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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協議書範文合集五篇

協議書9.48K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協議的使用成爲日常生活的常態,簽訂簽訂協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寫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中介協議書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中介協議書範文合集五篇

中介協議書 篇1

委託人(買方):

中 介 方: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中介方受委託人的委託,雙方在自願、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供雙方遵照執行。

一、委託事項:

1、提供房地產資訊,陪同看房;

2、以中介方爲媒介促成委託人與賣房方(第三人)訂立合同。

二、中介報酬的計算方法與支付時間和方式:

1、提供第一條第1項服務的,付酬金(人民幣)付清;

2、只要中介方完成第一條第1項一次以上看房機會的,酬金不予退還給委託人。

三、中介方在給委託人提供有關服務過程中應將擬賣方有關的資訊如實報告給委託人。

四、違約責任:

1、委託人利用中介方所提供資訊、條件、機會等私自與擬賣房所有人簽訂買賣合同或另行透過其他中介方及親朋好友簽訂買賣合同,按擬賣房成交價格的4%由委託人向中介方支付違約金。

2、由於中介方故意隱瞞擬賣房有關資訊的真實性,致委託人不能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則由中介方全額退還酬金給委託人。

五、本合同有效期爲一年,一套房只提供三次看房機會,從簽訂合同之日開始生效。

六、爭議解決方法: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鬆滋市人民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八、補充協議條款: 已看房源登記:簽名:

委託人簽字(章): 中介方簽字(章):

身 份 證 號:

營業執照號碼:

地 址:

聯 系 電 話:

二0xx年 月 日

中介協議書 篇2

合同編號:

來源:法大大

簽署本合同前注意事項

1. 簽約之前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

2. 本合同文字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爲優先。

3. 本合同以蓋有"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正式公章及法人代表簽章爲有效合同。

4. 本合同中涉及的中介服務費必須向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財務交納(或匯入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指定帳戶中),以收到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開具的正式票據爲收款憑證。如無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的正式票據,受託人有權停止履行該合同中任何的責任並對委託人交付的費用不付任何責任。

5. 本合同中涉及學校申請費、使館簽證費、註冊費、學校醫療保險費、住宿費、監護人費、接機費、學費、押金等,必須由受託人通知委託人向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財務或相關學校、領館等機構交納,以收到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或辦事處開具的代收款票據爲收款憑證。如無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開具的代收款票據,涉及一切款項轉、交、退等責任,受託人概不負責。

6. 委託人在辦理申請過程中發生的護照、公證、體檢、翻譯、機票等雜費應向有關辦理機構繳納,如委託受託人代辦,款項必須向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或辦事處財務交納,並以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開具的代收款票據爲收款憑證,如無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的代收款票據,受託人對此業務概不負責。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託合同

委託人(自費出國留學申請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XX編碼:

聯繫電話 :

Email:

委託人代理人(或監護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XX編碼:

聯繫電話 :

Email:

受託人: 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

爲了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本着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就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提供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服務項目及費用

第一條 委託人申請赴 (國家)留學;留學層級屬 (初中/高中/本科/研究生/預科)。

第二條 委託人的服務費分兩次支付給受託人,分別爲一次服務費和二次服務費。本協議簽訂時,委託人需向受託人支付一次服務費。受託人在收到一次服務費、申請院校所需資料後,爲委託人辦理學校申請手續。受託人獲得所申請的院校錄取通知書時,委託人需向受託人支付二次服務費。受託人收到該款項及簽證所需資料後,爲委託人辦理簽證申請手續。委託人申請院校的數量及相應的服務費分別如下:(勾出並填寫大小寫金額)

