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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水旱災害應急預案

在日常學習、工作抑或是生活中,有時會有一些突發事件出現,爲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通常需要預先編制一份完整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該怎麼編制纔好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村級水旱災害應急預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村級水旱災害應急預案

村級水旱災害應急預案1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爲及時、有效地處理本區範圍內發生和可能發生的水旱災害,最大限度地減輕災害損失,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穩定和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貴州省防洪條例》、《貴州水旱災害》、《烏當區農業區劃》、《烏當區防洪預案》、《烏當區抗旱預案》、《烏當區抗旱排澇服務隊建設規劃報告》、《烏當區2008年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烏當區1963-2004年水旱災害情況統計表》。

1.3編制原則

(1)以人爲本、安全第一。最大限度地減少水旱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危害,並保障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

(2)預防爲主、常備不懈。建立健全水旱災害防範體系、資訊報告體系、科學決策體系、應急處置體系和恢復重建體系。

(3)屬地管理、先期處置。發生或可能發生水旱災害,按照行政區域管轄範圍,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等負責先期組織應急處置。

(4)分級響應、分級負責。根據水旱災害的嚴重性、可控性、所需動用的資源、持續時間、影響範圍等,分級設定和啓動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及其指揮權限。

(5)加強監控、科學決策。依靠科技進步,採用先進的技術、裝備對汛情、旱情進行監控。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專家的作用,科學決策,提高水旱災害應急處置技術和水平。

1.4適用範圍

本區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特別重大和重大水旱災害時,適用本預案;本區發生或可能發生的較大和一般水旱時,本預案先行啓動,上級預案啓動後,本預案繼續處於啓動狀態。

2.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2.1組織機構與職責

(1)烏當區防汛抗旱指揮部是在區委、區政府領導下,應對全區水旱災害的領導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先期處置、分級響應、分級負責的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水旱災害處置工作。防汛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2)烏當區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由烏當區分管副區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區人武部部長、區政府分管副主任、區水利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區公安分局、區發改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國土分局、區建設局、區城管局、區交通局、區農業局、區衛生局、區供銷社、區安監局、區供電局、區電信局、區移動公司、區聯通公司、區教育局、區氣象局、區糧食局、區鄉企局負責人擔任。

(3)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的主要職責:統一領導、協調、指揮全區防汛抗旱工作;在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和特別重大水旱災害時決定啓動區水旱災害應急預案;督促檢查各級各有關部門在處置水旱災害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及社會財富安全的、法規和政策的情況;負責與周邊區、縣、市人民政府在處置特別重大和重大水旱災害中的協調與聯繫;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

(4)區防汛抗旱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區水利局。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防汛抗旱工作的法規、政策和上級防辦的決定、調度命令;負責區防汛抗旱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全區防汛抗旱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及時掌握分析、報送重要資訊,向區政府、市防辦提出處置水旱災害建議,執行區政府、市防辦決定;向市防辦報告本區有關水旱災害的資訊;組織制定全區水庫防汛搶險應急預案、水旱災害預案、抗旱預案、山洪災害防禦預案及水利工程調度執行方案;負責全區特別重大、重大水旱災害的綜合協調和相關組織工作;組織防汛抗旱工作檢查,督促做好防汛抗旱準備工作,檢查督促河道清障和險工險段的處理以及水毀工程的修復;協調提供水旱災害應急處置保障,根據全區汛情、旱情、災情和水利工程的執行狀況,制定防禦水、旱災情對策方案,必要時發佈水情預報、警報和汛情、旱情公報;負責防汛抗旱經費、物資的計劃、調配、監督和管理,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繫,指導各行業的防汛抗旱工作,及時向指揮部領導提出決策參謀意見。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救災宣傳,總結推廣防汛抗旱、救災工作經驗;負責組織建設應急綜合體系;按照區委、區政府和市防辦的指令,統一調控和調度全區水利、水電設施的水量;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

(5)區防汛抗旱指揮部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烏當區水旱災害專家諮詢組”,爲區防汛抗旱指揮部提供決策諮詢和工作建議;必要時,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6)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區應急辦:負責處置水旱災害的綜合協調等工作。

