉鎮中學的我們也將是最大的受益者。我想這些內容也必然影響到學校的辦學思想和教師的教書育人行爲。同時,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也必須肩負起提高義務教育階段質量的責任。在實施新《教育法》過程中,我有這樣的思考。

其次,新修訂的《教育法》提出縮小辦學差距,不分重點校、重點班,非常人性化,體現了對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麼樣的家庭背景和經濟實力,每個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教育,體現了人與人之間的和諧。教育均衡就是讓所有的孩子,同在藍天下,都應該享受到同樣的教育。再次,新修訂的《教育法》提出提高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的地位與待遇。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爲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進階職務。這一規定將目前中學教師職務系列和中小學教師職務系列統一了起來,將爲吸引更多高素質人才到中小學任教,調動中小學教師的積極性,提高教育質量產生重要的影響。修訂案還明確了諸如: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等規定,對保障、提高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的地位與待遇都會有產生重要的影響。

最後,新法規定了學生家長在義務教育中的義務,如果家長不送孩子上學或者在家裏自我教學、送個人私塾等,都屬於違法行爲,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們可以得出結論,那就是最該學習法律的不是政府和學校的事,而是學校、學生和家長。只有我們都瞭解了義務教育法,具有了相應的維權意識,纔可能形成更嚴密,更有效的監督體系,爲義務教育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教育法》學習心得體會3

新義務教育法的誕生,標誌着我國義務教育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它是在對我國依法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經驗總結的基礎上,構成的一系列指導和保障義務教育事業發展的制度與準則。法律將維護教育的公平公正、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作爲一項重要指導思想,並重點對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保障義務教育投入、提高義務教育質量、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等方面問題作出了規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進義務教育發展的各項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創新、有突破,爲我國義務教育的持續、健康發展帶給了有力的制度保證。新《義務教育法》的頒佈實施,對於進一步深化教育體制改革,促進義務教育的發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好處的大事。新《義務教育法》的誕生標誌着我國義務教育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對全民族素質的提高和國家未來的發展,都將產生用心的作用。

修訂的《義務教育法》是改革開放以來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開放、社會發展進步的一個必然,爲學校辦學帶給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義務教育法》中,四處提到特殊教育,充分體現了這屆政府人文化的關懷和親民的思想。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提升對弱勢羣體的法律保障,讓這些有殘障的孩子、這些家庭看到期望,看到黨對他們的這種關懷。從這一點上看,新《義務教育法》凸顯了政府構建和諧社會和以人爲本的理念,讓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奮和欣慰。

作爲一所普通初中學校的校長辦好每一所學校,讓貧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學,不因爲家庭條件的差異和學校條件的差距影響到孩子的健康成長。從這個好處上說,我們是新《義務教育法》的最大受益者。農村蘊含着超多的人才,還有待開發的人力資源,從法律的角度給他們一個平等就學的機會,未來,國家和民族也將是最大的受益者。”

我探索打工子弟如何理解義務教育12年了,新《義務教育法》的出臺,消除了我這些年的一些困惑,盼了這麼多年,新《義務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義務教育階段不交學費和雜費,這對農民工子女來講好處重大。繳納學雜費,這些錢對於城裏孩子可能不算什麼,但是對於打工子弟家庭來說,每月的收入是800元至1200元,學雜費是一個不小的負擔。此刻西部地區已經實行了“兩免一補”,但打工子弟走進城市來以後,什麼時候也能夠免費入學,這是孩子們和他們家長共同關心的問題。

真正以人爲本,保障義務教育階段所有孩子、所有學校、所有老師的基本權利,這是我讀新《義務教育法》第一條到最後一條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義務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個立法理念是以學生髮展爲本,真正給學生以發展的空間,同時給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充分的發展空間。“新的《義務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還有統一性和強制性。這三個基本支點,雖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爲,但是對於教育工作者轉變觀念卻十分關鍵。”

新法明確了對義務教育質量的要求,第一次將素質教育明確寫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強調要把德智體美有機地統一在教學的活動中。這些資料必然影響到校長的辦學思想和教師的教書育人行爲。同時,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也務必肩負起提高義務教育階段質量的職責。在實施新《義務教育法》過程中,我有這樣的思考。

