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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產的離婚協議書

協議書1.25W

導語:夫妻離婚協議書中關於銀行存款的約定和處理 婚不可避免地要面對家庭 財產 的 分割 、孩子的撫養等一系列複雜的問題。分割銀行存款最重要的問題不是論證是誰的錢的問題,而是先要把錢固定起來的。

關於財產的離婚協議書

關於財產的離婚協議書

男方:某某,男,漢族,XX年XX月XX日生,住址,聯繫電話,身份證號碼:

女方:某某,女,漢族,XX年XX月XX日生,住址,聯繫電話,身份證號碼:

男方與女方於XX年XX月認識,於XX年XX月XX日在登記結婚,婚後於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XX。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願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含託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應於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支付XXXX元給女方作爲女兒的撫養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XX元,男方應於每月的1—5日前將女兒的撫養費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銀行帳號:XXXXXXXX)。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兒一次或帶女兒外出遊玩,但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保證男方每週探望的'時間不少於一天。)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⑴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XXXX元,雙方各分一半,爲XX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於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支付XX元給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於xxx的房地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後一個月內辦理,男方必須協助女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女方負責。女方應於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XXX元給男方。

⑶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XX方於XX年XX月XX日向XXX所借債務由X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傢俱、家電及銀行存款外,並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於上列財產爲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XX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並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XX元給女方。鑑於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XX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於XX年XX月XX日前支付完畢。

七、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XXXX元給對方。

八、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九、如本協議生效後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訴。

男方: 女方:

簽名: 簽名: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夫妻離婚協議書中關於銀行存款的約定和處理

婚不可避免地要面對家庭財產的分割、孩子的撫養等一系列複雜的問題。分割銀行存款最重要的問題不是論證是誰的錢的問題,而是先要把錢固定起來的問題.因爲銀行存款很容易轉移.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銀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別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於事業的男士,往往還不知道家裏的積蓄被存於哪個銀行,甚至家裏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爲了使財產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財產的漏分,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共同存款的數額,以及現存於誰的名下、存於哪一個銀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給付義務方在離婚後不履行義務,另一方也好及時到法院起訴,根據離婚協議記載的存款資訊及時查到存款的支取情況及錢款的去向。

在很多離婚協議中,對於銀行存款的處理往往這樣約定:“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我們認爲這樣約定有好有壞,好處在於這樣簡單寫省事兒又省力,節約墨水;不利之處在於,如果一方還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這樣約定處理方法後,即使離婚後另一方又知道一方還有銀行存款,也很難要求分割,畢竟,已經同意“離婚時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因此,這樣的約定對有錢不報者有利,因此,這樣的約定,可能會使夫妻的財產分割實際上不公平。因此,爲達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們還是建議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將截止到離婚協議簽訂之時,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情況詳細列出,包括開戶行、開戶名、賬號、存款餘額、幣種等。這樣,離婚後一方若發現另一方沒有記載在離婚協議上的存款,便可以透過訴訟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隱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