□A類:受託人爲委託人申請一所院校。服務費共計 元人民幣。一次服務費 元人民幣;二次服務費 元人民幣。

□B類:受託人爲委託人申請兩所院校。服務費共計 元人民幣。一次服務費 元人民幣;二次服務費 元人民幣。

□C類:受託人爲委託人申請三所院校。服務費共計 元人民幣。一次服務費 元人民幣;二次服務費 元人民幣。

第三條 其他費用(以下費用委託人可以自行交納,也可以委託受託人轉交):

a. 校方要求交納的相關費用(院校申請費、留位保證金、學費、醫療保險費、住宿費、監護人費、接機費等):由委託人按申請院校的要求交納;

b.使(領)館簽證費:由委託人按遞交簽證時前往國使(領)館具體要求交納;

c.體檢費:由委託人按前往國使(領)館指定醫院的要求交納。

d.委託人如委託受託人代辦公證,公證費由委託人按公證處的要求交納;

e.以及交納以上費用可能發生的銀行手續費。

f.委託人如果委託受託人申請多於3所院校的錄取通知書,每增加一所,委託人需另外支付受託人中介服務費,此費用無論學校錄取與否,都不退還。具體參見《補充協議》。

二、受託人義務

第四條 提供資訊

1. 受託人爲委託人提供自費留學諮詢服務,介紹擬留學國家教育制度和申請院校的'入學要求、入學申請程序等基本情況。

2.結合委託人條件幫助委託人選擇前往國的學校和課程。委託人選擇的擬留學國家的院校名稱如下:

學校1. 專業:

學校2. 專業:

學校3. 專業:

委託人獲得其中任一所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即視爲申請成功。若委託人需要延期錄取通知書,雙方協商一致後,受託人可爲委託人按照擬留學國家院校及使館規定辦理延期手續,受託人不另收服務費。

第五條 申請入學

1.受託人幫助和指導委託人填寫各類申請表格;協助和指導委託人準備入學申請的相關材料。

2.受託人應當及時向委託人報告辦理入學申請的進展、結果。

第六條 辦理簽證

1.受託人指導委託人進行簽證申請準備,協助委託人辦理簽證有關手續。

2.受託人收到委託人按委託人前往國駐華使(領)館要求準備的全部申請簽證材料後,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委託人前往國駐華使(領)館遞交簽證申請材料。如該使(領)館在遞交簽證申請材料、送籤時間有特別要求的,應按其要求辦理;需要進行面試的,受託人可協助安排預約時間等。

3.若委託人簽證申請被拒籤,委託人需要再次辦理簽證有關手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後,受託人可協助委託人再次申請赴擬留學國家留學簽證的有關手續,受託人不另收服務費。

第七條 其他

1.受託人代表委託人與其所申請的學校及擬留學國家使(領)館或移民局聯繫所有相關事務,擬留學國家使(領)館或移民局指定需與委託人本人聯繫的情況除外;

2.若委託人需要受託人爲委託人安排住宿,接機等服務,受託人可爲委託人聯繫。

3.如委託人爲18歲以下學生,應委託人及其代理人要求,雙方協商一致後,委託人爲受託人代爲聯繫在擬留學國家的監護人服務;

4.受託人對委託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負有保密義務。除爲委託人入學申請、簽證申請的目的之外,不得向無關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應符合中國公民自費出國留學的條件,遵守國家關於公民自費出國留學的規定。

第九條 委託人向受託人送交的所有檔案、材料和陳述的內容應合法、真實、有效。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15 日內,按受託人要求,把入學申請所需全部材料交與受託人;若委託人無法在規定日期內提交,應與受託人協商,確定提交日期。

第十一條 委託人一經選擇了相關的專業或學校,不應隨意改動;如果委託人堅持更換已選定的專業或學校,由此引起的費用及損失由委託人負擔;

第十二條 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委託人和委託人擔保人或家庭成員的地址、單位、收入等發生變化, 須立即通知受託人,以便受託人通知擬留學國家駐華使(領)館或移民局;

第十三條 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擬留學國家的留學政策、簽證政策或申請留學院校的入學要求發生變化,委託人應根據新的要求,及時提供補充材料。