區水利局:協調防汛抗旱工作,負責防洪排澇抗旱工作的管理,搞好山塘、水庫的蓄水和洪澇災害的統計和上報工作;提供水情、旱情、工情;負責防洪、水利工程的安全執行,並組織對所轄病險水電工程的監測處理和水利水毀工程的修復;提出防汛抗旱所需經費、物資、設備、通信方案。密切監視系統內水庫(電站)所在流域的雨情、水情以及工程執行情況變化,及時向區防指報告有關情況。

區發展改革局:負責協調安排防洪工程建設、除險加固、水毀修復等工程的立項和審批。

區人武部:根據防汛抗旱工作需要,負責組織防汛搶險和抗旱骨幹隊伍,參與營救羣衆、轉移物資和急難險重抗洪救災工作,協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做好河道清淤除障工作。

區公安分局:負責維護抗洪抗旱、搶險救災和災區社會治安秩序,打擊盜竊、哄搶防汛抗旱物資、破壞防洪、供水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爲,協同防汛抗災指揮機構組織羣衆撤離和轉移,做好防汛抗旱治安保衛工作,協助做好河道清障工作。

區民政局:組織協調救災工作,調查覈實並提供災情數據,指導協調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指導災民安置工作,妥善安排災民生活。。

區財政局:負責安排和調撥防汛抗旱經費,配合區防汛辦及時下達險工隱患處理、搶險救災、水毀修復經費並監督使用。

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山體滑坡、崩塌、地面崩陷、泥石流、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防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區建設局:負責城市防洪安全和城區排澇,參與指導城鎮居民區山洪災害防治工作。

區城管局:負責城鎮建築工程,城鎮內河道、下水道的防洪排澇的行業管理,修復管轄範圍內的水毀工程。

區交通局:負責所轄公路交通設施、工程的防洪安全,優先運送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的防疫人員和物資,併爲緊急搶險和人員撤離及時協調提供所需的交通工具。

區農業局:及時掌握並提供農作物遭受洪澇、乾旱災害影響的情況,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

區衛生局:負責災區衛生防疫和醫療救護工作。

區供銷社:及時掌握和供應抗災救災所需的化肥、農藥等農用物資,並負責所屬企業和倉庫的防洪安全,洪災發生時爲抗洪搶險提供鐵鍬、擡杆等物資。。

區安監局:對已建和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加強綜合監督管理,督促有關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做好建設工程的生產監督、監察。

區供電局:負責所轄電站(水庫)的執行安全和區防辦防洪調度命令的實施,汛期所轄電站(水庫)在防洪限制水位以下執行。保障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的電力供應。負責汛期所轄電站(水庫)按批准的防汛調度方案調度,確保安全執行。密切監視所轄電站(水庫)所在流域的雨情、水情以及工程執行情況變化,及時向區防辦報告有關情況。

區電信局、區移動公司、區聯通公司:負責通信設施的防洪安全,及時排除通信線路故障,確保防汛抗旱資訊及時傳遞。

區商務局:負責儲備生活必需品等應急物資,做好受災地的生活必需品供應。

區教育局:負責學校的防災、減災和救災工作,及時掌握並提供學校受洪澇災害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災後校舍恢復重建工作。

區氣象局:負責監測天氣形勢,分析發展趨勢,爲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及時提供天氣預報和相關氣象資料。

區糧食局:負責糧食倉庫的防汛抗災,確保儲備糧食的安全和救災糧食的組織協調、調運及供應。洪災發生時爲抗洪搶險提供必要物資(麻袋、編織袋等)。

區鄉企局:負責所屬企業的防汛抗旱工作,作好小煤窯的汛前、汛期中的安全檢查,搞好抗洪、排澇救災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成立相應的指揮部或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的水旱災害的組織領導等工作。

2.2應急聯動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在區指揮部的統一領導、指揮下,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駐烏當區武警部隊、區人武部、民兵、預備役人員、公安、消防人員、區相關單位參與和配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資訊處理

3.1資訊處理

(1)區防汛辦負責全區水旱災害監測、預警資訊和動態資訊的接報、研究判斷和處理工作,根據對事件地發生、持續時間及影響範圍和判斷,向區委、區政府提出啓動本預案的建議。

