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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自查報告範文

時光在不經意中流逝,一段時間的工作已經結束了,回顧這段時間的辛勤工作,存在着缺陷,是時候靜下心來好好寫寫自查報告了。相信大家又在爲寫自查報告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涉稅自查報告範文,歡迎大家分享。

涉稅自查報告範文

涉稅自查報告1

我局按照上級的要求,在時間緊、任務重、人員少的情況下,認真進行企業所得稅執法自查。現將基本情況彙報如下:

一、領導重視,積極部署檢查工作

爲落實好企業所得稅稅收執法檢查工作,我局專門成立了執法檢查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落實此項工作。

組長:郭本州

副組長:李洪山周雲峯王安康丁利偉

成員:稅政、徵管、票管、監審、法規等部門負責人

辦公室設在法規科,負責組織協調和具體檢查工作。各中心所、城關分局、各科室加強溝通,相互配合,認真做好檢查工作。

二、制定檢查方案,細化檢查項目

針對企業所得稅重點檢查內容,我局對每一項逐條進行細化,認真對照進行自查。截止20xx年8月我局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共計查帳戶155戶,覈定戶58戶,定期定額7戶,我局認真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學習,不搞應付,把執行企業所得稅政策落到實處。

三、基本情況

1、對關聯企業管理有待於進一步加強。我的的關聯企業非常少,再加上有的所得稅歸國稅管理,人員業務水平有待於提高,我局對關聯企業的管理需要加強。

2、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需要加強,截止目前,我局沒有一戶小型微利企業,使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政策沒有體現。

3、對我房地產業、建築業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有待於落實。

4、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依法進行了認定,企業辦理稅務登記證之初,在徵管系統進行認定,對於每年6月之前的手工紙質認定從20xx年到現在沒有進行。這個情況也向市局反映過。

5、對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資料存在審批文書使用和填寫不規範現象,填寫有漏項現象。減免稅資料整理有待於進一步規範。

6、彌補虧損臺賬有待於進一步規範。

四、改正方法

1、強化稅收政策的學習,不斷提高業務素質。結合具體工作崗位,分門別類進行培訓,對個體稅收管理員,重點學習稅收法律法規,以及稅務文書的製作等;對企業稅收管理員,重點學習會計學小企業會計制度、成本會計,以突出培養查賬能手爲重點,進一步提高稅務幹部的執法水平。

2、從小處着手,發現不規範的現象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同主管領導一道解決問題。邊幹邊學,不懂就問,不會就查,認真落實未落實、未執行的各項政策。

3、理順工作思路,使用合適的工作方法,杜絕眉毛鬍子一把抓。,充分運用地稅綜合管理系統加強日常稅收管理,人機結合,進一步提高稅收管理的質量和深度。

4、抓住重點,以點帶面。以加強專業市場管理爲突破口,以點帶面,進一步加強個體稅收管戶管理、定額覈定、定額審批、稅款徵收等各項工作,推動了我縣徵管工作全面提高。

五、總結整改,以備市局檢查

自查結束後,我局將嚴格按照政策要求,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該補充的補充,該完善的完善。透過企業所得稅稅收自查工作,使全局地稅幹部依法行政、依法治稅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質量得到提高和促進。

涉稅自查報告2

國稅提綱就54條,也是這麼寫,不用按提綱逐條的分析和列明,分兩大塊寫就行,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主要是寫如果哪方面發現了問題,着重寫一些問題發生原因,怎樣處理之類的,沒有問題的就可以概括爲未發現其他問題等。

根據市局工作安排,我局於20xx年7月至9月開展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納稅評估企業需先進行自查。希望貴單位對此次工作給與高度重視,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面自查20xx年度各項收入、各項成本費用是否符合稅法有關規定,其中自查重點如下:

一、預繳申報方面

(一)自查要點

實行據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4行“實際利潤額”的填報數據,與企業當期>會計報表上載明的“利潤總額”數據進行比對,是否存在未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635號)第一條規定申報的情況。

(二)政策規定

1、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635號)第一條的規定,“實際利潤額”應填報按會計制度覈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後的餘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比照填報。>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填報本期取得預售收入按規定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

2、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xx]34號)第四條的規定,對未按規定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收入方面

1、企業取得的各種收入須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確認。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二條至二十六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第875號)。

2、不徵稅收入:

(1)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折舊、攤銷不得在稅前扣除;

(2)不徵稅收入不得填報爲免稅收入;

(3)不徵稅收入不得作爲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

(4)不徵稅收入(即使作爲應稅收入申報),其對應的研究開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5)軟件生產企業取得的即徵即退的增值稅款,未按規定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的,不能確認爲不徵稅收入;

(6)符合不徵稅收入確認條件的即徵即退的增值稅款,僅限於軟件生產企業取得的,該軟件生產企業須符合如下條件:取得軟件企業證書,並在證書有效期內,且透過當年年審的;

(7)軟件生產企業取得的即徵即退的增值稅款符合不徵稅收入確認條件且作爲不徵稅收入填報的,若取得的增值稅即徵即退稅款不大於研究開發支出金額的,按取得的增值稅即徵即退稅款做全額納稅調增處理,有加計扣除的同時要做納稅調增處理;若取得的增值稅即徵即退稅款大於研究開發支出金額的,按研究開發支出金額做納稅調增處理,有加計扣除的同時做納稅調增處理。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xx]15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xx]8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xx]1號)第一條第(一)款。

3、企業發生的視同銷售行爲應按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828號)

第二條、第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

[20xx]148號第三條第(八)款)。

4、>投資收益:

(1)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應作爲計算企業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

(2)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爲免稅收入,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八十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79號)第三、四、八條對於投資收益稅務處理的相關規定。

三、成本費用方面

1、工資薪金:

(1)國有性質企業的工資薪金不應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

(2)已計提尚未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不能稅前扣除;

(3)工資薪金的合理性必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3號)第一條的規定;

(4)工資薪金中不應包括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務費等費用;

(5)工資薪金髮放對象爲企業任職或受僱的員工;

(6)對於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爲工資薪金支出

在稅前扣除;

(7)已經實現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稅收上不得作爲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8)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必須進行納稅調整。

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3號);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xx]242號)(該檔案中與稅收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稅收法律法規爲準)。

2、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

(1)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能超過稅法允許扣除的限額;

(2)職工福利費支出範圍必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3號)第三條規定;

(3)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的對象應爲企業職工;

(4)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中不應包括應由職工個人負擔的支出費用;

(5)企業20xx年以前按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20xx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衝減上述福利費餘額;

(6)企業20xx年以前結餘的職工福利費,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7)對於軟件生產企業全額稅前扣除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須能夠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支出。

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3號)第三條、第四條;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xx]242號)(該檔案與稅收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稅法爲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98號)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202號)第四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xx]1號);《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科學技術部商務部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xx]63號)。

3、利息支出:

(1)企業從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數額,須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