第十四條 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委託人擬留學國家駐華使(領)館要求委託人進行面試,委託人應按要求參加面試。

四、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委託人履行了合同、協議全部義務而未被所申請院校錄取,委託人可憑校方書面通知向受託人主張退費。受託人根據委託人在本協議第二條所選擇的類別,退還委託人一次服務費。

第十六條 委託人履行了合同、協議的全部義務卻被擬留學國家駐華使(領)館拒籤的,委託人可憑使(領)館書面通知向受託人主張退費。受託人根據委託人在本協議第二條所選擇的類別分別退費:(勾出並填寫大小寫金額)

□A類:退還服務費共計 元人民幣;

□B類:退還服務費共計 元人民幣;

□C類:退還服務費共計 元人民幣;

第十七條 委託人爲達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託人提供虛假檔案材料,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受託人不退還委託人繳付的中介服務費。

第十八條 委託人在合同、協議簽訂後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協議,則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無權要求受託人退還服務費。由於委託人的違法行爲,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受託人不退還委託人繳付的中介服務費。

第十九條 受託人在協助委託人獲得擬留學國家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後,委託人無權要求受託人退還一次服務費;受託人在協助委託人獲得擬留學國家駐華使(領)館簽證後,視爲合同、協議履行完畢,委託人無權要求受託人退費。

第二十條 委託人透過受託人申請院校、辦理簽證過程中向所申請院校、駐華使(領)館或政府部門交納的費用,由委託人按照相關主體的退費規定向相關主體主張退費。受託人可以協助委託人進行有關的退費追索,但不負任何責任。

第二十一條 受託人在收到委託人退款所需資料(具體包括本合同和交納服務費單據原件、校方或擬留學國家駐華使(領)館的拒絕證明、委託人退費申請書)後,7 個工作日內按本合同相關規定退費。委託人可以親自辦理退費手續,也可出具有委託人正式簽字的委託書委託其他人代爲辦理退款,委託人必需在委託書中詳細註明受委託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與委託人的關係以及授予他(她)的權利等。受託人將透過銀行匯款或以現金方式向委託人退款,並解除合同。所需銀行匯款手續費由委託人負擔。如委託人未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提出退款要求,即視爲委託人放棄。

五、不可抗力條款

第二十二條 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遇任何不可抗力(如戰爭、外交糾紛、簽證政策變化等)的影響,導致申請學校及辦理簽證延誤或停止,受託人將不承擔相關責任。但受託人可爲委託人順延辦理。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重大自然災害、瘟疫、戰爭、騷亂、簽證政策變化等。

第二十三條 對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響,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辦法和補救措施。本合同對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影響範圍之外的情況不負責,如由中國政府、中國大學、擬前往國大使館、擬前往國政府、擬前往國院校等機構決定的事項。

六、適用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的履行、解釋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

第二十五條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發生爭議,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可依法向相關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合同的補充、變更、修改

第二十六條 對本合同的任何補充、變更、修改應採用書面補充合同形式。補充合同在雙方簽署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委託人所簽訂的表明委託人欲申請的院校、專業等意願的書面意見,經受託人書面確認後,視爲本協議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單方變更。

第二十八條 本協議所稱"合同"是《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託合同》、"協議"是雙方補充協議。

八、 其他

第二十九條 若委託人在合同、協議簽訂之日未滿18週歲,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須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在合同、協議上簽字認可後生效。

第三十條 本合同由委託人及其代理人、受託人、受託人法定代表人簽署,自簽字、蓋章之日起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條 申請出國留學屬委託人自願,委託人在申請過程中發生的本合同沒有提及的任何費用,如在此期間發生的生活費及由此產生的誤工費、誤學費等費用,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由委託人自行負擔,與受託人無關;若屬於退款情況,則執行上述退款條例,委託人不再提出任何索賠要求。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委託人與受託人各執一份。