(2)區防汛辦按照監測、預警、接警、傳遞和報送突發公共事件資訊的有關規定,及時向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區委、政府報送水旱災害資訊,並確保資訊真實、準確。

(3)水旱災害發生後,事發鄉(鎮)、街道辦事處應按規定及時將資訊報區防汛辦、區政府,並隨時續報現場採集的相關動態資訊;需報上級有關部門的.,由區防辦報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區委、區政府按有關規定報送。

4.預測、預警和御災機制

4.1資訊監測與報告

水利、氣象等部門負責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災情的常規資訊監測,一旦出現水旱災害徵兆,第一時間內通知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進入汛期、旱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並及時上報有關情況。區防汛辦負責發佈防禦暴雨、洪水、乾旱的通報、通告、通知。負責收集、處理、研判水旱災情,重大資訊及時向區委、政府工作報告,並通知區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和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

區防汛抗旱指揮部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6846150。

4.2預警級別的確定及發佈

預警級別的確定:根據氣象部門預報的降雨量和持續乾旱天數,水旱災害預警級別分爲:特別重大(Ⅰ級),發佈紅色預警信號;重大(Ⅱ級),發佈橙色預警信號;較大(Ⅲ級),發佈黃色預警信號;一般(Ⅳ級),發佈藍色預警信號。

藍色預警信號由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區政府批准後發佈。黃色、橙色、紅色預警信號由區政府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發佈。

4.3預警行動

預警發出後,事發地政府部門應加強值班,並按相應預案做好防禦準備和處置,密切監視江河、水庫水情和天氣變化情況,分析其未來的發展趨勢,及時發出通報,做好羣衆轉移疏散的準備工作。

5.應急響應

5.1分級響應

(1)發生水旱災害,按照屬地管理、先期處置、分級響應、分級負責的原則啓動各級水旱災害應急預案處置,上級預案的啓動是在下級預案先行啓動響應的狀態的基礎上進行啓動,上級預案啓動後,下級預案繼續處於啓動狀態。根據江河洪水水位(流量)、城鎮受淹狀況、水庫險情、受旱天數、因災死亡人數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程度,水旱災害分爲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等級(具體災害級別標準附後)。發生重大水旱災害(Ⅱ級)或特別重大水旱災害(Ⅰ級)時,啓動市級預案;發生較大水旱災害(Ⅲ級),一般水旱災害(Ⅳ級)時,啓動區級預案。根據處置工作需要,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可決定提高應急響應級別。

(2)發生跨區域水旱災害時,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與相關地方人民政府聯繫,溝通資訊,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5.2基本應急程序

水旱災害發生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責任單位應立即將事件情況報告區防汛辦和區政府,同時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區防汛辦立即向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事件情況並提出啓動預案的建議;防汛抗旱指揮部決定啓動相應應急預案後,立即組成現場指揮部;防汛辦立即通知指揮部成員單位迅速組織處置隊伍趕赴現場,並調配所需應急資源;現場指揮部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如果事態無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現場指揮部向區防汛抗旱指揮部請求實施擴大應急。應急處置結束後,轉入後期處置工作階段。

5.3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水旱災害應急處置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水旱災害發生後,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防汛抗旱指揮部機構負責第一響應,立即組織實施抗災搶險等方面的先期處置工作,同時將事件情況報告區防汛辦。區防汛辦提出啓動預案及成立現場指揮部的建議方案報區委、政府,啓動本預案後,現場指揮部及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各單位立即採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

(一)迅速調派緊急處置和救援隊伍,進入災區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二)全程跟蹤水旱災害及其次生災害的發展、變化情況,做好實時監測、滾動預報,並及時將災害資訊向上下游地區通報。

(三)及時向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區委、區政府、市防辦報告水旱災害地發生、發展和處置情況。

(四)按照預定方案開展開放緊急避難所,轉移和疏散受災人員,做好受災羣衆的就地安置,保證必需的生活設施和食品供應。

(五)緊急調撥和配送救災所需生活必需品、藥品等物資和搶險專用設備、器材。

(六)保障抗洪搶險現場交通、通信暢通,確保與外界的聯絡。

(七)根據天氣狀況和災情發展情況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八)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和生活秩序。