目前,整個社會對考學、對分數越來越重視。前幾年當校長,考分只是家長關心,社會關心,近幾年,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領導也十分關注,將一些考分指標壓到中學校長身上;指標逐級分擔,任課老師也承擔着很大的壓力。一旦中考成績滑坡,社會不認可,領導也責難。怎樣處理好文化課的學習考高分和學生全面發展的關係,對於一個校長來說,確實很難。

提高教育質量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就是要提高教師質量。教師專業化的問題也正影響到學校的教育質量。“素質教育務必由高素質的教師來實現,但是農村初中校應對很多教師自身素質不高的現實問題。不能否認,素質教育在實施過程中阻力很多,困難重重。儘管如此,並不是說素質教育必須要等到教育均衡以後才能實現,在現有條件下學校也就應有所作爲。多年來,××中學在推進和落實素質教育上就進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關於學生素質的評價就已經堅持了十年沒有中斷。目前學校將學生德智體美勞幾方面素質,分成可操作的92個評價點,每兩週自評一次,時間在8分鐘左右,使學生在不斷地內省過程中,收到以評促行的良好效果。我相信,不管在什麼樣的辦學條件下,開展好德、智、體、美、勞、心理等多方面行爲素質評價,是實施素質教育一個有效途徑。

素質教育不是一種運動,也不是一陣風。素質教育的落實需要細緻的工作,落實在每一個孩子在學校中的每一天,體此刻學校各項日常的教育教學工作當中。素質教育不就應是難以作爲,只要能靜下心來,仔細地去思考如何在一些細節上、在各個學科上下功夫,腳踏實地去研究教育教學、課程以及學校活動設計,就能夠更好地促進學生的發展。

結合學校自身實際貫徹落實新《義務教育法》,在學校層面需要做的工作很多。首先要領會新《義務教育法》的精神實質,個性要在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方面加以落實。從法人的角度,把教學質量作爲辦學的一個核心,透過學校教育教學的實踐,體現《義務教育法》對殘障孩子享受均等和優質教育資源的權利。在管理的保障層面把新《義務教育法》作爲一個課題去研究,在落實中發現和解決問題。

多年來,打工子弟學校始終在漂泊狀態,辦學條件差,校園都是租賃的。目前北京近360所打工子弟學校,其中經過審批的只有54所。實際上解決這個問題並不難,只要政府能夠按照新的《義務教育法》,來給這些孩子帶給和創造條件,將部分閒置公辦中小學的校舍給打工子弟學校使用,就能解決很多困難。

貫徹實施新《義務教育法》,教育工作者首先要感悟法律條文背後的基本的價值取向是什麼。其二是按照法律要求,依法辦學,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不折不扣地執行法律。第三要不斷髮展法律條文的內涵。針對學校此刻面臨的一些熱點問題和瓶頸問題,務必用發展的眼光,創新的方法執行法律條文,根據各地方的不同狀況來處理。將只要學業分數的評價向多元化評價推進,將終結性監控向過程性監控推進,都是確保素質教育穩步實施的基礎。××市教委也一向在思考探索建立義務教育階段的質量監控體系,使區縣政府正確看待區域內義務教育的質量內涵。貫徹落實新《義務教育法》,不是教育行政部門教校長怎樣去做,而是取得廣泛共識以後,校長自發地學法、守法和用法。同時也會產生出各種各樣創造性的做法,新《義務教育法》爲教育工作者帶給了廣闊的學習空間和執行空間。

我們在追求一種教育理想,一種發展的理想,這種理想我們並不強求最後百分之百地實現,事實上,在追求的過程中,每個人、每所學校都會得到真正的成長,而每個人、每個學校真正得到發展了,纔是實實在在的素質教育目標實現。

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提出縮小辦學差距,不分重點校、重點班,十分人性化,體現了對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麼樣的家庭背景和經濟實力,每個孩子都能夠享受均等的教育,體現了人與人之間的和諧。

我最關注的就是重點班的問題。相對於其他教育人羣而言,校長們更爲關注的是學校層面的教育均衡問題。高鐵忠認爲,傳統的“重點班”劃分不利於學生的`均衡發展。根據學生考試的成績劃分爲重點班、普通班以後,有些普通班的教學就十分困難,老師教學用心性不高;由於學生中缺乏“領軍”人物,無論是班級管理也好,德育也好,都是一潭死水。新的《義務教育法》實施後,“重點班”被以法律的形式禁止,但高鐵忠同時也擔心這可能會使學校流失一批優秀生源。

