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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合同模板七篇

協議書3.1W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協議,簽訂協議可以使雙方受到法律的保護。想必許多人都在爲如何寫好協議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合夥協議合同7篇,歡迎大家分享。

合夥協議合同模板七篇

合夥協議合同 篇1

合夥人:

×××(以下簡稱甲方),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乙方),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合夥承包河南焦作南水北調工程事宜,達成如下一致,供各方信守。

一、合夥宗旨

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搞好工程建設,進而實現各方利潤最大化。

二、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合夥項目以福建×××公司中標合同確認的項目內容及範圍爲準;

甲、乙雙方合夥承包的項目,對外以福建×××公司名義出現。

三、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至合夥施工的項目完工,各方結算完畢爲止。

四、出資額、方式及比例

1.甲方以現金出資,出資額爲人民幣 萬元。該款爲起動項目的前期費用,佔全部出資比例 %。

2.乙方以設備出資(含當地協調社會關係),佔 %。

五、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出資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2.合夥如產生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爲依據,按比例承擔。

六、退夥

合夥期間,一方退夥將嚴重影響合夥項目建設進行的,不得退夥;

退夥需經對方同意,方可實行;

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七、權利與義務

1.甲方爲合夥期間的財務負責人,合夥項目的一切財務收入、支出均需經甲方同意方可支出與進帳;同時,甲方參與合夥項目的日常管理;

2.乙方負責項目的工程管理、設備維護及當地社會關係的協調,並參與日常管理;

3.甲、乙雙方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八、禁止行爲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2.禁止合夥人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九、合夥期滿

合夥期滿,雙方按合夥協議進行結算,盈虧均按比例承擔、分配。

十、糾紛解決

若雙方有糾紛則協商解決,簽訂的補充協議與此協議具有同樣法律效力。若協商不成,則×××所在地法院解決

合夥協議合同 篇2

甲方:姓名:性別: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姓名:性別:身份證號:

住址:

丙方:姓名:性別:身份證號:

住址:

丁方:姓名:性別:身份證號:

住址:

戊方:姓名:性別:身份證號:

住址:

以上五方本着平等、自願,充分協商的原則,就合夥經營範大姐修腳之家事項,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一、合夥經營項目

各方共同經營位於的字號的店鋪,經營範圍爲:,法定代表人爲,系該店鋪的。

二、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以本協議簽訂時開始,到各合夥人均同意終止時終止。

三、出資額、出資方式

1、該合夥項目的總出資額爲人民幣元,各合夥人均以現金的方式出資,每人出款金額相等,爲人民幣元。各合夥人在合夥項目中所佔份額相等,均爲20%.

2、各合夥人的出資必須於年月日之前完成,匯到銀行卡上,卡和密碼由各方認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該資金時,需至少兩人同時在場。其他合夥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逾期未出資或者未完全出資的,取消其合夥資格並由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在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任何合夥人不得要求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然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四、盈餘分配與債務的承擔

1、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爲淨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此爲合夥分配的重點,將以合夥人出資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爲據,按比例承擔。

五、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1、入資新合夥人入資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新合夥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夥人對入資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退資

1)。自願退資。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資: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②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退資;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項目的法定事由。合夥人擅自退資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資。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資生效日。

3)。除名退資。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項目造成經濟損失的;③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資。

合夥人退資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夥項目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3、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項目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合夥項目的合夥人。

六、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夥人的權利:合夥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夥人各方共同決定;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合夥人有退資的權利。

2、合夥人的義務: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爲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禁止行爲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夥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夥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2、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八、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1、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夥期限屆滿;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3)已不具備法定定合夥人數;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銷;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夥人或合夥方共同清算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5)清算

合夥協議合同 篇3

甲 方:XXXX 乙 方:XXXX

丙 方:XXXX 丁 方:XXXX

甲、乙、丙、丁四方作爲合夥人(附身份證複印件),經友好協商,就合夥開設餐飲企業事宜達成如下合夥協議,供四方共同遵守。

一、合夥宗旨

合夥人根據自身的資金及管理優勢,合夥經營一家餐飲企業,透過合夥人合法的手段,勞動,以便取得並分享經濟利益,共擔風險。

二、合夥名稱 、主要經營地

合夥經營的餐飲企業名字爲:

經營場所:XXXX 號- 號門面;

經營面積:約200平方米(不含臨時搭設)。

三、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經營項目爲餐飲,經營範圍由合夥人共同時確定或調整。

四、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爲5年,自20xx年12月1日起,至20xx年11月30日止。

五、出資額、比例及期限

(一)合夥人出資額及比例

甲方XXXX 以現金出資,計幣10萬元,佔28.5%。 乙方XXXX 以現金出資,計幣10萬元,佔28.5%。 丙方XXXX 以現金出資,計幣10萬元,佔28.5%。 丁方XXXX 以現金出資,計幣5萬元,佔14.5%。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分兩次交齊,其中:20xx年11月25日交50%,12月15日交50%。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35萬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夥人約定的予以返還。

六、財務管理、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一)財務管理

1、帳戶管理

合夥人同意在工商銀行開設專用共管帳戶,與該合夥有關的所有收入均必須及時進入該帳戶,包括合夥出資。營業收款人必須在營業收入當天下午和第二天上午存入帳戶。

2、管理責任

(1)合夥人同意由甲方負責財務管理。

(2)合夥人同意由乙方負責監督財務管理並派工作人員兼任收銀員。

(二)日常開支的管理

合夥人同意日常開支由甲方簽字審批,但支付前應具備

(三)盈餘分配

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外的收入爲淨利潤,即爲合夥創收盈餘,合夥人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分配當時結算50%,預留50%(另設帳戶管理)作爲後期發展或拓展資金。

(四)債務承擔

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的,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爲據,按比例承擔。

七、合夥人決策事項及分工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事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務:

1、對外訂立合同;

2、對合夥項目的日常管理;

3、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5、其他臨時須決定事務。

(二)合夥人個人業務及分工

1、甲方作爲合夥人共同委託人,代表全體合夥人擔任合夥企業法人代表,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及事務處理。

2、乙方負責合夥人財務監督工作,並按月形成收支情況,向合夥人會議彙報情況。

3、乙方負責組織合夥企業營銷工作,並擔任合夥聯絡

人,負責聯繫並安排合夥人會議,對形成的決策事項跟蹤落實。

4、丙方負責合夥企業的後廚房管理工作,除合夥收益外,實行月薪計酬。

八、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新合夥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

②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退夥;

③合夥人難以參加合夥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損失的,應當賠償合夥人的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法院強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上述情形的退夥以上述情形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的,經合夥人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出資或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受讓人應按新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 合夥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重大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均有平等的表決權;

2. 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 合夥人分配利益應按本協議的約定分配,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 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 按合夥協議的約定出資;

2. 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

3. 爲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十、禁止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活動;如其有利益歸全體合夥人,造成損失的由該合夥人個人全額承擔賠償;

(二)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三)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十一、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無意向繼續簽訂合夥協議;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15日內未清算的,合夥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款的辦法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清償的,依本協議第六條款盈餘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合夥人追償。

十二、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人造成的損失;逾期10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的合夥人應賠償由此給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由此給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給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合夥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三條 協議爭議解決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協商處理,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三臺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其他事項

(一)經協商,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二)新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五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工商機關一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合夥協議合同 篇4

案例介紹

甲、乙、丙、丁四人準備合夥興辦一家飲食店。他們共同擬訂了一份合夥協議,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於是去請教某律師。該律師看後指出合夥協議中以下內容存在的一些問題。合夥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

合夥企業的註冊資本爲10萬元,其中甲出資4萬元;乙出資3萬元;丙以一批桌椅出資,作價1。8萬元;丁以勞務出資,作價1。2萬元。甲、乙、丙實際繳付各自出資的70%以上即可。未繳付部分何時繳付視情況而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以下列約定份額承擔責任,並以合夥企業財產爲限。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照甲45%,乙35%,丙20%進行;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照甲35%,乙25%,丙15%,丁25%。

