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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兒子離婚協議書

協議書1.49W

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於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小編整理的有兒子離婚協議書,供參考!

有兒子離婚協議書

有兒子離婚協議書1

協議人:甲方

協議人:乙方

協議人甲方、乙方什麼時間在什麼地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什麼時間生於孩子叫丙。因協議人雙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願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與乙方自願離婚。

二、孩子丙由哪一方撫養;

另一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多少元,多長時間支付一次,具體時間;

撫養費支付到孩子18週歲止還是大學畢業;

撫養費是否包括教育費、醫療費;

包括或不包括,分別如何處理。

三、有房屋產權的房屋如何折價、如何分割;

單位福利房(無產權)如何分割;

傢俱如何分割;

股權、股票如何分割;

四、債權債務如何處理;分清哪些是夫妻共同債務,哪些是個人債務;

一方隱匿財產如何處罰。

五、探視權如何行使;

需要注意探視權的制約和限制;

孩子姓名更改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叄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

協議人: 協議人:

年月日

有兒子離婚協議書2

男方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證號: 住址:

女方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證號: 住址:

雙方於 年 月 日在____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證號碼 ),並生有1名婚生女( ,19 年 月 日出生)

現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願離婚一事達成如下有小孩的離婚協議書條款:

一、雙方自願解除夫妻關係。

二、婚生女由女方直接撫養。撫養期間,男方承擔婚生子的撫養費(包括醫療費、教育費、保險費) 元;

女方應悉心撫養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遺棄、家庭暴力行爲;

男方每個月可以探望婚生女 次,也可以到學校探望,每週可與婚生女共同居住 天,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 天,女方有協助的義務;

探望權的行使以不影響學業爲準。

任何一方對婚生女身心健康有損害行爲的,將視爲放棄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另一方有權要求變更直接撫養權或中止、取消探望權;

三、財產分割

(1)雙方認可婚後分開居住期間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的約定;

雙方認可婚後個人隨身物品歸個人所有。個人隨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飾、個人用品、手機、化妝品 等個人專用物品。

婚前財產:

婚前個人債權債務:

婚姻存續期間個人債權債務:

(2)女方自離婚證領取之日起,取得下列夫妻之間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彩電一臺、 冰箱一臺、 洗衣機一臺、 空調一臺、 傢俱一套、 組合音響 一套、生活日用品 件,總計約 元;

銀行存款 元,歸女方 元,男方 元;運營出租車,作價 元,歸女方 元,男方 元。

(3)雙方確認無其它共同債權、無共同債務。

四、男方確認給女方經濟補償 元;

五、離婚後,一方不得干擾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祕密,不得有故意損壞另一方名譽的行爲,否則承擔違約金 元。

六、雙方確認對方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能夠自行處分自己的行爲和財產。

七、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待有效的法律文書生效時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承諾對該協議書的字詞義非常清楚,並願意完全履行本協議書,不存在受到脅迫、欺詐、誤解情形。

八、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部門保留一份。在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

內容擴展

一、離婚協議的性質

依據我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由此可見,離婚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願離婚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以及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根據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上看,關於自願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於夫妻人身關係的性質,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屬於夫妻財產

關係的性質,這兩種關係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 還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離婚協議與協議離婚不同。協議離婚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兩種離婚方式的其中一種,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後,既有可能透過協議離婚,也有可透過訴訟離婚。因此,只在協議離婚的前提下談論離婚協議是不全面的。

二、離婚協議的法律適用

有一種觀點認爲,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已經明確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離婚協議屬於“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儘管其中有財產分割的內容,但只是作爲離婚協議的附加部分,因此,其應排除適用合同法。這種說法是欠妥當的。

合同法之所以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排除適用合同法,是因爲婚姻、收養、監護等協議的約定內容直接牽涉到身份關係的變動,而身份關係的變動對當事人的影響甚大,法律應加慎重處理,而不能像對待財產關係的變動一樣給予當事人更大的處分自由。正是基於這樣的考慮,法律作出該規定。

筆者認爲,認定一份協議屬於“身份關係”還是屬於“財產關係”的協議,應主要考察協議約定的實質內容。由此可知,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雖然在事實上與當事人雙方身份關係的變動有關,但身份關係的變動只不過是其前提條件。所以,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部分應屬於“有關財產關係的協議”,應受合同法調整。

綜合以上意見,我認爲,離婚協議的法律適用應當區別對待。有關自願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於夫妻人身關係的性質,應適用婚姻法等法律規定,而財產及債務處理應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