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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證明書的寫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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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翠巒區辦理喪葬費手續 註銷戶口

喪葬證明書的寫格式

1、繼承人身份證複印件

2、繼承人關係證明(街道或派出所)

3、醫院死亡證明

4、火化證明

5、火化票據

6、派出所死亡證明 注:以上手續交回區社保局大廳篇三:現在殯葬順序

1.死亡證明:當親人去世後,死者家屬或單位必須取得死亡證明:正常死亡的,由醫療

衛生機構出具醫學死亡證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區、縣以上公安、司法部門出具死亡證明。

2.註銷戶口:死者家屬持死亡證明書到駐地派出所註銷戶口。

3.聯繫火化:(1)打電話或派人前往殯儀館或殯葬服務站聯繫火化,登記死者姓名、住

址、年齡、性別、死亡原因、死亡時間、遺體所在地、死者戶口所在地;

(2)登記家屬姓名、住址、電話、與死者關係等;

(3)預定服務項目,服務時間。

4.接運遺體:按預定時間,家屬持死亡證明在指定地點等候靈車接運遺體。

5.遺體火化:

(1)遺體運送到殯儀館;

(2)遺體整容;

(3)遺體告別;

(4)遺體火化,選購骨灰盒、領取火化證明;

(5)領取骨灰。

6.骨灰安放:

按選定方式安放骨灰,並領取骨灰存放證。此後,家屬持此證明來公墓祭掃。

二、骨灰安葬方式

1.骨灰堂:室內骨灰架寄存,是目前骨灰安放的主要方式。

2.骨灰牆:在牆壁上砌格子,將骨灰盒放入,用石板封閉。

3.骨灰亭:亭式建築,亭內、外牆可以存放骨灰,類似骨灰牆寄存。

4.骨灰廊:彩畫地上長廊,牆內存放骨灰,石板封閉。

5.骨灰深葬:將骨灰存入地下室封閉,地上爲亭。

6.骨灰林:將骨灰埋入選擇好的樹下,做簡單標記。

7.骨灰墓:地下修建墓穴,地上立碑。

8.骨灰撒海:隨時辦理登記手續。

三、喪葬祭掃注意事項

1.喪葬事宜要由國家批准的殯葬單位辦理:喪葬必須由國家批准的殯儀館、公墓及殯葬

服務站來辦理。要直接與這些殯葬單位的服務人員聯繫,不要找非殯葬服務單位和人員來代

辦喪葬事宜。

2.骨灰要安放在合法公墓:不要將骨灰存放在非法公墓。非法經營性公墓有兩類:一類

是指一些鄉、村和單位,在未經市民政部門批 準和未得到市規劃、土地部門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興建以盈利爲目的經營性公墓,對這

類公墓民政部門將

逐步予以取締。另一類是鄉村辦的公益性公墓,它們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只能安置本

鄉村死亡人員的骨灰。

3.在異地去世人員的喪葬辦理:根據有關規定,在異地去世人員,原則上遺體應當在當

地殯儀館火化,禁止運往外地。因特殊原因確需運回原籍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經當地民政部門批准;

(2)必須在當地殯儀館進行防腐、消毒等處理;

(3)必須由當地衛檢部門出據的《移運證》;

(4)必須由當地殯儀館承辦遺體運送業務。運送到安葬地殯儀館。

4.祭掃活動須知:我國素有在祭掃中燒香、燒紙的習俗,致使每年清明節火災事故時有

發生。爲保障骨灰堂公墓、林地的消防安全,維護掃墓活動的良好秩序。嚴禁在骨灰堂、公

墓、林地燒紙和其它動用明火的行爲。對違反者,依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移風易俗

1.保護環境:喪葬應當和保護生態環境結合起來,儘量採用有利於保護生態環境的殯葬

方式。我國殯葬管理部門提倡火葬方式,並在各個行政區劃內都設立了專門的骨灰存放地或

公墓。我國除少數人口稀疏的山區仍實行土葬外,絕大多數地區都實行火葬。火葬可以減少

佔地和環境污染。不得在荒山野外隨意設立墓地,那樣一方面造成環境破壞,另一方面這種

非法墓地得不到政府部門的保護,容易遭到破壞,使故去的人得不到安息。

2.厚養薄葬:

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當老人在世時,子女應該盡心奉養,照顧好老人的飲

食起居,使老人身心健康、幸福快樂。當老人去世後,喪事要從簡,不要鋪張浪費,喪事的

豐與儉並不代表子女的孝順與否。

3.破除迷信:

在進行喪葬祭掃活動過程中,要堅決禁止任何封建迷信行爲。不得借喪葬祭掃搞任何封

建迷信活動。

五、遺體接運

各地殯儀館有24小時值班電話,可以預定遺體接運時間、預定遺體存放方式、靈車隨叫

隨到。

六、遺體告別

1、整容:各地有專業整容師,再現親人容顏,撫慰家屬心情。

2、告別儀式:殯儀館佈置靈堂、奏哀樂、照相、攝像、代寫輓聯、租買花圈、 鮮花及

花籃等服務。

七、遺體火化

當日火化當日取灰、安放, 多種骨灰盒可供挑選。

八、安放方式

有骨灰堂、骨灰牆、骨灰亭、骨灰廊、骨灰深葬、骨灰林、骨灰墓、骨灰撒海

九、喪葬用品

各地殯儀館均提供骨灰盒、輓聯、花圈、鮮花、鮮花籃等服務。

十、祭掃活動

各地殯儀館可以提供鮮花、絹花、盆栽花。專門設定焚燒冥紙、物品的地點篇四:京民

殯發〔2009〕143號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無(轉載於:喪葬證明書)喪葬補助居民 喪葬補貼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京民殯發〔2009〕143號