甲和丁爲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其權限爲:①負責企業的日常管理;②對外交易、訂立合同;③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④必要時,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乙和丙不參與合夥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但有權瞭解經營狀況,監督甲和丁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情況。

合夥人依照本協議之規定退夥的,對退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在退夥後兩年內,須繼續承擔連帶責任;兩年後,則不再承擔連帶責任。

(其餘內容略)

四人非常不解,他們認爲,協議應該是合夥人自由意志的體現,只要他們自己同意,還會有什麼問題?法律何必管得太多呢。

幾種觀點

1、四人的觀點是正確的。合夥協議只要合夥人各方均同意(即承諾),協議就發生法律效力。

2、四人的觀點是錯誤的,合夥協議是由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一切內容必須以法律規定的爲準。合夥人不能自由約定。

3、合夥協議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它即有一般合同的特點,又有它不同於一般合同的一面。法律有強制性規定的必須依法進行,法律無強制性規定的,可以由合夥人自行約定。

評析意見

首先,合夥協議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徵。合同的當事人地位平等,訂立合同遵循自願、誠實信用等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即使各合夥人出資不等也不允許違反自願、平等、誠實信用、公平等原則,任何人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他人。合同的訂立過程由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構成;合夥協議的訂立同樣要經歷這些過程,當所有的合夥人對合夥協議的各項條款均無異議時合夥協議即告成立。合同訂立後經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進行修改、補充;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也可以進行修改或者補充。合同成立生效後,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合夥協議經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風險。

其次,儘管合夥協議與一般合同有着許多相同之處,但是它們也存在着重大的差異。訂立合夥協議的目的在於建立一個有利於各合夥人的營利聯盟,各合夥人追求的利益是共同的,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往往是一致的。而一般的合同中雙方簽定合同的目的各異,一方想要得到的利益需要對方當事人的付出,即權利和義務具有相對性。另一方面,合夥協議是設立合夥企業的前提條件和必要條件,合夥企業是訂立合夥協議的結果。合夥協議使各合夥人成爲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並使各個獨立的主體成爲一個團體(合夥企業)的成員,各自的利益捆綁在一起。正是由於合夥協議的重要性和不同一般合同的目的,所以法律對它的規定比一般合同要多。除了合夥人可以自由約定的任意性事項外,有些關係到合夥人的責任,合夥企業前途的事項法律作出了限制性甚至禁止性的規定。

再次,合夥協議是雙務有償合同,但一般合同中的抗辯權不適用於合夥協議,合夥人對出資、承擔債務等方面按照法律規定須承擔連帶責任;但合夥人之間並不存在相互清償。各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即享有權利又都承擔義務。合夥協議又是諾成要式合同。一般的合同可以要式或者不要式,而合夥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法律規定了合夥協議必須載明的事項。

最後,在本案中,四人訂立的合夥協議中存在以下違法之處:①合夥企業的出資必須是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該合夥協議中對出資的規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無效;②每個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不能以合夥協議排除這一責任,否則約定無效;③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而且分配利潤承擔虧損的比例應當相同,這樣規定是爲了體現公平原則和權利義務的一致性;④法律規定,某些事項必須由全體合夥人同意,如改變企業的名稱、聘用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因此這些事項合夥企業的部分合夥人不能自行決定;⑤按照法律規定,退夥人對其退夥前發生的合夥企業的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合夥協議不能減輕合夥人的負擔,而使企業的債權人蒙受損失、增加風險。

合夥協議合同 篇5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爲建設好**房地產投資建設的 號樓工程,保證工程質量、建設工期、保障工程實施達到預期的各項計劃和指標,雙方就合同條款的有關事宜本着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達成如下合作協議,本協議與將來備案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請雙方自覺遵守。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樁基、土建和安裝(樁基由甲方分包不收取任何費用)

