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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地震應急預案

學校抑或是社會中,有時會有一些突發事件出現,爲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該怎麼編制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大學地震應急預案,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大學地震應急預案

大學地震應急預案1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爲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妥善處理學校地震類突發公共事件,提高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能力,建立健全應急機制,確保學校師生員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維護學校和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指導思想和制定依據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爲指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教育部教育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湖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湖北省教育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湖北省地震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爲依據,結合武漢工程大學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實際,構建“集中領導、統一指揮、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全面提高學校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

1.3基本原則

(1)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堅持學校黨委、行政的統一領導,實行領導責任制和“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爲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學校成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領導小組”)及其下屬機構,負責領導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發生突發事件後,各單位(部門)要在應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迅速啓動應急預案。確保發現、報告、指揮、處置等環節的緊密銜接,做到快速反應,正確應對,處置果斷,力爭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在處置工作中,既要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又要明確分工、各負其責,嚴格落實領導責任制,嚴肅責任追究。各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爲本單位突發安全事件第一責任人。

(2)預防爲主,羣防羣控。把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管理的各項工作落實在學校日常管理之中,加強基礎工作,完善網絡建設,增強預警分析,做好預案演練,提高防範意識,將預防與應急處置有機結合起來,力爭實現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對師生員工的危害。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後,相關部門負責人要立即深入一線,掌握情況,控制局面。形成學校各有關單位系統聯動、羣防羣控的處置格局。

(3)區分性質,依法處置。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過程中,要按照“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順不可激,可分不可結”的工作原則,及時化解矛盾,防止事態擴大。

(4)加強保障,提高效率。從制度上、組織上、物質上全面加強保障措施。在領導機構、經費保障、資訊保障和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強硬件與軟件建設,增強應急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2.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組成

組長:校黨委書記、校長

副組長:分管相關工作的校領導

成 員:黨政辦公室、宣傳部、學生處、保衛處、後勤保障處、國有資產與設備管理處、基建與維修處、計劃財務處、網絡資訊中心、校醫院負責人,各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

2.2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在我市發生破壞性地震及市政府發佈破壞性地震臨震預警後,領導小組立即啓動,負責全面組織、指揮學校的抗震救災工作。

3.應急處理機制

3.1臨震應急反應

接到武漢市市發佈的破壞性地震臨震預警後,校抗震救災領導小組應立即宣佈學校進入臨震應急期。

(1)校抗震救災領導小組安排專人、各部門抽調精幹力量晝夜值班,保證聯繫渠道暢通、資訊反饋及時。

(2)基建與維修處根據災情的發展和建築物抗震能力及在建工程的施工情況,發佈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人員疏散。

(3)後勤保障處對食堂、水、電、氣等設施採取緊急防範措施。

(4)保衛處保持校園治安狀態良好,認真做好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維護校內穩定。

(5)黨政辦公室、保衛處、國有資產與設備管理處、後勤保障處等部門負責組織搶險救災隊伍,準備搶險器材、車輛以及物資、醫療救助服務等。

(6)黨政辦公室、宣傳部等部門利用各種宣傳平臺,真實通報震情,平息謠傳或誤傳。

3.2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1)當破壞性地震發生後,校抗震救災領導小組應立即啓動,開展工作。

(2)迅速瞭解震情、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上報省教育廳,宣佈學校進入震後應急期。

(3)佈置學校地震應急工作,迅速組織搶險救災突擊隊進行搶險和自救工作,必要時請地方有關部門緊急支援。

4.應急保障

4.1人員保障

黨政辦公室、保衛處、後勤保障處等部門組織人員和設備、車輛參加搶險救災,各學院、直屬單位積極組織人員進行自救。黨政辦公室、後勤保障處、學生工作處、保衛處等部門要做好羣衆的轉移和安置工作;國際學院要負責協助做好外籍教師和留學生的轉移安置工作。

4.2資訊保障

網絡資訊中心最大限度地保障網絡通信系統的暢通。黨政辦公室、宣傳部等部門按照規定及時向全校發佈震情、災情等有關資訊,審慎做好宣傳報道工作,穩定羣衆情緒。所有稿件須經校抗震救災領導小組審覈透過後方可發佈。

4.3秩序保障

保衛處、後勤保障處、學生工作處等部門要維護好校內秩序,加強對重點部位的保衛。

4.4生活保障

後勤保障處、國有資產與設備管理處等部門最大限度地保障學校水、電及生活物資的供應及儲備。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工作

學校相關部門要組織力量全面開展公共突發事件損害覈定工作,及時收集、清理和處理污染物,對事件情況、人員補償、徵用物資補償、重建能力、可利用資源等做出評估,組織社會救助,制定補償標準和事後恢復計劃,並迅速實施。