(九)做好災區衛生防疫和醫療救護、預防疾病流行。

(十)做好農作物病蟲害的防治工作

(十一)根據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決定,通知相關單位停產、停業、停課等。

5.4擴大應急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水旱災害有擴大趨勢或難以控制時,由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報請區應急委決定擴大應急;擴大應急決定作出後,由區政府調集各種處置預備力量投入處置工作。必要時,經區應急委同意,報請市政府請求增援。

5.5應急結束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水旱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後,現場指揮部向區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報告情況,請示結束應急處置工作,經區防汛抗旱部指部指揮長報請區應急委批准,由現場指揮部宣佈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5.6新聞報道

重大水旱災害和水利工程險情的有關新聞報道必須經區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審覈後,按《烏當區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道應急預案》進行報道。

6.後期處置

6.1善後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救援費用的支付,災後重建,現場清理,污染物收集與處理等事項。儘快清除災害後果和影響,安撫受災羣衆,保證社會穩定,恢復正常秩序。

6.2應急工作總結

應急工作結束後,現場指揮部對應急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對錶現突出者提出表彰和獎勵建議,對存在問題,要認真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處理意見,總結報告要及時上報區政府、市防辦。

7.應急保障

7.1應急隊伍建設

爲提高應對水旱災害的處置能力,按照“平戰結合、專兼結合、指揮靈便、反映快速”的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建水旱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區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組建相應的應急隊伍。區人武部負責組建民兵應急分隊,參與處置水旱災害,必要時由區應急委協調駐區解放軍、武警、預備役人員參與應急搶險。同時,充分發揮機關、企事業、羣衆團體、公益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的作用。組建烏當區防汛抗旱應急搶險專業機動隊,承擔重大險情的專業搶險救災。

7.2通信保障

區防汛辦與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暢通的通信網絡,區電信局負責網絡的維護、更新。在本預案啓動時,區電信局負責協調保障事發地通信網絡的暢通,電信、移動和聯通等單位要積極提供技術支援和硬件保障,確保區防汛辦與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之間、上級和下級之間,區委、政府和市、區防辦與災害應急現場之間的聯絡暢通。

7.3經費保障

處置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水旱災害所需的財政經費,按照《貴州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烏當區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籌措。其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由基本建設投資渠道解決。

7.4技術支援與保障

依託區氣象局、市水文水資源局、省水利科學研究院等有關單位,必要時請求省、市防汛辦增援,開展水旱災害預警、預測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究,做好水旱災害應急技術儲備,建立相關的水旱災害應急技術支援系統。

7.5宣傳、培訓和演習

(一)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報紙等各種媒體,加大對水旱災害應急工作的宣傳。

(二)制定應急知識教育、培訓計劃,對社會公衆開展水旱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知識教育;開展與應急工作相關的社會教育。

(三)區防汛抗旱指揮部要根據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進行各種水旱災害應急演習。

村級水旱災害應急預案2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旱災,是我省主要自然災害之一。爲做好乾旱災害防抗工作,促進抗旱減災工作科學、規範、有序進行,最大限度減輕旱災損失,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陝西省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成員單位防汛抗旱職責》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所發生乾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1.4.1 堅持以人爲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全面主動抗旱,不斷提高抗旱工作現代化水平。

1.4.2 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協作責任制。

1.4.3 以城鄉供水安全、糧食生產安全爲首要目標,實行以防爲主、防抗結合、防重於抗、抗重於救的原則。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1.4.4 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爲基礎,實行先生活、後生產,先地表、後地下,先節水、後調水,科學調度,優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

1.4.5 堅持依法抗旱,實行公衆參與,專羣結合。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省防總),市、縣人民政府設立防抗乾旱災害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和指揮本行政區域的抗旱工作。

省防總負責領導、組織全省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省防總辦公室設在省水利廳。省防總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抗旱的政策、法規和制度等,組織制訂跨地區抗旱應急調水方案,及時掌握全省旱情、災情並組織實施抗旱減災措施,組織災後處置,並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指揮本地區的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揮部由本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當地駐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等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3 預防預警機制