作爲基層工作者,感覺到學生的差異的確很大。在我們學校今年有30多個學生公共英語過了二級,也有的初一的。孩子,一百以內加減法都算不清楚,如果把他們全都分到一個班級,老師的因材施教就比較難,往往是照顧到這兒就顧不到那兒。近年來,中關村中學就辦了一些實驗班,而不是平均分班,讓孩子在差不多水平的狀況下,在教師的因材施教中得到比較好的發展。邢筱萍認爲,教育均衡就是讓所有的孩子,同在藍天下,都就應享受到同樣的教育,但不可能做到絕對的均衡,因爲不均衡是絕對的,百分之百的均衡是不能完全做到的。

《教育法》學習心得體會4

近年來,我國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發的學校與學生家長之間的糾紛與日俱增,學生家長因學生在校期間受傷致殘甚至死亡向學校索賠的金額不斷攀升。校園傷害事故不僅僅會影響學校與學生家長的正常工作與生活,而且是造成社會不安定的一個重要因素;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僅僅波及教育系統內部,而且已經成爲一個世人關注的社會問題。因此,如何預防校園傷害事故、妥善解決和處理此類糾紛。最近,透過在教管課程班學習《教育法規》這門課程得到很多啓示,幾天的學習中,首都師範大學程振勇教授在學校傷害事故方面進行了精闢的講解,感覺收穫頗豐。以下是本人這方面的學習心得。

一、學校是否屬於學生的監護人之爭

分清職責主體是承擔損害賠償的前提,妥善解決學生傷害引發的經濟糾紛,是校方與家長之間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穩定社會的關鍵。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之所以難處理、處理難,就在於人們對校園傷害事故職責主體的認定上,存在着觀點分歧,導致在法律規定上,無法可依,在實際問題的處理中,也無據可尋。

是不是隻要學生在上學(上課)期間發生傷害事故,學校都要承擔職責?如果不盡然,學校又是在什麼情形下應對在校學習期間受到傷害的學生承擔職責?在諸如此類的問題上,學校與家長之間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長認爲,學生只要到校學習,家長就將其監護職責轉移給了學校,學校不僅僅應當對學生的學習負責,而且應當承擔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而校方則認爲,學校不是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不負有對學生的監護職責,學校是否承擔學生事故損害賠償的職責,是基於教育法對學校管理職責的規定,對學生承擔有限的管理職責。那麼學校與學生之間究竟存在着一種什麼樣的法律關係?我國現行法律卻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保護職責與學生監護人的監護職責雖有相近資料,但這兩種職責的性質和法律淵源卻有不同。前者是學校作爲承擔公共教育職能的社會機構,基於《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而構成的一種公法範疇的職責與義務;後者是基於民事法律所確定的監護權,而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構成的司法範疇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兩種權利由於來源與性質上的差別,不能混淆。尤其監護權是建立在親權基礎上的,不能脫離法律的有關規定和親權的範疇而談監護權的轉移。視學校爲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認識,不僅僅使學校承擔難以擔負的職責,而且也難以解釋何以學校只有監護職責而沒有相應的權利,何以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要貼合法律規範,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監護人一樣管理學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規範而言,沒有明確學校是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或應當承擔監護職責。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總體上來講是基於教育與受教育而構成的教育關係,存在一些不同於其他法律關係的特殊規律,應當適用教育法調整。因此,學校並非學生法定好處上的監護人,儘管學校在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同時,負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

二、學校管理職責範圍與學校事故職責承擔

根據過錯職責歸責原則,決定學校及教師對事故的發生及其後果有無過錯、過錯大小,來確定職責主體,依此進行損害賠償,應是分析、解決此類糾紛遵循的一般原則。

1、意外事件。中小學生意外傷害事件是無法預見和不可避免的,學校及教師對事件無任何過錯,不負任何職責。但如果事故發生之後,教師沒有在學校條件允許的狀況下采取措施救險,延誤了治療,造成傷害者傷情加重,就應負責,這是一種事後職責承擔。

2、學生在上課期間因互相打鬧而受傷害。上課期間,教師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在此期間發生的學校事故,教師承擔職責大小,要思考到學生的年齡。但需要強調的是,對不同年齡段學生在管理職責上的不同要求並不意味着人爲地降低教師應盡的管理職責。

