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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下鄉讀後感

讀後感1.96W

當閱讀完一本名著後,相信你一定有很多值得分享的收穫,需要回過頭來寫一寫讀後感了。那麼我們如何去寫讀後感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送法下鄉讀後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送法下鄉讀後感

送法下鄉讀後感1

《送法下鄉》,由我國作者朱蘇力先生所著。朱老這本書反映了我國鄉土法制現狀以及司法制度存在的弊端,對我們目前的法制改革有很重要的借鑑意義。有幸拜讀了蘇力先生的《送法下鄉》,深有感觸,故借本文簡要談一下自己對送法下鄉的意義的思考。

筆者認爲,文中的"送"不同於民事法律關係中平等主體的贈與之意,含有上級對下級、管理者對被管理者的一種帶有強制性的輸送。"法",與道德相對,包含形式和實質兩方面,形式上表現爲以憲法爲核心的各種法律規範性檔案,實質上是法的理念、法的本源。"下"即到,包括形式上的送和實質上的到,我們更注重的是百姓能夠從心裏知法、懂法、用法。關於"鄉",借用《鄉土中國》的理解,就是農村的意思。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過程中,法律扮演着推進現有鄉村秩序的全面改造和重新構建的角色,因此出現了"送法下鄉"這一建設法治社會的新形式。那麼究竟爲什麼要送法下鄉?

蘇力先生認爲送法下鄉是爲了適應鄉土社會的經濟發展方式與鄉土力量的結構組織。筆者認爲,送法下鄉可謂是形勢所迫、大勢所趨、職責所在。

作爲一名"新"公訴人,從學校到社會,從書本到實踐,從大城市到基層,從聆聽者到踐行者,這些轉變帶給我太多感悟。工作中面對的除了個別窮兇極惡者,遇到更多的往往都是因爲不懂法而入刑的人。我深刻的記得一名犯罪嫌疑人對我說過一句話,"我知道這是違法,但不知道是犯罪。"是的,即使是生活在法治宣傳所處可見的環境中未必也理得清違法與犯罪二者的區別,更別說相對閉塞的鄉土社會。因此送法下鄉就變得尤爲重要。那麼如何送法下鄉呢?

我們可以現場設定普法宣傳、法律諮詢、法治燈謎有獎競猜等活動,同時爲推廣"互聯網+法律服務",工作人員透過向羣衆發放宣傳卡片、宣傳禮品,引導他們關注保靖縣檢察院微信公衆號,讓羣衆遇事尋求法律服務更便捷。依託當地濃厚的地方文化色彩,我們還可以設定青少年法治書畫課堂,將法治宣傳融入傳統文化傳承之中,進一步增強了法治教育對青少年的吸引力、感染力。

如書中序言提到的詩句"爲什麼我的眼裏爲什麼常含淚水,因爲我對這片土地愛的深沉",農村是我們的一扇視窗,我們都應有那種鄉土的'情結,那開啟一切的連結。

送法下鄉讀後感2

《送法下鄉》在導師大人給的書目裏排名比較靠前,也是我讀的朱蘇力教授的第三本專著。說實話,讀過《法治及其本土資源》和《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後,感覺語言很親切。朱蘇力教授用他擅長的歷史知識、獨特的觀察視角、雄厚的理論基礎構成了這本書的"四樑八柱"同時,今天司法改革已經進入了攻堅期,司法系統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書中有些東西已經變了,也有些東西仍然沒有改變,就此,我想關於這本書,談談我個人的一些理解。

關於送法下鄉。

在書中,朱蘇力教授認爲因爲種種自然、人文和歷史的原因,農村是國家強制力(權力)無法貫徹落實的一個邊緣地帶,爲了加強對農村鄉土社會的控制力,用司法手段強化統治者的權威,讓國家權力意求的秩序得以貫徹落實,所以需要送法下鄉。也正如書中所說的,在農村在基層有源遠流長的"民間法"、"習慣法"他們形成了一股簡單而複雜的本土勢力,這種勢力與"國家正式法"形成了一種對抗,因爲強大所以有對抗,也因爲有對抗所以需要普法。

無疑,"送法下鄉"在普及法律知識,加強國家強制力,改善基層執法情況中起到了一個很好的作用。

書中舉了一個"還貸款"的例子,因爲我有一些基層工作經驗,和各行各業的人打過交道,我對這樣的行爲並不陌生。但是我沒有想過"帶着警察,租了輛車,在炕頭判案,或者稱爲調解法院的情形,也沒有想過"法官的默許和妥協",沒有想過"村幹部"在這個案件中能起到如此大的作用。這些情景背後的真正意義也是我所沒有料及的。

但是我認爲當代農村的本土或者說邊緣地帶勢力對國家正式法的抵制仍時有發生,但和之前相比相對弱小很多,我的理由如下:

1)"送法下鄉""誰執法誰普法"等各級普法行爲的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讓一些法律和行爲深入人心,透過各種案例形成了一種威懾感,老百姓心中的那種"法不責衆"的觀念有所淡化。