三:工程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施工,但鋼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門窗、水電暖通主材、進階裝飾材料由甲方供應及水電施工由甲方提供。(甲供材料款不進入直接費,乙方決算時鋼材、水泥、商品砼按定額含量*所購材料市場*10.91%取費進入決算,(材料費檢測和馬造20xx年2號檔案的收費由甲方一次性支付壹拾伍萬元人名幣包乾價)。水電主材(計取1%保管費加稅金),門窗、消防系統、人防系統、智能化系統、暖通工程及防盜門、安裝工程及其他專項分包工程由甲方另行分包並組織施工,乙方不對該部分進行工程預算,前述甲方分包工程應向乙方支付2%的配合費,配合費內容包括:留眼、補眼共用腳手架(不含分包單位需單獨搭設的手腳架)和垂直運輸機械、影響進度安排、作業降效等。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收取配合費。分包項目水電費用由分包單位另行掛錶。另外,電梯按每臺20xx元人民幣付配合費。

四、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甲方通知進廠爲準

竣工日期:11層11個月完成,18層15個月完成。(從乙方破土動工開始計算)。(指承包的土建、安裝工程)。

五、合同價格

本工程合同金額:暫定價約爲叄仟萬元,具體數額按以下條款予以確定。

六、結算方式

1.採用可調價合同,以會審後的施工圖紙和工程設計變更通知單及現場簽證爲計算依據,按工程量據實覈算。

2.結算依據:定額執行20xx年《**省綜合估價表》、及20xx年《**省建設工程補充定額估價表》裝飾採用1999年《**省裝飾工程綜合估價表》,安裝執行20xx年《全國統一安裝定額**省單位估價表》定額。乙方採購材料價格參照從施工至竣工期間**市造價部門公佈的市場材料資訊價加權平均價下浮7%(沒有資訊價的由甲乙雙方確定價格)。不同階段的施工工期要以監理公司和工程部負責人簽證爲準。定額人工按20xx年33號檔案新規定執行,如有政策調整,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注:(不再調整)

3.收費標準:本工程18層樓按三類工程類別收取,優惠讓利綜合費率下浮3個點,11層樓按三類工程類別收取,優惠讓利綜合費率下浮3.5個點。五層及以下樓按四類工程類別收取,優惠讓利綜合費率下浮3個點。

七、工程款的支付

1.在單位工程施工到春節期間,甲方須向乙方支付已玩擦很能夠工程量的70%的工程款。

2.在後期施工中,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上報經現場監理符合認可的當月完成工程量,以甲方審覈的工程量爲工程款支付依據,如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量報告後10日內,甲方未向乙表示異議,視同甲方接受該工程量報告。

3.甲方在每月5號前(節假日順延)根據一份上月上報經監理、甲方審覈後的已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乙方工程進度款。(如遇特殊情況雙方協商解決)。

4.工程取得竣工驗收報告合格後10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90%工程款;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應在業內資料上報市城建檔案歸檔並出具歸檔合格備案單後6個月內完成,另外5%的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並審計結束後十天內付清。

5.生於的5%工程款作爲本工程的保脩金,該保脩金在竣工驗收合格後的二年內支付。此款項5%工程量保脩金,甲方在竣工驗收、備案期間代乙方繳納到市建管處,保修期滿乙方到建管處領取。

八、違約責任

1.若雙方中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須向對方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2.甲方應以議標方式(乙方應選二家施工企業參與投標)選定乙方承接《****號樓》工程。涉及其他二家企業參與投標,費用由乙方自付。

3.乙方應當確保自購的各種施工材料的產品質量和本項目工程的施工質量,若因乙方選材不當和施工中發生質量問題有乙方自行全部承擔,乙方應按照《勞動法》、《安全法》用工。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生安全意外事故由乙方全部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形式的連帶責任且乙方應處理好周邊居民單位關係,文明施工,不擾亂市民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4.由於乙方施工過程中存在工程質量瑕疵,並被他人發現和取證,使甲方市場信譽下降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全部責任。若由於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相關事項產生的損失由甲方全部負責。

5.工期每提前一天按20xx元獎勵,每逾期一天按4000元罰款。若由於甲方原因造成停工工期順延並承擔相應的損失。

九、履保證金

1.本項目履約保證金200萬元人民幣

2.該保證金小高層竣工之日起退還全款的50%,高層竣工之日退還剩餘的50%

3.本保證金不計利息。甲方超期還款時,超期之日起,每天按銀行利息支付。

十、其他事項

1.本協議書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2.本協議與格式合同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文字內容不一致時執行本協議書的規定。