第三十三條 雙方履行本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後,合同終止。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同意的附加條款:

委託人

身份證號碼:

代理人(或監護人)

身份證號碼:

受託人:XXXX留學生教育服務中心(章)

經手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介協議書 篇3

編號:

甲方:

聯繫地址:

乙方:

聯繫地址:

透過甲乙雙方在項目層面上的深入溝通,及乙方人員對甲方技術專利、產品的訪談,雙方就目前項目存在資金需求的現狀達成共識。爲了有效地推動工作,更快更好的實現甲方核心價值,雙方經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委任乙方爲技術轉讓中介方,協助甲方結合項目投資、核心價值的實現開展工作;乙方同意擔任甲方之技術轉讓中介方,甲乙雙方就技術轉讓工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責任

1、甲方將技術轉讓工作委託乙方;

2、甲方承諾,將要求甲方關聯公司及分廠(簡稱“下屬公司”)給乙方提供所有出任技術轉讓所需有關資料,並確保它們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以及沒有任何誤導成份;

3、除非在現行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要求下,甲方及其董事不會將此協議書的內容及乙方所提供的專業意見,在未有乙方同意的情況之下,向任何第三者披露;

4、甲方將指派兩名專職人員,積極參與融資工作;

5、在乙方於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承諾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6、甲方同意按本協議第三條所確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技術轉讓費。

第二條乙方責任(工作內容):

1、委派二名專職人員,與甲方共同組建項目團隊;

2、對甲方新項目進行盡職調查,協助甲方完善新項目之財務測算;

3、圍繞項目融資,與甲方人員共同準備所需要的檔案,包括但不限於:

甲方公司介紹、融資項目方案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審計報告、商業計劃書、項目經營預測表、合作方案;

4、設計項目融資之方案,並積極聯繫境內外潛在投資人(合作方);協助甲方與有關投資方進行溝通、談判,以取得對甲方最爲有利的結果;

5、乙方在對甲方及客戶提供的各類檔案和資料,有義務保密,不得泄露給其他任何第三方。

第三條費用及支付方式

1、根據本協議第一條、第二條所明確的甲、乙方責任(工作內容),以及對應不同階段雙方在完成這些責任所需投入人力、物力、財務、時間的預算結果,乙方將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技術轉讓費。

2、考慮到甲方當前的資金狀況,經甲乙雙方協商,本協議簽署後,在甲方與投資方(合作方)達成合作(投資)後,如甲方實現的收入低於____萬元人民幣,則甲方按所取得收入的____%向乙方支付技術轉讓費;如甲方實現的收入高於或等於____萬元人民幣,則甲方除按上述約定支付外,對於收入超出____萬元人民幣部分,超出部分作爲獎金全部支付給乙方。乙方爲甲方招資合作____元或以下的,則按____%提取中介費給乙方。超出____萬部分的,作爲獎金全部支付給乙方。

3、甲方承諾在實現收益(即資金到甲方帳號的五個工作日內)按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計算金額劃入乙方帳號;

4、如果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經甲乙雙方確認的投資人(合作方)對甲方未進行投資或開展合作,在本協議到期後一年內,如果經甲乙雙方確認的投資人(合作方)對甲方進行了投資(與甲方進行了業務合作),乙方均有權按照上述標準收取技術轉讓費;

5、合作期間,根據乙方業務開展的需要,乙方有權投入各項招商廣告和全方位的招商引資工作,乙方因上述工作所發生之合理費用,必須事先徵得甲方的同意,(如甲方對乙方的廣告投入不作書面確定,則該投入由乙方自行決定並承當費用)並提供有關費用之正式發票,甲方將在收益後(資金到位)的____個工作日內將費用支付予乙方,如果逾期,則按每日____%罰息;

6、雙方共同承諾:將共同對技術轉讓工作程序進行復核,確保技術轉讓來源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第四條終止條款

1、在以下情況下,甲乙雙方均有權終止本協議:

2、協議所規定的有效期屆滿,雙方未能就續簽協議達成一致。

3、任何一方嚴重違反本協議中的條款,另一方保留終止本協議之權利。

第五條通知、管轄與爭議解決

1. 本協議項下的所有通知均以書面形式,用傳真或郵寄方式送達,任何通知一經收到即爲生效。

2.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條例、規則的管轄和保護。

3. 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協議雙方首先應透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功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法律訴訟(如有)

1、若甲方和投資方發生法律訴訟,需乙方協助調查,甲方支付乙方所發生的差旅費用及其他甲方認可的費用。但乙方需保證投資方及其資金的合法性,若因此發生法律訴訟,乙方應承擔所發生的費用和甲方所遭受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七條協議效力及其他

1. 本協議一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即發生效力。

2. 本協議之有效期限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滿3個月終止。合同期滿後雙方如認爲有繼續合作的必要,可以續簽合同。

3. 本協議雙方聯絡方式,應書面通知對方。

4.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第八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頁爲簽署頁,無正文)

甲方:乙方: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 月日

中介協議書 篇4

中介方:(甲方)

賣方:(乙方)

1、乙方委託中介方將位於 私房一棟或公房一套 層,有, 證件,產權證人姓名 , 結構,裝修,介紹給買方,土地面積 ㎡,建築面積㎡,房屋預售價爲元(人民幣: )。

2、甲方負責該房屋廣告、諮詢、宣傳,介紹客戶,促成買賣雙方達成協議。

3、乙方委託出售的房、地資訊,必須真實,無產權爭議。若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給甲方造成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4、凡是甲方介紹給乙方的買方客戶,不論時間長短,決不允許乙方與甲方的買方客戶私下達成買賣協議,買賣雙方談成,乙方收到購房定金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中介費,中介費按房、地成交價的3%支付元(人民幣: ),中介費一次性付清。若遇違約私下達成買賣協議,由乙方向甲方雙倍地支付中介費。

5、如不屬中介介紹、聯繫的買方與本中介無關。

6、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應,必須依照《合同法》條款執行,以上條款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違約必究。

此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做備查。

備註:

賣方: 電話:

中介方: 電話:

年月日

中介協議書 篇5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決定互相信任,在貸款方面達成合作,並簽訂中介費協議,雙方約定如下:甲方給乙方提供貸款關係,並協助乙方成功簽訂貸款合同。如能達成交易,根據實際情況,在甲乙方簽訂中介協議基礎上,甲乙雙方保證嚴格執行中介費協議。中介費爲:每萬元300

元;中介費支付方式爲:現金銀行轉賬(銀行:)中介費用支付時間:簽訂合同日(超出個工作日爲逾期)

第一條甲方主要責任是提供貸款資訊(關係)配合乙方履行合同。

第二條乙方應按甲方和貸款方的具體要求,準備相關資料,做好配合銀行工作,履行合同提供約定的服務。

第三條乙方不得任意變更主張,致使甲方徒勞和喪失信譽。若有此情發生,甲方須消除影響,恢復信譽,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不低於總金額的1%)如逾期,乙方必須給付甲方總金額的1%。

第四條乙方支付甲方中介服務費時間,甲方與借款方談判成功,簽訂協議第天,乙方支付甲方貸款貸款總額度的%中介費,以後貸款總額多少按比例算給付出,如逾期,乙方必須給付甲方總金額的%。

第五條雙方須遵守職業道德,甲方履約落實合作後,乙方無履約能力,給甲方和貸款方造成經濟、信譽損失的,應由乙方賠償一切損失。

第六條如果出現不可抗力,雙方在本協議中的義務在不可抗力影響範圍及其持續期間內將終止履行,但須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會因此而承擔責任。

第七條任何一方違反有關條款,違約方應賠償遵約方損失。

第八條雙方應協商解決,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經簽字、蓋章生效,兩份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