5.2調查和總結

學校應急領導小組成立公共突發事件原因調查小組,組織專家調查和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和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並報上級主管部門。

學校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總結學校處理突發公共事件的經驗和教訓,評估應急處置工作,制定整改措施,追究責任。

5.3災害損失評估

財務處、國有資產與設備管理處、後勤保障處等部門做好災害損失的調查和評估工作。

6.責任獎懲

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各學院(部)書記是本單位、部門抗震救災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擔負履行職責,身先士卒,抓好動員部署,落實好相關工作。

7.預案管理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發生破壞性地震及市政府發佈破壞性地震臨震預警後的應急階段。對沒有破壞而有強烈震感的地震事件,除不需要佈置救災工作外,其它等同於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大學地震應急預案2

爲使我校在地震發生時及時組織抗震救災,自救互救,安全疏散,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學校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中國礦業大學(北京)地震應急預案》。

一、地震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黨委書記、校長

副組長:其他校領導

成員:各部門及學院主要負責人

職責:

1、全面負責中國礦業大學(北京)地震應急工作,進行自救互救、避震疏散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各部門應急意識和抵禦地震災害的'能力。

2、對中國礦業大學(北京)地震應急預案組織演練。督促各部門制定和完善各樓宇、人員密集場所制定疏散預案和疏散路線。

3、一旦發生破壞性地震,全面負責本單位地震應急工作,指揮、協調各專業組按預案確定的職責投入應急救援工作。

4、各專業組成員及各部門負責人要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按各自職責和分工積極投入到抗震救災中。

二、應急疏散、搶險救災組

組長:學生工作處處長

成員:各學院分黨委書記

職責:

1、破壞性地震或強有感地震發生後,按疏散方案指揮就近避震,按疏散線路有序疏散。

2、以發生地震時在崗人員爲責任人,明確職責。部門負責人迅速到位按領導小組的部署開展搶險和疏散工作。

3、以方便疏散爲原則,按區域、樓層疏散方案和疏散路線、順序組織疏散和撤離。

4、負責組織對被圍困人員進行救助,並轉送至安全地帶。

5、負責處置期間的宣傳和上報,負責學校新聞和網站的監管,負責師生的教育引導,防止個別人的煽動造謠。

6、調查災情統計和上報。

三、安全保衛組

組長:保衛處處長

成員:各學院分黨委副書記

職責:

1、破壞性地震或強有感地震發生後,負責重要部門(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避免哄搶和人爲破壞。

2、負責校園的安全穩定、現場秩序的維護、警戒和協助被困人員的救助。

3、指揮治安、消防、交通等設備設施投入救險,防止事態擴大和次生災害發生。

四、後勤保障及醫療救護組

組長:後勤處處長

副組長:社區衛生服務站主任

成員:各學院副院長

職責:

1、保障應急指揮方面所需的交通、通訊工具,設定明顯疏散路線標誌和照明設施等。

2、後勤保障組要儲備一定數量的急救藥品和器材,並做好臨時搶救所需的藥品、器材、場地、人員、衛生防疫的準備工作。

3、後勤部門要準備足夠的防寒、防雨物品,食物、購置瓶裝水等。

4、對學校各建築物進行抗震檢查,並提出具體的防震措施,組織人力建造臨時防震用房,併發放有關抗震的物資。

5、醫護人員對受傷人員積極進行救治。

五、防震減災應急措施

(一)、預防一般性地震應急措施

1、學校地震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要立即召集各職能小組會議,根據震情通報的內容,佈置、落實各項工作。

2、按要求傳達震情通報。各部門既要教育師生員工堅守工作崗位,又要做好防震準備工作,同時要防止個別人的煽動造謠,以免影響防震減災工作的順利進行。

3、醫護人員要組織高年級學生及專業人員,並進行必要的訓練,儲備一定數量的急救藥品和器材。

4、後勤部門要準備足夠的防寒防雨物品、食物,購置瓶裝水等。

5、安全保衛組要加強院內的治安巡邏工作,特別要做好重點部位的防火、防盜、防哄搶等項保衛工作,同時要保證防盜器材、滅火器材等安好無損。

(二)預防破壞性地震的應急措施

1、召開學校地震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傳達震情通報,研究是否停課或有些部門停止辦公,部署防震的具體工作。

2、後勤部門要對學校各建築物進行抗震檢查,並提出具體的防震措施,組織人力建造臨時防震用房,併發放有關抗震的物資,重點做好防寒、防雨、食品、飲用水等的管理和發放工作。