3.安裝審定的工程量,甲方將工程款轉入乙方在**設立的銀行帳戶,確保甲方付給乙方的工程款全部用於該項目的建設,若因工程款的流逝給甲方帶來直接或間接的損失,由乙方全部負責。

4.乙方收到工程款後,應首先確保工人工資的支付,並將各班組收到的工資清單按月報監理和甲方工程部。否則,甲方有權按照乙方製作的工作表直接代爲支付。若因乙方拖欠農民民工工資而造成的投訴、立案、曝光現象發生,每發生一次甲方將扣除乙方工程款總額的20%,並在當月工程款結算中扣除,如當月工程款不滿足20%罰款,則順延至下一月份扣除。必須遵守有關部門發佈高溫時期施工時間,違者按上述罰款。

5.乙方對外簽訂的任何材料購銷合同等所產生的經濟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負全責,甲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甲乙雙方採購的材料檢驗若需檢測由乙方承擔檢測檢驗費。

6.乙方不得將本工程轉包或分包。

7.甲乙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8.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風險金壹仟元整(包乾價)。

9.凡因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仲裁委員會裁決。

10.雙方當事人對本協議全部條款的理解完全一致,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簽約日期:

合夥協議合同 篇6

合作方:有限公司(稱甲方)

合作方:有限公司(稱乙方)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軍民融合的方針、平戰結合、軍民兼營”的指示精神,爲更好更快的發展國防交通事業,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依照國交審批後的工程建設項目成立“項目工程管理部”,交由乙方全權負責實施、全權負責所屬項目的工程建設和管理,實行自主經營,獨立覈算,自負盈虧的執行模式,如期完成各項經濟指標和其他約定的指標;並獨自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權債務和由此引發的經濟、安全和法律責任。特制定如下條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工程項目合作經營原則:本着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實事求是、互惠互利的原則,實行自主經營,獨立覈算,自負盈虧的執行模式,如期完成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工期和其他約定的工作指標;並獨自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權債務和由此引發的經濟、安全和法律責任。

第二章合作經營方案

第二條在乙方合作經營期內,甲方依照國交審批後的所有工程建設項目均交由乙方實施、建設和管理,自雙方簽訂合同後,甲方在20xx年內應保證廣東省範圍內及省外等項目之一工程建設,其後年度工程量不低於5,000萬元(所有工程項目甲方所下浮點不含在工程造價和取費標準內)。

第三條乙方按照甲方的經營理念,根據有關財務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按有利於經營的原則自行管理日常財務。工程款項透過甲方轉付給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帳戶。

第四條乙方應依據有關政策以及工商、稅務、衛生、質監等部門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各種稅費和統籌資金。

第五條甲方任命乙方爲工程部負責人,乙方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自主招用、辭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用工人員或非全日制用工人員,報甲方備案。

甲方負責辦理乙方工作人員因工作所需的相關證件。

第六條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監督指導,享受財務監督權、審覈權、工程質量以及安全檢查權。乙方應當自覺接受甲方的監督,定期向甲方報告工作,聽取其意見、建議並及時改進。

第三章下浮點的繳納

第七條甲、乙雙方在具體的項目工程簽定補充合同,約定工程款的結算方式及時間、下浮點數。補充合同未做約定的,適用本合同約定,補充合同視同本合同的一部分。

第四章合作經營期限

第八條本合同有效期五年。自20xx年6月日起至20xx年6月日止。

第九條合同期滿,乙方可以自願續簽合同,但乙方須在期滿前三個月以正式書面形式提出是否續簽意向。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續簽權。

第五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甲方應爲乙方創造良好的經營服務,根據項目工程實際施工建設量來撥付工程款,每工程項目甲方在開工前期一個星期內不少於向乙方撥付工程款50%,餘下的工程款項按工程進度拔付,該款項乙方保證專款專用,不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合同期內,項目工程招標工作由乙方負責組織實施,工程項目由乙方自行負責所有的管理事務,並承擔工程質量、安全、工期等一切責任。

