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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達成協議離婚之後一方想改變離婚協議的解答及案例

協議書2.03W

【解答】律師告訴他,當事人雙方自願離婚並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時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屬於民事合同。根據法律的規定,民事行爲具備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三個要件,即依法成立生效,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五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民事合同時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實,在一年內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該合同。由此可見,如當事人協議離婚後,一方以訂立協議時意思表示不真實,可在一年之內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對財產進行重新分割。但是,根據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提出請求的當事人此時應負舉證責任,必須拿出充分證據證明離婚分割財產時因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爲,使自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了協議,纔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援,否則,其訴訟請求只會被法院依法駁回。

案例 周先生與前妻因感情不和,今年初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屬於夫妻共有的房屋和財產全部歸女方所有,男方除個人生活用品外,其餘財產一律不要。但離婚後不久,周先生開始感受到居無定所帶來的不便,他對離婚時做出的放棄財產的決定十分後悔。於是,諮詢律師,“離婚時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還能改變嗎?子女扶養關係變更或者增減子女扶養費、經濟幫助金額可以嗎?” 領取離婚證後,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以正當理由要求變更子女扶養關係或者增減子女扶養費、經濟幫助金額的,可向原受理離婚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協議,填寫自願離婚變更協議書。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屬實的,應當准予變更,並在自願離婚變更協議書上加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專用蓋。協議限定受理一次。再次要求變更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回體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消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你因協議離婚中的財產分割問題反悔,是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變更或者撤消該財產分割協議的。但如果想最終達到撤消當時簽訂的離婚協議的目的,你必須提供證據證實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對方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否則人民法院是不可能支援你的訴訟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