3.1 預防預警資訊

3.1.1 氣象水文農業資訊

各級氣象、水文、農業、城建等部門應加強天氣形勢的監測和預報,做好河道流量、降水、氣溫、土壤墒情、農作物受旱程度、城市缺水等資訊的監測,及時會商預報,並將結果及時報送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當預測乾旱災害即將加重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提早預警,通知事發地做好相關準備。

3.1.2 旱情資訊主要包括:乾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範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3.1.3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所屬行政區內旱災資訊監測,設立旱情監測網點,加強旱情監測,及時監測掌握和逐級報告水雨情變化、當地蓄水情況、土壤墒情、受旱面積和城鄉供水情況等資訊。受旱區各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規定,向省防總報告旱災資訊,遇旱情急劇發展時應及時加報。

3.1.4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辦公室對各類旱情資訊進行綜合分析,確定乾旱災害等級。

3.2 預防預警行動

3.2.1 抗旱準備工作

(1)思想準備。

加強抗旱宣傳工作,增強全民防抗乾旱災害的意識,做好防大旱抗大災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

建立健全各級抗旱組織指揮機構,及時部署任務,落實抗旱責任人、抗旱隊伍和旱情監測預警措施,加強抗旱服務組織建設,完善抗旱保障機制。

(3)預案准備。

修訂完善各類城鄉抗旱預案、跨地區抗旱應急調水預案,切實抓好預案各環節應對措施落實。

(4)物資準備。

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儲備必需的抗旱物資和器材,合理進行調配使用,發揮抗旱物資機動靈活潛力。

(5)預警準備。

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網,確保抗旱資訊系統完好和暢通。健全各級旱情測報站網,確保旱情、災情資訊和抗旱指揮調度指令的及時傳遞。

(6)抗旱檢查。

實行以查旱情、查組織、查預案、查物資、查行動爲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提早發現薄弱環節,明確責任,限期整改補救。

3.2.2 乾旱災害預警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針對乾旱災害的成因、特點和受旱對象的不同情況,因地制宜進行預警防範。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建立健全旱情監測和乾旱災害統計網絡,隨時掌握實時旱情災情,及早預測乾旱發展趨勢,根據不同乾旱等級,提出科學的抗旱減災對策。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加強抗旱服務隊建設,鼓勵和支援社會力量建立各種形式的抗旱服務組織體系,廣泛提高防抗乾旱災害的機動能力。

3.2.3 供水危機預警

當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現供水危機時,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會同供水部門向社會公佈預警,居民、企事業單位做好應急用水的儲備,有關部門做好啓動應急供水預案的準備。3.3 預警支援系統

3.3.1 乾旱風險圖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研究繪製本地區的乾旱風險圖和人飲風險圖。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以各類乾旱風險圖作爲抗旱減災決策的技術依據。

3.3.2 抗旱預案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編制城鄉抗旱預案或應急調水方案,積極主動防抗不同等級的乾旱災害。

各種預案要按照規定程序經過本級政府或共同的上一級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批。

3.4 預警資訊發佈

受旱地區的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統一發布旱災預警資訊,決定抗旱預案的啓動與解除。當發生全省嚴重等級乾旱或出現三個市範圍以上特大等級乾旱災害時,由省防總髮布旱災預警資訊,決定抗旱預案的啓動與解除。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總體要求

4.1.1 按照乾旱災害發生的範圍和程度,將防抗旱災應急響應行動分爲Ⅳ、Ⅲ、Ⅱ、Ⅰ四個等級。

4.1.2 進入乾旱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和旱情、災情,負責組織氣象、水文、農業、城建等部門及時分析會商旱情,根據實時旱情等級啓動相關抗旱應急響應程序。

4.1.3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應按照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抗旱工作,及時向指揮機構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4.2 Ⅳ級應急響應行動措施

4.2.1 當全省或區域內大面積連續15天以上無有效降雨,輕度乾旱受旱面積佔全省或區域耕地面積5~15%,旱情對農作物正常生長造成影響的情況時,爲Ⅳ級抗旱應急響應。

4.2.2 由省防總組織會商,發出以啓動水利設施爲主的抗旱工作通知。

4.2.3 受旱地區的市、縣和有關部門、單位應採取如下應急行動措施:

