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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王陽明《南贛鄉約》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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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贛鄉約》爲鄉學著作。明朝王守仁撰。頒佈於明正德十五年(1520年),前有作者序。下面是讀王陽明《南贛鄉約》有感,快來圍觀吧。

讀王守仁《南贛鄉約》有感【篇一】

我國的鄉約制度由來已久,早在7000年前餘姚河姆渡史前人類集居遺址中,發現其生產生活十分有序,表明了羣聚中已有鄉約制度的雛形。陽明先生在南贛等地推行的鄉約,其目的之明確,形式之嚴肅,內容之詳細,堪稱鄉約制度典範。也是先生躬行致良知的生動案例。

先生能撰寫如此詳細和極具操作性的鄉約文稿,不知前期作了多少調研。而我們不少制度和政策操作性差,還是對問題的研究分析上用心不夠。

讀文中20.17章節,如身臨其境。文中“今有善而爲人所彰,固可喜,苟遂以爲善而自恃,將曰入惡矣!”一說,震耳發聵。我們有時有點成績,往往會沾沾自喜,如不日日進取,不修自身,惡就會滋長。切記!

讀王守仁《南贛鄉約》有感【篇二】

鄉約原是指鄉村、城坊的民衆以美風俗、安裏彌盜爲宗旨自發訂立的鄉規民約。其首創於北宋呂大鈞所創的《藍田呂氏鄉約》。《宋史·藝文志》載:“《呂氏鄉約儀》一卷,呂大鈞撰。”《呂氏鄉約》定規約四條,即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可見,在宋代,鄉約作爲民間羣衆自訂的規條,是一種鄉里之民互勸互助,揚善懲惡的形式。明朝建立後,明太祖朱元璋十分重視教育,提倡以社會教化爲治國之先務。爲了實施教化,明太祖於洪武三十年特頒佈《聖訓六諭》作爲教化萬民之大綱,其內容爲“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弟,各安生理,無作非爲。”這是《南贛鄉約》制定的藍本。

王守仁作爲明代心學的集大成者,王守仁一反程朱“分心與理爲二”的主張,提出“心與理是一個”的學說,並提出了“知行合一”的學說。認爲“知”和“行”在本體上並無分別,“知之真切篤實處即是行,行之明覺精察處即是知”,舉鄉約便是知行合一,便是格物(心)致知。王守仁的心學思想從知與行的角度爲鄉約的舉行提供了理論指導和方法論,明代鄉約的發展從此也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

正德十一年(1516)九月,以兵部尚書王瓊的舉薦,王守仁由南京鴻臚寺卿升爲都察院左僉都御史巡撫南贛汀漳等處,他的鄉約方案不久也正式出臺並付諸推行。

南贛是南安、贛州二府的合稱,地連四省,扼江西上游,境內山巒迭嶂,土鮮人稀,正德時期“南贛乏鎮,溪谷兇民,聚黨爲盔,視效虐劫,肆無忌憚,凡在虔楚閩廣接攘山澤,無非賊巢,大小有司,束手無策,皆謂終不可理”王守仁前任東征西討,江西山民的反抗依然是此起彼伏,或一時蟄伏,轉瞬又呼嘯山林,“攻剽如故,卒不能盡賊”。

王守仁到達南贛之時,正是南贛山民起義愈演愈烈之際,在大帽山、橫水、左溪、桶岡、俐頭等地,以詹師富、謝志珊、藍天鳳、池仲容爲首領的山民們,聚衆結寨,抗擊官軍。王守仁開府贛州以後,採用剿撫並施的方針,於正德十三年四月便獲班師。軍事上的得手,並未使王守仁沾沾自喜,嚴峻的南贛社會現實使王守仁深深地感到“破山中賊易,破心中賊難”。實際上,王守仁在加緊軍事行動的同時,就已着手推行他的鄉治計劃。在《南贛鄉約》出臺之前,王守仁首先推行的是十家牌法(亦稱保甲法),曾先後頒佈《十家牌法告諭父老子弟》、《案行各分巡道編十家牌》、《申諭牌增立保甲長》等,此法編十甲爲一牌,開列各戶籍貫、姓名、年貌、行業,每日沿門按牌審察,遇面生可疑之人,即報官究理,若有隱匿,十家連坐。是針對差亂的治安狀況而採取的相應步驟。這當然遠遠不夠的,於是在當年的十月,《南贛鄉約》正式出臺,一種以心學思想爲指導,繼承和發展了呂、朱以來禮學治國的主旨,並與明代社會和南贛地區具體情況相結合的新型的鄉村自治模式在南贛問世。

讀王守仁《南贛鄉約》有感【篇三】

王守仁於正德十二年被任命爲南贛汀漳等處巡撫。王守仁十分重視社會教育,他頒佈了關於"十家牌法"的一系列文告,目的是實施軍訓、改革風俗、增進道德。明正德十五年,又頒佈了《南贛鄉約》,是約凡十六條,規定了全鄉人民共同遵守的道德公約,其中涉及軍事訓練、政治教育、道德陶冶等內容。

首先肯定了社會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爲人的善惡是教育造成的,寇盜是由於官吏的教育無方及長輩的訓誨不早,朋友的獎勸失時所致。第二,確定了社會教育的目標是培養善良的人民和養成仁厚的鄉風民俗,"今凡爾同約之民,皆宜孝爾父母,敬爾兄長,教訓爾子孫,和順爾鄉里。"第三,規定了社會教育的內容是在家則遵孝悌之義,在鄉里則相助相恤,勸善戒惡,講信修睦,息訟罷爭等。第四,指出了社會教育的辦法應依靠羣衆的批評和檢討,因爲人雖至愚,責人則明,人雖至聰,責已則昏,他認爲使民衆互相監督和集體表揚或檢討的方法是改造民衆的道德人格之最有效的方法。該鄉約還規定了積極的任務和消極的禁令,並對"鄉約會"這一組織機構、負責人職掌、活動方式、開會程序、禮儀制度等作了詳密的規定。

同約人中推年高有德者一人爲約長,下設二名副約長,又推公直果斷者四人爲約正,通達明察者四人爲約史,還設知約、約贊等職,組織十分嚴密,各有其職權。通約之人凡有危疑難處之事,皆須約長會同約之人裁處,陷人於惡罪,則坐約長約正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