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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合作保密協議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各種協議頻頻出現,簽訂了協議就有了法律依靠。大家知道協議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項目合作保密協議,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項目合作保密協議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鑑於:甲乙雙方擬就 事項進行商務談判或合作,雙方在合作洽談或合同履約期間,均因工作需要可能接觸或掌握對方有價值的保密資料(不論這些資料是以口頭、書面或其他任何形式表現的),且任何一方均承認如向第三方披露任何該等保密資料將會損害對方的利益。因此,甲乙雙方同意簽署本保密協議以資共同遵守,且雙方同意,其根據本協議所承擔的義務同樣適用於其員工、其授權的代表及其聘請的顧問。

第一條、保密資料的定義

(一)本協議所稱“保密資料”是指: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給對方的書面、電子文檔或其它形式的資料和資訊,不論其形式如何,只要涉及到任何一方及其關聯企業未曾發表、公開或公衆不可隨時得到的各類商業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含潛在客戶)資訊、合作方資訊、項目資料、技術資料、財務狀況、交易資訊、產品資訊、產品設計及研發策略、預測資訊、戰略規劃、市場策略、營銷方法、培訓資料、資產狀況、融資及對外投資情況、企業股東及內部組織結構、重大決議及其他內部檔案、各類合同及協議、未決訴訟,和涉及任何一方的其他資訊,均視爲本協議所稱的“保密資料”。該“保密資料”可以是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商業祕密,也可以是尚未達到法律規定商業祕密構成條件的其他保密資料。雙方認可,本協議的簽署即視爲各方對上述資訊已採取保密措施。

(二)本協議所稱“保密資料”不包括下述資料和資訊:

1、在披露前或披露時,已經公佈於衆的資料,但不包括甲乙雙方或其授權代表違反本協議規定未經授權所披露的資訊;

2、在任何一方向接收方披露相關資訊前,接收方已透過其他合法途徑知悉該資訊,且該資訊不受保密義務的約束;

3、資訊提供方書面同意對外公開的資訊;

4、由資訊接收方自行開發,且沒有參照或使用另一方保密資訊的任何其他資訊;

5、資訊接收方或其授權代表應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要求或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披露的資訊,但資訊接收方應及時通知資訊提供方,並保證僅向上述機構提供這些資訊。

第二條、保密期限

本協議的保密期限,即任何一方對對方提供的保密資料負有保密義務的期限,爲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滿 年。若保密資料非由於資訊接收方的原因而進入公衆領域成爲公開資訊,則該保密資料的保密期限以 年期限屆滿或成爲公開資訊中時間較早者爲準,但尚未進入公衆領域的保密資料不在此限。

第三條、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甲乙雙方互爲保密資料的資訊提供方和接收方,負有保密義務,承擔保密責任。

(二)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或其代表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新聞媒體或其從業人員)公開和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除非披露、公開或利用保密資料是雙方從事或開展合作項目工作在通常情況下應承擔的義務所必須的。

(三)雙方均須把對保密資料的接觸範圍嚴格限制在因工作需要而必須接觸保密資料的雙方授權代表和相關工作人員的範圍內。

(四)除經過資訊提供方的書面同意而必須進行披露外,資訊接收方不得將含有對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資料以複印、傳真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給他人。

(五)甲乙雙方無論因何種原因停止本協議指定的項目,或該項目因任何原因最終未能完成,資訊接收方均應立即停止使用提供方所提供的保密資訊,也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或利益相關者披露該等保密資訊。

(六)在資訊提供方要求時,資訊接收方應於15天內將資訊提供方提供的保密資訊之所有載體(包括所有的複製件)返還給資訊提供方或予以銷燬,具體方式由資訊提供方決定。但對資訊接收方製作的分析、編選、調研或其它材料中所涉及的保密資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要求需由資訊接收方儲存留痕的,由資訊接收方自行儲存。在此情況下,本保密協議約定的保密責任對資訊接收方仍然適用。

(七)甲乙雙方將以不低於其對己方擁有的類似資料的保密程度來對待對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資料,但在任何情況下,對保密資料的保護都不能低於合理程度。

第四條、知識產權

資訊提供方向資訊接收方提供的所有檔案資料,屬於資訊提供方的財產。資訊提供方在本協議項下僅授予資訊接收方爲項目工作的目的而查閱和使用該等保密資訊的權利。任何一方向對方披露保密資料,並不構成其向對方轉讓或授予其保密資料、商標、專利、技術祕密或任何其他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或任何其他權益,也不構成其向對方轉讓或授予其受第三方許可使用的`保密資料、商標、專利、技術祕密或任何其他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或任何其他權益。

第五條、保密資料的儲存和使用

(一)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在雙方合作期間儲存必要的保密資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項目工作中所承擔的義務時使用該等保密資料。

(二)甲乙雙方均有權在雙方合作期間或合作期滿後,在參加與本協議指定項目有關的司法程序時,合理使用對方提供的保密資料。

(三)任何一方在書面通知對方後,有權在向監管部門或其他機構提交的任何報告聲明或證明中,合理、有限度的披露保密資料。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如資訊接收方未按本協議各條所述義務保密、引用保密資訊牟利或違反本協議其他規定並因以上行爲導致資訊提供方遭受損失,資訊接收方應向資訊提供方賠償其經濟損失。若資訊提供方認爲,僅採取損害賠償的補救措施不足以彌補其全部損失,則提供方有權採取其他合理的補救措施。

(二)在雙方合作洽談或合同履行期內,因對方違反本協議約定而受害的一方有權立即終止談判或單方解除與違約方的合作、合同關係,因終止談判或解除合作、合同關係所造成的締約過失賠償、合同損失賠償等均由違約方承擔。

(三)損失賠償的範圍包括:

1、受害方因此而遭受的商業利益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合理利潤的損失、技術轉讓費用的損失等。

2、受害方爲處理違約行爲支付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受害方採取合理補救措施支付的費用、律師代理費、訴訟費、差旅費、材料費、調查費、評估費、鑑定費等。

第七條、爭議解決和法律適用

本協議受中國法院管轄、依中國法律解釋。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先透過協商解決,若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其他

(一)本協議自甲乙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未經雙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修改本協議。

(四)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爲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標籤:協議 項目 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