(1)加強旱情監測預報,具體安排抗旱工作;

(2)適時上報和發佈旱情資訊;

(3)及時按照預案組織實施抗旱措施;

(4)下達落實城鎮供水及農田灌溉計劃;

(5)組織動員水利設施完成灌溉和供水任務;

(6)水庫在保證防汛安全的前提下儘量多蓄水。

4.3 Ⅲ級應急響應行動措施

4.3.1 當全省或區域內大面積連續25天以上無有效降雨,中度乾旱受旱面積佔全省或區域耕地面積15~20%,旱情對農作物的生長造成一定影響的情況時,爲Ⅲ級抗旱應急響應。

4.3.2 由省防總組織會商,發出以啓動綜合調度措施爲主的抗旱工作通知,加強抗旱工作的指導,派工作組到受旱地區指導督促抗旱工作,省防總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對口支援抗旱工作。

4.3.3 受旱地區的市、縣和有關部門、單位應採取如下應急行動措施:

(1)加強旱情災情監測和趨勢預報,具體安排抗旱工作;

(2)及時通報和公佈旱情資訊;

(3)及時按照抗旱預案組織實施抗旱措施;

(4)派出市、縣工作組、專家組到一線具體幫助抗旱工作;

(5)加強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統一調度;

(6)開動所有水利設施灌溉供水;

(7)組織抗旱服務隊和社會化抗旱組織開展無水利設施區域流動抗旱服務;

(8)隨時掌握有利天氣實施人工增雨;

(9)相關市、縣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4.4 Ⅱ級應急響應行動措施

4.4.1 當全省或區域內大面積連續40天以上無有效降雨,嚴重乾旱受旱面積佔全省或區域耕地面積30~45%,旱情對農作物的生長造成較大影響、城鎮缺水率達20~30%、農村人畜飲用水發生困難的情況時,爲Ⅱ級抗旱應急響應。

4.4.2 由省防總組織會商,省政府發出以啓動全面防抗措施爲主的抗旱工作通知,加強抗旱工作指導,派出由省防總成員單位組成的工作組、專家組到重旱區指導督促抗旱工作,省防總恢復抗旱值班,省防總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全力配合對口支援抗旱工作。

4.4.3 受旱地區市、縣和有關部門、單位應採取如下應急響應行動措施:

(1)加強對抗旱工作的組織領導力度,具體安排抗旱工作;

(2)加密旱情災情監測和趨勢預報,加強抗旱值班;

(3)及時按照抗旱預案組織加強抗旱工作措施;

(4)實施受旱地區抗旱水源的統一管理和調度;

(5)開動一切水利設施和各級抗旱服務隊和社會化抗旱組織投入灌溉供水;

(6)加強城鄉節約用水管理和監督;

(7)搶修抗旱應急工程或增建臨時抗旱設施;

(8)隨時掌握有利天氣實施人工增雨;

(9)組織社會車輛爲城鄉居民生活飲水困難災區送水;

(10)適時安排下撥抗旱應急資金;

(11)相關市、縣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配合做好抗旱救災工作。

4.5 Ⅰ級應急響應行動措施

4.5.1 當全省或區域內大面積連續60天以上無有效降雨,特大幹旱受旱面積佔全省或區域耕地面積45%以上,旱情使農作物大面積枯死或需毀種、城鎮缺水率在30%以上、農村人畜飲水面臨嚴重困難、社會經濟發展遭受重大影響時,爲Ⅰ級抗旱應急響應。

4.5.2 由省防總組織會商,省委、省政府聯合發出以啓動防救結合措施爲主的抗旱工作通知,作出部署,加強工作指導,派出省委、省政府工作組到重災區檢查指導和慰問受災羣衆,專家組赴一線加強技術指導。省防總加強抗旱值班和水源、物資調度,省財政廳緊急提供抗旱救災資金幫助,省民政廳及時救助受災羣衆,省防總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加強對口支援抗旱工作力度。

4.5.3 受旱地區市、縣和有關部門、單位應採取如下響應行動措施:

(1)加強行政首長對抗旱工作的組織領導力度,可依法宣佈本地區進入緊急抗旱期;

