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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宣傳的黑板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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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法律作朋友,與犯罪作戰鬥。我們要知法、懂法、用法,學會利用法律保護自己!

法制教育宣傳的黑板報

生活必知法律常識

莫把協議當收據

【案例】2003年8月,媒人甲和媒人乙將婦女丙介紹給未婚男子丁做對象,後媒人甲和媒人乙以丙的名義向丁索要現金2400元。隨後,丙和其母親在丁家居住了兩天後再未露面。2004年春節後,媒人甲、乙與丁的兩個姐夫戊、戌經協商後簽訂書面協議一份,協議內容爲:“關於丁與丙的婚姻糾紛,經女方及媒人們同丁的親戚戊、戌協定,由女方退給丁2300元,此事算到底,丁不再找女方及媒人的事。”媒人甲和媒人乙及丁的兩個姐夫戊和戌都在這份協議上籤了字。

2004年3月,丁持此協議將媒人甲和媒人乙告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個媒人歸還協議中約定的2300元錢。兩個媒人均辯稱這2300元在籤協議時已付給了丁的兩個姐夫,兩個媒人請求法院駁回丁的訴訟請求,但他們對自己的辯解沒有提供證據。

法院最終沒有支援兩個媒人的請求,判令兩人在5日內給付丁2300元。

【評析】兩個媒人在簽訂協議時是否真的已將2300元錢交給了丁的兩個姐夫,只有他們4個人心知肚明。這份協議只能證明當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了,到底這筆錢付了沒有,這份協議本身是不能證明的,因爲這份協議沒有記載這筆錢是否已給付。

這個案件告誡我們,協議不是收據,付款一定要向對方索要收據,或者在協議中註明款已付。

別將收條寫成借條

【案例】2005年10月,甲公司爲建造廠房與個體工匠乙簽訂施工協議一份,約定由乙組織民工建造,甲公司支付工錢。

2005年11月,乙以缺工人生活費爲由向甲公司要錢,甲公司付給其5000元,乙當時爲甲公司寫了借條,載明借到甲公司現金5000元。2006年1月工程完工後,甲公司與乙進行了結算,在扣除了乙支取的各項款項(含乙於2005年11月支取的這5000元生活費)後,確認甲公司尚欠乙工錢1.5萬元,甲公司當時爲乙打了欠條。後由於甲公司拒付欠款,乙將甲公司告到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欠款1.5萬元。甲公司辯稱,2005年11月乙借甲公司的5000元應予抵銷,主張只應還乙1萬元。對此,乙認爲2005年11月份的這張5000元的借條,實際上是甲公司預付給乙方的工人生活費,該款的時間由於在結算之前,在2006年1月雙方結算時已經扣除了,但乙未能提供這5000元已扣除的證據。

最後,法院以借款與欠款不屬同一法律關係爲由,認爲這5000元在結算時沒有被扣除,從而在認定這5000元可以抵銷的情況下,判令甲公司償還乙工錢1萬元。

【評析】借條和收條表明的法律關係是不同的。借條是借了他人財物時寫給對方的憑證,表明當事人之間是借貸關係。而收條則是在收到了他人交來的財物時爲他人書寫的憑證,反映物資的流通關係。

本案中,甲公司在2005年11月付給乙的5000元現金,實際上是預付的工錢,乙在收到這筆錢時本應當寫張收條,卻寫成了借條。同時,在2006年1月雙方進行結算時,按習慣做法,這5000元也應當扣除,但問題是乙提供不出這方面的證據。儘管這筆錢發生在結算之前,但由於乙借甲公司這5000元與甲公司欠乙工錢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不因爲時間有先後而相互包含。因此,從法律上講,在沒有其他證據相佐證的情況下,只能視爲這5000元沒有被扣除。

這個案例告誡我們,在收到他人預付給自己的工資時一定要寫收條,而不能寫成借條。若寫成借條,在隨後結算時,一定要索回自己寫的借條。

借給他人錢不能收收條

【案例】2005年9月8日,張某因生活所需向王某借款,王某交給張某5000元,張某當即打了一張收條給王某。半年後,王某多次催促張某還款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歸還借款。法庭上,張某否認收到的這5000元是借原告王某的,辯稱是原告王某曾借自己5000元,在王某還款時,由於當初王某寫給自己的借條丟失,王某要求自己爲其書寫了這張收條。原告王某也舉不出其他證據證明這5000元是借款。

法院審理後認爲,收條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義務的`憑證,並不必然反映當事人之間有債權債務關係。該義務產生的法律關係既有可能是借款,也有可能是贈與或買賣合同關係等。王某沒有其他相關證據可以證明收條所記載的款項實爲借款,且王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能注意到收條與借條的差別。王某僅以收條來主張借貸法律關係成立,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最後,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很多人認爲本案原告王某持有被告張某出具的收條,足以證明被告張某收到了原告王某的5000元現金,既然如此,那麼,被告張某就是債務人,就有義務償還這5000元債務。其實,這是對借條和收條的法律關係沒有區分清楚。

借條是借了他人錢物時給對方寫的憑據,實際上是一份簡化的借款合同,它能單獨反映當事人之間是借貸關係,債權人僅憑藉條就可以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收條是在收到他人交來的錢物時向對方出具的憑據,收條反映了物資的流通,並不必然反映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收條上載明的錢物可能是合夥投資,也可能是應付貨款等。因此,僅憑收條主張權利是不行的。

這個案例告誡我們,收條不是借條,借給他人錢物一定要讓對方寫借條,而不能寫成收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