各區(縣)民政局、民委(民宗辦)、公安局、財政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 爲貫徹實施《北京市城鄉無喪葬補助居民喪葬補貼辦法》(京民殯發【2009】107號),

現將《北京市城鄉無喪葬補助居民喪葬補貼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 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九

年三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城鄉無喪葬補助居民喪葬補貼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城鄉無喪葬補助居民喪葬補貼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符合《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人員死亡後,經辦人應先到亡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

出所註銷戶口。戶口註銷後,再到亡者原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

稱“社保所”)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城鄉無喪葬補助居民喪葬補貼申請表》(以下簡稱《補

貼申請表》)一式三份,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二)亡者已加蓋死亡(戶口專用章)章的《居民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 《證明信》)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三)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一份,實行

土葬的少數民族居民、非

火化區居民提交死亡證明或土葬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實行土葬的少數民族特指回、

維吾爾、哈薩克、烏孜別克、塔吉克、塔塔爾、 柯爾克孜、東鄉、保安、撒拉十個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 土葬證明是指街道(鄉

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土葬證明或北京市回民殯葬管理處 出具的土葬證明。街道(鄉鎮)人民政府應依據亡者埋葬地開具的證明出具土葬證明。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本市戶籍包括:非農業戶籍、農業戶籍。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人員不在本《辦法》適用範圍內。

第四條 除在監獄服刑或在勞動教養場所執行勞動教養期間死亡外,其他違法犯

罪人員或涉嫌犯罪人員死亡的均可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三無人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及雖然

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但其無贍養、扶養、撫養能力的居民)、農村五保戶等,依據

相關政策已由區(縣)財政或福利機構負擔其喪葬事宜,不再重複享受喪葬補貼。

第六條 按照規定,能夠在工傷保險基金內領取喪葬補助金的,不在本《辦法》適用範圍內。

第七條 本市在外地死亡人員,符合無喪葬補助條件的,適用本《辦法》。

第八條 社保所受理申請時,應將經辦人填寫的《補貼申請表》內容與經辦人提交的身

份證件、亡者已加蓋死亡(戶口專用章)章的《居民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信》)、

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土葬證明)的原件進行覈對,此外社保所還需檢查亡者生前是否正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覈對無誤後將以上原 求補正。

第九條 社保所受理後,應在4個工作日內將亡者情況在亡者戶籍所在地居(家)委會、

村委會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亡者姓名、死亡時間、戶籍所在地等基本資訊,公示時間爲7個工作日,公示聯繫人爲社保所經辦人員。

第十條 亡者情況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社保所將《補貼申請表》、經辦人身份證件、亡者

已加蓋死亡(戶口專用章)章的《居民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信》、死亡證明或火

化證明(土葬證明)複印件(以下統稱“申請材料”)及公 示結果在2個工作日內直接報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覈准。 第十一條 亡者情況經公示有異議的,由社保所將申請材料及公示結果在2個工作日內

移交街道(鄉鎮)民政科,街道(鄉鎮)民政科對公示有異議的情況進行覈實。具體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亡者生前在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內按月領取養

老金或已享受喪葬補助金有異議的,由街道(鄉鎮)民政科將申請材料報所在地區(縣)民

政部門交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社保中心數據庫內進行比對

覈實後,以出具證明的形式將申請材料、覈實結果返區(縣)民政部門。 (二)對亡者生

前戶籍情況有異議的,由街道(鄉鎮)民政科將申請材料轉送當地公安派出所覈實。公安派

出所覈實後,將申請材料、覈實結果返街道(鄉 申請材料、覈實結果報所在區(縣)民政部門覈准。 (三)對其他情況有異議的,由

街道(鄉鎮)民政科將申請材料、公示結果、檢舉線索報所在區(縣)民政部門,由區(縣)

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覈實。

第十二條 區(縣)民政部門對亡者喪葬補貼待遇資格進行覈准。對符合《辦法》補貼

條件的,將《補貼申請表》及申請材料返社保所,由社保所按規定發放喪葬補貼金;對不符

合《辦法》補貼條件的,出具不予發放書面證明,由社保所 交經辦人。

第十三條 社保所統一受理和發放時間,每週一爲補貼申請日和補貼發放日,遇節假日順延。

第十四條 受理、公示、覈實和核準工作應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五條 在市、區(縣)民政部門與市、區(縣)社會保險經辦部門尚未建立網絡傳遞資訊系統之前,暫時採取手工覈實。第十六條 經辦人在申請受理之日起第20個工作日到社保所領取補貼。辦理領取手續時,

應提供書面受理證明、火化證明或土葬證明原件。喪葬補貼金統一爲5000元,由社保所發放。

發放時,社保所應在火化證明、土葬證明上加蓋領篇五:退休職工死亡補貼證明

職工死亡明細單 我公司 職工同志,於年 月 日死亡,根據有關檔案精神,發放 個月工資,每月工資標準元,共計

元,另發放喪葬費金額爲元。總計金額爲: 元整。 大寫: 萬 仟 百 拾元角 分整。 章

年 月 日 主管領導簽章:審 核: 經辦人: 領取人簽字: 家屬死亡明細單 我公司同志其(

於 年 月

整。 仟百拾元角分整。 ), 日死亡,根據 檔案精神,發給喪葬費 元

寫明確,不能只寫因有事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