(2)加密監測旱情災情和發佈和抗旱救災情況動態反映,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動員部署抗旱工作;

(3)開動一切水利設施和各級抗旱服務隊和社會化抗旱組織投入灌溉供水;

(4)實施受旱地區抗旱水源的科學調度和用水管理;

(5)及時按照抗旱預案組織強化抗旱工作措施;

(6)啓動抗旱應急限水、調水等特殊對策;

(7)修建臨時壩、堰、泵站、中淺井等設施挖掘水源潛力;

(8)組織動員社會力量爲城鄉居民生活飲水困難災區送水;

(9)全面做好災區生產自救和救災安置工作;

(10)隨時掌握有利天氣實施人工增雨;

(11)強化城鄉節約用水管理和監督;

(12)緊急安排下撥抗旱應急和救災安置資金;

(13)相關市、縣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配合做好抗旱救災工作。

4.6 資訊報送

4.6.1 各級要加強旱情、災情、抗旱動態等資訊的收集,實行分級彙總上報,統一歸口處理,各級共享使用。

4.6.2 抗旱資訊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翔實,重要資訊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資訊,應先報告基本情況後及時瞭解補報。

4.6.3 凡經本級或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採用和發佈的旱情、災情、抗旱動態資訊,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認真進行調查複覈,對反映不真實和存在缺失遺漏的資訊,要及時完善糾正並補報復核結果。

4.7 指揮調度

4.7.1 出現乾旱災害後,發災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啓動抗旱應急預案,在採取緊急措施的.同時,應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情況。

4.7.2 發災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應迅速上崗到位,分析預測旱情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規定的處置程序,組織指揮有關單位或部門,迅速採取防抗措施,控制旱情發展蔓延。

4.8 社會力量參與出現嚴重乾旱災害後,發災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透過當地人民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抗旱救災,可依法徵調運輸車輛、物資設備、工作人員投入抗旱救災。

4.9 資訊發佈

4.9.1 旱情、災情、抗旱動態等資訊的發佈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4.9.2 旱情、災情、抗旱動態等資訊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覈和發佈,涉及民政方面的有關災情,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會同民政部門審覈和發佈。

4.9.3 資訊發佈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佈、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佈會等。

4.10 應急結束

4.10.1 當乾旱災害解除或極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時,發災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視其旱情變化,宣佈結束抗旱應急響應。

4.10.2 依照有關規定及時歸還徵調的物資設備、運輸車輛等,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4.10.3 應急響應結束後,發災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助當地政府進一步恢復正常生產、工作秩序,儘可能減少乾旱災害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5 保障措施

5.1 資訊監測保障

5.1.1 乾旱災害發生後,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立即恢復抗旱值班制度。發生嚴重等級、特大等級乾旱災害時,實行晝夜值班。

5.1.2 開通防汛抗旱通訊和旱情監測網絡,實現縱、橫向聯絡暢通,及時、準確監測報告旱情資訊。

5.1.3 各級水利、氣象、農業、城建等部門加強對雨、水、墒、苗、供水等旱情資訊的監測,並由縣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發佈和上報。

5.2 應急支援保障

5.2.1 應急隊伍。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做好抗旱應急隊伍的組織工作,動員社會公衆力量投入抗旱工作,統一調配抗旱服務隊和民間抗旱組織的人員和設備,本轄區內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及公民都有義務承擔抗旱救災支援任務。

5.2.2 交通運輸。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優先保證抗旱物資運輸,各有關單位的運輸車輛應服從和完成所分配的應急送水任務。

5.2.3 醫療衛生。各級衛生部門做好受旱災區衛生防疫工作,組織醫療服務隊到災區防病治病,開展飲水衛生的檢查消毒。

5.2.4 治安管理。各級公安部門做好受旱災區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破壞抗旱救災行動和抗旱設施安全的行爲,維護受旱災區治安秩序。

5.2.5 物資供應。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儲備一定數量的抗旱物資、器材,設立固定儲備庫,加強儲備管理和更新補充,保證供應足額可靠。各相關部門或單位分別做好抗旱所需電力、油料、化肥、農藥、種子、防疫藥物等物資、器材的儲備與供應。