3、醫護人員要做好臨時搶救所需的器材、藥品、場地、人員的準備工作。

4、安全保衛組要對重要設施進行重點保護,轉移祕密檔案、人事檔案、科研資料、現金、劇毒、放射物、易燃易爆等化學危險品,以確保安全,防止發生失盜、泄漏案件的發生。

5、根據預案迅速進行震後搶險救災工作。

大學地震應急預案3

一、總則

爲保證破壞性地震臨震預警發佈後全校師生迅速全面地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及破壞性地震發生後高效有序地開展應急自救工作,最大限度地減輕災害、減少人員傷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江蘇省防震減災條例》和《鎮江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等規定,並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二、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設立與職責

(一)校抗震救災領導小組人員組成

校抗震救災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後勤、保衛工作的校領導擔任。成員包括黨辦、校辦、宣傳部、人事處、學工處、國際處、後勤處、保衛處、設備處、財務處、國資處、資訊化中心、附屬醫院、後勤集團等部門主要負責人。

在鎮江市或臨近地域發生破壞性地震或市政府發佈破壞性地震臨震預警後,領導小組立即啓動,並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全面開展工作。

(二)領導小組職責

1.迅速瞭解、收集和彙總本校的震情、災情,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彙報。

2.根據震情制定學校救災或預防具體方案。

3.指揮、組織、協調校內各項應急工作。

三、破壞性地震臨震應急反應

(一)市政府發佈破壞性地震臨震預警後,領導小組立即宣佈學校進入臨震應急期。

(二)領導小組立即安排人員晝夜值班,並保證聯繫渠道暢通、資訊反饋及時。

(三)根據災情的發展和建築物抗震能力及在建工程施工情況,領導小組發佈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人員避震疏散。

(四)對食堂、水、電、氣等生活保障設施採取緊急防範措施。(後勤處、後勤集團負責。列第一位者爲牽頭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下同。)

(五)保持校園治安狀態良好,認真做好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維護校內穩定。(保衛處負責)

(六)組織搶險救災隊伍,準備搶險器材、車輛以及物資等。(保衛處、後勤處、國資處、設備處、後勤集團負責)

(七)利用各種宣傳、通訊手段,真實及時地通報震情,平息謠傳或誤傳。(宣傳部、資訊化中心負責)

(八)組織應急搶救隊伍,準備搶救器材、車輛及物資,做好傷員救治、轉運及預防次生災害的準備工作。(保衛處、附屬醫院、人事處、學工處、後勤處、國資處、設備處、後勤集團負責)

四、破壞性地震震後應急反應

(一)當破壞性地震發生後,領導小組全體成員要克服困難盡其所能在第一時間(15分鐘以內)趕到校辦集中。

(二)領導小組迅速瞭解震情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市政府和省教育廳,宣佈學校進入震後應急期。

(三)領導小組佈置學校應急工作,迅速組織搶險救災突擊隊進行搶險和自救,必要時請求地方政府支援。

(四)重點工作

1.人員搶救:組織人員、機械、設備及車輛參加搶險救災。各單位積極組織人員進行自救。(保衛處、附屬醫院、人事處、學工處、後勤處、國資處、設備處、後勤集團負責)

2.生活保障:最大限度地保障水、電和生活物品的供應以及通信系統的暢通。(後勤處、後勤集團、資訊化中心負責)

3.秩序維護:維護校內秩序,加強重點部位的保衛,防止出現違法犯罪行爲。(保衛處、學工處負責)

4.人員安置:做好羣衆(包括外籍人士和外國留學生)的轉移和安置工作,必要時可動員部分學生先回家待命。(後勤處、國資處、後勤集團、學工處、人事處、國際處、海外教育學院負責)

5.宣傳報道:按照規定及時向全校發佈震情、災情等有關資訊,審慎做好宣傳報道工作,穩定羣衆情緒。所發稿件須經領導小組審覈。(宣傳部、資訊化中心負責)

6.災害損失評估:做好災害損失的調查和評估工作。(國資處、財務處、設備處、後勤處負責)

五、其他事項

(一)事態平息後,各單位要在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下全面排查隱患,妥善安置人員,加強協調,形成合力,積極做好災後重建和教學、科研及生活秩序的恢復工作。

(二)對進入應急期後有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單位,學校將給予表揚和獎勵;對不服從指揮及救援不力的單位和個人,學校將給予通報批評並嚴肅處理;對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學校將視情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本預案適用於鎮江市發生破壞性地震及市政府發佈破壞性地震臨震預警後的應急階段。

(四)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江蘇大學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江蘇大校〔20xx〕194號)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