2)中國大衆知識結構發生了變化,九年義務教育的普及,十二年教育即將納入免費教育,高等教育的大衆化,都在分層次改變中國農村的知識體系結構。

3)部分像《送法下鄉》中所講"村幹部",他們身份也在發生變化,有些地方將"村幹部"納入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編制,他們雖然依然紮根在農村,但隨着身份的改變,心態和行爲發生了一些本質傾向的變化。

4)我覺得是最重要的一點,隨着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原來農民最大的依託僅僅是有限的土地,所開展的日常生活也是圍繞着土地開展,而當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農民生存有了更多的選擇,造成了大量農民向城市涌進,農村本土人員減少,農村內部貧富差距有所增加,原來擰成一股繩的農村小集體有所分化。

關於模式的普適性。

說到模式的普適性,不得不提知識的普適性。"唯一不變的真理便是改變",既然事物都在不斷髮生改變,那麼以事物爲基礎,實踐的產物——知識怎麼可能不改變呢?既然知識都在改變,那麼由知識凝聚成的模式又怎麼可能具有普適性?這是一個哲學和邏輯問題。從另一個角度來講,按照馬克思教給我們的"矛盾論"和"實踐論",我們可以知道一種模式僅僅在有共同點的一類事物中執行暢通無阻,但是事物有千面,如果只顧及到一面,必然無法做到模式執行的全面性,那麼模式的普適性本身就是一個僞命題。

書中談到了一個"司法的自動售貨機",在我眼中,司法規則體現在一個事物的方方面面,點點細節,司法判決是一個耗時耗力的過程,他極大考驗着司法制度的完整性和規範性,也充分考驗着法官的職業知識和執業技巧,如:書中講判決,基層法官把"用什麼油"都考慮的那麼周到。司法最終目的在於解決問題,如果按照統一和單一的"模式"難保實體的正義,更難保問題的徹底和更有技巧的解決。

關於法學人才。

書中又見朱蘇力教授和賀教授關於"復轉軍人進法院"之爭。朱蘇力教授講了一些自己實際調研的事情,告訴了我們,軍人有執行能力強、學習能力強,因爲外源性可以更好保證公正等各種優勢,而賀教授則比較關注復轉軍人簡單粗暴,因爲復轉軍人的大量進入法院,搶佔了法學畢業生的位置。關於他們的)爭論,我不想做評價,我只想提一些我自己的看法。

到現在爲止,改革開放將近40年了,市場經濟已經充斥在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因爲市場經濟的原因,人們的視野更加寬闊,可選擇性更多。也隨着全國各類大學法學院的不斷擴招,公檢法系統招錄越來越規範化和職業化,按照幾個非官方統計,法學已經成爲就業率較低的幾個專業之一。不要說復轉軍人進法院,就是現在正兒八經法學畢業高才生進法院也需要進行各種考試和選拔,難度很大。

隨着十八大以後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公證法》、《仲裁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處罰法》八部法律的修改,法官、檢察官員額制的進一步落地生根,建立了省以下司法人員人財物統一管理制度,這些都爲司法公正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書中提到的法官"行政工作"問題,也隨着司法輔助人員的重新劃檔有了進一步緩解。但是,這也面臨這一個新的困境,以前剛進入法院的法學生,需要從"書記員"(當然在擔任"書記員"的同時需要承擔一部分"助理審判員"的工作)做起,然後到"助理審判員",再到"審判員")當司法輔助人員分類後,分爲了五類,部分法院的書記員還實行了外聘,法學人才必然有很大一部分無法成爲審判者,他們進入內部後的選拔或許更爲激烈,所需要花費的成本也將更多。

當然法學生就業專業知識"窄面化"也是我們不得不考慮的一個問題。

關於法律調查和邏輯。

書中,有一點點醒了我。朱蘇力教授告訴了我一種邏輯,這種邏輯我以前有一種懵懂的感觸,但讀了這本書後更爲清晰。這是一種關於選擇和適合的邏輯。比如說,在事物中,不是A錯了,那B當然就對了的,也非A對了,B當然就錯了的。或許說,沒有絕對的正確錯誤,僅僅有是否合適。這種合適與否,需要考慮習慣,需要考慮背景,需要考慮很多無機和有機的東西。

在書中,還有一點也是帶給我很大的觸動:沒有調研就沒有發言權。在我印象中,對一個事物的評價,我常常陷入一個"想當然"的誤區,這種"想當然"往往會加大我對這個事物的進一步扭曲理解。要打破這種"想當然",唯有調研,也唯有實踐。正如書中所說,"審委會",一提"審委會"我們很自然想起他的種種不好,想起他可能會干預司法,往往會忽略了他的"保護"功能和他"公正"的一面。到底"審委會"好不好唯有真正一線審理者纔有"發言權"!

最後,我想說,《送法下鄉》這一本書,作爲《法治及其本土資源》和《制度是如何形成的》的姊妹篇,進一步拉近了我與中國農村的距離,也加深了我對法治中國的理解。但是,書終歸是書,《送法下鄉》始終是發表於20世紀末,當下的中國農村和司法都發生了許多翻天覆地的變化,"盡信書不如無書"!在鉅變中,我能做的就是反覆探索這本書帶給我的一些靈感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