3、學生受傷不是學校所爲,但與學校場所設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學儀器、設備保管、存放有關,學校要承擔部分民事職責。需要注意的是,學校場所設施造成的學生傷害承擔職責,與學校建築設計、施工中暴露的質量問題關聯,但更多地與教職工是否及時發現事故隱患並及時向學校報告有關。

4、學生課餘時間受傷。課休時間是事故多發段。教師的職責,是要培養學生安全意識和躲避危險的潛力,這是其一;其二,一旦發生事故,要及時採取措施做好善後處理。中小學教師的職責並不是如幼兒園阿姨那樣履行保育員主角,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監視每個學生的一舉一動。關鍵看學校在課間是否負有監管職責及到位狀況。

5、學生自殺、自殘。學生的自殺與教師有無關係,取決於:一是學生自殺與教師的行爲有無必須因果關係;二是教師的行爲是否違法。如教師毫無根據地懷疑學生有偷竊行爲,停其課,強迫其交待甚至拳腳相加,學生不堪受辱,憤而自殺,教師自然要承擔法律職責;學生考試作弊,被監考教師當場抓往,學生因羞愧而自殺,儘管教師的行爲與學生自殺有關係,但行爲是合法的,不應承擔職責。

6、教師上課期間離開教室。教師在上課時隨便離開課堂,期間學生打鬧造成傷害,學校職責所負的大小,主要決定於學生的年齡對該行爲後果的決定潛力。美國大多數法院在審理此類事故時,並不是將教師在不在場作爲唯一的侵權職責要件,還要思考教師離開的時間長短、離開的原因、學生身心發育狀況、上課資料及活動性質等。

7、學生上下學發生傷害事故。學生每日上下學,是維持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起點和終點,這時學生的雙親對其子女的保護監督基於親權關係,而學校教師也務必加以指導並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但每一位學生在上學時從家中出發到學校放學時由學校出發回到家中,期間的安全,除有特殊狀況外,應由學生個人及親權等保護者負擔職責。如果學生羣衆上下學是學校規定,則可解釋爲學校已介入學生上下學的生活領域。這時,學校在法律上對於羣衆上下學就有安全維護的義務。

8、公休時間(包括寒、暑期)學生傷害事故。原則上說,學校對學生安全保護職責的職責範圍限於學校正常教育教學時間,但這並不等於說學校對於公休時間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就不負任何職責,問題的關鍵在於學生在這些時間內發生的傷害事故的原因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有無聯繫。如日本學校教育法規定,學生在寒暑期做作業時發生了傷害事故,教師是否承擔職責的前提是,教師在佈置學生作業時有沒有充分思考到這些作業資料對學生人身傷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

中小學生在校期間受到損害或致他人損害,學校是否就應承擔職責,就應承擔多少職責?我認爲,應視具體狀況綜合分析,其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學校方面是否應當爲去或留校活動的所有學生承擔職責,而在於學校事先是否承擔了對這種活動管理監督的職責。

三、我國目前現行的關於學生傷害事故的立法狀況

在處理校園傷害事故案件時,我國法院一般依據現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而民法通則的相關條款過於原則,一旦發生校園傷害事故,同一類案件可能導致司法實踐中兩種完全不同的判決。實踐證明,僅僅依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學校發生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已經不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依據民法精神,充分思考學校教育教學實際,參照國外校園傷害事故依法處理的已有經驗和做法,針對校園傷害事故這一特殊人身侵權行爲,制定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專項法律,依法處理,就成爲解決校園傷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簡稱《方法》)已經實施。這是目前我國第一部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專項法規。《方法》中明確了學校對學生承擔的職責性質是教育、管理、保護職責,確立認定學校承擔職責的劃分原則是過錯職責,細化了學校管理職責的範圍,規定了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學生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提出瞭解決校園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的資金來源。《方法》實施以來,法院及其他處理機關嚴格按照《方法》的規定,依法處理了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既保護了未成年學生的權利,又維護了學校的合法權益。實踐證明,制定校園傷害事故的專項法律,依法處理校園傷害事故,不僅僅是務必的,而且是可行的。

總之,透過學習程老師講授的《教育法規》這門課程,我學習到了很多書本上沒有的知識,尤其是老師的案例分析,個性精闢到位,爲處理教育教學實際問題帶給了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