第十二條甲方於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由甲方提供項目工程管理部的辦公場所及辦公設備移交給乙方使用。

第十三條甲方須向乙方提供每項目的有效證照以及相關有效檔案,並負責每項目的款項落實到位。

第十四條甲方須協助乙方處理項目屬在地的社會關係。

第十五條乙方確保甲方所屬項目工程建設安全、質量、工期的保障,並服從甲方領導,爲發展國防交通事業而努力。

第十六條雙方合作經營期滿後,甲方該配合乙方完成合作經營期間所承接的全部工程施工及決算完成,並付清全部工程款。雙方的權利、義務履行完畢後,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甲方有權在合同期滿30日前派員對乙方合作經營經營情況進行審覈結算。合同期屆滿之日,雙方就財務、財產等事項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章工程質量和安全保證

第十八條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國家安全生產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乙方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和費用。

第十九條爲了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乙方於本協議簽訂之日向甲方遞交工程質量、安全保證書一份。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任何一方違背本協議條款的行爲均視爲違約行爲,守約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約定及有關法律規定追究違約方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違約方在守約方書面通知7個工作日之內向守約方支付100萬違約金,。違約事由持續三個月的,雙方都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甲方的違約行爲包括但不限於:違反本合同第二、三、四、十、十二條。

乙方的違約行爲包括但不限於:違反本合同第十五、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應向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應承擔賠償損失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甲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無故解除本協議的,應當向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應承擔賠償損失的義務。

第八章爭議解決

第二十三條對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各方應本着實事求是的態度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行,應向合同簽訂地所轄區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經各方協商一致後予以修改、另行補充。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日期:日期:

合夥協議合同 篇7

甲方: ,性別: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

乙方: ,性別: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

丙方: ,性別: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

丁方: ,性別: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

以上各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經營餐飲一事,爲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合夥經營 利益共享 風險共擔

第二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租賃位於深圳市 商鋪,使用“大廚小館”品牌,經營大廚小館 店。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年

合夥期限爲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出資額

甲方認繳 萬元,實繳 萬元,出資方式爲:貨幣出資。佔投資總額的 %。

乙方認繳 萬元,實繳 萬元,出資方式爲:貨幣出資。佔投資總額的 %。

丙方認繳 萬元,實繳 萬元,出資方式爲:貨幣出資。佔投資總額的 %。

丁方認繳 萬元,實繳 萬元,出資方式爲:貨幣出資。佔投資總額的 %。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5%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扣除成本後以純利潤的90%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10%作爲。(成本爲房租、水電、員工工資及福利、及經營中產生的費用)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金額 爲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新人入夥:(1)需承認本合同;(2)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1)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2)退夥需提前 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3)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

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4)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按出資金額的2倍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轉讓的第三方要由其他合夥人認可,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退夥作違約處理。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陳興國爲各方合夥人共同推薦的經營管理第一責任人,其權限是:(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2)對合夥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3)購進常用貨物;(4)支付合夥債務。在日常正常經營中,其他合夥人不得對經營活動進行干涉。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1)對合夥負責人就合夥事業提出建議;

(2)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3)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4)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如出現重大分歧按出資比例多數的合夥人意見執行。

第八條 禁止行爲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人所有,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和本合夥有直接競爭的合夥。

4、禁止合夥人之間簽訂與本合夥協議相關的其他協議。

第九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的終止:(1)合夥期屆滿;(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3)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4)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5)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1)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 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2)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務、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不可分物,如不能轉讓,合夥期間算放棄。(3)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並經各方合夥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

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1、如果各合夥人同意註冊有限公司方式進行經營,則各方在本合夥協議的基礎上進行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註冊完成後本合夥協議自動失效。

2、如果涉及合夥解散、分立、清算的重大事項,需經過三分之二以上出資比例的合夥人同意。

3、合夥人如果參與實際日常經營管理,報酬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商議確定。

第十四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四分,合夥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年 月 日