5.2.6 經費籌措。按照國家補助與羣衆自籌相結合原則,縣以上各級每年應籌措和安排必要的抗旱資金,用於本行政區域內防抗乾旱災害工作。

5.3 技術服務保障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建立抗旱技術專家庫,定期研究本轄區的旱情及防抗旱災措施,組織開展抗旱技術講座和培訓,搞好旱災應急防抗過程中的現場技術指導與參謀服務。要建立旱情監測和分析決策支援系統,建設旱情資訊採集系統,爲抗旱決策提供支援。

5.4 依法抗旱保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陝西省水工程管理條例》、《陝西省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實施對抗旱工作的依法管理,強化執法權威和執法能力,確保抗旱工作依法順利開展。

6 善後工作

6.1 災後評估

旱災預警解除後,受旱地區市、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組成由抗旱工作責任人、有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的災害〖HJ92x〗評估組,及時對乾旱災害損失和災區急需抗旱救援支援事項進行認真核實和評估,同時徵求社會各界羣衆對抗旱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綜合提出乾旱災害評估報告。

6.2 對口幫救

發生嚴重等級、特大等級旱災的市、縣人民政府在接到乾旱災害評估報告後,應儘快研究制定駐地各部門、各單位對口幫扶抗旱救災方案,認真組織和落實有關抗旱救災幫扶措施。

6.3 社會募捐

發生嚴重等級、特大等級旱災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乾旱災害損失程度,在大力抗旱自救的同時,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募捐活動,吸納社會資金抗旱救災。

6.4 工程修復

對抗旱期間發生的水利設施損壞和設備故障要及時予以修復更換,對應急供水形成的臨時壩堰等設施予以清除,對臨時改建的供水系統予以加固恢復。

6.5 工作總結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在抗旱工作結束後,認真對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積累經驗,尋找不足,提出改進建議。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解釋

7.1.1 墒情:作物根層土壤中含水量多寡的情況。

7.1.2 無有效降雨日:通常指日降雨量<5mm的天數。

7.1.3 降雨距平值:某一時段降雨與同時段多年降雨量之比。

7.1.4 受旱面積比例:作物受旱面積與作物種植面積之比。

7.1.5 成災面積比例:作物受旱減產面積與作物受旱面積之比。

7.1.6 減產成數:作物受旱減產損失量與正常產量之比。

7.1.7 絕收面積:作物顆粒無收或基本上無收的受災面積。

7.1.8 農田水分盈缺值:農田降水量與作物需水量之差值。

7.1.9 土壤相對溼度:土壤含水量與田間持水量比值。

7.1.10 人飲困難率:人飲困難數與受旱區人數之比。

7.1.11 河道徑流距平值:某一時段徑流量與同時段多年平均徑流量之比。

7.1.12 城市缺水率:城市缺水量與正常供水量之比。

7.1.13 水源工程蓄水量距平值:某一時段水源工程蓄水量與同時段多年平均蓄水量之比。

7.1.14 地下水埋深下降值:某一時段地下水埋深值與同時段多年地下水埋深均值之差。

7.1.15 乾旱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水資源特徵等資訊,透過資料調查、水資源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乾旱後可能影響的範圍,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乾旱等級造成旱災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7.1.16 抗旱預案:是在現有抗旱工程設施條件和實際抗旱能力情況下,針對不同等級乾旱,而預先制定的抗旱對策和措施,是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實施指揮決策的依據。

7.1.17 抗旱服務隊:是由水利部門組建的事業性服務實體,以抗旱減災爲宗旨,圍繞羣衆飲水安全、糧食用水安全、經濟發展用水安全和生態環境用水安全開展抗旱服務工作,其業務工作受同級水利部門領導和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

7.1.18 社會化抗旱組織:是由個人、聯戶或集體自主興辦的社會化抗旱服務組織,其在旱情緊急時接受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

7.1.19 城市乾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於突發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壞,導致城市實際供水能力低於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生活、生產和生態環境受到的影響。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7.2.1 本預案由省防總辦公室負責管理,對預案實施情況進行後評估,每5年對預案進行一次完善修改,並報省政府批准。

7.2.2 各市、縣可根據本預案,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預案。

7.2.3 本預案由省防總負責解釋。

7.2.4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